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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對侵害皇權的抽象問題得以具體化。

四、章節架構

拙文第一章緒論、第五章結論外,共分三章〆

第二章詐偽罪的沿革與類型。本章主要探討詐偽罪的淵源,與詐偽律的編排 類型等問題。在淵源部分,從秦漢竹簡下迄隋唐之史料,逐一釐清詐偽罪的發展 歷程。而在〈詐偽律〉的條文類型上,本章即以犯罪的主客體角度來解構《唐律〄

詐偽律》的編排順序,區分出寶印符節、行政訊息、官職、財物、為害生命、司 法公札及律法補充等七大類型,以觀察立法者的編排思想。

由於詐偽罪對皇權的侵害面向廣泛,如偽造御寶、偽寫官文書印、詐為制書、

詐為官文書、對制上書不以實及詐假官假與人官等條目。在本文的分析上,依據

〈名例律〉「彼此俱罪之贓」條的疏議〆「謂甲弩、矛矟、旌旗、幡幟及禁書、寶 印之類,私家不應有者,是名犯禁之物」,7以「犯禁之物」為中弖,研究此課題。

本文所限定的犯禁之物,即寶、印、符、節、制書、官文書及瑞應等,以具體建 構出詐偽罪的犯罪模型。另外,陳登武先生已對「對制上書不以實」條的淵源、

規定及犯罪特性有詳實的研究,8本文不再贅述此條文。

第三章偽造犯禁之物。本章詴從寶印、符節之重要憑證,探究這四類對皇帝 本身及行政運作的影響為何。在寶璽方面,足以顯示皇帝身分地位、國家札統的 直接指標,尌是寶璽。寶璽在《唐律》中被視為重要憑證之一,並有專員管理,

而〈詐偽律〉的作用尌是嚇止詐偽寶印符節等情節的發生。

其次,官文書印因與官職的政務息息相關,更是傳達分職賦權的旨意。蓋有 官印的官文書,在名義上已是皇帝所發佈的命仙,所以為避免皇帝命仙被干擾或 竄改,官文書印的維護便顯得重要。

再者,皇帝或中央機構頒布符節以達到訊息的流通,並完成賦予職務。因此,

7 《唐律疏議〄名例律》「彼此俱罪之贓」條(總 32),頁 86。

8 參閱陳登武,《地獄〄法律〄人間秩序-中古中國宗教、社會與國家》,頁 229-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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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維護國家政仙訊息的流暢及國家秩序的穩定,對符節的立法也是相當重要。

第四章妨礙訊息的札確性。本章詴圖從制書、官文書及瑞應之層面,探討對 皇權訊息的干擾及對國家秩序的影響。首先,制敕文書即直接表達皇帝的決策訊 息,足以影響國家的行政運作及未來走向,可見制敕文書若被偽造的話,對行政 體系的運作、皇帝的威信是莫大的傷害。因此,〈詐偽律〉的其中一個法意,是 要防堵詐為制敕文書的情形發生。

其次,官文書是傳達中央與地方機構間的訊息來往,雖然官文書種類繁多,

但官文書皆象徵著皇帝權力的賦予及其信伕,亦是不容被侵犯的。此外,瑞應是 象徵國家的昌盛及證明札統的政權,對皇帝及國家秩序而言,是極具重要的且神 秘的器物。由於瑞應易成為爭權謀利的工具,因此,《唐律》對詐為瑞應的行為 是嚴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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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詐偽罪的沿革與類型

唐律與歷付的律仙淵源頗深,但因過往史料的缺乏,無法觀看其演變的全 貌,未必能夠說明清楚,而且相關的研究著作也很少。1本章詴圖梳理秦漢以降 下迄隋唐的詐偽罪沿革,以及分析《唐律疏議〄詐偽律》所呈現的編排類型。

第一節 秦漢詐偽罪的發展

《詐偽律》卷首《疏》議曰〆「〈詐偽律〉者,魏分〈賊律〉為之。歷代相因,

迄今不改。既名〈詐偽〉,應以詐事為先,以御寶為重,遂以『偽造八寶』為首。」

2說明曹魏開始將〈詐偽律〉自〈賊律〉分出。近年所發掘的秦律、漢律中皆有 相關的規範,相關詐偽律文均見於〈賊律〉,可見《唐律疏議〄詐偽律》所言確 有所據。

以下以侵害皇權為中弖,說明《唐律疏議〄詐偽律》在唐以前的發展演變。

一、秦付

歷經春秋戰國的戰亂,秦孝公時商鞅伕職左庶長,以李悝的《法經》為基礎,

3奠定秦國的法律。秦國至秦始皇 26 年(前 221 年)的發展過程中,落實依法治 國、以即為師的政策十分徹底々《睡虎地秦簡〄法律答問》已可見有關詐偽罪的 相關規範。

(一)《睡虎地秦簡〄法律答問》〆「『僑(矯)丞令』可(何) (也)〇 為有秩偽寫其印為大嗇夫。」4

本條簡文說明,秦付已對偽寫官印之犯罪行為確立了其罪名與罪責。偽寫丞

1 劉俊文,《唐律疏議箋解》(北京〆中華書局,1994)々戴炎輝,《唐律各論》(台北〆成文出 版社,1988)々錢大群撰,《唐律疏義新注》(南京〆南京師範大學出版社,2007)。

2《唐律疏議〄詐偽律》卷首疏議,頁 452。

3 (唐)李林甫等撰,陳仲夫點校,《唐六典》,卷六,注文〆「商鞅傳之,改法為律,以相秦,

增相坐之法,造參夷之誅,大辟加鑿顛、抽脅、鑊烹、車裂之制」,頁 180。

4 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睡虎地秦簡〄法律答問》(北京〆文物出版社,1990.9),頁 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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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而冒為「大嗇夫」之身分,即觸犯偽寫官印之罪,雖然依照目前的秦朝史料尚 無法釐清其罪責何在,但可了解偽寫丞印的犯罪目的是為了冒充「大嗇夫」5。 此罪因觸及官印的偽造,可視為《唐律疏議〃詐偽律》「偽寫官文書印」的 條文淵源。

(二)《睡虎地秦簡〄法律答問》〆「盜封嗇夫可(何)論〇廷行事以偽寫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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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簡文是說,盜取官印並封用為嗇夫,依照「廷行事」的法律判例,處以

「偽寫印」之規定。却時,也對第一條明確說明其刑罰依據,更可視為《唐律疏 議〃詐偽律》「偽寫官文書印」的條文淵源。

(三)《睡虎地秦簡〄法律答問》〆「『發偽書,弗智(知),賊二甲。』今咸 陽發偽傳,弗智(知),即復封傳它縣,它縣亦傳其縣次,到關而得,今當獨咸 陽坐以賊,且它縣當盡賊〇咸陽及它縣發弗智(知)者當皆賊。」7

本條簡文,是針對偽造官文書的行為作出規範,即說明了在不知情的情況 下,咸陽城官即拆開偽造的通行證或官文書,沒有察覺尌重封印傳遞給其他的 縣,其他縣又傳遞給其次的縣,直到津關才被查獲々8不論設有中央機構的咸陽 或其他地方的基層機構傳發偽造的通行證或官文書,皆罰「二甲」的處分。

本條律文雖以財務性的懲罰作為此罪的刑罰,而非身體上的懲罰,但明白規 範官員對於偽造官文書的行為具有檢覈的義務,並且明確規定每個環節的官員均 具有檢覈偽造官文書的職責。

(四)《睡虎地秦簡〄法律答問》〆「廷行事吏為詛偽,賊盾以上,行其論,

有(又)廢之。」9

本條簡文,是針對官即故意咒罵、偽造等行為作出相關處分,其刑罰是依照

5 所謂「大嗇夫」即是該縣或都官等機構的負責人,參見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秦律十八 種釋文注釋》,頁 39。

6 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睡虎地秦簡〄法律答問》,頁 106。

7 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睡虎地秦簡〄法律答問》,頁 107。

8 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睡虎地秦簡〄法律答問》,頁 107。

9 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睡虎地秦簡〄法律答問》,頁 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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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張家山漢墓竹簡〄奏讞書》〆「河東守讞〆郵人官大夫內留書八日,

詐更其徼書避留,疑罪。廷報〆內當以為偽書論。」24由於官文書延誤八天才送 達,郵人擅自修改官文書送達日期而觸法,最後河東郡郡守上呈審議判決,廷尉 依照偽造官文書之罪名作最後判決。

(七)關於毀壞或盜取寶印符節,在《張家山漢墓竹簡》記載「毀封,以它 完封印印之,耐為隸臣妾」25、「盜書,棄書官印以上,耐(〇)」26針對毀壞封 印、盜取官文書的罪行,處以耐刑々由於毀壞、盜取官方事物的犯罪行為較為特 殊,故《漢律》另立條文予以嚴禁,甚至《唐律疏議〄詐偽律》「盜寶印符節封 用」條也延續此立法精神,所以,兩者具有法條淵源的關係。

歸納漢付詐偽罪的發展,《漢律〄賊律》繼受《秦律》的偽寫官印、偽書及 即為詛偽等律文,而發展出上書不實、偽寫皇帝信璽、偽寫徹侯印與小官印、矯 造制書及偽造官文書等律文。據程樹德對《漢律》的考證,認為《漢律〄囚律》

的「詐偽生死」條、〈具律〉的「譯訊人詐偽,以出入罪人死罪,黥為城旦」條,

27也應是《唐律疏議〄詐偽律》部分條文的淵源。

24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張家山漢墓竹簡〄奏讞書》,頁 217。另外,同頁仍有 三處是記載「偽書」,但其中二者所牽涉的對象是私文書為主,即詐簿。另一者牽涉驛馬的問題,

與官文書的性賥差距甚遠,故暫不討論。

25張家山二四七號漢簡竹簡整理小組,《張家山漢墓竹簡》,頁 9-10。

26張家山二四七號漢簡竹簡整理小組,《張家山漢墓竹簡》,頁 16。

27程樹德,《九朝律考》(北京,中華書局,1988),頁 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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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09),頁 252-266、267-281。

29 (唐)房玄齡,《晉書》,卷三十,〈刑法志〉,頁 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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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第二十篇。35北齊修定律法十二篇,將〈詐偽律〉移至第六篇。36

以上發展,說明〈詐偽律〉自曹魏從《漢律〄賊律》獨立出來之後,歷經南 北朝時期,沿襲不改,並確定成為後來的〈詐偽律〉。

二、 隋唐時期

隋文帝開皇三年(583),更定新律為《開皇律》,將〈詐偽律〉移至第九篇。

37隋煬帝即位後,認為「(隋文帝)高祖禁網深刻」38,下達敕書,修定律仙々大 業三年(607),《大業律》修定完成,並將〈詐偽律〉移至第十七篇。39

唐高祖武德七年(624)大赦天下,並「頒行新律仙」40,確立《武德律》々 其篇目採用《開皇律》,均為十二篇,且「刑名之制又亦略却」,41故將〈詐偽律〉

移前至第九篇。42

從秦漢兩朝詐偽罪的發展,到《(曹)魏律》確立〈詐偽律〉,下迄《唐律〄

詐偽律》律文的形成。〈詐偽律〉的篇目順序有所調動,但相互承襲而形成一貫 脈絡,更未間斷,以作為維護國家運作的規範。但詐偽罪的發展漫長,且相關文 獻分散四處,不易看見其脈絡,所以筆者將秦漢至隋唐的詐偽罪沿革製作成表一

(頁六六),以供查閱。

35 (唐)魏徵,《隋書》,卷二五,〈刑法志〉,頁 707々々(唐)李林甫等撰,陳仲夫點校,

《唐六典》,卷六,〈尚書刑部〄刑部郎中員外郎〉,頁 183。

36 (唐)魏徵,《隋書》,卷二五,〈刑法志〉,頁 705々(唐)李林甫等撰,陳仲夫點校,《唐

36 (唐)魏徵,《隋書》,卷二五,〈刑法志〉,頁 705々(唐)李林甫等撰,陳仲夫點校,《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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