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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桃園縣概況

桃園縣位於台灣西北部,緊鄰台北都會區,縣內共有十三個鄉鎮 市,土地面積約 1,220 平方公里,以丘陵台地為主,早期由於此地形、

地質關係,發展出農田灌溉用的人工埤塘。現今由於社會環境的結構 改變了桃園縣內的生活型態,也引進了更多新的居民,再加上近年來 經貿蓬勃,桃園縣順勢發展成為北台灣重要經濟圈。截至九十四年八 月底桃園縣總人口數為 1,871,474 人,工廠登記家數為 10,394 家,商 業登記家數為 38,039 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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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桃園縣財政概況

桃園縣的面積雖然不大,但是工商業發展的成果卻傲視全國,90 年稅收實徵數為 911.7 億元,居全國第二名,91 年實徵稅收為 1518.5 億元,躍升為全國創稅能力第一名,92 年截至 6 月底實徵稅收數為 801.4 億元。雖然桃園縣有豐厚發展經濟的條件與實力,但近幾年來 財政狀況卻每況愈下。民國 85 年桃園縣財政結餘數約 75 億元,而朱 立倫接任時,桃園縣財政卻已成為負債 185 億元的蕭瑟局面。面臨負 債激增及國內整體經濟不振,縣府撙節開支,由原本 90 年度歲入實 質數 217 億元增加為 91 年度至 322 億元,增加幅度高達 48%,減少 財政赤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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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桃園縣財政方面的努力

因收支不平衡而入不敷出,地方政府為求財源,而每年訂定開源 節流預計目標。所謂開源主要有三:其一是看似矛盾的「減稅以增加 稅收」,其二「受益者付費」、「使用者付費」、「污染者付費」等藉由收

費或費率的合理化不僅增加政府稅收降低浪費更可以提昇「經濟效 率」,其三公營事業民營化。以下以目前實施「開源節流」之開源部份 作租稅努力比較:

1. 擴大稅基及稅源。

合理調整土地公告現值及公告地價:切實辦理地價調查,強化地 方政府地價評議機制,逐步拉近公告地價與土地公告現值之差距,以 增益地方財產稅收。數據顯示 93 年度地價稅收為 3,995,847 較前一年 度增加了 125,399。桃園縣政府於 94 年度 1 月 1 日正式依「地方稅法 通則」實施臨時稅,合理籌措自有財源。推動使用者付費(user’s charges) 原則,落實徵收新種規費項目與合理調整收費基準。

對未開徵下列規費之縣市,應積極徵收,如車輛行車事故申鑑案 規費、廣告物許可證照費、有線電視、固網業者附掛桿線收費基、申 請都市計畫個案變更、自擬細部計畫及都市設計審查收費基準等,如 依據旅館業、民宿業管理辦法規定開徵證照費,九十二年度實施而增 加規費收入新台幣四十一萬四千元。合理調整收費基準,如:通盤檢 討調整各項戶政規費、地政規費、建築規費、特許行業許可年費、路 邊停車費、場地出借使用費等。

2. 積極清理欠稅、欠費。

維護課稅資料之正確性,避免錯誤核課造成虛欠與減少繳款書未 送達案件,儘速依法採取保全措施。此外,應建置行政罰鍰案件移送 執行之網路連線作業與成立執行罰鍰移送案件之專責單位,加強欠稅 案件之管制,俾提升執行效率與品質。

3. 加強公有土地管理運用。

由於,公有地多處無適當管理與規劃,故計畫全面清查縣市有土 地,以設定地上權方式開發,或依規定辦理讓售,促進土地資源有效

運用。此外,土地法所擬訂之最高租金率百分之十內,合理調整各項 租金率,應可增加政府稅收。

透過以上方式徵收新規費與整頓規費收入,依據桃園縣公庫收入 數據顯示,93 年度規費收入為 1,246,112 元,增加了 372,827 元,在規 費方面整體成長了 29.9%。

2.4 財源開拓之相關法規

91 年 11 月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地方稅法通則」,賦予各級地方 政府開徵新稅、調高地方稅率及在現有國稅中附加課徵之權限。讓地 方自治團體在現行的制度下可以課徵具有地方稅性質的稅目,增加地 方自有財源,亦是在落實地方自治理念的同時應重視的問題。

「地方稅法通則」賦予地方的課稅型態共有四種,包括特別稅、

臨時稅、附加稅及徵收率。但在各地方政府執行下,發現其中特別稅 與附加稅之課徵年限至多四年,臨時稅至多兩年,分析其中特色,發 現大都侷限在觀光、噪音、景觀維護、環境生態及營建土方等為課徵 對象,可見各縣市皆認為以這些項目為課徵範圍,較具有課稅的正當 性,也較容易文地方民眾接受。

根據「地方稅法通則」第三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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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

鄉(鎮、市)公所得視自治財政需要,依規定開徵特別稅課、臨時稅課 或附加稅課。桃園縣政府依據桃園縣政府地方稅自治條例,新增營建 剩餘土石方臨時稅、景觀維護臨時稅及體育發展臨時稅等項目。其中 營建剩餘土石方及景觀維護臨時稅,於 94 年起開徵。其相關規定如 下:

臨時稅稅目:

1.營建剩餘土石方臨時稅

2.景觀維護臨時稅 3.體育發展臨時稅

營建剩餘土石方、景觀維護臨時稅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起開徵,

體育發展臨時稅開徵日期未定。

1.本縣營建剩餘土石方臨時稅、景觀維護臨時稅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 起開徵。

2.課稅範圍

(1)營建剩餘土石方臨時稅:於本縣轄內產出之營建剩餘土石方或 收容外縣市之營建剩餘土石方。

(2)景觀維護臨時稅:於本縣轄內開採之土石。

3.課徵對象

(1)營建剩餘土石方臨時稅之納稅義務人:產出營建剩餘土石方為 營建工程承造人,收容外縣市營建剩餘土石方為土石方收容處理 場所;前項收容處理場所為營建工程者,以工程承造人為納稅義 務人。

(2)景觀維護臨時稅之納稅義務人:土石採取申請人。

4.課徵方式及稅額計算

(1)餘土石方臨時稅:縣府工務局於受理縣內建築工程、拆除工程 承造人或公共工程主辦機關申報之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及受理 土石方收容處理場所申報收受外縣市剩餘土石方之案件,經依程 序准予備查前,即將申報產出或收容土石方總數量通報本處,按 每立方公尺新台幣十元計徵。

(2)護臨時稅:縣府工商發展局於土石採取申請案件經審查完竣,

並於核准開採土石前,即將申請開採土石數量通報本處,按每立 方公尺新台幣十元計徵。

5.剩餘土石方臨時稅、景觀維護臨時稅由本處(消費稅課)發單 課徵,納稅義務人應於繳款書送達之次日起,十日內持憑向本縣縣內

各銀行、農會、信用合作社等代收稅款處繳納。

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