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人員積極條件
期貨商業務員除從事第二條第二項第六款之業務者外,應具備下 列資格條件之一: ( 人管
§5)
一、經期貨商業同業公會委託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 場發展基金會舉辦之業務員測驗合格者。
二、經本法第五條公告之國外期貨交易所所屬國權責機構舉辦 之業務員測驗合格,仍在執行業務之有效期間內,並有二年以 上實際經驗及經本會認可者。
三、本規則修正施行前,經本會或其指定機構舉辦之業務員測 驗合格者。
四、依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規定,取得期貨交易分析人員資 格者。
前項取得業務員資格者,自資格證書所載核發日起五年內未辦理 登記或離職滿五年者,喪失資格。
本規則施行前已取得業務員資格者,自施行之日起五年內未辦理
業務人員積極條件 業務人員積極條件
期貨商之內部稽核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之一: ( 人管 §5-1)
一、依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規定,取得期貨交易分析人員資 格,並具備證券、期貨、金融或保險機構工作經驗一年以上者。
二、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取得業務員資格,並 具備證券、期貨、金融或保險機構工作經驗二年以上者。 。
本規則修正發布時現任內部稽核人員如不符合規定者,應於修正 發布日起一年內參加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中 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 會或中華民國內部稽核協會舉辦之稽核相關業務專業訓練課程三 十小時以上。但已擔任期貨商內部稽核人員達一年以上者,免除 上開訓練時數之規定。
業務人員積極條件 業務人員積極條件
期貨商之經理人,除總經理及外國期貨商在中華民國境內分支機 構負責人外,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之一: ( 人管 §3)
一、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歷,具 證券、期貨、金融或保險機構從事業務工作經驗三年以上,成 績優良者。
二、期貨機構工作經驗四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三、有其他學經歷足資證明其具備期貨專業知識及經營管理經 驗,可健全有效經營期貨商業務者。
業務人員積極條件
業務人員積極條件 業務人員積極條件
期貨信託事業之董事長應具備良好品德及有效領導期貨信託事業 之能力,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依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規定,取得期貨交易分析人員資 格,並具專業投資機構相關工作經驗二年以上者。
二、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同等學歷,
並具專業投資機構相關工作經驗三年以上,曾擔任副總經理或 同等職務,成績優良者。
三、有其他事實足資證明其具備證券、期貨或金融專業知識、
經營經驗及領導能力者。
期貨信託事業之董事長應於選任後十日內,檢具相關資格證明文 件,報經主管機關認可;其資格條件有未經主管機關認可者,主 管機關得限期命期貨信託事業調整。
業務人員積極條件 業務人員積極條件
期貨信託事業之總經理應具備良好品德及有效領導與經營期貨信託 事業之能力,除信託業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並應具備下列資 格之一:
一、依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規定,取得期貨交易分析人員資格
,並具專業投資機構相關工作經驗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二、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
並具專業投資機構相關工作經驗五年以上,曾擔任一年以上副總 經理或同等職務,或三年以上經理或同等職務,成績優良者。
三、有其他學經歷足資證明其具備期貨專業知識、經營經驗及領 導能力,可健全有效經營期貨信託事業之業務者。
期貨信託事業聘任總經理,應檢具規劃人選符合資格之證明文件,
報主管機關審查合格後,始得充任 。
業務人員積極條件 業務人員積極條件
期貨信託事業業務部門之副總經理、協理、經理等,應具備領導 及有效輔佐經營期貨信託事業之能力,並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依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規定,取得期貨交易分析人員資 格,並具專業投資機構相關工作經驗一年以上者。
二、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
,並具專業投資機構相關工作經驗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三、有其他學經歷足資證明其具備期貨專業知識、經營經驗及 領導能力者。
期貨信託事業聘任總經理,應檢具規劃人選符合資格之證明文件
,報主管機關審查合格後,始得充任 。
業務人員積極條件 業務人員積極條件
期貨信託事業之部門主管及分支機構經理人,應具備領導及有效 輔佐經營期貨信託事業之能力,並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依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規定,取得期貨交易分析人員資 格,並具專業投資機構相關工作經驗一年以上者。
二、依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至 第三款規定,取得期貨商業務員資格,並具專業投資機構相關 工作經驗三年以上者。
三、曾擔任國內、外基金經理人工作經驗二年以上者。
四、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大學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
,擔任證券、期貨機構或信託業之業務人員四年以上者。
五、有其他學經歷足資證明其具備期貨專業知識、經營經驗及 領導能力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