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學生活動中心
2.5.4 學生活動中心的空間類型
活動中心在學校的地位被視為學生與學生、學生與老師之間相互產生關係與聯繫的 地方。並且為學校一切消息的公布傳遞站,很多日常所需的空間及公共設施均在此,而
依空間的用途需求,學生活動中心可歸納分為五大類:
表 2.2 學生活動中心設施之分類
空間分類 用途/需求 空間名稱
一、學生活動空間 學生課外活動之空間 學生社團辦公室、各種社團活動室、學生交誼 廳、展覽空間…等
二、服務學生空間 生活所需之物品或服務 餐廳、各類型商店、銀行、郵局、書局、保健 室…等
三、社交集會場所 大型會議或表演使用場地 禮堂或大型集會場所暨體育場、國際會議廳或 多功能使用會場、大型劇場或表演廳…等
四、運動空間 運動休閒之場地 體育館、健身房或重量訓練室、各種球類專用
空間…等
五、行政管理空間 行政使用空間 一般類型教室、特殊使用功能教室、活動中心
行政辦公室…等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2.5.5 學生社團(甄平,1996)
大學法第一章第一條明定:『大學以研究學術,培育人才,提升文化,服務社會,
促進國家發展為宗旨』。正如(陳金貴,民 89)所論,身為學生事務人員,要從被動的 提供校園學生服務的角色,轉向參與營造良好的學校環境,以及提供學生學習的積極角 色。不可否認的,大專院校一直是未來台灣社會培育棟樑人才的搖籃,換言之,今天我 們除了要感謝前輩們辛苦耕耘四十多年奠定穩固基礎的貢獻之外,更不能忘記國內各大 專院校所造就的各方面人才,以及今天的我們得以享有目前的成果。當今的大學教育,
不僅是提供專業知識的殿堂,在教育部與各政府機關積極推行的許多服務的政策與目標 中,『學生社團』是近年來政府極力推展之重點發展與參與的項目。
『學生社團』是知識青年基於興趣與需要共同的結合,是學校內部學生活動的組 織,也是超越班級科系界線的團體。雖然社團活動在學生的校園生活中佔有極重要的地 位,但是國內對學生社團相關性議題的研究,大多偏重在概念上的探討,對於學生社團 質或量的學術研究為數並不多;而都是以社團當作它們的研究主體,但是由於其研究方 向與研究方式,不是以朝向建築景觀的運用,就是只分析外在的組織結構,欠缺對社團 行動主體的詮釋與理解。此一現象不僅反映出社團活動在學術地位與困境,也削弱了健 全社團組織發展的力道。近年來,台灣社會的經濟繁榮,也帶來了社會中金錢遊戲的充 斥與對物質生活的追求,加之個人主義的興起,使社團活動的形式和內容也必須加以調 整,一方面吸引大學生積極的參與活動,另一方面也冀望借助社團活動的陶冶,充份發 揮社團活動社會化功能,以培養具積極、理性且富社會責任感的社會新鮮人。
2.5.6 學生社團的概念(甄平,1996)
要將大學社團定位,可參照社會人民團體的意義來做說明。人民團體即社會一所俗 稱的社團,社團的概念界說並不嚴謹,根據林嘉誠(民 83)指出:『具有共同志趣的一 群人,每個人以自由的方式加入或退出,在所屬環境中有一定領域,經由組織的自治及 組織文化而能以民主方式自我傳承;並依法定程序向政府取得立案,擁有法人資格者。』
曾建元(民 89)表示,大學社團本身就是一個自主的學習空間,其中的學習內容由學生 共同設計決定,並且在操作中自省式地隨時調整,也就是在做中學,社團組織運作則由 學生透過民主方式進行,這是學習適應現代民主社會的基本方法,也是在群體中學習尊 重、客觀的求知精神的捷徑。朱偉競(民 89)根據人民團體的定義,將大專社團與人民 團體的異同說明如下:
(1) 具有共同志趣的一群人:我國的『人民團體法』(以下簡稱人團法)將人民團體 分為職業團體、社會團體及政治團體。其中第卅五條『職業團體係以協調同業關 係,增進共同利益,促進社會經濟建設為目的,由同一行業之單位、團體或同一 職業之從業人員組成之團體。』而第卅九條『社會團體係以推展文化、學術、醫 療、衛生、宗教、慈善、體育、聯誼、社會服務,或其它的以公益為目的,由個 人或團體組成之團體。』第四十四條『政治團體係以共同民主政治理念,協助成 國民政治意志,促進國民政治參與為目的,由中華民國國民組成之團體。』同理,
學校社區各校分類方式不一,但不論何種類型,都有它一定宗旨,也就是社團進 修的功能。
(2) 以自由方式加入或退出:這裡是指社團的形成,不得具強制性,會員的加入或退 出須由會員自主。人民團體可以如此,但學生社團在此點卻有爭議,如全校性學 生組織學生會可否強制全校學生都是會員?系學會可否強制系上學生都是會員?
目前似乎無人質疑這點,各校、系理所當然將其成員算成會員。
(3) 在所屬環境有一定領域:人團法第五條『人民團體以行政區域為其組織區域,並 得分級組織。』而大學社團組織普遍要求其行政區域限於校內,學校並提供社團 辦公室與活動場地,使其有一定生存空間,唯不同者,學校社團無分級組織;不 過校園社團常反映社會生態,有些人民團體都設法在校園發展組織,成立學生社 團。
(4) 組織:人團法對人民團體的組織格式有嚴謹的要求,並要將組織章程送主管機關 核備。組織從法律觀點視之,是與自然人同受法律約束,有權利義務關係,能延 續生命者。同樣,校園社團是否也應受校規範?而學校的社團輔導單位課外活動 指導組也一直主張以社團負責人為獎懲的接受對象,即是參考法人的觀念,因為 法人是以其代表人為法律施行之對象。
(5) 組織文化:在行政學上有正式與非正式的組織文化,在政治學上有顯性與隱性的 化至少是『公開競爭』與『參與權』這兩個層面所構成。另外,Austin Ranney 指 出,一個自由民主的選舉,包含八項特徵:(1)定期選舉;(2)有意義的選舉,
以自由方式加入或退出,依校規得到學校許可設立,以校園為行政組織範圍,以負責人 為獎懲授受對象,組由組織的自治及組織文化而能以民主方式自我傳承者。』
2.5.7 學生社團的分類(甄平,1996)
今日的大專院校中充滿著各種不同的社團,尤其綜合性的大學或學生人數較多的學 校,其社團數量偏多,種類也雜,學生有更多選擇參與不同社團之機會。依其屬性及功 能約可分為:服務性、研究性、聯誼性、宗教性、學術性、康樂性、政治性、藝術性、
運動性、體能性、綜合性等社團,以下將社團分為七種類型:
(1) 運動性社團:以提升運動技術水準及培養終身運動技能或相同運嗜好而結合的社 團,如:網球社、保齡球社、槌球社、桌球社、排球社、高爾夫球社、健身社等。
(2) 藝術性社團:以從事某項技藝之研究或藉由某一共同特定技藝的興趣,而組成之 社團,如:英研社、攝影社、橋棋社、美術社、集郵社、獅藝社、戲劇社等。
(3) 服務性社團:以推展社會服務為目的之社團,如:愛愛社、慈青社、資源社、衛 生急救社、環保服務社、童軍社、水上救生社等。
(4) 康樂性社團:以提倡或培養正當休閒康樂活動為目的之社團,如:吉他社、管樂 社、釣魚社、國樂社等。
(5) 學術性社團:各學系(科)以對該系(科)同學提供綜合性服務,並從事該科系 及專業學術領域之研究的社團,如:機械學會、電子學會、工管學會、休閒所學 會等。
(6) 聯誼性社團:以從事聯誼性活動,促進情誼為主之社團,如:畢業生聯誼會、女 生聯誼會等。
(7) 政治性社團:加入某一政團,因需從事某一特定活動,避免造成不便,遂以某一 名稱代表之。如:明德學社、其美學社、皓東學社等。
2.5.8 學生社團的功能(甄平,1996)
學生社團活動除了正面的教育意義之外,林至善(民 89)更規納國內外學者對學生 社團功能的觀點提出幾項要點:1.發展多元化的興趣 2.培育學生服務的熱忱 3.領導力的 培養 4.人際關係的建立 5.訓練學生自治自律的能力 6.自我了解與成長 7.組織經營的學 習。井敏珠(民 71)亦提出,社團參與有以下的功能:
(1) 人需要與社會需要的滿足:每個人都有被同儕團體接受、被社會團體認可的基本 需要,參與社團活動可以滿足個人地位與安全的需要,增進個人的適應能力,以 適應社團,進而適應社會,得到社會認可,滿足個人的社會需要。
(2) 德、智、體、群四育的均衡發展:藉社團規範樹立道德的標準,於無形中培養學 生優良的品德,是德育的最佳途徑;經由社團活動的多樣刺激與學習,不但發展 個人的潛能與創造力,同時也擴充學生的知識領域;參加社團的康樂活動,如運
動競賽、登山郊遊等不僅可鍛鍊強健的體魄,更能調劑身心,達到體育的最高目
學者蔡漢賢(1980)對社區中心(Community Center)的解釋為:「辦理社區內各 種社會性、文化性、休閒性的所在,由居民負責管理,致力生活的改進。」而 Wsbster Dictionary 的解釋則指「是一所或一群建築物,以教育及娛樂的活動為重點,對全社區 的居民提供服務」或「這些活動的集中場所」;台灣省各社區活動中心設計建造及內部
心歸類為休閒生活設施,社區發展協會辦公室歸類為社區福祉設施。目前台灣多數的社
民國 58 年(1969)經外交部與經合會商洽,並獲得聯合國發展方案(UMDP)指 派社區發展顧問來台協助社區發展研究與訓練工作。至此,政府將原推行之「基層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