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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宣傳資料及廣告管理辦法

 三、海報、看板、布條、公車車箱或其他交通工具等大型廣告。

 四、電視、電影、幻燈片、廣播電臺、跑馬燈等。

 五、信函及現場展示會等活動廣告。

 六、電子郵件、電子看板或網際網路系統 ( 包括但不限於網站聊 天室或個人部落格 ) 。

 七、新聞稿。

 八、舉辦現場講習會、座談會或說明會等活動。

 九、其他任何形式之廣告宣傳。

會員宣傳資料及廣告管理辦法

 本公會會員及期貨信託基金之銷售機構從事業務廣告及製發宣傳文 件,應共同遵守下列事項: (§5)

 一、不得為不實陳述、強行推銷或宣稱期貨交易適合所有人士。

 二、不得隱匿重要事實,或有其他誇大、偏頗之情事,致有誤導 或欺罔公眾之虞。

 三、不得為保證獲利或負擔損失之表示。

 四、不得僅強調獲利,但未同時說明相對之風險。

 五、為績效宣傳時,不得僅使用對其有利之資料。

 六、使用圖表、公式、電腦軟體或其他期貨技術分析工具為宣傳 時,應顯著說明其功能限制。

會員宣傳資料及廣告管理辦法

 本公會會員及期貨信託基金之銷售機構從事業務廣告及製發宣傳文 件,應共同遵守下列事項: (§5)

 七、應以會員之公司名義為之,並列明公司登記名稱、地址、電 話及許可證照字號。但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進行共同行銷、集 團內或與其他機構間之共同業務推廣行為,除仍應列明公司登記 名稱,並依本辦法規定事先向本公會申報外,無須列明公司地址

、電話及許可證照字號。不得僅以業務人員或內部研究單位等非 公司名義為之。所列業務人員以已向本公會登記者為限,並應揭 示本名不得以化名為之。有聲媒體廣告應以語音或文字聲明「本 公司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期貨○○(顧問、經理、信託…

事業)許可證照字號為○○年○○○字第○○○號」。

 八、舉辦現場講習會、座談會或說明會等活動,所散發、張貼之 宣傳品中,有關受邀對象皆須註明其服務單位及經歷;並督促受 邀對象就其所發表之言論及看法內容,不得違反期貨相關法令及

會員宣傳資料及廣告管理辦法

 本公會會員及期貨信託基金之銷售機構從事業務廣告及製發宣傳文 件,應共同遵守下列事項: (§5)

 九、不得引用各種推薦書、感謝函、擷取報章雜誌之報導、過去 績效或其他易使人認為確可獲利之類似文字或表示。

 十、不得僅揭示對會員本身有利者,或對過去客戶操作績效作誇 大不實之宣傳,或對所提供服務之內容或方法無任何證據時表示 較其他業者為優。

 十一、不得鼓勵或誘使他人拒絕履行期貨交易之結算交割義務。

 十二、不得僅以特例或單筆交易資料,作為公開招攬業務之宣傳 資料及廣告。

 十三、不得製作以樂透或類似易致交易人誤解期貨交易與賭博雷 同之宣傳資料及廣告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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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公會會員及期貨信託基金之銷售機構從事業務廣告及製發宣傳文 件,應共同遵守下列事項: (§5)

 十四、不得為對同業之攻訐。

 十五、不得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經營某項業務,作為證實該 申請事項或保證操作績效之宣傳。

 十六、不得有利益衝突、散佈不實資料、意圖影響交易市場行情

、虛偽、欺罔、謾罵、其他顯著有違事實或足使人誤信之行為。

 十七、不得鼓勵或誘使他人為違法之抗爭或其他擾亂交易市場秩 序之行為。

 十八、會員及其受雇人均不得提供或媒介非屬該公司之期貨軟體

 十九、不得為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禁止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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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貨商及期貨交易輔助人從事業務廣告及製發宣傳文件,另應遵守 下列事項:

 一、對未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公告期貨商得辦理之業務或 商品,不得預為宣傳或促銷。

 二、不得涉及手續費之不當競爭。 (§6)

 期貨交易輔助人從事業務廣告及製發宣傳文件,應先徵得委任期貨 商之書面同意,並於向本公會申報生效後,以委任期貨商之名義為 之。

(§7I)

 前項之同意書面,期貨交易輔助人應於向本公會申報生效之日起,

至少保存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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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貨顧問事業從事業務廣告及製發宣傳文件,另應遵守下列事項:

 一、不得以主力外圍、集團炒作、內線消息、其他不正當或違反 法令之內容,作為招攬之訴求。

 二、不得對委任人以外之不特定人涉及個別期貨交易契約未來交 易價位之研判、建議、推介或勸誘、或提供交易策略之建議。

 三、不得以期貨顧問服務為贈品或以價值與期貨顧問委任契約顯 不相當之贈品勸誘交易人簽訂期貨顧問委任契約。

 四、不得涉及委任報酬或其他費用之不當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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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貨經理事業從事業務廣告及製發宣傳文件,另應遵守下列事項:

 一、內容不得涉及現貨市場或期貨市場之交易研究分析意見或建 議。

 二、內容涉及服務項目、資格條件、經理績效或其負責人、業務 員與其他從業人員之資歷等基本資料,應提示正確及完整資訊供 客戶參考。

 三、不得使人誤信能保證委託本金之安全或保證獲利者。

 四、不得提供贈品或以其他利益為不正當之推廣或招攬。

 五、不得以過去之操作績效作誇大之宣傳。

 六、不得涉及委任報酬或其他費用之不當競爭。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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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貨信託事業從事業務廣告及製發宣傳文件,另應遵守下列事項:

 一、不得涉及經理費用、保管費用、申購手續費、買回手續費或 其他費用之不當競爭。

 二、不得違反本公會所定期貨信託基金宣傳資料及廣告管理辦法 之規定。 (§10)

 期貨信託基金之銷售機構從事業務廣告及製發宣傳文件,另應遵守 前條各款規定及下列事項:

(§11)

 一、應註明委任期貨信託事業之名稱,同一份宣傳文件中涉及多 檔期貨信託基金時,應分別註明各發行之期貨信託事業名稱。

 二、應交由委任期貨信託事業於對外為宣傳廣告行為前依規定向 本公會提出申報,同一份宣傳文件中涉及多檔期貨信託基金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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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公會會員及期貨信託基金之銷售機構應將其宣傳資料及廣告物,列入公司內部控制 制度管理,並經經理人審核及簽章後始可使用。 (§12)

 本公會會員製作宣傳資料及廣告,應將宣傳資料及廣告企劃、廣告樣式、使用者、使 用有效期限、主題標示及會員自行審查紀錄,於對外為宣傳廣告行為前依規定向本公 會提出申報,除經本公會通知停止申報生效者外,其案件自本公會收到申報資料次一 日起,屆滿三個營業日即可生效。 (§13I)

 會員及期貨信託基金之銷售機構向本公會申報之宣傳資料及廣告物,其使用有效期限 最長以一年為限,過期如仍需使用則應重新申報。

(§13II)

 會員及其從業人員透過網際網路 ( 包括但不限於網站聊天室或個人部落格 ) 發布宣傳 資料及廣告物前,應依本辦法及會員所定內部控制制度及相關規定辦理。刊登內容及 轉貼或連結他人資料內容均不得違反期貨相關法令、本辦法及會員所定內部控制制度 相關規定。 (§13III)

 本辦法所定宣傳資料及廣告物之申報資料、會員自行審查紀錄及相關文件,會員及期 貨信託基金之銷售機構應於向本公會申報生效之日起,至少保存二年。 (§13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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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公會會員及期貨信託基金之銷售機構應將其宣傳資料及廣告物,

列入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管理,並經經理人審核及簽章後始可使用。

(§12)

 本公會會員製作宣傳資料及廣告,應將宣傳資料及廣告企劃、廣告 樣式、使用者、使用有效期限、主題標示及會員自行審查紀錄,於 對外為宣傳廣告行為前依規定向本公會提出申報,除經本公會通知 停止申報生效者外,其案件自本公會收到申報資料次一日起,屆滿 三個營業日即可生效。 (§13I)

 會員及期貨信託基金之銷售機構向本公會申報之宣傳資料及廣告物

,其使用有效期限最長以一年為限,過期如仍需使用則應重新申報。

(§13II)

 本辦法所定宣傳資料及廣告物之申報資料、會員自行審查紀錄及相 關文件,會員及期貨信託基金之銷售機構應於向本公會申報生效之

(§13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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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會員及其從業人員透過網際網路 ( 包括但不限於網站聊天室或個人 部落格 ) 發布宣傳資料及廣告物前,應依本辦法及會員所定內部控 制制度及相關規定辦理。刊登內容及轉貼或連結他人資料內容均不 得違反期貨相關法令、本辦法及會員所定內部控制制度相關規定。

(§13III)

 會員及從業人員透過網際網路 ( 包括但不限於網站聊天室或個人部 落格 ) 發布宣傳資料及廣告物,應由總公司訂定該公司與分支機構 所屬從業人員共同遵循之範本,且不得變動其內容亦不得添載其他 與期貨業務有關之廣告宣傳資料文字,並限由會員之總公司向本會 申報生效後始得對外使用。並應依本辦法及會員所內部控制制度之 相關規定辦理。列登內容及轉貼或連結他人資料內容不得違反期貨 相關法令、本辦法及相關之規定。 (100.2.17. 理監事會議通 過修正 )

 本公會會員違反本辦去,半年內累記達三次 ( 含 ) ,經本會處注意 改善 ( 含 ) 以上者,本會得對該會員增加查輔導之次數或提高頻率。

( 增訂 §16) (100.2.17. 理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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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違反本公約情節輕微者,本公會得逕行發函要求會員改善,或責令 會員對其違規受雇人員為適當處分,毋須提報理事會決議。同一會 員同一業務員累犯者、或同一會員半年內累犯者、或提供個別期貨 交易契約未來交易價位之研判、建議或提供交易策略之建議者,則 對該會員處警告 ( 含 ) 以上處分,並促請公司對業務員適當處分。

 違反本公約情節輕微者,本公會得逕行發函要求會員改善,或責令 會員對其違規受雇人員為適當處分,毋須提報理事會決議。同一會 員同一業務員累犯者、或同一會員半年內累犯者、或提供個別期貨 交易契約未來交易價位之研判、建議或提供交易策略之建議者,則 對該會員處警告 ( 含 ) 以上處分,並促請公司對業務員適當處分。

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