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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說間對於意圖要素之理解

第三章 意圖要素之內涵與定位

第一節 學說間對於意圖要素之理解

在翻閱我國學者之文獻後,可發現我國學者就「意圖」概念的討

論與使用上,大致可區分為兩種不同的討論範疇:首先,有部分學者 將「意圖」作為行為人主觀構成要件「故意」的一種型態予以探討,

此等使用方式,可能是承襲了德國法多數學說之見解,將主觀構成要 件故意之類型區分為三的思考脈絡57,亦即將主觀構成要件故意區分

54 此章節之架構編排,參考自吳致勳(2015),《財產犯罪主觀要件之研究》,東吳大學法律學研 究所碩士論文第二章「我國實務與學說對於意圖要素之操作」。

55 吳致勳(2015),《財產犯罪主觀要件之研究》,頁 16-17,東吳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56 許恆達(2012),〈準強盜罪的犯型結構與既遂標準〉,《台灣法學雜誌》,第 204 期,頁 164;

林山田,同前註 2,頁 392。

57 吳致勳,同前註 55,頁 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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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進而有成立該等犯罪之可能64。又此等立法方式,即是立法者為 達成限制該等犯罪成立範圍之目的,始藉由特定主觀意圖之要求,使 犯罪之成立受到限制,並以此將不具法定犯罪意圖之行為人排除在犯 罪外65,學者將稱此種犯罪類型稱為「意圖犯」或「目的犯」66。又因 為此等意圖要素獨立於主觀故意之外,且只有意圖犯必須具備此等主 觀要件,所以此等意圖要素又被稱為「特殊主觀構成要件要素」(或

「特別主觀不法要素」)67。例如刑法第 195 條之「偽造變造貨幣罪」

行為人須具備「供行使之意圖」;刑法第 231 條第 1 項之「圖利使人 為性交猥褻罪」行為人須具備「營利之意圖」;或前述所說之刑法第 320 條第 1 項之「普通竊盜罪」、刑法 335 條 1 項之「普通侵占罪」行 為人須具備「不法所有之意圖」等68。而此等「特殊主觀構成要件要 素」即以下篇幅所要討論之重點,並將分別從意圖要素之「解釋」與 其「定位」與以討論。

第一項 意圖要素之解釋

如前所述,我國刑法分則中的某些特定犯罪之條文,會明文規定 行為人於施行犯罪行為時,主觀上除須具備相對應於客觀構成要件之 犯罪故意外,亦須具備特定之犯罪意圖,始能滿足該犯罪所有主觀構 成要件,而成立「意圖犯」或「目的犯」。而這些特定犯罪「意圖」應 如何解釋及理解,我國學者就此問題之討論上,有以「犯罪目的」為 說明者,亦有以「犯罪動機」予以詮釋者。以下則分別就此二種理解 方式為說明:

第一款 以「犯罪目的」作為意圖之解釋者

以「犯罪目的」之概念解釋意圖要素者,認為一切犯罪均有其目 的,惟立法者僅對部分犯罪之目的感其興趣,故將此項目的明文規定 於構成要件之中,而其法條用語並非「犯罪目的」而係「意圖」69;更 進一步者,認為意圖犯之特質在於行為人之行為係受其主觀犯罪目的 支配,且在其犯罪目的之決意下始著手實行犯罪70,並指出:「所謂意

64 林山田,同前註 8,頁 281-282。

65 林山田,同前註 8,頁 281。

66 林書楷,同前註 62,頁 108-109。

67 林書楷,同前註 62,頁 108-109。

68 我國刑法財產犯罪中,有不少犯罪均要求行為人須具備「不法所有之意圖」,例如搶奪罪、強 盜罪、詐欺罪、背信罪、恐嚇取財罪等。林書楷,同前註 62,頁 109。

69 蔡墩銘(1983),〈論我國刑法上之目的犯〉,《法令月刊》,第 34 卷 2 期,頁 6。

70 林山田,同前註 8,頁 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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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動機與行為人之犯罪構成要件故意無關,動機若發生錯誤並不影 響犯罪故意之存在;意圖則是在犯罪動機促成下所形成之行為方向與 目的,行為人之行為意思係針對法條所描述之行為結果(亦指針對特 定目的的結果意思)86

第二項 意圖要素之定位

關於意圖要素的體系定位之討論,大致可分成兩個區塊,一是在 犯罪理論逐漸轉變的過程中,意圖要算究竟存在於犯罪階層體系之哪 一部位,亦即意圖要素之定位在不同犯罪理論間之變動為何;二是針 對同樣屬於主觀構成要件的構成要件故意,其與意圖要素之差異究竟 為何。以下就此兩部分為分別討論與說明:

第一款 意圖要素在犯罪體系理論上之定位變化

關於意圖要素在犯罪體系理論上之定位變化,如果以德國學者所 提出之犯罪體系理論為出發,不外乎是依循古典犯罪體系到新古典犯 罪體系理論的變化脈絡87。首先,在「古典犯罪體系」理論中,關於個 別之犯罪行為,我們只就客觀構成要件為討論,也就是對於行為的外 觀表現做純粹性的描述,即為已足,不須另做任何主觀上之評價,單 純以價值中立之方式描述犯罪構成要件88。因此,在古典犯罪理論下,

並無主觀意圖要素之論點與描述。然而,在「新古典犯罪體系」理論 之發展下,古典犯罪理論之上開特徵開始動搖,其認為犯罪構成要件 並不是價值中立且不加以評價的客觀構成要件而已,而係必須在客觀 構成要件外,另做價值上的補充,包括主觀及規範的構成要件要素,

並且在主觀構成要件層次中,判斷行為人主觀上有無「不法意圖」。

但是,直至「目的理論」之提出,才確立犯罪故意係主觀構成要件之 說法,並且將主觀故意列一般的主觀不法要素,而不法意圖則為特殊 的主觀不法要素89

綜上所述,可以知悉意圖此一犯罪構成要件要素,並非自始即受 討論與注意,而係隨的犯罪體系理論之發展,而逐漸衍生而出,並加 以探討及運用。而我國學者對於犯罪體系之選擇與運用,可從近期之 教課書或文獻中發現,多半係採新古典暨目的論之犯罪體系理論之觀

86 黃惠婷,同前註 80,頁 255。

87 林山田,同前註 8,頁 183-186;張麗卿,同前註 59,頁 111-121。

88 林山田,同前註 8,頁 184-185;張麗卿,同前註 59,頁 111-114。

89 張麗卿,同前註 59,頁 11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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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之意圖是否實現,則在所不問,也就是說意圖犯之既遂與否不以意 圖之對象實現為要求95。故有關於意圖犯之既、未遂,因僅須單純就 主觀故意之客體是否實踐為判斷標準即可。

以本文討論之重點刑法第 320 條一項之普通竊盜罪為例,犯罪構 成要件為行為人基於不法所有意圖而故意竊取他人之物,若全部要件 皆滿足,當可成立普通竊盜罪。然而,因行為人主觀之不法所有意圖,

僅屬行為人犯罪之目的,犯罪成立並不以此等目的之實現為必要,因 此不法所有意圖之實現與否,並不影響竊盜罪之既、未遂判斷。又基 於上述兩者之差異,學者遂刻意在兩者之用語上,將犯罪故意稱為一 般的主觀不法要素,而另將不法所有意圖稱為特殊的主觀不法要素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