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8.14. 第二屆理監事第六次聯席會修正通過
會員應共同信守之基本守則: (§3)
不得有違反法令、期貨交易所規章或會員公司業務章則之情事。
不得有違反本公會會員自律公約或本公會所發布之自律公約規則 及其他規定之情事。
不得有破壞同業和諧及同業公共利益之情事。
同業會員間不得有惡行削減佣金手續費之競爭,惡意毀損其他會 員商譽,惡意不當挖角(如於半年內對同業同一部門人員有任用 達 2 分之 1 以上、期約或支付簽約金之情事)或從事其他不合 法、不公正、不公平、不正當之競爭行為。
不得有破壞或影響期貨市場安全或期貨市場交易秩序之情事。
不得有擾亂或破壞期貨市場之公平、公正交易秩序或損壞期貨市 場公共利益之情事。
不得違法從事各項地下金融活動。
不得對於業務管理規則或交易風險管理,有疏於管理或怠於管理
守法—自律公約 ( 期貨公會 )
會員應共同信守之基本守則: (§3)
( 承前頁 )
不得自行或與他人共謀或誘使、教唆他人,傳述或散佈謠言或不 實之市場資訊。
不得意圖影響期貨交易價格或現貨交易價格,而直接或間接自行 或與他人共謀或誘使、教唆他人從事任何不法操縱或壟斷行為。
不得有對作、虛偽、詐欺、隱匿、跨大、偏頗或其他足致他人誤 信之行為或有違反誠實及信用原則之行為。
應確實遵守洗錢防制法及相關規定。
不得利用非公司受雇人從事期貨相關業務。
不得代理他人開立期貨交易帳戶或從事期貨交易。但法令另有規 定者,不在此限。
不得為保證獲利或負擔損失之表示。
會員之負責人及業務員之登記、異動,應由所屬會員向本公會辦 理,非經登記不得執行職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從事與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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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應切實發揮自律、自愛、自治精神,並共同信守下列之基本 原則: (§4)
聘僱符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資格條件之人員執行業務,並不 得同意或默許從業人員利用他人名義及他人使用公司或業務人員 名義執行業務。
除配合本公會開辦期貨從業人員之教育訓練外,應嚴加督導從業 人員業務行為、職業道德及專業服務品質,敦促所屬從業人員遵 守本公約相關規範,並應禁止其負責人及受僱人利用職務之機會
,從事虛偽、詐欺或足致他人誤信之活動。
對於會員本身及其負責人與受僱人直接或間接收受客戶或第三人 之餽贈或其他利益,應訂定規範標準及管理措施,以避免有與客 戶利益衝突、破壞公司形象或違反法令之情事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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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會會員經營期貨自營業務,應共同信守下列基本守則: (§5)
以健全期貨市場發展為己任,發揮期貨市場避險及價格發現功能
。
應建立完備內部控制制度與內部稽核制度,並應落實各該項管理 制度之執行。
應謹慎處理資訊,不得對外透露買賣之訊息等各項資料。
期貨自營商從事期貨自營業務買賣期貨交易契約時,應對投資決 策流程做妥善之規劃與風險控制之管理。
不得將期貨自營商進出之交易契約推薦與他人,以誘使他人買賣 該種期貨交易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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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會會員經營期貨經紀業務及期貨交易輔助業務,應共同信守下 列基本守則: (§6)
對客戶不得有背信、詐欺或侵害客戶權益之行為。
不得非法動支或挪用客戶保證金專戶內之資金。
不得為業務之招攬,而為誇大不實、偏頗之廣告宣傳,或對客戶 作獲利之保證。
不得與客戶約定分享利益或共同承擔損失。
不得洩漏客戶委託事項及職務上所獲悉之秘密。
不得受託從事不合法之期貨交易。
不得疏於或怠於客戶財務能力或信用狀況之評估與徵信。
不得僱用未經合法登記之業務員,接受客戶之開戶或接受客戶之 期貨交易委託或其他執行期貨業務之行為。 ( 下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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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會會員經營期貨經紀業務及期貨交易輔助業務,應共同信守下 列基本守則: (§6)
非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從事代客操作或接受客戶之全 權委託操作期貨業務。
不得違抗、拒絕、或規避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期貨交易所或期貨 結算機構對期貨市場所採行之監視、違約處理、緊急處理措施或 所採取之其他必要措施。
對提供與客戶之資訊,其內容不得有虛偽、隱匿、詐欺或其他足 致誤信之情事。
應建立完備內部控制制度與內部稽核制度,並不得有疏於或怠於 各該項管理制度之執行。
應秉持誠信原則、公平原則,儘速處理解決期貨交易糾紛。
不得無故非法擅自代客戶進行平倉沖銷交易。 ( 下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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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會會員經營期貨經紀業務及期貨交易輔助業務,應共同信守下 列基本守則: (§6)
不得無故非法擅自代客戶進行平倉沖銷交易。
不得有未先向客戶收足期貨交易保證金,即代客戶執行期貨交易 委託。
不得向期貨交易人或不特定多數人推介特定種類之期貨交易,或 提供上漲或下跌之判斷,以勸誘從事不必要、不合理之買賣。
不得製作不實之期貨交易紀錄或擅改期貨交易紀錄。
不得對客戶之委託下單執行有不當行為之延遲或有利益輸送或利 益衝突之情事。
不得受理非客戶本人或未具客戶授權之代理人之委託,從事期貨 交易,亦不得受理非法期貨仲介。 ( 下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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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會會員經營期貨經紀業務及期貨交易輔助業務,應共同信守下 列基本守則: (§6)
客戶授權他人代理從事期貨交易,其授權書應由客戶親自填寫受 任人資料,授權書格式應由期貨商提供並加註警語。
應主動發掘或舉發內部業務人員之違規事件,對同業之違規行為
,如知情者亦應主動檢舉。
對客戶所提供、揭露之資訊,應謹守均等、公平原則。
應負協助維護市場交易秩序及防杜不法交易之義務。
不得違法提供資金借與他人,以謀取利益。
不得有其他違反證券暨期貨管理法令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禁止 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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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會會員經營期貨顧問業務,應共同信守下列基本守則: (§7)
應建立完備內部控制制度與內部稽核制度,並應落實各該項管理 制度之執行。
對委任人以外之不特定人以發行出版品、舉辦講習等方式或透過 電視、電話、電報、傳真、網際網路、其他電傳系統、傳播媒體 等媒介,對期貨交易、期貨信託基金、期貨相關現貨商品、或其 他經主管機關公告或核准項目交易或投資有關事項提供研究分析 意見或建議,不得涉及個別期貨交易契約未來交易價位之研判、
建議或提供交易策略之建議。
於媒體提供期貨交易分析或建議之人員應具備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規定之資格。
接受委任人之委任提供期貨交易顧問前,應確實對委任人進行風 險預告,並取得經委任人簽名或蓋章之契約正本。 ( 下
守法—自律公約 ( 期貨公會 )
本公會會員經營期貨顧問業務,應共同信守下列基本守則:
不得接受全權委託進行期貨交易。
不得以顧問服務為贈品或以價值與本約顯不相當之贈品勸誘投資 人簽訂契約。
不得以詐欺、脅迫或其他不正當方式簽訂期貨顧問委任契約。
不得為虛偽、隱匿、詐欺或其他顯有違背事實或足致他人誤信之 行為。
不得意圖利用對委任人之期貨交易研究分析意見或建議、發行之 出版品或舉辦之講習,謀求自己、其他委任人或第三人利益之行 為。
不得以非登記名稱或非真實姓名從事期貨交易分析。 ( 下頁續 )
守法—自律公約 ( 期貨公會 )
本公會會員經營期貨顧問業務,應共同信守下列基本守則:
為招攬業務,以文字、圖畫或口頭所為之宣傳或在報章、雜誌、
廣播電台、電視、電傳系統或其他大眾傳媒體製作之廣告,不得 有本公會「期貨顧問事業宣傳資料與廣告物管理辦法」所訂之禁 止行為。
進行期貨交易研究分析時,應充分蒐集資料,審慎查證分析,力 求詳實週延,避免不實之陳述,並作成書面報告連同引證資料留 存備查。其內容應涵蓋商品分析、相關市場分析及未來發展趨勢 分析等。
不得接受任何利益,而撰寫與事實不符或誇大之分析報告。
引述過去績效時,不得僅使用對其有利之資料。
不得為其他違反證券暨期貨管理法令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禁止 之行為。
守法—自律公約 ( 期貨公會 )
本公會會員經營期貨經理業務,應共同信守下列基本守則: (§8)
應建立完備內部控制制度與內部稽核制度,並應落實各該項管理 制度之執行。
不得對期貨交易性質內容為不實陳述或強調獲利而未同時說明相 對之風險。
廣告內容不得涉及現貨市場或期貨市場之交易研究分析意見或建 議。
不得隱匿重要事實,或有誇大、偏頗之情事,致有誤導或欺罔公 眾之虞。
不得對所提供期貨交易服務之績效,以不實之資料或僅使用對其 有利之資料作誇大之宣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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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法—自律公約 ( 期貨公會 )
本公會會員經營期貨經理業務,應共同信守下列基本守則:
使用圖表、公式、電腦軟體或其他期貨技術分析工具為宣傳時,
應顯著說明其功能限制。
不得為保證獲利或負擔損失之表示。
不得引用各種推薦書、感謝函、過去績效或其他易使人認為確可 獲利之類似文字或表示。
不得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經營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作為 證實申請事項或保證全權委託期貨交易資產價值之宣傳。
不得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經營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作為 證實申請事項或保證全權委託期貨交易資產價值之宣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