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結論與建議
第一節 結論
一、竊盜罪之保護法益
本文所討論的重點在於意圖要素對於竊盜罪之影響,然而在開始 討論意圖要素概念之前,有必要先就竊盜罪保護法益範圍為何做一個 釐清,畢竟保護法益為刑法目的之一,若竊取行為之行為人,自始未 侵害他人受保護之財產法益,則行為人自始無從成立竊盜罪名之可能,
更無須進一步判斷行為人主觀上有無不法所有意圖。
關於竊盜罪所保護之財產法益範圍為何,學者間向來有本權說、
持有說和折衷說之爭議,而此一爭議主要是源自於民法上的所有權制 度,在刑法上之財產犯罪應扮演如何之腳色,也就是說,此一爭議與 民事法制度究竟在刑事法上之地位到底如何,有密切之關聯。然而本 文認為,在現代社會中,人民對於「物」所真正在乎的不見得是自身 對於持有物之法律上地位為何,因為多數人民對於法律概念不是那樣 清楚,因此多數人們更在乎的是自己可以從物獲得之利益,亦即使用 利益之概念。再加上,民事法所規定的「物權」,是一種抽象法律概 念,其目的是為了說明何人對於何物存在著權利,但追根究底就是為 了保障權利人可以對於權利物為使用收益的一套制度。然刑法中有關 於財產法益之保護,是否需建立在民事法所訂定之物權制度上?
民事法律對「所有權」等物權所為之規範,其實是為了賦予人民 對於持有之物,一個抽象的法律地位,但此等法律地位若無配合物之 現實上及經濟上的使用,則所有權等物權本身其實是沒有任何經濟價 值可言的。因為所有權等物權制度無非為了保護及分配物的現實上、
經濟上的使用利益,但並非光有「所有權人」、「占有人」這個法律地 位,即可從物的本身獲得任何經濟上及現實上利益,因此必須回歸到
「事實上可以從財產所獲得利益」去加以思考,思考刑法所要保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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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法益範圍,究竟係僅限於抽象之法律地位,亦或是包含事實上可 以從物所獲得之現實上利益。
本文就此爭議,竊盜罪所保護之法益為何,係採折衷說中的之立 場。主要理由除了上述所說的,現實生活中人民對於「物」所在乎的 不見得是其對於物之法律上地位,更多的是能從該物能得到多少「利 益」,再加上民法上所規範的物權僅係抽象的法律概念,因此不管是 所有人或持有人所佔有中之物遭他人竊取時,所喪失的皆是「可以從 該物所獲得之利益」,是竊盜罪所要保護之財產法益應為此等利益。
再者,因為現代社會經濟發展熱絡,有關所有權或其他本權之權利義 務關係,經常呈現錯綜複雜的樣貌,要在法律上立即且逐一認定,有 一定的困難存在,因此對於所有權等本權之保護,有必要以保護「事 實上持有」為前提。最後,折衷理論提出之目的,無非係為調和刑法 保護法益及禁止私力救濟等問題,因此為了避免法律規範價值體系產 生差異性,有必要在經濟的財產概念上,加上法律的財產概念,因為 若單純採取經濟財產概念,則與刑法「維持財產秩序」的意旨相對立。
故本文對於竊盜罪保護法益為何,採取折衷說之立場。
二、不法所有意圖之內涵與定位
1、不法所有意圖之發展與定位
類似於不法所有意圖等特殊主觀構成要件要素,在犯罪體系理論 中的定位,係隨著不同的犯罪體系理論之演進與提出,逐漸從無至有 慢慢發展而成。而近期之教課書或文獻,對於犯罪體系之理論,學者 多半皆採新古典暨目的論之犯罪體系理論之觀點,亦即將「意圖要素」
與「故意」同作為主觀構成要件要素,在犯罪構成要件之階段予以討 論並要求,且將故意稱為一般主觀構成要件要素,將意圖稱為「特殊 主觀構成要件要素」。而本文討論之重點,竊盜罪法條文字「意圖為 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學者稱之「不法所有意圖」,即屬意圖要素 之明文規定。而特殊主觀構成要件要素,與主觀構成要件故意,最大 之不同在於行為人出於主觀故意所為之行為,須客觀上發生相對應之 結果為必要;然意圖要素並不以行為人之行為,在客觀上發生此要素 所要求之結果為要求。
2、不法所有意圖之內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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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法所有意圖」係竊盜罪等財產犯罪之特殊主觀構成要件要素,
而此種「意圖要素」之內涵為何,本文認為應將之理解為行為人主觀 上之行為「目的」,而非行為動機,因為:(1)雖然意圖與動機皆為行 為人主觀之想法,在內涵上難以區別,但意圖為特殊主觀構成要件要 素,屬犯罪成立要件之一;而動機僅係引致外在行為的內在原因,至 多影響量刑,與犯罪之成立與否無關。(2)主觀意圖屬於犯罪之終局目 的,而動機僅為犯罪之導因或遠因。(3)雖然動機與目的幾乎重疊,但 在規範內涵上,並非必然相同,因為動機與行為人的構成要件故意無 關,動機若發生錯誤不會影響故意的存在;相反的,意圖則是在動機 促成下所形成的行為方向與目的,係針對法條所描述的行為結果,即 針對特定目的的結果意思。簡言之,動機僅是導致行為人為外在行為 的內在原因而已,至多僅影響行為人之量刑,並不影響犯罪之成立,
因此行為人主觀上之動機與目的,仍屬不同的概念,不應混淆,否則 不僅無法詮釋意圖所涵之概念,更會使身為量刑依據之犯罪動機,越 位成影響犯罪成立之構成要件。
三、權利行使可否阻卻不法意圖
1、不法意圖設置之目的
「不法意圖」屬於竊盜罪構成要件層次的要素之一,行為人於行 為時,主觀上須對於不法意圖有所認識,始能構成竊盜罪名。既不法 意圖為竊盜罪構成要件要素之一,可謂立法者對於竊盜罪之成立要件 多設下一個門檻,自然會縮小犯罪成立之範圍。然而,立法者既然在 竊盜罪構成要件增加了主觀意圖要件之要求,可認為其設計目的是為 了限縮竊盜罪之成立範圍,以彰顯出竊盜罪名對於被害人之財產利益 保護並非全面性,尤其是當行為人主觀取得所有之目的欠缺可非難性 時,即無必要將行為人之行為論以竊盜罪名。換言之,立法者考量到 行為人主觀上若存在某些特定目的,而該目的從法秩序的觀點來看,
是可容忍者,就可認為行為人主觀上欠缺可非難之不法目的,不宜將 行為人以竊盜罪為評價,同時達成限縮竊盜罪成立範圍之目的。
2、實現債權是否得阻卻不法意圖
行為人主觀上以實現一個屆期且無抗辯事由存在之債權為目的,
擅自將債務人所有之物取走的行為,是否可認為行為人主觀上存有不 法意圖,亦即不法意圖是否因行為人此等想法而阻卻,此爭議無非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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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所有權秩序理論」、「實質所有權秩序理論」之選擇息息相關,
也因為不同理論之選擇而有不同之見解。
關於此爭議,若從立法者所建立之法律制度來看,即從我國民事 訴訟及強制執行等法制度來看,可以發現此等制度不僅是為了提供債 權人等法律上權利人能夠實現其權利一個適法之管道,另一方面也揭 示了不得私力救濟之意旨。且如此法律機制之建立,不僅同時保護了 債權人與債務人,使雙方之法律關係得以透過公正第三人之釐清,獲 得公正之判斷,亦說明了當物權與債權相衝突時,何者應優先保護之 問題,而所謂「物權優先債權」的原則,即立法者就此問題所為的價 值選擇。因此債權人若未透過上述之法律制度,即擅自移轉他人之動 產為債權之滿足,仍對於民事法上之財產分配秩序產生侵害。
然而,此種民事財產分配秩序的侵害是否即應成立竊盜罪?是否 應以刑罰處罰之?仍存有疑義。因為法律雖然賦予債權人透過訴訟程 序及執行程序等滿足權利之方法,但未要求債權人只能藉由此等法律 程序為權利之行使,債權人仍可以直接要求債務人償還債務。因此本 文認為債權人為了實現債權而擅自移轉他人動產之行為,客觀上雖與 形式法秩序有所牴觸,但行為人主觀上並無強烈牴觸法秩序之意思,
行為不具強烈之可非難性,將此等行為排除在財產犯罪之範圍外,似 乎不至於破壞社會大眾對於法秩序的信賴。若依此觀點,則應可認為 行為人基於實現債權擅自移轉相對人之動產時,可認為行為人主觀上 並不具有不法意圖,而不成立竊盜罪。惟行為人主觀上若是基於行使 不完全債權,而擅自移轉他人之物,則應認為債權人明知債務人有拒 絕履行之權利,卻故意忽視債務人此等權利,因此行為人之行為有較 高的可非難性,無法阻卻不法意圖,仍應以竊盜罪相繩。
四、所有意圖的兩層面
1、消極層面-剝奪所有
所有意圖中消極層面之剝奪所有,其意思係指行為人主觀上具有 長期排斥原所有人或持有人對物的本體或經濟價值的支配地位之想 法。而行為人主觀上剝奪所有意思之有無,將影響竊盜行為人之行為,
究竟屬於一般竊盜之範疇,亦或是刑法所不處罰之使用竊盜,換言之,
剝奪所有意思之有無係區分使用竊盜與一般竊盜之重要因素。
剝奪所有意思之有無係區分使用竊盜與一般竊盜之重要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