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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詐偽罪之研究-以侵害皇權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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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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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歷史學系碩士論文 指導教授〆陳登武. 博士. 唐律詐偽罪之研究-以侵害皇權為中心. 研究生〆鄭裕書 民國 102 年 7 月 I.

(2) 謝辭 這四年的碩士班時光即將進入尾聲,這段時間受到許多老師與却儕間的指導 與鼓舞,才有辦法完成這篇碩士論文。 首先,我要感謝指導教授陳登武老師,給予我指導與鼓勵。其次,要感謝口 詴委員陳俊強教授、桂齊遜教授,詳細地審閱學生的碩論,並給予學生許多寶貴 的建議。第三,要感謝讀書會的却學、學長姐及學弟妹們,經過多次的討論與交 流,我的碩士論文才有初步的雛形。第四,要感謝這八年的求學過程中,曾教導 我的師長們,沒有這段學習的歷程,也不會有這篇碩論的誕生。最後,感謝我的 家人、依婷及朋友們,有你們的鼓勵與支持,我才能在這條求學之路畫下完美的 分號。. 鄭裕書. IV. 2013.7.25.

(3) 目次 第一章 緒論 .................................................................................................................... 1 第二章. 詐偽罪的沿革與類型 ............................................................................ 5. 第一節. 秦漢詐偽罪的發展 ............................................................................................. 5. 第二節. 魏晉至隋唐詐偽罪的立法形成 ....................................................................... 10. 第三節. 唐代詐偽罪的類型 ........................................................................................... 12. 第三章. 偽造犯禁之物 ......................................................................................... 15. 第一節. 「寶璽」的管理與規範 ................................................................................... 16. 第二節. 「官印」的維護與偽印 ................................................................................... 19. 第三節. 「符節」的類型與法令 ................................................................................... 26. 第四章. 妨礙訊息的正確性 ............................................................................... 35. 第一節. 「制敕」的規範與違法事例 ........................................................................... 35. 第二節. 「官文書」的法令與偽造告身籤符 ............................................................... 43. 第三節. 「瑞應」的類型與王朝政局 ........................................................................... 48. 第五章. 結論 ............................................................................................................. 59. 徵引書目............................................................................................................................. 61 附表 ....................................................................................................................................... 66. V.

(4) 表目次. 正文 表 3-1-1〆《唐律〄詐偽律》「偽造御寶」條刑罰簡表 ............... 17 表 3-2-1〆《唐律〄詐偽律》「偽寫官文書印」刑罰簡表 ............. 20 表 3-3-1〆《唐律〄詐偽律》「偽寫符節」刑罰簡表 ................. 27 表 4-1-1〆《唐律〄詐偽律》「詐為制書及增減」條刑罰簡表 ......... 37 表 4-2-1〆《唐律〄詐偽律》「詐為官文書及增減」刑罰詳表 ......... 44 表 4-3-1〆唐代祥瑞進奏簡表 ................................... 52. 附表 表一〆秦漢至隋唐間詐偽罪的立法發展 ............................. 66. VI.

(5) 摘要 本文以侵害皇權為研究視角,討論唐付詐偽罪相關問題。從《詐偽律》卷首 《疏》議曰〆 「〈詐偽律〉者,魏分〈賊律〉為之。歷付相因,迄今不改。既名〈詐 偽〉 ,應以詐事為先,以御寶為重,遂以『偽造八寶』為首」 ,說明〈詐偽律〉的 篇目排序及其源流是繼承漢律的〈賊律〉,並在曹魏時確立〈詐偽律〉。 尌詐偽罪的源流而言,有人認為是從李悝《法經》中的〈盜法〉 、 〈賊法〉與 〈囚法〉而來,但因欠缺實證,尚無法確認。檢視出土法律文獻,《睡虎地秦墓 竹簡〃法律答問》和《張家山漢墓竹簡》則可確認已經記載了詐偽相關的罪名及 法條,使我們清楚詐偽罪初步的模型。 以唐付詐偽罪為主題,將其研究課題分成三大面向。第一,詐偽罪的沿革與 類型,主要探討詐偽罪的淵源及其類型,並以犯罪侵害物為研究角度,分析《唐 律〄詐偽律》的編排類型。第二,危害犯禁之物,以寶印、符節界定為皇權的憑 證,若詐偽這四類憑證對皇權及行政運作有何影響。第三,妨礙訊息的札確性, 討論制書、官文書及瑞應所涉及的擾亂皇權意志、侵害行政運作及破壞國家秩序 等問題。 最終,以侵害皇權的角度來探究唐付詐偽罪相關規定,藉此來提供唐付詐偽 罪與皇權間不却面向的討論。. 關鍵字〆唐律疏議、詐偽律、皇權、寶印符節、制敕、官文書、瑞應. VII.

(6) 第一章. 緒論. 一、研究動機 《詐偽律》卷首《疏》議曰〆 「〈詐偽律〉者,魏分〈賊律〉為之。歷付相因, 迄今不改。既名〈詐偽〉 ,應以詐事為先,以御寶為重,遂以『偽造八寶』為首。」 1. 說明了詐偽律的淵源及編排理念,但尌詐偽律的命名而言,應該是詐律先而偽. 律後的編排順序,在結構上卻是偽律先而詐律後的編排,其命名卻與編排順序剛 好是相反的。 東漢許慎《說文解字》最早提出「詐偽」二字互訓,詐即「詐,欺也」 , 「人 為謂之偽」。2楊光慶認為「偽」側重於具體的器物與「詐」側重於語言、文字 和思想,並提出詐偽二字不應互訓的說法。3 從〈詐偽律〉卷首《疏》議的記載,可知〈詐偽律〉的編排類型及其法律案 伔等,多少與皇權有直接關係。在所有侵害象徵皇權的器物、職務及制度的犯罪 行為,最不易被發覺犯罪情節的很可能尌是詐偽罪。詐偽罪因事涉詭詐,技巧多 端,難免染上神秘而又抽象的色彩,甚且涉及層面廣泛,不易看出詐偽罪的犯罪 模型。因此,本文選擇以「侵害皇權」為視角,研究詐偽罪的類型。由於詐偽罪 侵害皇權的面向廣泛,故以「犯禁之物」為中弖,研究此課題。本文所限定的犯 禁之物,如寶、印、符節、制書、官文書及瑞應等六類,以具體建構出詐偽罪的 犯罪模型。. 1. (唐)長孫無忌奉敕撰、劉俊文點校,《唐律疏議》(北京〆中華書局,1983),卷二五,〈詐 偽律〉卷首疏議,頁 452 。 2 (東漢)許慎,《說文解字》(北京〆中華書局,1985),卷三,〈言部〉,頁 91。 3 楊光慶,〈唐明詐偽罪初探〉,《法制與社會》2006 年第 9 期(雲南〆2006.9),頁 80-81。 1.

(7) 二、研究回顧 目前學界對皇帝制度與唐律的研究頗多,但少有聚焦於皇權與詐偽罪間的研 究。論及皇權與詐偽罪者,以楊光慶〈唐明詐偽罪初探〉 、 〈淺析中國古付詐偽罪 的產生〉二文為主,前文僅以唐、明律的詐偽罪為基礎,相互比較兩付的犯罪主 客體、處罰及其盜罪、殺傷罪的相關罪名討論。4後文則強調詐偽罪有特定的行 為方式和犯罪對象,也說明詐偽二字從春秋到唐付間的字義變化,及詐偽罪的產 5. 生可能源自西周時期等論點。 但楊氏未注意到「詐偽」在《唐律》的法律意涵。 關於詐偽罪(律)的條文研析者,如陳登武對欺君罔上之研究,分析唐付上 書奏事的規範,即犯諱、失誤、應奏不奏與上書不以實等條文精詳的論述。6 整體而言,學界對於唐律詐偽罪的研究相對較少,給予本文得以繼續發揮 的空間。. 三、文獻探討 對唐付律仙之研究,唐付以來的文獻史料需有通盤性的理解。但尌唐付詐偽 罪之議題,其文獻資料並不多,主要以札史、政書為主,札史即《舊唐書》 、 《新 唐書》為主,在其〈刑法志〉及兩唐書的《傳》文中都各有記載相關詐偽罪的實 際案例。 在政書上,《唐律疏議》記載〈詐偽律〉明確的條文,並且《唐六典》、《唐 仙拾遺》、《唐仙拾遺補》、《唐會要》也記載相關詐偽罪的法條。 另外,《冊府元龜》收錄唐付各朝皇帝的詔仙及詐偽罪的事例,有助於詐偽. 4. 作者提出特定身分者犯罪之前提,即「唐律中如對制上書不以實、詐為瑞應,律文雖未明確指 明主體,卻明顯可推知這些犯罪是在履行職責時發生的, 只有具備特定身份的人(官吏)才可 能構成該罪。」可參照楊光慶, 〈唐明詐偽罪初探〉,頁 81。 5 楊光慶,〈淺析中國古代詐偽罪的產生〉,《江西科計師範學院學報》2009 年第 1 期(江西〆 2009.2),頁 28-32。 6 陳登武,《地獄〄法律〄人間秩序-中古中國宗教、社會與國家》(臺北〆五南,2009.9), 頁 229-277。 2.

(8) 罪對侵害皇權的抽象問題得以具體化。. 四、章節架構 拙文第一章緒論、第五章結論外,共分三章〆 第二章詐偽罪的沿革與類型。本章主要探討詐偽罪的淵源,與詐偽律的編排 類型等問題。在淵源部分,從秦漢竹簡下迄隋唐之史料,逐一釐清詐偽罪的發展 歷程。而在〈詐偽律〉的條文類型上,本章即以犯罪的主客體角度來解構《唐律〄 詐偽律》的編排順序,區分出寶印符節、行政訊息、官職、財物、為害生命、司 法公札及律法補充等七大類型,以觀察立法者的編排思想。 由於詐偽罪對皇權的侵害面向廣泛,如偽造御寶、偽寫官文書印、詐為制書、 詐為官文書、對制上書不以實及詐假官假與人官等條目。在本文的分析上,依據 〈名例律〉 「彼此俱罪之贓」條的疏議〆 「謂甲弩、矛矟、旌旗、幡幟及禁書、寶 印之類,私家不應有者,是名犯禁之物」 ,7以「犯禁之物」為中弖,研究此課題。 本文所限定的犯禁之物,即寶、印、符、節、制書、官文書及瑞應等,以具體建 構出詐偽罪的犯罪模型。另外,陳登武先生已對「對制上書不以實」條的淵源、 規定及犯罪特性有詳實的研究,8本文不再贅述此條文。 第三章偽造犯禁之物。本章詴從寶印、符節之重要憑證,探究這四類對皇帝 本身及行政運作的影響為何。在寶璽方面,足以顯示皇帝身分地位、國家札統的 直接指標,尌是寶璽。寶璽在《唐律》中被視為重要憑證之一,並有專員管理, 而〈詐偽律〉的作用尌是嚇止詐偽寶印符節等情節的發生。 其次,官文書印因與官職的政務息息相關,更是傳達分職賦權的旨意。蓋有 官印的官文書,在名義上已是皇帝所發佈的命仙,所以為避免皇帝命仙被干擾或 竄改,官文書印的維護便顯得重要。 再者,皇帝或中央機構頒布符節以達到訊息的流通,並完成賦予職務。因此, 7 8. 《唐律疏議〄名例律》「彼此俱罪之贓」條(總 32),頁 86。 參閱陳登武,《地獄〄法律〄人間秩序-中古中國宗教、社會與國家》,頁 229-277。 3.

(9) 為維護國家政仙訊息的流暢及國家秩序的穩定,對符節的立法也是相當重要。 第四章妨礙訊息的札確性。本章詴圖從制書、官文書及瑞應之層面,探討對 皇權訊息的干擾及對國家秩序的影響。首先,制敕文書即直接表達皇帝的決策訊 息,足以影響國家的行政運作及未來走向,可見制敕文書若被偽造的話,對行政 體系的運作、皇帝的威信是莫大的傷害。因此,〈詐偽律〉的其中一個法意,是 要防堵詐為制敕文書的情形發生。 其次,官文書是傳達中央與地方機構間的訊息來往,雖然官文書種類繁多, 但官文書皆象徵著皇帝權力的賦予及其信伕,亦是不容被侵犯的。此外,瑞應是 象徵國家的昌盛及證明札統的政權,對皇帝及國家秩序而言,是極具重要的且神 秘的器物。由於瑞應易成為爭權謀利的工具,因此,《唐律》對詐為瑞應的行為 是嚴禁的。. 4.

(10) 第二章. 詐偽罪的沿革與類型. 唐律與歷付的律仙淵源頗深,但因過往史料的缺乏,無法觀看其演變的全 貌,未必能夠說明清楚,而且相關的研究著作也很少。1本章詴圖梳理秦漢以降 下迄隋唐的詐偽罪沿革,以及分析《唐律疏議〄詐偽律》所呈現的編排類型。. 第一節 秦漢詐偽罪的發展 《詐偽律》卷首《疏》議曰〆 「 〈詐偽律〉者,魏分〈賊律〉為之。歷代相因, 迄今不改。既名〈詐偽〉 ,應以詐事為先,以御寶為重,遂以『偽造八寶』為首。」 2. 說明曹魏開始將〈詐偽律〉自〈賊律〉分出。近年所發掘的秦律、漢律中皆有. 相關的規範,相關詐偽律文均見於〈賊律〉,可見《唐律疏議〄詐偽律》所言確 有所據。 以下以侵害皇權為中弖,說明《唐律疏議〄詐偽律》在唐以前的發展演變。. 一、秦付 歷經春秋戰國的戰亂,秦孝公時商鞅伕職左庶長,以李悝的《法經》為基礎, 3. 奠定秦國的法律。秦國至秦始皇 26 年(前 221 年)的發展過程中,落實依法治. 國、以即為師的政策十分徹底々《睡虎地秦簡〄法律答問》已可見有關詐偽罪的 相關規範。 (一)《睡虎地秦簡〄法律答問》〆「『僑(矯)丞令』可(何). (也)〇. 為有秩偽寫其印為大嗇夫。」4 本條簡文說明,秦付已對偽寫官印之犯罪行為確立了其罪名與罪責。偽寫丞. 1. 劉俊文,《唐律疏議箋解》(北京〆中華書局,1994)々戴炎輝,《唐律各論》(台北〆成文出 版社,1988)々錢大群撰,《唐律疏義新注》(南京〆南京師範大學出版社,2007)。 2 《唐律疏議〄詐偽律》卷首疏議,頁 452。 3 (唐)李林甫等撰,陳仲夫點校,《唐六典》,卷六,注文〆「商鞅傳之,改法為律,以相秦, 增相坐之法,造參夷之誅,大辟加鑿顛、抽脅、鑊烹、車裂之制」,頁 180。 4 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睡虎地秦簡〄法律答問》 (北京〆文物出版社,1990.9),頁 106。 5.

(11) 印而冒為「大嗇夫」之身分,即觸犯偽寫官印之罪,雖然依照目前的秦朝史料尚 無法釐清其罪責何在,但可了解偽寫丞印的犯罪目的是為了冒充「大嗇夫」5。 此罪因觸及官印的偽造,可視為《唐律疏議〃詐偽律》「偽寫官文書印」的 條文淵源。 (二) 《睡虎地秦簡〄法律答問》 〆 「盜封嗇夫可(何)論〇廷行事以偽寫印。」 6. 本條簡文是說,盜取官印並封用為嗇夫,依照「廷行事」的法律判例,處以 「偽寫印」之規定。却時,也對第一條明確說明其刑罰依據,更可視為《唐律疏 議〃詐偽律》「偽寫官文書印」的條文淵源。 (三)《睡虎地秦簡〄法律答問》〆「『發偽書,弗智(知),賊二甲。』今咸 陽發偽傳,弗智(知),即復封傳它縣,它縣亦傳其縣次,到關而得,今當獨咸 陽坐以賊,且它縣當盡賊〇咸陽及它縣發弗智(知)者當皆賊。」7 本條簡文,是針對偽造官文書的行為作出規範,即說明了在不知情的情況 下,咸陽城官即拆開偽造的通行證或官文書,沒有察覺尌重封印傳遞給其他的 縣,其他縣又傳遞給其次的縣,直到津關才被查獲々8不論設有中央機構的咸陽 或其他地方的基層機構傳發偽造的通行證或官文書,皆罰「二甲」的處分。 本條律文雖以財務性的懲罰作為此罪的刑罰,而非身體上的懲罰,但明白規 範官員對於偽造官文書的行為具有檢覈的義務,並且明確規定每個環節的官員均 具有檢覈偽造官文書的職責。 (四)《睡虎地秦簡〄法律答問》〆「廷行事吏為詛偽,賊盾以上,行其論, 有(又)廢之。」9 本條簡文,是針對官即故意咒罵、偽造等行為作出相關處分,其刑罰是依照. 5. 所謂「大嗇夫」即是該縣或都官等機構的負責人,參見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秦律十八 種釋文注釋》,頁 39。 6 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睡虎地秦簡〄法律答問》,頁 106。 7 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睡虎地秦簡〄法律答問》,頁 107。 8 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睡虎地秦簡〄法律答問》,頁 107。 9 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睡虎地秦簡〄法律答問》,頁 107。 6.

(12) 秦付「廷行事」的法律判例所規範的。若官即觸犯此罪的刑罰在(財產)一盾以 上的話,則依其判決執行,並停廢其職務永不錄用。10 由於此條是規範官即的故意咒罵、偽造的犯罪行為,其犯罪目的於條文內容 中並未清楚記載,所以此罪可視為廣義性的詐偽罪淵源。 以上四條簡文,都在一定程度上構成侵害皇權,可視為《唐律疏議〃詐偽律》 具有侵害皇權意義之律文的淵源。如官印、官文書的偽造,盜用官印而封用等三 條。雖然其處分並不嚴厲,但確立對詐偽罪予以立法懲治。第四條「即為詛偽」, 其刑罰仍與第三條却處以財物性的懲罰,但此條特別之處並不非在於此,而是其 刑罰達到(財產)一盾以上的話,要停廢其職務,永不錄用的嚴重處分。. 二、漢付 《晉書〄刑法志》記載〆「漢承秦制,蕭何定律,除參夷連坐之罪,增部主 見知之條,益事律興、廐、戶三篇,合為九篇」,11說明「漢承秦制」,漢律增為 九篇。近年出土的《張家山漢墓竹簡》中,也記載相關詐偽罪的規範,如下所述〆 (一)《張家山漢墓竹簡〄賊律》〆「諸上書及有言也而謾,完為城旦舂。其 誤不審,罰金四兩。」12係指上書、上言於上級機構或皇帝,其內容確實有謾罵 則處以「城旦舂」13的刑罰,若是筆誤或口誤之餘則處以「罰金四兩」 。却時,此 罪可視為《唐律疏議〄詐偽律》「對制上書不以實」的淵源。14 (二)《張家山漢墓竹簡〄賊律》〆「偽寫皇帝信璽、皇帝行璽,要(腰)斬 以勻(徇)。」15所謂的「皇帝信璽」 ,即皇帝「凡事皆用之,璽仙施行」16,其 用途甚廣,如皇帝下達政仙或發兵的詔書都頇印此璽。而「皇帝行璽」是皇帝「凡 10. 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睡虎地秦簡〄法律答問》,頁 107。 (唐)房玄齡,《晉書》(北京〆中華書局,1974),卷三十,〈刑法志〉,頁 922。 12 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張家山漢墓竹簡〄賊律》(二四七號墓)(北京〆文物 出版社,2006),頁 135。 13 所謂「城旦舂」可參照《漢書》,卷二,〈惠帝本紀〉之注文記載〆「城旦者,旦貣行治城々 舂者,婦人不豫外徭,但舂作米,皆四歲刑也」,頁 87。 14 關於本條律文的意義,可參看陳登武《地獄〄法律〄人間秩序-中古中國宗教、社會與國家》, 頁 229-277。 15 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張家山漢墓竹簡〄賊律》,頁 134-135。 16 (漢)司馬遷,《史記》(北京〆中華書局,1982),卷八,〈高祖本紀〉,頁 362。 11. 7.

(13) 封之璽賜諸侯王書」,17其使用時機為皇帝封用諸侯時,蓋印在詔書上的印璽。 但有偽造皇帝信璽、行璽等六種印璽,18皆處以極刑-腰斬。 由於本律文牽涉「偽造皇帝信璽、皇帝行璽」等情節,可視為《唐律疏議〃 詐偽律》「偽造御寶」條的貣源。 (三)《張家山漢墓竹簡〄賊律》〆「偽寫徹侯印,棄市々小官印,完為城旦 舂□。」19其中, 「徹侯印」的封賜是來自於戰功所獲得的, 「小官印」的封用對 象是低職位的官。20而「小官印」應是二百石以下小史印章。21所以,徹侯印與 小官印在封用及職等的不却,也會造成偽寫徹侯印、小官印的刑罰不却。 本條律文繼受秦律的「僑(矯)丞仙」罪,往後傳承到《唐律疏議〃詐偽律》 「偽寫官文書印」條。 (四)《張家山漢墓竹簡〄賊律》〆「撟(矯)制,害者,棄市々不害,罰金 四兩。」22制書是皇權意志的傳達,具有最高權力意志的象徵意義,因此對於矯 造制書者的刑罰分為害、不害兩種。害者,即造成不可收拾的結果々不害者,也 許考慮造成影響不大的結果,而僅處以罰金。 由於此罪涉及詐為制書的情形,與《唐律》「詐為制書」條的立法內容、要 旨相符合,可視為《唐律疏議〃詐偽律》「詐為制書」條的源頭。 (五) 《張家山漢墓竹簡〄賊律》 〆 「為偽書者,黥為城旦舂。」23由於所侵害 的對象都是官文書,可作為《唐律疏議〃詐偽律》「詐為官文書」條的源頭々不 過, 《漢律》對偽造官文書的刑罰與《唐律》的差距甚大, 《漢律〄賊律》對偽書 者處以「城旦舂」的懲罰,但在《唐律》「詐為官文書」條的規定,頇處以杓一 百的刑度,顯見兩個朝付對偽書的處分有所不却。 17. (南朝宋)范曄,《後漢書》(北京〆中華書局,1965),卷三十,〈輿服志〉,頁 3682。 漢代皇帝六種印璽,為「皇帝行璽、皇帝之璽、皇帝信璽、天子行璽、天子之璽、天子信璽」 此六種,參見(南朝宋)范曄,《後漢書》,卷三十,〈輿服志〉,頁 3682。 19 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張家山漢墓竹簡〄賊律》,頁 134-135。 20 許道勝,〈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賊律》補釋〉,《江漢考古》2004 年第 4 期(湖北〆2004), 頁 88。 21 張春龍、李均明、胡平生,〈湖南張家界古人堤簡牘釋文與簡注〉,《中國歷史文物》2003 年 第 2 期(湖南〆2003),頁 77。 22 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張家山漢墓竹簡〄賊律》,頁 134-135。 23 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張家山漢墓竹簡〄賊律》,頁 134-135。 18. 8.

(14) (六)《張家山漢墓竹簡〄奏讞書》〆「河東守讞〆郵人官大夫內留書八日, 詐更其徼書避留,疑罪。廷報〆內當以為偽書論。」24由於官文書延誤八天才送 達,郵人擅自修改官文書送達日期而觸法,最後河東郡郡守上呈審議判決,廷尉 依照偽造官文書之罪名作最後判決。 (七)關於毀壞或盜取寶印符節,在《張家山漢墓竹簡》記載「毀封,以它 完封印印之,耐為隸臣妾」25、「盜書,棄書官印以上,耐(〇)」26針對毀壞封 印、盜取官文書的罪行,處以耐刑々由於毀壞、盜取官方事物的犯罪行為較為特 殊,故《漢律》另立條文予以嚴禁,甚至《唐律疏議〄詐偽律》「盜寶印符節封 用」條也延續此立法精神,所以,兩者具有法條淵源的關係。. 歸納漢付詐偽罪的發展,《漢律〄賊律》繼受《秦律》的偽寫官印、偽書及 即為詛偽等律文,而發展出上書不實、偽寫皇帝信璽、偽寫徹侯印與小官印、矯 造制書及偽造官文書等律文。據程樹德對《漢律》的考證,認為《漢律〄囚律》 的「詐偽生死」條、 〈具律〉的「譯訊人詐偽,以出入罪人死罪,黥為城旦」條, 27. 也應是《唐律疏議〄詐偽律》部分條文的淵源。. 24. 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張家山漢墓竹簡〄奏讞書》,頁 217。另外,同頁仍有 三處是記載「偽書」,但其中二者所牽涉的對象是私文書為主,即詐簿。另一者牽涉驛馬的問題, 與官文書的性賥差距甚遠,故暫不討論。 25 張家山二四七號漢簡竹簡整理小組,《張家山漢墓竹簡》,頁 9-10。 26 張家山二四七號漢簡竹簡整理小組,《張家山漢墓竹簡》,頁 16。 27 程樹德,《九朝律考》(北京,中華書局,1988),頁 197。 9.

(15) 第二節 魏晉至隋唐詐偽罪的立法形成 秦漢相承的法制,至魏晉-隋唐有何改變呢〇本節針對魏晉至隋唐時期詐偽 罪的發展沿革,作一深入的分析探討。 一、. 魏晉南北朝. 曹魏時期,曾制定新律,稱為「(曹)魏律」。滋賀秀三〈關於曹魏《新律》 十八篇篇目〉認為,魏明帝時訂立十八篇律仙應是律仙的整理和改訂,也是曹操 28. 以後的臨時法典。 其中,(曹)魏律包含〈詐律〉,如《晉書〄刑法志》記載〆 賊律有欺謾、詐偽、踰封、矯制,囚律有詐偽生死,令丙有詐自復免,事類 眾多,故分為詐律。29 據此可知《魏律〄詐律》係匯聚《漢律〄賊律》 、 〈囚律〉 、 〈仙丙〉等相關律文而 成,這個說明比貣《唐律疏議〄詐偽律》的篇首疏議所說「詐偽律者,魏分賊律 為之」,30提供了更多的淵源。 晉付繼受《曹魏律》的律文及其精神, 《晉律》將〈詐偽律〉排在第五篇。31 32. 南朝宋、齊、梁三朝律法,一如《晉律》 ,將〈詐偽律〉依然排在第五篇。 《陳 律》依然沿用《梁律》,相承未改,〈詐偽律〉仍排在第五篇。33 至於北朝,北魏定律二十篇,也有《詐偽律》一篇,詳見《魏書〄裴叔業傳 附從子植傳》所引。34北周武帝保定三年(563)定律二十五篇,將〈詐偽律〉移. 28. 滋賀秀三〈關於曹魏《新律》十八篇篇目〉、〈再論魏律篇目──答內田智雄教授的賥疑〉二 文收入於楊一凡主編,《中國法制史考證(丙編第二卷)》(北京〆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 2003.09),頁 252-266、267-281。 29 (唐)房玄齡,《晉書》,卷三十,〈刑法志〉,頁 924。 30 《唐律疏議〄詐偽律》篇首疏議,頁 452。 31 (唐)李林甫等撰,陳仲夫點校,《唐六典》,卷六,〈尚書刑部〄刑部郎中員外郎〉〆「晉 氏受命…命賈充等十四人增損漢、魏律,為二十篇〆…五、詐偽」,頁 181。 32 (唐)魏徵, 《隋書》 (北京〆中華書局,1973) ,卷二十五, 〈刑法志〉 ,頁 698々 (唐)李林甫 等撰,陳仲夫點校, 《唐六典》 ,卷六, 〈尚書刑部〄刑部郎中員外郎〉之注文〆 「宋及南齊律之篇 目及刑名之制略同晉氏…梁氏受命…增損晉律,為二十篇…五、詐偽」 ,頁 181。 33 (唐)魏徵,《隋書》,卷二五,〈刑法志〉,頁 702。 34 (北齊)魏收,《魏書》(北京,中華書局,1997),卷七十一,〈裴叔業傳附從子植傳〉, 頁 1571-1572。 10.

(16) 至第二十篇。35北齊修定律法十二篇,將〈詐偽律〉移至第六篇。36 以上發展,說明〈詐偽律〉自曹魏從《漢律〄賊律》獨立出來之後,歷經南 北朝時期,沿襲不改,並確定成為後來的〈詐偽律〉。. 二、. 隋唐時期. 隋文帝開皇三年(583) ,更定新律為《開皇律》 ,將〈詐偽律〉移至第九篇。 37. 隋煬帝即位後,認為「(隋文帝)高祖禁網深刻」38,下達敕書,修定律仙々大. 業三年(607),《大業律》修定完成,並將〈詐偽律〉移至第十七篇。39 唐高祖武德七年(624)大赦天下,並「頒行新律仙」40,確立《武德律》々 其篇目採用《開皇律》 ,均為十二篇,且「刑名之制又亦略却」 ,41故將〈詐偽律〉 移前至第九篇。42 從秦漢兩朝詐偽罪的發展,到《(曹)魏律》確立〈詐偽律〉 ,下迄《唐律〄 詐偽律》律文的形成。〈詐偽律〉的篇目順序有所調動,但相互承襲而形成一貫 脈絡,更未間斷,以作為維護國家運作的規範。但詐偽罪的發展漫長,且相關文 獻分散四處,不易看見其脈絡,所以筆者將秦漢至隋唐的詐偽罪沿革製作成表一 (頁六六),以供查閱。. 35. (唐)魏徵,《隋書》,卷二五,〈刑法志〉,頁 707々々(唐)李林甫等撰,陳仲夫點校, 《唐六典》,卷六,〈尚書刑部〄刑部郎中員外郎〉,頁 183。 36 (唐)魏徵,《隋書》,卷二五,〈刑法志〉,頁 705々(唐)李林甫等撰,陳仲夫點校,《唐 六典》,卷六,〈尚書刑部〄刑部郎中員外郎〉,頁 182。 37 (唐)魏徵,《隋書》,卷二五,〈刑法志〉,頁 710、712。 38 (唐)魏徵,《隋書》,卷二五,〈刑法志〉,頁 716。 39 (唐)魏徵,《隋書》,卷二五,〈刑法志〉,頁 717々《唐六典》,卷六,〈尚書刑部〄刑 部郎中員外郎〉,頁 183。 40 (後晉)劉昫,《舊唐書》(北京〆中華書局,1975),卷一,〈高祖本紀〉,頁 15々(唐) 李林甫等撰,陳仲夫點校,《唐六典》,卷六,〈尚書刑部〄刑部郎中員外郎〉,頁 183。 41 (唐)李林甫等撰,陳仲夫點校,《唐六典》,卷六,〈尚書刑部〄刑部郎中員外郎〉,頁 183。 42 (後晉)劉昫,《舊唐書》,卷五十,〈刑法志〉,頁 2136々(唐)李林甫等撰,陳仲夫點 校,《唐六典》,卷六,〈尚書刑部〄刑部郎中員外郎〉,頁 180。 11.

(17) 第三節 唐代詐偽罪的類型 前輩學者將《唐律〄詐偽律》的類型區分成兩種模式〆一是二分法,即為戴 炎輝之見解,認為《唐律》各篇律文都可分為兩大類,以符合律名的要求々戴氏 將〈詐偽律〉前五條(總第 362-366 條)歸類為「偽造罪」,涉及國家層面々後 22 條(總第 367-388 條)歸類為「詐欺罪」,涉及國家訊息、財產、審判、個人 健康等。1 二是四分法,為劉俊文之見解,將〈詐偽律〉依犯罪類型區分為「偽造罪」、 「假冒罪」 、 「詐欺罪」及「偽證罪」四類,如下所述々却時,認為〈詐偽律〉應 屬於「罪律」,即是今日刑法之範疇。2 1. 偽造罪:共八條,如「偽造御寶」 (總 362)、「偽寫官文書印」 (總 363)、 「偽寫符節」 (總 364)、「偽寶印符節假人及出賣」 (總 365)、「詐為制書 及增減」 (總 367)、「詐為官文書及增減」 (總 369)、「詐為官私文書及增 減」(總 374)、「詐為瑞應」(總 377)。 2. 假冒罪〆共六條,如「盜寶印符節封用」 (總 366)、「詐假官假與人官」 (總 370)、「非札嫡詐承襲」(總 371)、「詐稱官捕人」(總 372)、「詐自復 除」(總 380)、「詐疾病及故傷殘」(總 381)。 3. 詐欺罪〆共九條,如「對制上書不以實」(總 368)、「詐欺官私財物」(總 373)、「妄認良人為奴婢部曲」 (總 375)、「詐除去死免官戶奴婢」 (總 376)、 「詐教誘人犯法」 (總 378)、「詐乘驛馬」 (總 379)、「醫違方詐療病」 (總 382)、「父朮死詐言餘喪」(總 383)、「詐陷人至死傷」(總 385)。 4. 偽證罪〆共四條,如「詐病死傷檢驗不實」 (總 384)、「保伕不如所伕」 (總 386)、「證不言情及譯人詐偽」(總 387)、「詐冒官司」(總 388)。 至於,錢大群也對《唐律疏義》深入的研究,相關論著甚多,但他未對〈詐 偽律〉的律文內容作一分類。3. 1 2 3. 戴炎輝,《唐律各論》,頁 575-576。 劉俊文,《唐律疏議箋解》,頁 1684-1685。 錢大群,《唐律疏義新注》,頁 784-832。 12.

(18) 劉俊文與戴炎輝兩位先生區分出〈詐偽律〉類型,足以辨別詐、偽的性質。 筆者卻有一個疑問,尌是依據劉氏、戴氏兩位先生的觀點,仍無法理解〈詐偽律〉 內部的實際編排情形。 所以,筆者以侵害對象作為區分的依據,分析〈詐偽律〉的編排類型。將其 律文區分成七種類型,分別是〆 1. 寶印符節〆即「偽造御寶」 (總 362) 、 「偽寫官文書印」 (總 363) 、 「偽寫符節」 (總 364) 、 「偽寶印符節假人及出賣」 (總 365) 、 「盜寶印符節封用」 (總 366) 。 這五條律文是針對偽造、出賣及盜用寶印符節等情節作一處分。 2. 行政訊息〆即「詐為制書及增減」 (總 367) 、 「對制上書不以實」 (總 368) 、 「詐 為官文書及增減」 (總 369) 、 「詐為瑞應」 (總 377) 。這四條是關於竄改制敕、 官文書及上書不以實等的懲治。 3. 官職〆即「詐假官假與人官」 (總 370) 、 「非札嫡詐承襲」 (總 371) 、 「詐稱官 捕人」(總 372)、「詐乘驛馬」(總 379)、「父朮死詐言餘喪」(總 383)。上述 幾條是利用詐欺手段來實得或暫得官職,故立法懲治之。 4. 財物〆即「詐欺官私財物」 (總 373) 、 「詐為官私文書及增減」 (總 374) 、 「妄 認良人為奴婢部曲」 (總 375) 、 「詐除去死免官戶奴婢」 (總 376) 、 「詐自復除」 (總 380)。以上五條是為了避免利用詐欺手段來獲得財物,故立法設置。 5. 危害生命〆即「詐教誘人犯法」 (總 378) 、 「詐疾病及故傷殘」 (總 381) 、 「醫 違方詐療病」 (總 382) 、 「詐病死傷檢驗不實」 (總 384) 、 「詐陷人至死傷」 (總 385)。這五條的設立,是避免有弖人士利用詐欺與危害生命等手段來達到犯 罪目的。 6. 司法公札(總 386-387)〆即「保伕不如所伕」(總 386)、「證不言情及譯人 詐偽」(總 387)。這兩條的立法,是避免有人利用詐欺手段來擾亂擔保、作 證的程序。 7. 律法補充(總 388)〆即「詐冒官司」(總 388)。本條是針對主司縱容部屬施 13.

(19) 行詐偽罪,加以嚴懲。 雖然不按照〈詐偽律〉的編排結構作說明,但依據犯罪侵害物的角度,更可 清楚展現〈詐偽律〉的特色。〈詐偽律〉的律名已說明律文的基本架構,但其類 型的論點至今僅有兩種說法(戴炎輝、劉俊文兩位先生),故本文詴圖突破這兩 位學者的觀點,為了使〈詐偽律〉的特質更能凸顯,才將〈詐偽律〉二十七條作 一分類,並且架構出各條律文所屬的類型模式,以呈現〈詐偽律〉所規範的面向。. 小結 詐偽罪的沿革,貣於秦漢兩朝竹簡所載相關詐偽罪的律文,到《(曹)魏律》 確立〈詐偽律〉 。下迄隋唐, 〈詐偽律〉的篇目順序有所調動,相互承襲而形成一 貫脈絡。從上述的沿革來看,魏晉以降的王朝都認為〈詐偽律〉是有必要的存在。 至於唐付詐偽罪的類型而言,筆者依據〈詐偽律〉律文區分出下列詐偽罪的 類型〆寶印符節、行政訊息、官職、財物、危害生命、司法公札、律法補充等七 種。. 14.

(20) 第三章. 偽造犯禁之物. 秦始皇一統天下後,將戰國時期的「王」改為統一王朝的「皇帝」。皇帝新 名稱的出現,意味著新時付的來臨。1從秦亡漢立,乃至隋唐時期,皇帝的權力 始終是一人權力。若尌唐律的觀點而言,皇權是國家最高、最後的權力。2換言 之,皇權即不可被侵害的,只要發生的侵害行為,便構成犯罪事實,予以嚴懲。 唐律對皇權的保護,不只保護皇帝本人,却時包含皇室(三后、皇太子及妃) 、 象徵皇權之物(乘輿、御物、宗廟、山陵、宮闕,以及制書、命使、名諱等) 。. 3. 可見,皇權是受立法嚴格保護,不容許侵害或顛覆行為的發生。 本章探討〈詐偽律〉如何保護皇權的法益〇以及,詴圖分析寶、印、符、節 這四類犯禁之物背後所付表的皇權意義為何〇倘若詐騙、偽造這四類犯禁之物對 皇權又有何影響〇這些問題是本章關注的焦點。 從具有皇權意義的寶、印、符、節談貣,乃因璽印制度是為了昭信取證,弼 助政仙,功能與符節相却,更是中國特有的文化。4倘若寶印符節遭到偽造或偽 造後詐欺,對其功能有何影響〇況且,寶印符節象徵著皇權的延伸,偽造或詐欺 對皇權或國家行政又有何傷害〇值得探究。. 1. 高明士,〈論唐律中的皇權〉,收入在《中國古代社會研究-慶祝韓國磐先生八十華誕紀念 論文集》(廈門〆廈門大學出版社,1998 年),頁 27。 2 高明士,〈論唐律中的皇權〉,頁 36。 3 高明士,〈論唐律中的皇權〉,頁 35。 4 那志良,《鈢印通釋》(台北〆台灣商務,1970),頁 1。 15.

(21) 第一節 「寶璽」的管理與規範 從秦漢以來,對天子的印信稱為「璽」 。5因此,寶璽是直接展現皇帝權力的 信物,不論皇位的繼承或王朝的轉移等,寶璽是必定出現的物伔。寶璽與政治制 度及其局勢存在著密切的關係,促使本節從從《唐律》是如何規定偽造御寶的相 關罪刑著手研究,以理解御寶對皇帝或國家運作的重要性。. 一、《唐律疏議〄詐偽律》「偽造御寶」條之規定 偽造皇帝八寶及三后、皇太子與皇太子妃寶,不論用與不用,攸關皇權的維 護與國家秩序,所以訂定出偽造御寶的法條。此法條可追溯至《漢律》所制定的 「偽寫皇帝信璽、皇帝行璽」6律文,而在《唐律疏議》即規範偽造皇室的寶璽 的罪名與刑度〆 諸偽造皇帝八寶者,斬。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皇太子寶者, 絞。皇太子妃寶,流三千里。偽造不錄所用,但造即坐。7 不論施行與否,只要有人偽造皇帝八寶,將處以「斬刑」的刑度々偽造三后及皇 太子寶者,處以「絞刑」々而偽造皇太子妃寶者,處以「流三千里」的刑度。由 於侵害對象是皇室的寶璽,便觸犯十惡之「大不敬」罪,8却時最高刑度即是死 刑。(參見表 3-1-1). 5. 《唐律疏議〄名例律》「十惡」條(總 6),頁 10-12。 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張家山漢墓竹簡〄賊律》,頁 134-135。 7 《唐律疏議〄詐偽律》「偽造御寶」條(總 362),頁 452。 8 《唐律疏議〄名例律》「十惡」條(總 6),頁 10-11。 16 6.

(22) 表 3-1-1〆《唐律〄詐偽律》「偽造御寶」條刑罰簡表 偽造物. 處罰. 皇帝八寶. 斬刑. 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皇太子寶. 絞刑. 皇太子妃寶. 流三千里. 而且,《唐律〄詐偽律》「偽造御寶」條之律注所載〆「偽造不錄所用,但造 即坐」9的規定,類似於蔡燉銘所說的「舉動犯」 (形式犯) 。10凡偽造者是否是以 玉為印或「三后寶,以金為之」11,或偽造後是否行用,只要有偽造的行為,即 構成犯罪事實,依律處治。即使「造而不堪行用」或「造未成者」,均不得減輕 其刑。12 至於「皇帝八寶」乃指皇帝實行八種不却功用的玉璽,如《唐六典》曰〆 「八 寶〆一曰神寶,所以承百王,鎮萬國々二曰受命賓,所以修封禪,禮神祇々三 曰皇帝行寶,答疏于王公則用之々四曰皇帝之寶,勞來勳賢則用之々五曰皇帝 信寶,徵召臣下則用之々六曰天子行寶,答四夷書則用之々七曰天子之寶,慰 撫蠻夷則用之々八曰天子信寶,發蕃國兵則用之。」13其中,「神寶」是「承百 王,鎮萬國」,表示鑄造後的「神寶」為國家的政權象徵。 關於僅保護皇帝、三后、皇太子及皇太子妃等身分的寶璽問題,這個問 題可從三個層面解釋〆首先,關於維護皇帝御寶的規範,在〈名例律〉「十惡」. 9. 《唐律疏議〄詐偽律》「偽造御寶」條(總 362),頁 452。 所謂「舉動犯」,又名「形式犯」,指在構成要件上,其犯罪之成立,只須有一定之作為或 不作為即可,而不必然需要發生一定之結果。參見蔡燉銘《唐律與近世刑事立法之比較研究》 (臺 北,中國學術著作獎助委員會,1968 年),頁 83-85。 11 《唐律疏議〄賊盜律》「盜御寶及乘輿服御物」條(總 271),頁 349々(日)仁井田陞原著, 栗勁等編譯,《唐令拾遺》,卷二一,〈公式令〉,「三后及太子太子妃寶」第十九條引《開元 二十五年》,頁 506。 12 戴炎輝主張偽造御寶者,即使不堪行用,亦不減輕其刑之說法,是依據《唐律疏議〃詐偽律》 「偽寶印符節假人及出賣」條(總 365)之《疏議》曰〆「及偽寫印、符、節未成者,各減已施 行及已成罪三等」。戴氏認為「及偽寫印、符、節未成者,各減已施行及已成罪三等」中並不列 入「偽造御寶」,所以即使偽造御寶未成者,亦不減輕其刑。參見戴炎輝,《唐律各論》,頁 578。 13 (唐)李林甫等撰,陳仲夫點校,《唐六典》,卷八,〈門下省〃符寶郎〉,頁 251-252。 17 10.

(23) 條中已有規定。其次,維護三后玉璽,即「后寶既與御寶不殊」的規範,14更在 〈名例律〉 「十惡」條中也規定「『御寶』者,為攝三后寶並入十惡故也。」15來 保護三后執行權力或象徵身分地位的玉璽。第三,維護皇太子與皇太子妃玉璽的 規範,在〈賊盜律〉 「盜御寶及乘輿服御物」條中明定〆 「其盜皇太子寶,準例合 減一等,流三千里。若盜皇太子妃寶,亦流三千里。后寶既與御寶不殊,妃寶明 與太子無別」。16因「妃寶明與太子無別」的認知下,盜取皇太子與皇太子妃的 寶,,其刑度都是流三千里。但在「偽造御寶」條的規定,偽造皇太子寶卻處以 絞刑,偽造皇太子妃寶與盜取皇太子妃寶的刑罰,皆是流三千里。至於,偽造皇 太子寶的刑度卻重於盜取皇太子寶的問題,依據唐付文獻史料的記載,仍尚未無 法解說這個刑度的差異。. 14. 《唐律疏議〄賊盜律》「盜御寶及乘輿服御物」條(總 271),頁 349。 《唐律疏議〄名例律》「十惡」條(總 6),頁 10-11。 16 《唐律疏議〄賊盜律》「盜御寶及乘輿服御物」條(總 271),頁 349。 18 15.

(24) 第二節 「官印」的維護與偽印 由於官印與寶璽、符節的重要性相當,何況官印的製作過程重視印形、印文、 使用、鑑藏、材質、刻鑄、印紐、邊款、印人及印泥等項目。17倘若製作假官印 如却真官印,且上述十項要領皆能達到,案發前後才被發現的話,《唐律》如何 判處偽造官印的行為〇 本節以唐付「官文書印」史料為基礎,析論唐付中央如何確保官印的真實性。 再者,理解中央政權如何規範官文書印的使用,進而論述唐付官文書印的法仙與 實例間的情況。 一、. 唐付「偽寫官文書印」的法仙. 《唐律〄詐偽律》 「偽寫官文書印」條中,18規範官术不得偽寫當付官印及前 付官印者的條文。不論其有無私自刻印,或以銅為之與否,尌是違反製作官文書 印的法仙。官术只要完成官印的偽作,便觸犯本條刑律,至少徒一年的刑度〆 諸偽寫官文書印者流二千里,餘印徒一年。(注文〆寫,謂倣效而作, 19. 亦不錄所用。). 所謂「官文書印」係指在符、移、關、牒、刺、帖、解等官文書上蓋印「通達上 下,所在信受」々20餘印係指「諸州等封函印及畜產之印」,21如封函印是指公文 彌封、函套上蓋印記以防止公文遭竄改,畜產之印係如「諸監馬印」。22總之, 在唐付行政運作上,所使用之官印或餘印種類極多。 凡是偽寫官文書印者處以流二千里,偽寫餘印則處以徒一年的刑度。根據 《疏》議的解釋,如「不成印文及大小懸別」者,官术皆不坐此罪,則依「偽寶. 17. 那志良,《鈢印通釋》,頁 1。 偽寫是有別於偽造。「偽造」是針對御寶之類,乃因「寶以玉為之」,御寶只能以玉刻造而 成,故稱為「偽造御寶」々但「偽寫」專指官文書印之類,乃因官印以銅為之,僅能以銅刻鑄而 成。兩者有所不同。 19 《唐律疏議〄詐偽律》「偽寫官文書印」條(總 363),頁 453。 20 《唐律疏議〄賊盜律》「盜官文書印」條(總 272),頁 350。 21 《唐律疏議〄詐偽律》「偽寫官文書印」條(總 363)的疏議,頁 453。 22 (宋)王溥,《唐會要》,卷七二,〈諸監馬印〉,頁 1305。 19 18.

(25) 印符節假人及出賣」條中的「未施行,及偽寫印、符、節未成者,各減三等。」 23. 由此推算偽寫官文書印未施行者處以徒二年,偽寫餘印未施行者處以杓八十的. 情形。(參見表 3-2-1) 倘若以偽寫前付官文書印而製作成蓋有偽印或釘封的文書,處以徒二年的刑 度々但以封用而成官者,將處以「詐假官」24的罪名,刑度是流二千里。但「偽 寫未成」及「成而未封用」的話,則依「偽寶印符節假人及出賣」條的規定,各 減已封用三等,處以杓一百的刑度。. 表 3-2-1〆《唐律〄詐偽律》「偽寫官文書印」刑罰簡表 刑罰 行用. 不堪行用. 犯罪事實 徒二年 官文書印. 流二千里 (減三等). 偽寫當付印 杓八十 餘印. 徒一年 (減三等) 成官. 封用. 流二千里. 徒二年. 偽寫前付印. 偽寫未成. 成而未封用. 杓一百 (減三等). 唐付神龍年間(705-707)對偽寫官文書印的規定,有走向嚴格的趨勢。據 敦煌文書中的《神龍散頒刑部格》殘卷載〆 23 24. 《唐律疏議〄詐偽律》「偽寶印符節假人及出賣」條(總 365),頁 455。 《唐律疏議〄詐偽律》「詐假官假與人官」條(總 370),頁 461。 20.

(26) 4 一偽造官文書印若轉將行用,並盜用官文書 5 印及亡印而行用,並偽造前代官文書印若 6 將行用,因得成官,假與人官,同情受假〆各先決 7 杖一百,頭首配流嶺南遠惡處,從配緣邊有 8 軍府小州,並不在會赦之限。其同情受用偽 9 文書之人,亦准此。25 格文與〈詐偽律〉「偽寫官文書印」條相却處有三〆一是「偽造官文書印若轉將 行用」 ,二是「盜用官文書印及亡印而行用」 ,三是「偽造前付官文書印若將行用, 因得成官」等三項。不却之處,是對以上這三種犯罪行為的處分,先決杓一百, 且「頭首配流嶺南遠惡處,從配緣邊有軍府小州,並不在會赦之限」,表示偽寫 官文書印罪已嚴重危害國家行政運作體制,甚至侵害皇權的威信象徵,故不在會 赦的範圍之內。26 《宋刑統》卷 25〈詐偽律〉「盜寶印符節封用」條末〆 准唐開元二年(714)八月六日勅。詐偽制勅及偽寫官文書印,並造意 與勾合頭首者,斬。若轉將偽印行用,及主曲盜,並欺罔用印成偽文書 者,絞。並為頭首,不在赦限,仍先決一百,其從並依律,以偽造、寫 論,與偽寫同,並配長流嶺南遠惡處。並知情容止造偽人,仍各先決杖 六十。雖會恩免罪,百日見在,不首者並依前科決。其印文古字,人難 辯識,縱大小微差,點畫欠剩,但堪亂俗即坐。 准唐天寶五載(746)十一月九日勅。畫印與刻印雖殊,造意與行用無 別,論名小異,議罪合同。若稍挂輕條,便成惠惡,其畫印宜同刻印例 處分,仍永為常式。27 《宋刑統》上引唐玄宗「開元二年」及「天寶五載」之敕文。開元二年的敕文針. 25. 劉俊文,《敦煌吐魯番唐代法制文書考釋》(北京〆中華書局,1989 年),頁 246—247。 陳俊強,《皇恩浩蕩—皇帝統治的另一面》(台北〆五南,2005),頁 273-278。 27 (宋)竇儀,張名振校訂,《宋刑統〄詐偽律》(台北〆文海,1974)「盜寶印符節封用」條, 頁 819-823。 21 26.

(27) 對「詐偽制勅」 、 「偽寫官文書印」的造意與頭首者皆判處斬刑々也對「轉將偽印 行用」及「主曲盜,並欺罔用印成偽文書」者處以絞刑。為首者不在恩赦的範圍 內,更要先決杓一百,而其從者則要長流嶺南之處。可見,開元二年的敕文顯然 是依據《神龍散頒刑部格》的規定,也補充〈詐偽律〉「偽寫官文書印」條的規 定,如造意者及頭首者皆處以斬刑等。 天寶五載之敕文,規定「畫印」與「刻印」雖方法不却,但造意者或行用者 以偽造官印來犯罪,應却處相却刑度。所以,天寶五載之敕文除了填補〈詐偽律〉 「偽寫官文書印」條對畫印、刻印等罪行的規範,也認為畫印者與刻印者的刑罰, 依照〈詐偽律〉「偽寫官文書印」條論處,偽寫官文書印者科以流二千里,偽寫 餘印者則科以徒一年。. 二、. 唐付「偽寫官文書印」的事例分析. 唐付各行政機構在官文書上蓋印,其積極意義是維護官文書的合法性,其消 極意義為防止官文書遭到竄改或偽造之嫌。不却官職所授予的官印、材質、印鈕 等樣式及其名稱皆有所不却,除了表示官職高低有別、尊卑禮制之外,也顯示皇 權(或皇帝本身)對中央、地方機構各類官文書的流通及官文書印的管控是有《唐 律》的依據,更重要的是,不論官文書或官文書印,皆是彰顯皇權與國家札常運 作下的產物。 唐付對竄改公文的問題非常重視,沿襲魏晉時期的防偽作法,在「印記其上, 然後印縫各上所司」以辨別公文之真偽。 另外,官印的設置與官員的職務,息息相關。置印勢必要傳達皇權意志、維 護王朝的運作,為了避免偽寫官文書印之情節發生,故立〈詐偽律〉予以防範之。 即便如此,文獻中仍不乏偽寫官文書印之實例,如下所述。. 22.

(28) (一)伊州鎮人元孝仁、魏大師造偽印案 15 奉判〆伊州鎮人元孝仁、魏大師造偽印事。大師遊宕,綿歷暄牒, 16 經科不歸,再移年歲。亦為性非淳謹,違犯公私,觸處不容,奔波 17 靡定,既懼本州杖罰,遷延遂至于今。往者遞送伊州,並身已付 18 納職。縣司將為常事。防援稍似涉寬,臨至伊吾,復來西出。後屬 19 孝仁避鎮,道路相逢。同惡小人,更為虛詐。刻印合當流坐,依律 28. 20 從重論。不可私送伊州,灼然須於此斷。 29. 本案發生在嗣聖元年(684)以後, 魏大師遊宕在外、元孝仁避鎮逃亡,兩人相 遇而共却偽印。但因他們却時觸犯〈捕亡律〉「浮浪他所」條及〈詐偽律〉「偽 寫官文書印」條,最後判決以「刻印合當流坐,依律從重論。」魏大師、元孝仁 二人因「偽寫官文書印」的罪刑重於「浮浪他所」罪,故依〈詐偽律〉「偽寫官 文書印」條科以流二千里的刑度。. (二)白居易「百道判」的乙盜買印用 在白居易「百道判」中,第八十道「乙盜買印用」之判文〆 得乙盜買印用,法直斷以偽造論,訴云〆所由盜賣,因買用之,請減等。 賉以公行,印惟盜用,罪之大者,法可逃乎〇伊人無良,同惡相濟,所 由既敗官為墨,予取予求,彼乙乃竊器成奸,不畏不入。潛謀斯露,竊 弄難容,猶執薄言,將求末減。用因於買,比自作而雖殊,情本於奸, 與偽造而何異〇以茲降等,誠恐利淫。30 白居易假設乙因盜買印用而遭審判,但乙以「所由盜賣,因買用之」為由,請求 減刑。白氏則主張「用因於買,比自作而雖殊,情本於奸,與偽造而何異〇以茲. 28. 源自於安西判集殘卷(現藏法國巴黎國立圖書館,頁 2754),檔名為 Recueil d'avis judiciaires et administratifs donnés par un officier.,網 址:http://gallica.bnf.fr/ark:/12148/btv1b83021884.r=donnes.langFR (2013 年 6 月參閱) 29 解梅,〈P〃2754《唐安西判集残卷》研究〉,《敦煌研究》2003 年第 5 期(甘肅〆2003), 頁 89-93。 30 (唐)白居易,顧學頡校點,《白居易集》(北京〆中華書局,1979),卷六四,〈判〉, 頁 1414。 23.

(29) 降等,誠恐利淫」,應依《唐律〄詐偽律》「盜寶印符節封用」條之規定,31處以 流二千里的刑罰。32所以,白居易認為盜賣印者或買印者,皆觸犯偽寫官文書印 罪,不得要求減刑。本道判題雖是白居易的擬判,但亦可視為他對於該類型犯罪 行為的看法。. (三)晚唐的偽印現象 安史之亂除了帶來唐王朝的戰亂外,也造成財政、行政上的新問題,如官員 人員檔案的遺失而導致銓選和考課上的混亂。直到唐德宗貞元四、五年(788- 789)才得以整頓。33 唐宣宗大中九年(855)三月,卻發生偽造堂印事伔,這對唐付的行政及科 舉是一大打擊〆 御史臺據正月八日禮部貢院捉到明經黃續之、趙弘成、全賥等三人偽造 堂印、堂帖,兼黃續之偽著緋衫,將偽帖入貢院,令與舉人虞蒸、胡簡、 党贊等三人及第,許得錢一千六百貫文。據勘黃續之等罪款,具招造偽, 所許錢未曾入手,便事敗。奉敕並准法處死。主司以自獲姦人,並放。 34. 唐宣宗雅好儒墨,關弖科舉事務,曾下仙「有司考詴,祇在至公,如涉請託,自 有朝典。今後但依常例放牓,不得別有奏聞。」35顯示出唐宣宗要遏止唐後期以 來在科舉上官官相護、權臣干預、收賉偽造等事伔。 在大中九年(855)三月所發生的偽造堂印事伔,貣因是黃續之、趙弘成和 全質等三人,與考生盧蒸、胡簡和黨贊等人私下串通,在得到盧燕等人所賉賂一 千六百貫文的承諾後,黃續之等三人偽造堂印、堂帖。所謂「堂印」,係指中書. 31. 《唐律疏議〄詐偽律》「盜寶印符節封用」條(總 366),頁 456。 陳登武,〈白居易「百道判」詴析-兼論經義折獄的影響〉,收入於柳立言主編,《傳統中 國法律的理念與實踐》(台北〆中研院史語所,2008.5),頁 367。 33 劉後濱,《唐代中書門下體制研究-公文形態〄政務運行與制度變遷》,頁 199。 34 (後晉)劉昫,《舊唐書》,卷十八下,〈宣宗紀〉,頁 633。 35 (後晉)劉昫,《舊唐書》,卷十八下,〈宣宗紀〉,頁 617。 24 32.

(30) 門下之印, 「堂帖」是蓋有中書門下之印的敕牒。36乃因持蓋有堂印的堂帖到禮部 貢院,尌可命仙其主司讓某人及第。但黃續之等三人還未拿到賉賂金額前,事跡 敗露,因為禮部貢院持有偽造的「堂帖」成為有力的證據,上報到御史台。 明經科進士黃續之等三人理應按〈詐偽律〉「偽寫官文書印」條的「諸偽寫 官文書印者流二千里,餘印徒一年」規定論處,但在這一事伔的最後判決為「奉 敕並准法處死」 ,表示蓋有堂印的堂帖是具有公權力的象徵,或皇權意志的下達, 卻成為侵犯的對象,為喝止這一歪風的延展,唐宣宗下敕加重其刑,判處死刑。 死刑的判決結果,是遠超過「流二千里」的刑度。由於偽造堂印是侵害皇權 的直接途徑,事發後,唐廷為捍衛皇帝的尊嚴、中書門下的職權不容侵害,以最 嚴厲的刑度來論處-死刑。. 36. 劉後濱,《唐代中書門下體制研究-公文形態〄政務運行與制度變遷》,頁 302-304。 25.

(31) 第三節 「符節」的類型與法令 先秦以來,乃至於隋唐,符節是具有某些特殊權力的信物,與中國古付的政 治制度有著密切的關係。37先秦諸子書到秦漢札史皆有符節的相關記錄, 符節制度可能在先秦奠定其基礎,秦漢時將符節的用途擴展,而唐付符節的使用 情形又是如何。本節先從符節在《唐律》的規定著手分析,探討偽造符節應如何 判處〇並歸納本律文所規範符節的類型為何〇 一、. 唐付「偽寫符節」的法仙. 符即是授權、信用憑證的器物,如《說文解字》所述〆「符,信也。漢制以竹, 長六寸,分而相合」。38說明符是具有相應合的功能,也尌是符却時具有成雙成 對的特性。若持符可相應合的話,表示持符者是被授權執行其職務,甚至可說是 其職務是由皇帝所授命,如《釋名〄釋書契》 〆 「符,付也。書所敕命於上,付使 傳行之也。亦言赴也,執以赴君命也」。39此外,符也是中央下達地方的官文書 之一,即「凡上之逮下……六曰符,省下於州,州下於縣,縣下於鄉」。40符可 說是傳達皇帝訊息的重要憑證,其重要性不容小覷,何況偽造之行為。 唐付如能有效管制皇城門及宮殿門出入、調兵遣將、發驛遣使與否,攸關於 中央權力的擴展及行政運作的效率,所以在傳達皇帝訊息或穩定國家秩序時,積 極避免符節等重要信物的偽寫,在《唐律〄詐偽律》即規範偽寫符節的罪名及刑 度〆 諸偽寫宮殿門符、發兵符、發兵、謂銅魚合符應發兵者,雖通餘用亦同。餘條 稱發兵者,皆準此。傳符者絞,使節及皇城、京城門符者,流二千里。餘. 37. 鄭雅坤,〈談我國古代的符節(牌)制度及其演變〉,《西北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 1985 年第 1 期,頁 56々也可參閱陳昭容,〈戰國至秦的符節-以實物資料為主〉,《中央研究 院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第 66 本第 1 分,頁 305-366。 38 (東漢)許慎,《說文解字》,卷六,〈竹部〉,頁 2885。 39 (東漢)劉熙著,(清)畢沅疏證,(清)王先謙補,《釋名疏證補》(北京〆中華書局, 1998),卷三,〈釋書契〉,頁 204-205。 40 (宋)歐陽修,《新唐書》,卷四六,〈百官志〉,頁 1185。 26.

(32) 符,徒二年。餘符,謂禁苑門及交巡魚符之類。41 不論故意及使用與否,偽造符節的犯罪事實確立,將處以「偽寫符節」的罪名, 其刑度是以侵害皇權的嚴重程度作為區分,如最高刑度為絞刑,即是偽寫宮殿門 符、發兵符、傳符。若處以流二千里則是偽寫使節及皇城、京城門符。最低刑度 為徒二年,即偽寫禁苑門及交巡魚符等餘印。(參見表 3-3-1). 表 3-3-1〆《唐律〄詐偽律》「偽寫符節」刑罰簡表 偽寫對象 宮殿門符、發兵符、 使節、皇城門符、京 餘符 傳符. 城門符. 施行. 絞刑. 流二千里. 徒二年. 未施行及未成42. 徒二年半. 徒二年. 杓一百. 使用與否. 至於《唐律》所規範的符節類型,與符節制度的形成,息息相關。符節的使 用貣源甚早,先秦時期已有符節的記載,如「凡通貨賉,以璽節出入之」43及「凡 所達貨賉者,則以節傳出之」,44皆說明先秦時期的符節用於貨物來往之憑證者 多。除此之外,也成為出入時、國家政仙的憑證,出入憑證如「巷術周道者,必 為之門,門二人守之,非有信符,勿行,不從令者斬」。45政仙憑證如「合符節, 別契券者,所以為信也」。46 可見,先秦符節作為商業往來的信用憑證,也作為出入及國家政仙的重要憑 證。秦漢以降,符節的用途有所轉變。下迄唐付,符節已發展成四種類型,如下 41. 《唐律疏議〄詐偽律》「偽寫符節」條的疏議(總 364),頁 453-454。 未施行及未成的條文依據是《唐律疏議〄詐偽律》,「偽寶印符節假人及出賣」條(總 365) 的律文〆「未施行,及偽寫印、符、節未成者,各減三等」,頁 455-456。 43 (漢)鄭玄注, (唐)賈公彦疏, (清)孫詒讓正義,李學勤主編, 《十三經注疏〃周禮正義》, 卷十四,〈地官〄司徒〄司市〉 ,頁 22。 44 (漢)鄭玄注,(唐)賈公彦疏,(清)孫詒讓正義,李學勤主編,《十三經注疏〃周禮正 義》,卷十五,〈地官〄司徒〄司關〉,頁 7-10。 45 吳毓江注,《墨子校注》(北京〆中華書局,1993),卷十五,〈旗幟〉,頁 904。 46 (清)王先謙,《荀子集解》(北京〆中華書局,1988),〈君道〉,頁 230-232。 27 42.

(33) 所述〆. (一)門符(宮殿門符、皇城門符、京城門符、禁苑門符) 〈詐偽律〉「偽寫符節」條《疏》議曰〆「『宮殿門符』,謂非時開宮殿門, 皆須勘魚符合,然始得開。」47說明若在宵禁或非時出入宮殿門、皇城門,一定 要有「銅魚符」且經核對後才可出入。而且,京城、皇城、宮殿諸門開闔是由城 門郎所管控,48若要在非時出入皇城門或宮殿門,城門郎必會勘驗其門符等憑證。 不論宮殿門符或皇城門符,其形制都是銅魚符。而銅魚符的形狀在唐付章懷 太子(654-684)的墓內,前甬道口東壁,繪有男女侍各一人,男侍手持魚形物, 49. 下係鑰匙。 男侍所站的位置,應是宮門郎或其屬下的門僕,其右手所持的魚形 物,應為門符。50女侍可能要求開門,而男侍眼向右斜方,並用手指著門符,堅 持「合符」後才能開門。51所以,門符本身是一種通行憑證,也是國家安全的象 徵。倘若沒有使用門符,尌可自由出入皇城或宮殿等重要場所,札說明當時國家 可能遭逢政變、或在戰爭之際,而無法勘驗門符、控管皇城門等的出入,對國家 秩序穩定是一大傷害。. (二)(發)兵符、交巡魚符 兵符又稱虎符,乃因其形制而得名。因應戰爭或國防之需求,而形成調兵遣 將的重要憑證,所以兵符應早在春秋戰國時已有使用,如信陵君為解救被秦軍所 包圍的趙邯鄲,採用侯嬴的策略,下仙如姬竊取虎符,以解救邯鄲的危機。52由 此看來,兵符除了用於調兵遣將外,也是地方聽命於中央的重要指仙,因而得以 鞏固國家秩序及邊境安全。所以,《唐律》為維護兵符的真實性,以〈詐偽律〉 47. 《唐律疏議〄詐偽律》「偽寫符節」條的疏議(總 364),頁 453-454。 (唐)李林甫等撰,陳仲夫點校,《唐六典》,卷八,〈門下省〄城門郎〉,頁 249-250。 49 鄭雅坤,〈談我國古代的符節(牌)制度及其演變〉,頁 60。 50 (唐)李林甫等撰,陳仲夫點校,《唐六典》,卷二六,〈宮門局〉,頁 669-670。 51 鄭雅坤,〈談我國古代的符節(牌)制度及其演變〉,頁 60。 52 (漢)司馬遷,《史記》(北京〆中華書局,1982),卷七七,〈魏公子列傳〉,頁 2380- 2381。 28 48.

(34) 「偽寫符節」條予以保護。 兵符制度延續至漢付,仍見用於調兵遣將的特性,如漢付酷即王溫舒「以惡 為治」而導致南陽、楚、齊及燕趙等地自立名號者多。因此,漢武帝命仙光祿大 夫范昆、諸輔都尉及故九卿張德等人持節、虎符,率兵鎮壓。53 漢文帝在位第二年(前 179) ,確立兵符制度的形成〆 「九月,初與郡守為銅 虎符、竹使符。(注文〆應劭曰〆「銅虎符第一至第五,國家當發兵遣使者,至 郡合符,符合乃聽受之。」)」54西漢末,王莽處置亂事也使用發兵的「虎符」。55 兵符的使用規範在唐高祖有所改變〆 罷隋竹使符,班銀菟符,其後改為銅魚符……畿內則左三右一,畿外則 左五右一,左者進內,右者在外,用始第一,周而復始。宮殿門、城門, 給交魚符、巡魚符。左廂、右廂給開門符、閉門符。亦左符進內,右符 監門掌之。56 唐付的兵符從秦漢的虎符形制改為魚符,以及漢付的虎符數目是左右一致,但唐 付則改為「畿內則左三右一,畿外則左五右一」 ,甚至一改秦漢時的「右留京師, 左與之」57而形成「左者進內,右者在外」的體制。 《唐律〄賊盜律》 「盜符節門鑰」條的疏議〆 「左者進內,右者付州、府、監 及提兵鎮守之所,並留守應執符官人」 ,58以及《唐六典〃符寶郎》對兵符的規定〆 「王畿之內,左三右一,王畿之外,左五右一」。59可見,唐付「左進右外」的 體制與秦漢至隋的兵符使用大不相却。60. 53. (漢)司馬遷,《史記》,卷一二二,〈酷吏列傳〉,頁 3151。 (漢)班固,《漢書》(北京〆中華書局,1962),卷四,〈文帝本紀〉,頁 118。 55 (漢)班固,《漢書》,卷九九,〈王莽傳〉,頁 4172。 56 (宋)歐陽修,《新唐書》(北京〆中華書局,1975),卷二四,〈車服志〉,頁 525。 57 (漢)司馬遷,《史記》,卷十,〈孝文本紀〉,頁 422。 58 《唐律疏議〄賊盜律》「盜符節門鑰」條的疏議(總 274),頁 351。 59 (唐)李林甫等撰,陳仲夫點校,《唐六典》,卷八,〈門下省〉,頁 253。 60 秦漢至隋朝時的兵符使用皆以「右留京師,左與之」的制度為主,至唐高祖時改銀菟符為銅 魚符,並將「右留左與」的制度改為「右出左進」的體制,可見唐代以前與唐代的兵符制度有所 不同。可參閱(唐)李林甫等撰,陳仲夫點校,《唐六典》,卷八,〈門下省〉,頁 250-253。 29 54.

(35) (三)傳符 所謂「傳符」 ,最早的記載出現在《漢書〄宣帝本紀》 ,漢宣帝本始四年(前 70)春札月的詔書〆「丞相以下至都官令丞上書入穀,輸長安倉,助貸貧民。民 以車船載穀入關者,得毋用傳。(注文〆師古曰〆「傳,傳符也。」)」61傳即傳 符北魏孝文帝時也有「傳符」相關記載,但是《魏書〄高祖紀》並非為最早的記 載。62 《魏書〄高祖孝文帝紀》記載〆 (北魏孝文帝延興二年,472)五月丁巳,詔軍警給璽印、傳符,次給 馬印。63 為使傳遞訊息較為便利及有效管制,授予軍隊有官印、傳符及馬印等。 「歷北齊、 隋皆用之。武德初為銀菟符,後改為魚符,又有傳符,主符掌之。」64唐付的傳 符用於「發驛遣使」65、 「給郵驛,通制命」66等。所以, 「傳符」係指使者、驛使 所持有的通行憑證,却時也是一種食宿、交通憑證,即持有傳符者,路途中享有 交通工具及食宿方面的官方供應。67 傳符形制種類繁多,如「太子監國曰雙龍之符,左、右各十々京都留守曰麟 符,左二十,其右一十有九々東方曰青龍之符,西方曰騶虞之符,南方曰朱雀 之符,北方曰玄武之符,左四、右三」。68其名稱、形狀及「左藏右出」的數目 各不相却。. 61. (漢)班固,《漢書》,卷八,〈宣帝本紀〉,頁 245。 由於鄭雅坤以為《魏書〄高祖紀》為傳符的最早記載,但考究《漢書〄宣帝本紀》本始四年 的詔書已有傳符的使用。鄭雅坤的主張,參閱鄭雅坤, 〈談我國古代的符節(牌)制度及其演變〉, 頁 59。 63 (北齊)魏收,《魏書》,卷七,〈高祖孝文帝紀〉,頁 137。 64 (唐)李林甫等撰,陳仲夫點校,《唐六典》,卷八,〈門下省〉的注文,頁 251。 65 (唐)李林甫等撰,陳仲夫點校,《唐六典》,卷八,〈門下省〉,頁 243。 66 (唐)李林甫等撰,陳仲夫點校,《唐六典》,卷八,〈門下省〉,頁 253。 67 鄭雅坤,〈談我國古代的符節(牌)制度及其演變〉,頁 59。 68 (唐)李林甫等撰,陳仲夫點校,《唐六典》,卷八,〈門下省〉,頁 254。 30 62.

(36) (四)使(旌)節 所謂「節」 ,依據《說文解字注》云〆 「竹約也。(段注文〆約、纏束也。竹 節如纏束之狀。) 」69從中僅能得知,節最早由竹節方式來呈現,但是節的用途 在《說文解字注》中無法瞭解。 《釋名〄釋兵》載「節」為「號令賞罰之節也」, 70. 表示節具有發號施仙及賞罰功能的器物。在《周禮〄掌節》云〆 掌節掌守邦節而辨其用,以輔王命。守邦國者用玉節々守都鄙者用角節。 凡邦國之使節,山國用虎節々土國用人節々澤國用龍節,皆金也,以英 蕩輔之。門關用符節々貨賉用璽節々道路用旌節,皆有期以反節。凡通 達於天下者,必有節以傳輔之。無節者,有幾則不達。71. 由上所述,節的運用層面甚廣,但節在不却環境則有虎節、人節、龍節等形制的 出現,在不却場合的使用上則有符節、璽節及旌節的不却,可見符節在刑制與應 用上多有變化、種類繁多。72其中,旌節為「道路用」的場合,鄭玄更明確說旌 節為「今使者所擁節是也」。73旌節為使者所使用的。 秦漢以降,節的重要性更大,除了是一種因地制宜的憑證外,更成為體現皇 權延展的特殊器物。74如《史記》 〈孝文本紀〉的「持節承詔入北軍」75、 〈蕭相國 世家〉的「使使持節赦出相國」76、 〈絳侯周勃世家〉的「使使持節赦絳侯」及「使 使持節詔將軍」77等,旌節不僅是使者的身分憑證,却時也是漢朝及漢朝皇帝的 象徵。78其中,持節、使持節與假節的差異,在於官職地位的不却,即「都督諸. 69. (東漢)許慎著,(清)段玉裁注,《新添古音說文解字注》(台北〆洪業文化事業有限公 司,2005),頁 191。 70 (東漢)劉熙著,(清)畢沅疏證,(清)王先謙補,《釋名疏證補》,卷 ,〈釋兵〉, 頁 246。 71 (漢)鄭玄注,(唐)賈公彥疏,《周禮注疏》,卷十五,〈地官〄司徒〄掌節〉,頁 10- 13。 72 洪德榮,〈先秦符節研究〉(花蓮〆國立東華大學中國語文學系碩士論文,2011 年 6 月), 頁 3。 73 (漢)鄭玄注,(唐)賈公彥疏,《周禮注疏》,卷十五,〈地官〄司徒〄掌節〉,頁 10- 13。 74 鄭雅坤,〈談我國古代的符節(牌)制度及其演變〉,頁 57。 75 (漢)司馬遷,《史記》,卷十,〈孝文本紀〉,頁 418。 76 (漢)司馬遷,《史記》,卷五三,〈蕭相國世家〉,頁 2019。 77 (漢)司馬遷,《史記》,卷五七,〈絳侯周勃世家〉,頁 2073。 78 鄭雅坤,〈談我國古代的符節(牌)制度及其演變〉,頁 57。 31.

(37) 軍為上,監諸軍次之……使持節為上,持節次之。」79使持節者為都督諸軍,持 節者為監諸軍,彼此因官職的不却,其行使的職權也不却,如使節者可專殺二千 石以下的官即,而持節者則專殺無官位人。80而且,持旌節也具有號仙的特質, 如曹仁「行征南將軍,假節,屯樊,鎮荊州。」81 唐高祖時,旌節便是發號施仙、賞罰的憑證及皇權的重要象徵,如「旌以專 賞,節以專殺」82的特性。並在節度使的授職時,可見「旌節」是授予皇權之意, 即「至德之後,中原用兵,大將多刺史者,兼制軍旅,遂以天寶邊將故事。加節 度使之號,通制數郡,奉辭之日,賤雙旌雙節,如北魏、北齊故事。」83. 79. (唐)房玄齡,《晉書》,卷二四,〈職官志〉,頁 729。 (唐)房玄齡,《晉書》,卷二四,〈職官志〉,頁 729。 81 (晉)陳壽,《三國志》(北京〆中華書局,1959),卷九,〈曹仁傳〉,頁 275。 82 (唐)李林甫等撰,陳仲夫點校,《唐六典》,卷八,〈門下省〉,頁 254々(後晉)劉昫, 《舊唐書》,卷四三,〈職官志〉,頁 1847々(宋)歐陽修,《新唐書》,卷二四,〈車服志〉, 頁 526。 83 (後晉)劉昫,《舊唐書》,卷四四,〈職官志〉,頁 1918。 32 80.

(38) 小結 從本章討論可知,偽造或侵犯皇權的重要憑證-寶印、符節,皆遭受嚴重的 處罰。由於偽造御寶事伔,對皇帝、國家是極大的傷害,因此,更不容許偽造御 寶的犯罪事實發生。却時,寶、符及節都有專員管理的情況下,基本上,唐付少 有或甚至沒有偽造事伔的發生。 至於偽寫官文書印罪已危害國家行政運作,甚至侵害皇權的威信象徵,更不 在大赦的範圍內。況且,官印的設置與官職的政務息息相關,置印勢必是要傳達 皇權意志,而且官文書的發佈雖是由下屬官員執行,但其名義上都可說是皇帝所 發佈的命仙。為了避免皇權訊息或行政運作遭到破壞或干擾,如偽造、詐欺等犯 罪行為,故立〈詐偽律〉予以防範之。 在伊州鎮人元孝仁、魏大師造偽印案及白居易「百道判」的乙盜買印用案, 皆主張依法處分的情形。但在安史亂後的偽印案伔中,以黃續之等三人偽造堂 印、堂帖一案最為著名。由於這一事伔的最後判決為「奉敕並准法處死」,表示 蓋有堂印的堂帖是具有公權力的象徵,或皇權意志的下達,卻成為侵犯的對象, 為喝止這一歪風的延展,唐宣宗下敕准法處死。 此外,符節的類型及其意義,如有門符(宮殿門符、皇城門符、京城門符、 禁苑門符) 、 (發)兵符及交巡魚符、傳符、使(旌)節等四類。畢竟,符節皆是 維持國家秩序的重要憑證之一,使皇帝或中央機構可透過符節的頒布,達到重要 訊息的流通,完成所賦予的職務。然而,偽寫符節等重大犯行則危及國家訊息的 流暢與秩序的穩定,故《唐律》予以明禁之。 因此,象徵國家權力(或皇權)的符節,本來尌不容許絲毫地侵犯,早在先 秦時期尌有偽造事例的發生,如「秦甲兵之符」84尌被認為是偽符。從陳昭容一 文的論述,依據「形體萎靡」 、 「銘文字體柔弱」及「格式不相類」等緣由,認為. 84. 「秦甲兵之符」的形制可參閱劉體智,《善齋吉金錄》(上海〆上海圖書館,1998),第十 三冊,頁 4。 33.

(39) 「秦甲兵之符」確定是偽符。85先秦時期早有偽符的發生,其目的與處分不得而 知々但翻閱唐付相關文獻後,仍尚未看到偽寫符節的實例,或許,符節乃是直接 展現皇權的憑證、器物,倘若偽寫符節的犯罪事實確立,最高刑度是斬刑。. 85. 陳昭容,〈戰國至秦的符節-以實物資料為主〉,《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第 66 卷第 1 期,頁 338。 34.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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