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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在文檔中 學生課程手冊 (頁 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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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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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科目經定為學期課程者,以其學期學業成績為學年學業成績。

第九條 學業成績評量以學期為階段,以一百分為滿分;其及格基準規定如下:

一、

一般學生:以六十分為及格。但其單一科目第一學期學業成績達五十分且 第二學期學業成績及格時,學年學業成績經計算仍未達六十分者,其學年 學業成績視為及格,並以六十分登錄。

二、

依各種升學優待辦法規定入學之原住民學生、重大災害地區學生、政府派 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退伍軍人、蒙藏學生、外國學生、境外優秀科學技 術人才子女及基於人道考量、國際援助或其他特殊身分經專案核定安置之 學生:一年級以四十分為及格,二年級以五十分為及格,三年級以後以六 十分為及格。

三、

依中等以上學校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及保送入學辦法規定入學之學生:

一年級、二年級以五十分為及格,三年級以後以六十分為及格。

四、

依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規定入學之學生:一年級、

二年級以四十分為及格,三年級以後以五十分為及格。

身心障礙學生之學業成績評量,應依特殊教育法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 學生因其居住地區或就讀學校發生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定災害或其他重大 變故情形,學校認有調整前條所定學業成績及格基準之必要者,得擬具計畫,經 各該特定科目教學研究委員會及行政會議通過後調整之,並妥為保存;其調整後 之成績及格基準不得低於四十分。

前項計畫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

適用調整學業成績及格基準之學生姓名、學號、年級、科別、班級與適用 學期及學年。

二、

學年學業成績及格基準之調整情形。

三、

學校已實施之多元評量執行策略及學生學習補救措施。

四、

學生學習成就差異分析、學校學習評量調整方案及調整之必要性說明。

第十一條 學校採學年學時制,學生修畢各學年學業,成績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准 予升級:

一、

各科目學年學業成績均及格。

二、

學年學業成績符合下列各目情形:

(一) 不及格科目每週修習節數之總和,未超過全部科目每週總修習節數 二分之一,或不及格科目數未超過全部科目數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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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無任何科目之學年學業成績零分。

(三) 學年學業成績總平均及格。

第十二條 學生學年學業成績未符合前條升級規定者,其不及格科目應予補考,但零分科 目除外。補考採多元評量方式,並以二次為限。

前項補考科目,其補考所得之成績,達第九條或第十條所定及格基準者,依及 格基準分數登錄;未達及格基準者,就原成績或補考成績擇優登錄。

學生學年學業成績經補考仍未符合前條升級規定者,應重讀。

第十三條 學校應建置學生學習支援系統,並依日常及定期學業成績評量結果進行分析,

作為學期中實施差異化教學及補救教學之依據,以輔導學生適性學習,發揮學 生潛能;其實施基準及方式,由學校定之。

第十四條 新生、轉學生入學前、轉科生轉科前及休學生復學前,已修習且成績及格之科 目,經審查符合課程綱要要求,或經測驗及格者,其科目成績,依原成績或測 驗成績登錄。

前項審查、測驗及科目抵免規定,由學校定之。

學校應視第一項轉學生、轉科生審查或測驗結果,編入適當之年級、科班就讀。

第十五條 學生取得依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學生國外學歷採認辦法規定採認之國外學歷,其 在國外所修之科目成績,經學校審查符合課程綱要要求,或經測驗及格者,得 採計成績,其科目並得列抵免修。

學生經學校核准後,赴國內、外公民營事業機構職場或就業導向之職訓機構等 場所進修、訓練、實習或學習,取得學習成就或教育訓練證明,經學校審查符 合課程綱要要求者,得採計成績,其科目並得列抵免修。

學校辦理前二項學生學歷、成績證明、學習成就或教育訓練之審查、測驗、成 績採計及赴國外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習期間之認定,應依相關法規規定為之。

第十六條 學校得協調國內其他高級中等學校開設跨校選修之課程,並得與大專校院合作 開設預修課程或選修課程;其課程得採數位遠距教學。

第十七條 德行評量,依學生行為事實作綜合評量,不評定分數及等第。

德行評量項目如下:

一、日常生活綜合表現及校內外特殊表現。

二、服務學習。

三、獎懲紀錄。

四、出缺席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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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具體建議。

第十八條 德行評量以學期為階段,由導師依前條第二項各款規定,參考各科目任課教師 及相關行政單位提供之意見,依行為事實記錄,並視需要提出具體建議,經學 生事務相關會議審議後,作為學生適性輔導及其他適性教育處置之依據。

第十九條 德行評量之獎懲,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獎勵:分為嘉獎、小功及大功。

二、懲處:分為警告、小過及大過。

學生之獎懲,應通知學生、導師、家長或監護人,並於學期結束時列入德行評 量。

第一項之獎懲項目、事由、程序、獎懲相抵及銷過之相關規定,由學校定之。

第二十條 學生請假別,分為公假、事假、病假、婚假、產前假、娩假、陪產假、流產假、

育嬰假、生理假及喪假;其請假規定,由學校定之。

學生缺課未經學校依請假規定核准給假者,為曠課。

德行評量之出缺席紀錄,依學生請假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 學生曠課及事假之缺課節數合計達該科目全學期修習總節數三分之一者,該 科目學期學業成績以零分計算。但因學生或其家庭發生重大變故所請事假而 缺課之節數,經提學生事務相關會議通過後,得不納入計算。

學生缺課致影響課業時,學校應視其情形提供預警措施,並給予個別輔導。

第二十二條 學生除公假外,全學期缺課節數達修習總節數二分之一,或曠課累積達三十 六節者,經提學生事務相關會議後,應依法令規定進行適性輔導及適性教育 處置。

第二十三條 學生學習評量結果,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符合下列情形者,准予畢業,並發給畢業證書:

(一)

修業期滿,且各學年學業成績符合第十一條規定。

(二)

修業期間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相抵後,未滿三大過。

二、修業期滿,而學習評量結果未符合前款規定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第二十四條 學生學習評量之結果,應妥為保存及管理,並維護個人隱私及權益;其評量 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相關法規之規定辦理。

第二十五條 學校依本辦法規定訂定之學生學習評量補充規定,應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第二十六條 獨立設立或大學校院附設之高級中等進修學校,其學生學習評量,適用本辦 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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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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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彰化師範大學附屬高級工業職業學校進修部

學生學習評量補充規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第一次修訂 中華民國103年5月15日第二次修訂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校務會議提案通過 中華民國109年7月14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壹、總則

一、本補充規定依據民國108年8月5日臺教授國字第1080083878B 號令「高級中等學校 進修部學生學習評量辦法修正條文」第二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二、本校學生之學習評量,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補充規定辦理。

三、學習評量以學期為單位採百分計分法,學業成績已100分為滿分,60分(含)及格。

惟特殊身分學生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各項(科)目成績取整數,學期成績及畢業總成績取小數第一位,第二位均四捨五入。

貳、學業成績之學習評量

一、一般科目及專業科目(不含實習科目)成績之學習評量,依下列比率核計:

(一)日常考查占40%。

(二)定期考查分期中考試及期末考試各占30%(期中考分兩次者各占15%)。

二、藝術領域(音樂、美術)及生活領域(生涯規劃、生命教育)成績得依學科及活動 之性質兼顧認知、技能、情意等學習成果作為定期考查之評分基準,其比例分別為:

(一)認知:占30%。

(二)技能:占40%。

(三)情意:占30%。

三、體育成績之學習評量,得醫學科及活動性質兼顧運動技能及體適能、運動精神及學 習態度、體育知識等學習成果作為定期學習評量之評分基準,其比例為:

(一)運動技能及體適能:占50%。

(二)運動精神及學習態度:占25%。

(三)體育知識:占25%。

四、實習成績之學習評量,依下列各款及評分基準辦理:

(一)實習技能占60%:含工作方法、成品或實驗結果、技能測驗及實習報告或專題 製作。

(二)職業道德占20%:含工作勤惰、設備保養器材維護、學習態度、安全觀念。

(三)相關知識占20%:含日常考查、期中考試、期末考試。

五、實習成績之學習評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每學期之實習技能、職業道德及相關知識等三項成績合計為學期成績。

(二)每一年級如有兩種或兩種以上之實習時,其成績之計算,以該項實習成績乘每 週實習節數後所得之總和,再以每週實習節數除之。

(三)實習成績每學期計算一次,並以第ㄧ、第二學期成績平均為學年成績,以各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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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成績平均為其畢業成績。

(四)每學期實習缺課之節數,超過該學期實習總節數三分之一者,其該學期之實習 成績以零分計。但學生因公假、病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育嬰假、生理 假、喪假(直系血親尊親屬喪亡)或因特殊事故之缺課者,不在此內。

六、日常考查之學習評量,得依考查項目、科目性質、學習評量時間,採下列方式辦理:

(一)口頭問答。

(二)演習、練習。

(三)實驗、實習、實作。

(四)閱讀報告、實習報告、調查採集等報告、勞動作業、作業筆記、習作作品。

(五)紙筆測驗、術科測驗、技能檢測。

(六)作文。

(七)隨堂測驗。

(八)工作報告、研究報告。

(九)小型論文。

(十)學習精神與態度 (十一)其他適當方法。

七、期中考試得依各科目學分數之多寡,以每學期一學分者舉行一次期中考試:每學期 二學分(含)以上者舉行兩次期中考試為原則,若考試科目太多或特殊科目得以隨 班考試方式實施,期末考試應於學期結束前一週內舉行。

八、學生曠課及事假之缺課節數合計達該科目全學期修習總節數三分之一者,該科目學 期學業成績以零分計算。但因學生或其家庭發生重大變故所請事假而缺課之節數,

經進修部德行委員會會議討論通過後,得不納入計算。

九、學生於定期學習評量時,因公假、病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育嬰假、生理假、

喪假或因特殊事故,不能參加全部科目或部分科目之成績學習評量,報經學校核准 給假者,准予補考,其成績處理依下列情形計算之。但未經核准給假,或經准假而 無故缺考者不准補考。其缺考科目之成績以零計算。

(一)因公假或特殊事故、產前假、娩假、流產假、育嬰假、生理假、喪假(直系血 親尊親屬喪亡),報經學校核准給假者,准予補考,其成績以實得算之。

(二)因重病由醫生開具醫生證明,或不能參加全部科目考試,報經學校核准給假者,

准予補考,其成績以實得算之。

(三)因病未具醫生證明,或不能參加部分科目之學習評量,報經學校核准給假者,

准予補考,其成績處理依下列方式計算之。

1. 單科未滿60分者,依補考成績以實得算之。

2. 單科成績超過60分者,其超出60分部份乘以80%核算之。

十、身心障礙學生之學業成績學習評量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依據:

1. 高級中等進修學校學生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9條。

2. 特殊教育法第28條。

3. 特殊教育法實施細則第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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