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財政能力及租稅能力
3.1 定義
3.1.1 財政能力定義
文獻通常將財政能力(fiscal capacity)定義為政府支應公共支出 的能力
4
。國內文獻大都以美國 ACIR5
所做的定義為基礎。首先,美 國 ACIR 首先定義財政能力,為在其所規範的租稅體系內地方政府相 對所應徵起的每人稅收數額,李新仁(1987)認為,ACIR 將財政能 力定義為一課稅轄區位公共目的而得據以課徵租稅的資源之量化測 度,係僅限於租稅收入,因此,財政能力嚴格說來應稱為租稅能力或 可稅能力。曾巨威(2001)定義財政能力為政府支應公共支出的能力,通常以「平均每人稅收」、「每人平均自由財源」或「自有財源比例」、
「其他間接指標」作為衡量指標。
國外文獻方面,Akin(1973)引述 ACIR 的定義,指出財政能力 通常被解釋定義為一個區域或政府單位在可用稅收資源下,為定義一 個區域或政府單位在可用稅收資源下,為融通公共服務提高其收入的 能力。Chervin(2000)認為租稅能力就是在自有稅基課徵代表性稅 率所能夠提高的稅收。Dethier(2000)、Ma(1997)、Barro(2002)
均定義其為地方政府相對應其支出所需,從自有資源提高收入的潛在 能力。而 Schneider(2002)指出其為地方政府移轉其區域內的經濟
4 參閱李新仁(1987)第二章 p.8
5 美國 ACIR 組織係由美國國會於 1959 年創設,主要為強化美國聯邦系統、改善聯邦、州和地
方政府的能力,使其合作能夠達到經濟又有效率,餐與運作的承元共有 26 名,6 為由國會指 定、14 位代表地方或州政府、6 位代表一般大眾參與,該組織於 1996 年關閉,由 The American
活動成為公共收入的能力。
Barro (2002)
均定義其為地方政府相對應其支出所需從自有資
提供地方性公共服務,而就其自有財源中拿出多少以為支應的一項指 標。曾巨威(2001)認為財政努力為衡量地方政府利用其財政能力程 度指標,可以透過「稅收」與「自有財源」(包括稅課收入與非稅課 收入)兩種指標衡量;但若是同級政府間的非稅課收入差異極大時,
要在相同基礎評量下會有困難,改採租稅努力做為替代衡量的指標。
黃建興(2001)認為地方財政努力是指地方政府就其轄區內所能擁有 的資源,願意充分利用以開闢財源,多承擔增加收入的責任,地方財 政努力是財政分權的具體表徵。蔡吉源、林建次(2002)則認為財政 努力程度也就是地方政府努力增加自由財源的程度,財政努力程度愈 高,一方面反應地方公共支出需求的強度,因此努力程度愈高、表示 需求愈強。
國外專家學者方面,Kee(1979)定義地方財政和租稅努力為所 有地方政府自有資源和課稅收入相對於名目所得的比率。Badu and Li
(1994)認為租稅努力是估測政府盡力提高所需收入的努力,是指政 府課稅對它的收入能力的比率。Berry and Fording(1997)解釋租稅 努力為政府利用租稅能力的程度。Stotsky and WoldeMariam(1997)
定義所謂租稅努力即稅收對一些估測的可課稅能力的比率。Leuthold
(2002)定義為國家在被賦予的可用稅種下,從事課稅收入的努力。
表 3–3 國內租稅努力定義
國內專家學者 定義
李新仁(1987) 租稅努力乃測度地方政府為提供地方性公共服 務,而就其自有財源中拿出多少以為支應的一項指 標。
曾巨威(2001) 財政努力為衡量地方政府利用其財政能力程度指 標,可以透過「稅收」與「自有財源」(包括稅課 收入與非稅課收入)兩種指標衡量;但若是同級政 府間的非稅課收入差異極大時,要在相同基礎評量
下會有困難,改採租稅努力做為替代衡量的指標。
Berry and Fording
(1997)
租稅努力為政府利用租稅能力的程度。
Stotsky and WoldeMariam ( representative tax system, RTS )之公式做調整,以下統合各相 關文獻所提的估測方式(整理資料來源: 林恭正、賴麗仙,2003):
3.2.1 國內部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