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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研究先回顧桃園概況,並探討桃園地方財政概況;其次分析桃 園縣財政努力狀況,及地方稅法通則相關規定,繼之進行桃園縣財政 能力與租稅努力指標之分析,根據以上的探討,可得以下的結論與建 議。

一、結論

(一)桃園財政分析之發現

1.近年來經貿蓬勃,桃園已順勢發展成為北台灣重要經濟圈,而有豐 厚發展經濟的條件與實力,但近幾年來財政狀況卻每況愈下。

2.土地增值稅在任何一年都是比重最大的實質收入項目,93 年度 36.863%,此項稅收是使得桃園縣稅收較其他縣市較豐之因,從土 增稅成長率起伏也較大,主因:一為稅率,二為公告現,三為經濟 循環。土地增值稅 90 年起減半課徵,亦將使稅收減少。

3.地方政府利用開源節流使得規費與整頓規費收入,依據桃園縣公庫 收入數據顯示,93 年度規費收入為 1,246,112 元,增加了 372,827 元,在規費方面整體成長了 29.9%。

(二) 指標分析之發現

1.桃園縣 84 年度至 92 年度相對於全國租稅努力指標而言,唯 89 年 91 年在全國水準之下,其他年度則在全國水準之上。從此隱含指標 水準在全國之上者,表示該年度在稅收方面是有在努力的;若指標 水準在全國之下者,表示該年度在稅收方面是善待加強

2.桃園縣之財政能力相對於全國財政能力而言,呈現下滑現象。隱含 桃園縣非納稅人口數(0-14 歲及 65 歲以上)成長幅度高於全國非納稅 人口數,進一步可知當地納稅人口數是影響當地財政能力因素之一。

3.桃園縣財政能力相對於全國財政能力而言雖呈現下滑情形,但桃園

縣在租稅努力方面相對全國租稅努力而言可說是努力。隱含地方財 政能力較差時,租稅努力相對而言是較高的。

4.桃園縣在租稅努力方面都維持一定水準之上,若再加上地方稅法通 則所給予地方新增稅源的權利,則更可凸顯桃園縣在租稅努力的程 度。

綜合地方稅制探討桃園縣財政狀況分析及財政能力與租稅努力 指標結果分析之發現,得到下列結論:

我國財稅制度不健全,稅法雖授與部份財政自主權力,但缺乏對 中央或地方課以財政責任之機制,導致財政紀律不彰,政府收支失 衡,危及地方政府財務結構。實施地方稅法通則後,地方稅分為國定 地方稅及地方政府新創地方稅,根據研究結果歸納,開闢稅源應可分 二條途徑同時進行。其一,國定地方稅應以符合租稅充分性及穩定性 原則為主,具體的做法為通盤檢修正現行地稅制,包括取消不合理減 免措施,調高公告地價等,藉以滿足地方政府之基本財政需求。另一 方面地方政府新創地方稅則以符合租稅公平、租稅中立及應益原則為 主,具體的方法為開徵指定用途稅,使民眾受益與負擔間相連結,滿 足地方特定財政需求,結合以上方法解決稅收不足問題。

目前桃園縣依地方稅法通則於民國 94 年起開徵臨時稅課,桃園 縣營建剩餘土石方臨時稅實徵數為 28,214 千元,較預估數 19,000 千 元,增加 148.49%,而景觀維護臨時稅卻未如預期徵收,以觀察其徵 收方式應是徵收程序問題,營建剩餘土石方臨時稅於發照同時課稅,

不會額外增加行政成本,亦達至增加稅收目的。此外,另以苗栗縣作 比較,苗栗縣雖有通過特別稅課,但 94 年截至目前為止,卻未徵收 到稅收。苗栗縣目前僅有課徵房屋稅附徵稅與娛樂稅附徵稅,實徵數 合計為 13 千元整。由此可見桃園縣政府不僅舊有租稅努力成效佳,

且依據地方稅法通則稅收增加明顯較預期好,故維持稅收成長必可擴 充桃園縣稅源,而桃園縣租稅努力成效勢必更加顯著。

二、建議

(一)對地方建議

1.通盤檢修正現行地稅制,包括取消不合理減免措施,調高公告地價 等,藉以滿足地方政府之基本財政需求。

2.地方政府新創地方稅則以符合租稅公平、租稅中立及應益原則為 主,具體的方法為開徵指定用途稅,使民眾受益與負擔間相連結,

滿足地方特定財政需求。

3.積極徵收景觀維護臨時稅與及早課徵體育發展臨時稅,並規劃其他 稅目課徵與闢稅之配套措施。

(二)對中央建議

1.補助款將租稅努力作為重要參考指標

地方政府一再喊窮,卻在不加稅及費用之原則下,不斷擴增支 出,留下赤字問題,認為窮則分配款、補助款也隨之增加,使得惡性 循環、財政惡化情形日趨嚴重。因此,政府必須重視地方政府的租稅 努力程度,並已公式化方式計算來決定提撥補助款的多寡。地方政府 愈努力,則應分配相當補助款,方能使地方政府逐步導入正軌,徹底 解決財政問題,不能一直地仰賴上級政府的補助。

2.儘速頒訂地方稅法通則之施行細則

地方稅法通則係地方稅的基本法,條文總共十條,對地方課徵新 稅僅作原則性規定,欲讓地方政府順利推動開闢新稅源,必需儘速頒 訂施行細則,具體界定特別稅課與臨時稅課之課稅範圍、禁止開徵地 方稅之事項及開徵新稅地方的配套措施,並針對容易發生以腳投票行 為之國稅附加稅課,統一訂定附加之稅目與稅率,以利地方政府籌措

充裕的稅源,避免人口不當的流動。

3.建立民選首長財務責任制度

民選首長來自民選,施政自以兌現政見為主,而政見又難脫討好 選民考量,造成支出擴張,當財政發生困難,舉債成為便捷的財源籌 措方式,加稅則視為得罪選民之舉,因此債務直線攀升,雖然公共債 務法有最高債限之限制,違反債限得將首長懲戒,惟懲戒對民選首長 難以產生警惕作用,建立民選首長財務責任制度才是長治久安之道,

建議在公共債務法增訂民選首長任期內,地方政府債務增加某一比 例,民選首長應負保證責任,以杜絕政治人物的選票考量或好大喜功 的支出方式,正視財政困難問題,審慎籌措稅課財源。

(三)對地方與中央共同建議

政府財務資訊需透明化,若將每個地方政府當成企業,則居民猶 如企業的股東,企業有義務向股東充分揭露財務資訊,尤其地方政府 推動開闢新稅源,公開財務資訊為必要措施。透明化的財務資訊包括 歲入、歲出、赤字、累積債務、透支、各部門用途別之支出、新增之 支出及其財源、加稅稅收的流向等,透過網路或政府的刊物公開揭 露,可讓人民瞭解政府的財務狀況,消除財政幻覺,降低加稅的阻力,

並對政府的施政計劃內容、成本與績效進行檢視與監督,防止政府不 當的支出。中央政府並將地方的租稅努力、財政赤字及負債情形列入 地方競爭力評比,公諸社會大眾,透過全國性的競爭,促進地方政府 良性發展與抑止不當的財政支出。

參考文獻

中文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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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文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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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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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全國稅收財政統計-財政統計年報

http://www.mof.gov.tw/default.a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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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tycg.gov.tw/season/autumn/index.shtml

5. 全國人口行政院主計處政府統計-全國統計資料-統計年鑑資料

http://www.dgbas.gov.tw/ct.asp?xItem=11181&ctNode=3127

6. 桃園縣政府-施政紀要

http://www.tycg.gov.tw/cgi-bin/SM_theme?page=3f8208df

7. 桃園縣政府-縣政統計

http://www.tycg.gov.tw/cgi-bin/SM_theme?page=3eb9ec65

8. 桃園縣政府-十七大主題稅捐徵收-臨時稅

http://www.tycg.gov.tw/cgi-bin/SM_theme?page=3e4cb70a

附錄一 地方稅法通則

附加徵收稅率除因配合中央政府增減稅率而調整外,公 布實施後二年內不得調高。

第 6 條 直轄市政府、縣 (市) 政府、鄉 (鎮、市) 公所開徵地方

稅,應擬具地方稅自治條例,經直轄市議會、縣 (市) 議 會、鄉 (鎮、市) 民代表會完成三讀立法程序後公布實 施。

地方稅自治條例公布前,應報請各該自治監督機關、財 政部及行政院主計處備查。

第 7 條 各稅之受償,依下列規定:

一 地方稅優先於國稅。

二 鄉 (鎮、市) 稅優先於縣 (市) 稅。

第 8 條 依第五條規定附加徵收之稅課,應由被附加稅課之徵收

機關一併代徵。

前項代徵事項,由委託機關與受託機關會商訂定;其代 徵費用,由財政部另定之。

第 9 條 直轄市、縣 (市) 、鄉 (鎮、市) 之行政區域有調整時,

其地方稅之課徵,自調整之日起,依調整後行政區域所 屬直轄市、縣 (市) 、鄉 (鎮、市) 有關法規規定辦理。

第 10 條 本通則自公布日施行。

附錄二 桃園縣各稅目成長率圖

使用牌照稅

y = 2E+06e0.0649x

0

y = 3E+06e0.0377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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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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