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彰化師範大學附屬高級工業職業學校彈性學習時間實施規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6日課程發展委員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8年6月課程發展委員會議修訂 一、依據
(一)教育部103年11月28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30135678A 號令發布、106年5月10日臺 教授國部字第1060048266A 號令發布 修正之「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總 綱」(以下簡稱總綱)
(二)教育部107年2月21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60148749B 號令發布之「高級中等學校課 程規劃及實施要點」(以下簡稱課程規劃及實施要點)
二、目的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附屬高級工業職業學校(以下簡稱本校)彈性學習時間之實施,以 落實總綱「自發」、「互動」、「共好」之核心理念,實踐總綱藉由多元學習活動、補強性教學、
充實增廣教學、自主學習等方式,拓展學生學習面向,減少學生學習落差,促進學生適性發 展為目的,特訂定本校彈性學習時間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
三、本校彈性學習時間之實施原則
(一)本校彈性學習時間,各於學生在校上課每週35節(進修部24節)中,開設每週0-2節。
(二)本校彈性學習時間之實施採班群方式(每一班群需達1班以上)分別實施。
(三)各領域/群科教學研究會,得依各科之特色課程發展規劃,於教務處訂定之時間 內提出選手培訓、充實(增廣)或補強性教學之開設申請;各處室得依上述原則 提出學校特色活動之開設申請。
(四)彈性學習時間之實施地點以本校校內為原則;如有特殊原因需於校外實施者,應 經校內程序核准後始得實施。
(五)採全學期授課規劃者,應於授課之前一學期完成課程規劃,並由學生自由選讀,
該選讀機制比照本校校訂選修科目之選修機制;另授予學分之充實(增廣)、補 強性教學課程,其課程開設應完成課程計畫書所定課程教學計畫,並經課程發展 委員會討論通過列入課程計畫書,或經課程計畫書變更申請通過後,始得實施。
四、本校彈性學習時間之實施內容
(一)學生自主學習:學生得於彈性學習時間,依本規定提出自主學習之申請。
(二)選手培訓:由教師就代表學校參加縣市級以上競賽之選手,規劃與競賽相關之培
52
訓內容,實施培訓指導;培訓期程以該項競賽辦理前1個月為原則,申請表件如 附件1-1;必要時,得由指導教師經主責該項競賽之校內主管單位同意後,向教 務處申請再增加1週,申請表件如附件1-2。實施選手培訓之指導教師應填寫指導 紀錄表如附件1-3。
(三)充實(增廣)教學:由教師規劃與各領域課程綱要或各群科專業能力相關之課程,
其課程內涵可包括單一領域探究型或實作型之充實教學,或跨領域統整型之增廣 教學。
(四)補強性教學:由教師依學生學習落差情形,擇其須補強科目或單元,規劃教學活 動或課程;其中教學活動為短期授課,得由學生提出申請、或由教師依據學生學 習落差較大之單元,於各次期中考後2週內,向教務處提出開設申請及參與學生 名單,並於申請通過後實施,申請表件如附件2-1;其授課教師應填寫教學活動 實施規劃表如附件2-2;另補強性教學課程為全學期授課者,教師得開設各該學 期之前已開設科目之補強性教學課程。實施補強性教學活動之教師應填寫指導紀 錄表如附件2-3。
(五)學校特色活動:由學校辦理例行性、獨創性活動或服務學習,其活動名稱、辦理 方式、時間期程、預期效益及其他相關規定,應納入學校課程計畫;另得由教師 就實踐本校學生圖像所需之內涵,開設相關活動(主題)組合之特色活 動,其 相關申請表件如附件3。
前項各款實施內容,除選手培訓外,其規劃修讀學生人數應達12人以上;另除學校運動 代表隊培訓外,選手培訓得與學生自主學習合併實施。
五、本校學生自主學習之實施規範
(一)學生自主學習之實施時段,應於本校彈性學習時間所定每週實施節次內為之。
(二)學生申請自主學習者,應系統性的規劃學習主題、內容、進度、目標及方式,並 經指導教師及其父母或監護人同意,依教務處規定之時程及程序,完成自主學習 申請。
(三)學生申請自主學習,應依附件4-1完成自主學習申請表暨計畫書,並得自行徵詢 邀請指導教師指導,由個人或小組(至多5人)提出申請,並經教務處審查通過 後,依其自主學習之主題與性質,邀請校內外具相關專長之專任教師,擔任指導 教師。
(四)每位指導教師之指導學生人數,以12人以上、40人以下為原則。指導教師應於學 生自主學習期間,定期與指導學生進行個別或團體之晤談與指導,以瞭解學生自
53
主學習進度、提供學生自主學習建議,並依附件4-2完成自主學習晤談及 指導紀 錄表。
(五)學生完成自主學習申請後,應依自主學習計畫書之規劃實施,並於各階段彈性學 習時間結束前,將附件4-3之自主學習成果紀錄表彙整成冊;指導教師得就學生 自主學習成果發表之內容、自主學習成果彙編之完成度、學生自主學習目標之達 成度或實施自主學習過程之參與度,及學生自主學習成果紀錄表提供建議。
六、本校彈性學習時間之學生選讀方式
(一)學生自主學習:採學生申請制;學生應依前點之規定實施。
(二)選手培訓:採教師指定制;教師在獲悉學生代表學校參賽後(得由教師檢附報名 資料、校內簽呈或其他證明文件),由教師填妥附件1-1資料向教務處申請核准後 實施;參與選手培訓之學生,於原彈性學習時間之時段,則由學務處登記為公假。
選手培訓所參加之競賽,以教育部、教育局(處)或勞動部主辦之競賽為限。
(三)充實(增廣)教學:採學生選讀制。
(四)補強性教學:
1.短期授課之教學活動:由學生選讀或由教師依學生學習需求提出建議名單;並 填妥附件2-1、2-2資料向教務處申請核准後實施。
2.全學期授課之課程:採學生選讀制。
(五)學校特色活動:採學生選讀制。
(六)第(三)(四)(五)類彈性學習時間方式,其選讀併同本校校訂選修科目之選修 方式一同實施。
七、本校彈性學習時間之學分授予方式〔本點內容係依《學生學習評量辦法(修正草案)》, 未來將以最新之正式公告內容為準〕
(一)彈性學習時間之學分,採計為學生畢業總學分。
(二)彈性學習時間之成績,不得列入學期學業總平均成績、學年學業總平均成績計算,
亦不得為彈性學習時間學年學業成績之計算。
(三)學生修讀本校課程計畫訂定得授與學分之彈性學習時間課程,並符合以下要件者,
其彈性學習時間得授予學分:
1. 修讀全學期授課之充實(增廣)教學或補強性教學課程。
2.修讀期間缺課節數未超過該教學課程全學期教學總節數三分之一。
3.修讀後,經任課教師評量後,學生學習成果達及格基準。
(四)彈性學習時間未取得學分之教學課程不得申請重修。
54
八、本校彈性學習時間之教師教學節數及鐘點費編列方式
(一)學生自主學習:指導學生自主學習者,依實際指導節數,核發教師指導鐘點費;
但教師指導鐘點費之核發,不得超過學生自主學習總節數二分之一。
(二)選手培訓:指導學生選手培訓者,依實際指導節數,核發教師指導鐘點費。
(三)充實(增廣)教學與補強性教學:
1.個別教師擔任充實(增廣)教學與補強性教學課程全學期授課或依授課比例滿 足全學期授課者,得計列為其每週教學節數。
2.二位以上教師依序擔任全學期充實(增廣)教學之部分課程授課者,各該教師 授課比例滿足全學期授課時,得分別計列教學節數;授課比例未滿足全學期授 課時,依其實際授課節數核發教師授課鐘點費。
3.個別教師擔任補強性教學短期授課之教學活動者,依其實際授課節數核發教師 授課鐘點費。
(四)學校特色活動:由學校辦理之例行性、獨創性活動或服務學習,依各該教師實際 授課節數核發鐘點費,教師若無授課或指導事實者不另行核發鐘點費。
九、本規定之實施檢討,應就實施內涵、場地規劃、設施與設備以及學生參與情形,定期於 每學年之課程發展委員會內為之。
十、本規定經課程發展委員會討論通過,陳校長核定後實施,並納入本校課程計畫。
55
選手培訓實施申請表
指導教師姓名 指導競賽名稱
競賽級別 □國際級或全國級 □區域級 □縣市級
競賽日期 培訓期程/週數
培訓學生資料
班級 學號 姓名
培訓規劃與內容
序號 日期/節次 培訓內容 培訓地點
1 2 3
競賽主責處室核章 教務處(進修部)核章 校長核章
56
彰師附工 學年度第 學期彈性學習時間 選手培訓實施延長申請表
指導教師姓名 指導競賽名稱
競賽級別 □國際級或全國級 □區域級 □縣市級
競賽日期 培訓期程/週數
培訓學生資料
班級 學號 姓名
延長培訓規劃與內容
序號 日期/節次 培訓內容 培訓地點
1 2 3
競賽主責處室核章 教務處(進修部)核章 校長核章
附件1-2
57
彰師附工 學年度第 學期彈性學習時間 選手培訓指導紀錄表
指導教師姓名 指導競賽名稱
競賽級別 □國際級或全國級 □區域級 □縣市級
競賽日期 培訓期程/週數
培訓學生資料
班級 學號 姓名
培訓指導紀錄
序號 日期/節次 培訓內容 學生缺曠紀錄 教師簽名 1
2 3
競賽主責處室核章 教務處(進修部)核章 校長核章
附件1-3
58
彰師附工 學年度第 學期彈性學習時間 補強性教學活動實施申請表
授課教師姓名 教學單元名稱
參與學生資料 班級 學號 姓名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備註:
1.授課教師可由學生自行邀請、或由教務處安排。
2.12人以上可提出申請、表格若不敷使用,請自行增列。
承辦人員核章 教學組長核章 教務主任 (進修部主任)核章
附件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