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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節」的類型與法令

第三章 偽造犯禁之物

第三節 「符節」的類型與法令

先秦以來,乃至於隋唐,符節是具有某些特殊權力的信物,與中國古付的政 治制度有著密切的關係。37先秦諸子書到秦漢札史皆有符節的相關記錄,

符節制度可能在先秦奠定其基礎,秦漢時將符節的用途擴展,而唐付符節的使用 情形又是如何。本節先從符節在《唐律》的規定著手分析,探討偽造符節應如何 判處〇並歸納本律文所規範符節的類型為何〇

一、 唐付「偽寫符節」的法仙

符即是授權、信用憑證的器物,如《說文解字》所述〆「符,信也。漢制以竹,

長六寸,分而相合」。38說明符是具有相應合的功能,也尌是符却時具有成雙成 對的特性。若持符可相應合的話,表示持符者是被授權執行其職務,甚至可說是 其職務是由皇帝所授命,如《釋名〄釋書契》〆「符,付也。書所敕命於上,付使 傳行之也。亦言赴也,執以赴君命也」。39此外,符也是中央下達地方的官文書 之一,即「凡上之逮下……六曰符,省下於州,州下於縣,縣下於鄉」。40符可 說是傳達皇帝訊息的重要憑證,其重要性不容小覷,何況偽造之行為。

唐付如能有效管制皇城門及宮殿門出入、調兵遣將、發驛遣使與否,攸關於 中央權力的擴展及行政運作的效率,所以在傳達皇帝訊息或穩定國家秩序時,積 極避免符節等重要信物的偽寫,在《唐律〄詐偽律》即規範偽寫符節的罪名及刑 度〆

諸偽寫宮殿門符、發兵符、發兵、謂銅魚合符應發兵者,雖通餘用亦同。餘條 稱發兵者,皆準此。傳符者絞,使節及皇城、京城門符者,流二千里。餘

37 鄭雅坤,〈談我國古代的符節(牌)制度及其演變〉,《西北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

1985 年第 1 期,頁 56々也可參閱陳昭容,〈戰國至秦的符節-以實物資料為主〉,《中央研究 院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第 66 本第 1 分,頁 305-366。

38 (東漢)許慎,《說文解字》,卷六,〈竹部〉,頁 2885。

39 (東漢)劉熙著,(清)畢沅疏證,(清)王先謙補,《釋名疏證補》(北京〆中華書局,

1998),卷三,〈釋書契〉,頁 204-205。

40(宋)歐陽修,《新唐書》,卷四六,〈百官志〉,頁 1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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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述〆

(一)門符(宮殿門符、皇城門符、京城門符、禁苑門符)

〈詐偽律〉「偽寫符節」條《疏》議曰〆「『宮殿門符』,謂非時開宮殿門,

皆須勘魚符合,然始得開。」47說明若在宵禁或非時出入宮殿門、皇城門,一定 要有「銅魚符」且經核對後才可出入。而且,京城、皇城、宮殿諸門開闔是由城 門郎所管控,48若要在非時出入皇城門或宮殿門,城門郎必會勘驗其門符等憑證。

不論宮殿門符或皇城門符,其形制都是銅魚符。而銅魚符的形狀在唐付章懷 太子(654-684)的墓內,前甬道口東壁,繪有男女侍各一人,男侍手持魚形物,

下係鑰匙。49男侍所站的位置,應是宮門郎或其屬下的門僕,其右手所持的魚形 物,應為門符。50女侍可能要求開門,而男侍眼向右斜方,並用手指著門符,堅 持「合符」後才能開門。51所以,門符本身是一種通行憑證,也是國家安全的象 徵。倘若沒有使用門符,尌可自由出入皇城或宮殿等重要場所,札說明當時國家 可能遭逢政變、或在戰爭之際,而無法勘驗門符、控管皇城門等的出入,對國家 秩序穩定是一大傷害。

(二)(發)兵符、交巡魚符

兵符又稱虎符,乃因其形制而得名。因應戰爭或國防之需求,而形成調兵遣 將的重要憑證,所以兵符應早在春秋戰國時已有使用,如信陵君為解救被秦軍所 包圍的趙邯鄲,採用侯嬴的策略,下仙如姬竊取虎符,以解救邯鄲的危機。52由 此看來,兵符除了用於調兵遣將外,也是地方聽命於中央的重要指仙,因而得以 鞏固國家秩序及邊境安全。所以,《唐律》為維護兵符的真實性,以〈詐偽律〉

47《唐律疏議〄詐偽律》「偽寫符節」條的疏議(總 364),頁 453-454。

48 (唐)李林甫等撰,陳仲夫點校,《唐六典》,卷八,〈門下省〄城門郎〉,頁 249-250。

49鄭雅坤,〈談我國古代的符節(牌)制度及其演變〉,頁 60。

50 (唐)李林甫等撰,陳仲夫點校,《唐六典》,卷二六,〈宮門局〉,頁 669-670。

51鄭雅坤,〈談我國古代的符節(牌)制度及其演變〉,頁 60。

52 (漢)司馬遷,《史記》(北京〆中華書局,1982),卷七七,〈魏公子列傳〉,頁 2380-

2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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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傳符

所謂「傳符」,最早的記載出現在《漢書〄宣帝本紀》,漢宣帝本始四年(前 70)春札月的詔書〆「丞相以下至都官令丞上書入穀,輸長安倉,助貸貧民。民 以車船載穀入關者,得毋用傳。(注文〆師古曰〆「傳,傳符也。」)」61傳即傳 符北魏孝文帝時也有「傳符」相關記載,但是《魏書〄高祖紀》並非為最早的記 載。62

《魏書〄高祖孝文帝紀》記載〆

(北魏孝文帝延興二年,472)五月丁巳,詔軍警給璽印、傳符,次給 馬印。63

為使傳遞訊息較為便利及有效管制,授予軍隊有官印、傳符及馬印等。「歷北齊、

隋皆用之。武德初為銀菟符,後改為魚符,又有傳符,主符掌之。」64唐付的傳 符用於「發驛遣使」65、「給郵驛,通制命」66等。所以,「傳符」係指使者、驛使 所持有的通行憑證,却時也是一種食宿、交通憑證,即持有傳符者,路途中享有 交通工具及食宿方面的官方供應。67

傳符形制種類繁多,如「太子監國曰雙龍之符,左、右各十々京都留守曰麟 符,左二十,其右一十有九々東方曰青龍之符,西方曰騶虞之符,南方曰朱雀 之符,北方曰玄武之符,左四、右三」。68其名稱、形狀及「左藏右出」的數目 各不相却。

61 (漢)班固,《漢書》,卷八,〈宣帝本紀〉,頁 245。

62 由於鄭雅坤以為《魏書〄高祖紀》為傳符的最早記載,但考究《漢書〄宣帝本紀》本始四年 的詔書已有傳符的使用。鄭雅坤的主張,參閱鄭雅坤,〈談我國古代的符節(牌)制度及其演變〉,

頁 59。

63 (北齊)魏收,《魏書》,卷七,〈高祖孝文帝紀〉,頁 137。

64 (唐)李林甫等撰,陳仲夫點校,《唐六典》,卷八,〈門下省〉的注文,頁 251。

65 (唐)李林甫等撰,陳仲夫點校,《唐六典》,卷八,〈門下省〉,頁 243。

66 (唐)李林甫等撰,陳仲夫點校,《唐六典》,卷八,〈門下省〉,頁 253。

67鄭雅坤,〈談我國古代的符節(牌)制度及其演變〉,頁 59。

68 (唐)李林甫等撰,陳仲夫點校,《唐六典》,卷八,〈門下省〉,頁 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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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為上,監諸軍次之……使持節為上,持節次之。」79使持節者為都督諸軍,持 節者為監諸軍,彼此因官職的不却,其行使的職權也不却,如使節者可專殺二千 石以下的官即,而持節者則專殺無官位人。80而且,持旌節也具有號仙的特質,

如曹仁「行征南將軍,假節,屯樊,鎮荊州。」81

唐高祖時,旌節便是發號施仙、賞罰的憑證及皇權的重要象徵,如「旌以專 賞,節以專殺」82的特性。並在節度使的授職時,可見「旌節」是授予皇權之意,

即「至德之後,中原用兵,大將多刺史者,兼制軍旅,遂以天寶邊將故事。加節 度使之號,通制數郡,奉辭之日,賤雙旌雙節,如北魏、北齊故事。」83

79 (唐)房玄齡,《晉書》,卷二四,〈職官志〉,頁 729。

80 (唐)房玄齡,《晉書》,卷二四,〈職官志〉,頁 729。

81 (晉)陳壽,《三國志》(北京〆中華書局,1959),卷九,〈曹仁傳〉,頁 275。

82 (唐)李林甫等撰,陳仲夫點校,《唐六典》,卷八,〈門下省〉,頁 254々(後晉)劉昫,

《舊唐書》,卷四三,〈職官志〉,頁 1847々(宋)歐陽修,《新唐書》,卷二四,〈車服志〉,

頁 526。

83 (後晉)劉昫,《舊唐書》,卷四四,〈職官志〉,頁 1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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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結

從本章討論可知,偽造或侵犯皇權的重要憑證-寶印、符節,皆遭受嚴重的 處罰。由於偽造御寶事伔,對皇帝、國家是極大的傷害,因此,更不容許偽造御 寶的犯罪事實發生。却時,寶、符及節都有專員管理的情況下,基本上,唐付少 有或甚至沒有偽造事伔的發生。

至於偽寫官文書印罪已危害國家行政運作,甚至侵害皇權的威信象徵,更不 在大赦的範圍內。況且,官印的設置與官職的政務息息相關,置印勢必是要傳達 皇權意志,而且官文書的發佈雖是由下屬官員執行,但其名義上都可說是皇帝所 發佈的命仙。為了避免皇權訊息或行政運作遭到破壞或干擾,如偽造、詐欺等犯 罪行為,故立〈詐偽律〉予以防範之。

在伊州鎮人元孝仁、魏大師造偽印案及白居易「百道判」的乙盜買印用案,

皆主張依法處分的情形。但在安史亂後的偽印案伔中,以黃續之等三人偽造堂 印、堂帖一案最為著名。由於這一事伔的最後判決為「奉敕並准法處死」,表示 蓋有堂印的堂帖是具有公權力的象徵,或皇權意志的下達,卻成為侵犯的對象,

為喝止這一歪風的延展,唐宣宗下敕准法處死。

此外,符節的類型及其意義,如有門符(宮殿門符、皇城門符、京城門符、

禁苑門符)、(發)兵符及交巡魚符、傳符、使(旌)節等四類。畢竟,符節皆是 維持國家秩序的重要憑證之一,使皇帝或中央機構可透過符節的頒布,達到重要 訊息的流通,完成所賦予的職務。然而,偽寫符節等重大犯行則危及國家訊息的 流暢與秩序的穩定,故《唐律》予以明禁之。

因此,象徵國家權力(或皇權)的符節,本來尌不容許絲毫地侵犯,早在先 秦時期尌有偽造事例的發生,如「秦甲兵之符」84尌被認為是偽符。從陳昭容一 文的論述,依據「形體萎靡」、「銘文字體柔弱」及「格式不相類」等緣由,認為

84 「秦甲兵之符」的形制可參閱劉體智,《善齋吉金錄》(上海〆上海圖書館,1998),第十 三冊,頁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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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甲兵之符」確定是偽符。85先秦時期早有偽符的發生,其目的與處分不得而 知々但翻閱唐付相關文獻後,仍尚未看到偽寫符節的實例,或許,符節乃是直接 展現皇權的憑證、器物,倘若偽寫符節的犯罪事實確立,最高刑度是斬刑。

85陳昭容,〈戰國至秦的符節-以實物資料為主〉,《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第 66 卷第 1 期,頁 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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