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學說及實務見解之分析

第三章 意圖要素之內涵與定位

第三節 學說及實務見解之分析

本節以下將對於前述學說見解及實務見解對於「意圖」之內涵詮 釋與認定為分析及探討110

第一項 對於學說論述之檢討

第一款 意圖要素抽象定義之整體適用性

我國學者就意圖要素之內涵所提出之看法,皆係以「抽象定義」

來為論述,解釋上大致可分為二種,即有以「犯罪目的」之概念理解 者,亦有以「犯罪動機」概念來為詮釋者。不過不論係以何種概念予 以解讀意圖要素之內涵,均可發現此些學說所提出之見解,皆係以抽 象概念來定意意圖要素。然而,此般以抽象概念為意圖要素做定義之 方式,是否能適用於所有存有意圖要素之犯罪類型?就此問題可能須 進一步探討之111

其中,犯罪構成要件中含有不法意圖要素要求者,最典型之犯罪 即本文所圍繞之刑法第 320 條一項普通竊盜罪,意圖要素即條文所述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亦即學者所稱之行為人主觀上

「不法所有意圖」之要求112。然而細觀竊盜罪構成要件中所含之不法 所有意圖要素,可發現「不法」亦屬意圖要素之一環,此等不法係指 行為人對於所取之物,欠缺一個屆期且無抗辯權存在之請求權,換言 之,此處不法係指侵犯民事所有權秩序,而非對整體竊取行為評價之

109 最高法院 107 年度台上字第 4630 號判決:「又『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 其發生者,為故意』、『行為人對於犯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 故意論』,刑法第 13 條第 1 項、第 2 項分別定有明文。不論其為明知(直接故意)或預見(間 接故意),行為人皆在主觀上有所認識,只是基於此認識進而係使其發生或容任其發生之強弱 程度有別而已,但均屬故意實行犯罪行為之範疇。」。

110 本節之論述,主要參考自吳致勳,註 55 文,頁 28-37 部分。

111 吳致勳,同前註 55,頁 35。

112 林鈺雄,同前註 59,頁 187。

49

違法性(不法意圖之說明,見第四章)。而此等不法意圖之成立,多數 學者認為行為人主觀上對此不法的抱持心態,只要出於未必故意,即 已為足,僅具備未必故意之程度即可113,亦即行為人僅須主觀上知悉 其將排除他人所有,並建立自身之所有之行為,係違反民事法上財產 權分配秩序之行為即可,然而,依此說法便與前述否定未必故意可以 成立意圖犯之觀點不致相同114。為何會有此等觀點不一致之情況,或 與「不法所有意圖」之特殊性有關,畢竟含有此意圖要素之犯罪構成 要件,要求犯罪行為人主觀上需同時具備「不法意圖」及「所有意圖」

115,因而產生主觀認識要求程度不一之情況。也因如此,學者間所提 出之抽象一般性、一體性概念,對於樣態多樣化之意圖要件,似乎仍 有所不完備,仍應就個別意圖要素為解釋及補充116

第二款 與我國實務發展之比對

觀察完我國實務判決對於「意圖」文字之運用與解釋,再與學者 間對於意圖之討論脈絡為比對後,可發現實務判決已呈現不同於學者 見解及討論範圍之情況,可謂實務運作已具有相當程度之獨立性及多 樣性。換言之,由我國學者之文獻中可發現,大部分學者就「意圖」

之討論仍圍繞在犯罪構成要件中之意圖要素117,並以之為基礎詮釋我 國法上意圖要件之概念內涵。雖然學者間對於犯罪構成要件之意圖要 素之詮釋與說明,給予了個別犯罪之意圖要素規範內涵清晰之限界,

亦確實有助於我們對意圖要素之概念有所掌握,但僅以限於個別犯罪 構成要件中之意圖要素為討論,似乎對於我國審判實務之發展有所忽 略118,此等情形可能會使「意圖」之文字在我國法律運用上,產生差 異與範圍不定性,此等結果絕非法學領域所樂見,因此仍期盼我國學 者能注意到我國實務之發展,並對於實務判決意圖文字之運用有所說 明,使意圖文字之使用範圍有所限制。

第二項 實務見解之分析

經由上述實務判決之整理後,可以發現審判實務上就「意圖」此

113 許澤天(2011),〈搶奪罪或強盜罪的「不法所有意圖」-五十三年台上字第四七五號刑事判例 簡評〉,《月旦裁判時報》,第 8 期,頁 149。

114 吳致勳,同前註 55,頁 35。

115 此部分之說明,可參本文第四、五章之內容。

116 吳致勳,同前註 55,頁 35。

117 如林山田,同前註 8,頁 281-283;林鈺雄,同前註 59,頁 187;林書楷,同前註 62,頁 108- 109 等。

118 吳致勳,同前註 55,頁 36。

50

一用語之使用,呈現多變性,除做為刑法分則中個別犯罪的特別主觀 構成要件之外,亦將意圖用以替代構成要件之「故意」,或以之理解 刑法第 13 條一項之「有意」。然而,也因意圖文字運用之多變性,使 得「意圖」概念之內涵與使用具有歧異性與廣泛性119,不過如此之特 性將生以下問題:

第一款 一體適用之困難

由前述實務判決之評析中可以發現,判決書閱讀者很難單從「意 圖」兩字之表面,去解讀其所欲代表之意涵,必須結合意圖文字前後 之判決文描述,才能明確知悉在此判決文中之意圖文字,究竟代表何 種意義,以及審判者是如何運用意圖二字,也因為此等特性之存在,

我們實難先將意圖之內涵為抽象定義後,再去一體適用於所有的「意 圖」文字120。至多僅有當實務判決就個別犯罪之意圖要素為討論時,

可將意圖之抽象定義套用於內,亦即如同學者見解般,將個別犯罪之 意圖構成要件要素理解為行為人之「犯罪動機」或「犯罪目的」時,

始得直接將此等抽象定義套用於意圖文字之解釋上。若判決文中所提 及之「意圖」文字,已非指個別犯罪之意圖構成要件要素,例如將之 用以描述不作為犯之主觀故意時,或將之與故意文字交替使用時,顯 然已非前述之「犯罪動機」或「犯罪目的」等抽象定義所指,即無法 將此等對於意圖之抽象定義適用於此,應回歸個別判決文字前後文之 判讀,始得理解審判者所述意圖含義為何,此情況即審判實務對於意 圖文字使用之多樣性所衍生之抽象概念一體適用性困難。

不過在分析完實務判決對於「意圖」文字運用及其理解方式後,

至少可以確定的是,意圖文字應僅限於行為人內在「主觀想法」之描 述,此等運用方式同時肯認了「意圖」應為行為人內心之主觀認知,

與行為人之客觀行為有別,惟其細部之具體所指為何,仍須就個別判 決文整體為判讀。也因實務判決中之「意圖」文字內涵,將隨著案件 事實及審判者之描繪、運用,而生有不同,故就實務判決內文中之「意 圖」二字之理解,應採取實質認定之立場,而非以抽象定義之方式為 全然之解釋121

第二款 操作標準欠缺

119 吳致勳,同前註 55,頁 28。

120 吳致勳,同前註 55,頁 28。

121 吳致勳,同前註 55,頁 28-29。

51

52

舶欠缺不法所以意圖,究竟是因為行為人主觀上之犯罪動機或目的對 象並非船舶,亦或是船舶雖屬犯罪動機或目的之對象,但主觀上想法 未達法定意圖之要求,無法透過判決文字理解,進而造成此等抽象定 義之操作有其困難性,標準未為明確,期盼審判者透過抽象定義解釋 特殊主觀構成要件意圖時,能對於判斷標準之說明及操作有更一步之 論述,始閱讀者清楚看出為何會有此判決結論之形成。

第四節 小結

關於「意圖」之內涵究竟為何,學者間的討論,皆集中於刑法分 則個別犯罪中之特殊主觀構成要件要素上,即意圖要素之詮釋。其中,

有以「犯罪動機」理解意圖者,亦有已「犯罪目的」詮釋者,然不論 以何種理解方式之,皆是以抽象的概念去一體適用意圖內涵之詮釋。

惟學者所運用之「犯罪動機」或「犯罪目的」等抽象概念為詮釋,在 解釋上是否能夠一體適用於所有刑法分則中之意圖要素,亦或是仍有 所不足之處,此為值得我們去更進一步探討之問題。再者,學者間對 於意圖之討論,大多僅圍繞在刑法分則中個別犯罪構成要件之主觀意 圖要素內涵為探討,與我國審判實務將「意圖」運用於構成要件要素 以外之他種法律概念,已有所差異。就此部分而言,法學領域概念之 討論應盡可使學說與實務相互趨近甚至同步,以達抽象法律概念之清 晰化,且論述得以更為完備及全面,因此學者除就意圖內涵做學理上 之基礎理解與掌握時,不妨同時對審判實務之見解提出相關看法及評 論,進而使學說見解與審判實務更為趨近。

另外,由於實務見解對於「意圖」的多樣化運用,除用以理解刑 法分則中個別犯罪之意圖要素外,有將之與故意等同使用者,亦或是 用以解釋刑法第 13 條 1 項之有意等。然而,實務見解之多元性,將 造成「意圖」文字之概念在我國實務上欠缺一個核心樣貌。不過仔細 觀察實務見解對於「意圖」二字之使用後,可以確定意圖之概念僅用 以描繪行為人內心之主觀想法,亦即「意圖」只存在於行為人內心,

為主觀態樣。惟其細部之具體內涵為何,仍須就個別判決全文做實質 的觀察,因為意圖二字所代表之內涵,將隨著前後文之脈絡而有所不 同,也因如此,不適合使用抽象定義之方式,為意圖之概念之一概詮 釋。簡言之,因為意圖之使用多樣化,造成文義解釋論上有所限制,

進而不適合以抽象概括之概念予以理解,而應以實質認定之方式對於 意圖所代表之內涵為個別詮釋。

此外,縱然實務見解對於刑法分則個別犯罪之意圖要件,做出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