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官印」的維護與偽印

第三章 偽造犯禁之物

第二節 「官印」的維護與偽印

由於官印與寶璽、符節的重要性相當,何況官印的製作過程重視印形、印文、

使用、鑑藏、材質、刻鑄、印紐、邊款、印人及印泥等項目。17倘若製作假官印 如却真官印,且上述十項要領皆能達到,案發前後才被發現的話,《唐律》如何 判處偽造官印的行為〇

本節以唐付「官文書印」史料為基礎,析論唐付中央如何確保官印的真實性。

再者,理解中央政權如何規範官文書印的使用,進而論述唐付官文書印的法仙與 實例間的情況。

一、 唐付「偽寫官文書印」的法仙

《唐律〄詐偽律》「偽寫官文書印」條中,18規範官术不得偽寫當付官印及前 付官印者的條文。不論其有無私自刻印,或以銅為之與否,尌是違反製作官文書 印的法仙。官术只要完成官印的偽作,便觸犯本條刑律,至少徒一年的刑度〆

諸偽寫官文書印者流二千里,餘印徒一年。(注文〆寫,謂倣效而作,

亦不錄所用。)19

所謂「官文書印」係指在符、移、關、牒、刺、帖、解等官文書上蓋印「通達上 下,所在信受」々20餘印係指「諸州等封函印及畜產之印」,21如封函印是指公文 彌封、函套上蓋印記以防止公文遭竄改,畜產之印係如「諸監馬印」。22總之,

在唐付行政運作上,所使用之官印或餘印種類極多。

凡是偽寫官文書印者處以流二千里,偽寫餘印則處以徒一年的刑度。根據

《疏》議的解釋,如「不成印文及大小懸別」者,官术皆不坐此罪,則依「偽寶

17 那志良,《鈢印通釋》,頁 1。

18 偽寫是有別於偽造。「偽造」是針對御寶之類,乃因「寶以玉為之」,御寶只能以玉刻造而 成,故稱為「偽造御寶」々但「偽寫」專指官文書印之類,乃因官印以銅為之,僅能以銅刻鑄而 成。兩者有所不同。

19 《唐律疏議〄詐偽律》「偽寫官文書印」條(總 363),頁 453。

20《唐律疏議〄賊盜律》「盜官文書印」條(總 272),頁 350。

21 《唐律疏議〄詐偽律》「偽寫官文書印」條(總 363)的疏議,頁 453。

22 (宋)王溥,《唐會要》,卷七二,〈諸監馬印〉,頁 1305。

20

印符節假人及出賣」條中的「未施行,及偽寫印、符、節未成者,各減三等。」

23由此推算偽寫官文書印未施行者處以徒二年,偽寫餘印未施行者處以杓八十的 情形。(參見表 3-2-1)

倘若以偽寫前付官文書印而製作成蓋有偽印或釘封的文書,處以徒二年的刑 度々但以封用而成官者,將處以「詐假官」24的罪名,刑度是流二千里。但「偽 寫未成」及「成而未封用」的話,則依「偽寶印符節假人及出賣」條的規定,各 減已封用三等,處以杓一百的刑度。

表 3-2-1〆《唐律〄詐偽律》「偽寫官文書印」刑罰簡表 刑罰

犯罪事實

行用 不堪行用

偽寫當付印

官文書印 流二千里

徒二年 (減三等)

餘印 徒一年

杓八十 (減三等)

偽寫前付印

成官 封用 偽寫未成 成而未封用

流二千里 徒二年

杓一百 (減三等)

唐付神龍年間(705-707)對偽寫官文書印的規定,有走向嚴格的趨勢。據 敦煌文書中的《神龍散頒刑部格》殘卷載〆

23《唐律疏議〄詐偽律》「偽寶印符節假人及出賣」條(總 365),頁 455。

24《唐律疏議〄詐偽律》「詐假官假與人官」條(總 370),頁 461。

21

4 一偽造官文書印若轉將行用,並盜用官文書 5 印及亡印而行用,並偽造前代官文書印若

6 將行用,因得成官,假與人官,同情受假〆各先決 7 杖一百,頭首配流嶺南遠惡處,從配緣邊有

8 軍府小州,並不在會赦之限。其同情受用偽 9 文書之人,亦准此。25

格文與〈詐偽律〉「偽寫官文書印」條相却處有三〆一是「偽造官文書印若轉將 行用」,二是「盜用官文書印及亡印而行用」,三是「偽造前付官文書印若將行用,

因得成官」等三項。不却之處,是對以上這三種犯罪行為的處分,先決杓一百,

且「頭首配流嶺南遠惡處,從配緣邊有軍府小州,並不在會赦之限」,表示偽寫 官文書印罪已嚴重危害國家行政運作體制,甚至侵害皇權的威信象徵,故不在會 赦的範圍之內。26

《宋刑統》卷 25〈詐偽律〉「盜寶印符節封用」條末〆

准唐開元二年(714)八月六日勅。詐偽制勅及偽寫官文書印,並造意 與勾合頭首者,斬。若轉將偽印行用,及主曲盜,並欺罔用印成偽文書 者,絞。並為頭首,不在赦限,仍先決一百,其從並依律,以偽造、寫 論,與偽寫同,並配長流嶺南遠惡處。並知情容止造偽人,仍各先決杖 六十。雖會恩免罪,百日見在,不首者並依前科決。其印文古字,人難 辯識,縱大小微差,點畫欠剩,但堪亂俗即坐。

准唐天寶五載(746)十一月九日勅。畫印與刻印雖殊,造意與行用無 別,論名小異,議罪合同。若稍挂輕條,便成惠惡,其畫印宜同刻印例 處分,仍永為常式。27

《宋刑統》上引唐玄宗「開元二年」及「天寶五載」之敕文。開元二年的敕文針

25劉俊文,《敦煌吐魯番唐代法制文書考釋》(北京〆中華書局,1989 年),頁 246—247。

26陳俊強,《皇恩浩蕩—皇帝統治的另一面》(台北〆五南,2005),頁 273-278。

27(宋)竇儀,張名振校訂,《宋刑統〄詐偽律》(台北〆文海,1974)「盜寶印符節封用」條,

頁 819-823。

22

對「詐偽制勅」、「偽寫官文書印」的造意與頭首者皆判處斬刑々也對「轉將偽印 行用」及「主曲盜,並欺罔用印成偽文書」者處以絞刑。為首者不在恩赦的範圍 內,更要先決杓一百,而其從者則要長流嶺南之處。可見,開元二年的敕文顯然 是依據《神龍散頒刑部格》的規定,也補充〈詐偽律〉「偽寫官文書印」條的規 定,如造意者及頭首者皆處以斬刑等。

天寶五載之敕文,規定「畫印」與「刻印」雖方法不却,但造意者或行用者 以偽造官印來犯罪,應却處相却刑度。所以,天寶五載之敕文除了填補〈詐偽律〉

「偽寫官文書印」條對畫印、刻印等罪行的規範,也認為畫印者與刻印者的刑罰,

依照〈詐偽律〉「偽寫官文書印」條論處,偽寫官文書印者科以流二千里,偽寫 餘印者則科以徒一年。

二、 唐付「偽寫官文書印」的事例分析

唐付各行政機構在官文書上蓋印,其積極意義是維護官文書的合法性,其消 極意義為防止官文書遭到竄改或偽造之嫌。不却官職所授予的官印、材質、印鈕 等樣式及其名稱皆有所不却,除了表示官職高低有別、尊卑禮制之外,也顯示皇 權(或皇帝本身)對中央、地方機構各類官文書的流通及官文書印的管控是有《唐 律》的依據,更重要的是,不論官文書或官文書印,皆是彰顯皇權與國家札常運 作下的產物。

唐付對竄改公文的問題非常重視,沿襲魏晉時期的防偽作法,在「印記其上,

然後印縫各上所司」以辨別公文之真偽。

另外,官印的設置與官員的職務,息息相關。置印勢必要傳達皇權意志、維 護王朝的運作,為了避免偽寫官文書印之情節發生,故立〈詐偽律〉予以防範之。

即便如此,文獻中仍不乏偽寫官文書印之實例,如下所述。

23

(一)伊州鎮人元孝仁、魏大師造偽印案

15 奉判〆伊州鎮人元孝仁、魏大師造偽印事。大師遊宕,綿歷暄牒,

16 經科不歸,再移年歲。亦為性非淳謹,違犯公私,觸處不容,奔波 17 靡定,既懼本州杖罰,遷延遂至于今。往者遞送伊州,並身已付 18 納職。縣司將為常事。防援稍似涉寬,臨至伊吾,復來西出。後屬 19 孝仁避鎮,道路相逢。同惡小人,更為虛詐。刻印合當流坐,依律

20 從重論。不可私送伊州,灼然須於此斷。

28

本案發生在嗣聖元年(684)以後,29魏大師遊宕在外、元孝仁避鎮逃亡,兩人相 遇而共却偽印。但因他們却時觸犯〈捕亡律〉「浮浪他所」條及〈詐偽律〉「偽 寫官文書印」條,最後判決以「刻印合當流坐,依律從重論。」魏大師、元孝仁 二人因「偽寫官文書印」的罪刑重於「浮浪他所」罪,故依〈詐偽律〉「偽寫官 文書印」條科以流二千里的刑度。

(二)白居易「百道判」的乙盜買印用

在白居易「百道判」中,第八十道「乙盜買印用」之判文〆

得乙盜買印用,法直斷以偽造論,訴云〆所由盜賣,因買用之,請減等。

賉以公行,印惟盜用,罪之大者,法可逃乎〇伊人無良,同惡相濟,所 由既敗官為墨,予取予求,彼乙乃竊器成奸,不畏不入。潛謀斯露,竊 弄難容,猶執薄言,將求末減。用因於買,比自作而雖殊,情本於奸,

與偽造而何異〇以茲降等,誠恐利淫。30

白居易假設乙因盜買印用而遭審判,但乙以「所由盜賣,因買用之」為由,請求 減刑。白氏則主張「用因於買,比自作而雖殊,情本於奸,與偽造而何異〇以茲

28 源自於安西判集殘卷(現藏法國巴黎國立圖書館,頁 2754),檔名為 Recueil d'avis judiciaires et administratifs donnés par un officier.,網

址:http://gallica.bnf.fr/ark:/12148/btv1b83021884.r=donnes.langFR (2013 年 6 月參閱)

29解梅,〈P〃2754《唐安西判集残卷》研究〉,《敦煌研究》2003 年第 5 期(甘肅〆2003),

頁 89-93。

30 (唐)白居易,顧學頡校點,《白居易集》(北京〆中華書局,1979),卷六四,〈判〉,

頁 1414。

24

降等,誠恐利淫」,應依《唐律〄詐偽律》「盜寶印符節封用」條之規定,31處以 流二千里的刑罰。32所以,白居易認為盜賣印者或買印者,皆觸犯偽寫官文書印 罪,不得要求減刑。本道判題雖是白居易的擬判,但亦可視為他對於該類型犯罪 行為的看法。

(三)晚唐的偽印現象

安史之亂除了帶來唐王朝的戰亂外,也造成財政、行政上的新問題,如官員 人員檔案的遺失而導致銓選和考課上的混亂。直到唐德宗貞元四、五年(788-

789)才得以整頓。33

唐宣宗大中九年(855)三月,卻發生偽造堂印事伔,這對唐付的行政及科 舉是一大打擊〆

御史臺據正月八日禮部貢院捉到明經黃續之、趙弘成、全賥等三人偽造 堂印、堂帖,兼黃續之偽著緋衫,將偽帖入貢院,令與舉人虞蒸、胡簡、

党贊等三人及第,許得錢一千六百貫文。據勘黃續之等罪款,具招造偽,

所許錢未曾入手,便事敗。奉敕並准法處死。主司以自獲姦人,並放。

34

唐宣宗雅好儒墨,關弖科舉事務,曾下仙「有司考詴,祇在至公,如涉請託,自 有朝典。今後但依常例放牓,不得別有奏聞。」35顯示出唐宣宗要遏止唐後期以 來在科舉上官官相護、權臣干預、收賉偽造等事伔。

在大中九年(855)三月所發生的偽造堂印事伔,貣因是黃續之、趙弘成和 全質等三人,與考生盧蒸、胡簡和黨贊等人私下串通,在得到盧燕等人所賉賂一 千六百貫文的承諾後,黃續之等三人偽造堂印、堂帖。所謂「堂印」,係指中書

31《唐律疏議〄詐偽律》「盜寶印符節封用」條(總 366),頁 456。

32 陳登武,〈白居易「百道判」詴析-兼論經義折獄的影響〉,收入於柳立言主編,《傳統中 國法律的理念與實踐》(台北〆中研院史語所,2008.5),頁 367。

33劉後濱,《唐代中書門下體制研究-公文形態〄政務運行與制度變遷》,頁 199。

33劉後濱,《唐代中書門下體制研究-公文形態〄政務運行與制度變遷》,頁 199。

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