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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儿 童

儿童权利委员会在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审议巴林的初次报告时,提出了一些 问题并就如何处理这些问题提出了一些建议,其中包括:

• 需要综合审议巴林的国内法律和行政规章,确保这些法律和规章符合

《儿童权利公约》。

• 澄清保护儿童全国委员会在同各部合作以及接受和处理各项申诉方面 所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 收集同易受伤害的儿童群体,包括外籍儿童、残疾儿童、处于劣势经 济地位家庭的儿童有关的数据并进行分类。

• 查明在公私营部门中用于儿童的国家预算数额和所占比例。

• 印刷并分发《儿童权利公约》。

• 规定男女结婚最低年龄;消除不同法律中有关最低年龄要求的差异;

确保这些法律不带性别色彩。必须澄清刑事责任最低年龄,包括同乞 讨和不道德行为等方面的累犯有关的规定。

• 消除中等职业教育课程只限于一个性别的做法。

根据儿童权利委员会的意见,巴林王国采取了以下措施:

• 关于确定女孩的结婚年龄,因为巴林没有关于最低结婚年龄的法律,

巴林王国做出了不懈的努力,通过一项有关视听媒体和印刷媒体的政 策,提醒各方注意早婚对女孩的危险以及对儿童健康的不利影响。除 此之外,民间社会组织也在这方面做出努力。在这方面,2007 年 9 月 23 日,司法和伊斯兰事务部颁发了一项部定法令,规范 15 岁以下 女童结婚的程序。该法令规定:“在缔结婚约时,如果新娘不满 15 岁 或新郎不满 18 岁,婚约不能缔结,婚姻不受承认,除非有迫切的需 要,证明这两个年龄之下的男女结婚有其理由。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得 到主管法院的许可。”关于刑事责任,《2002 年刑法典》第 32 条规 定,“在犯下构成罪行的行为时,不满 15 岁者不承担刑事责任。这类 事项将根据《少年法》处理。”

• 关于剥夺女孩参加职业教育问题,在男孩和女孩参加中学职业教育方 面不存在歧视。巴林鼓励男女学童参加各种职业教育。

• 社会发展部在其 2007/2008 年度预算中大约拨款 150 万巴林第纳尔,

用于以儿童为对象的发展方案。

• 关于进行全面审查,以确保各项国内法律、行政规章和《儿童权利公 约》之间的一致问题,巴林通过立法部门,审查了这方面的立法,使 其符合《公约》。因此,享受每天两小时哺乳间歇权利的时间从六个 月延长到两年,产假也从 45 天增加到 60 天。在协商理事会中设立了 一个妇女和儿童常设委员会,该立法部门目前正在讨论关于儿童教育 的拟议法律、颁布一项儿童法、儿童的权利和政府提交的关于保护儿 童的两项法律草案,以及《少年法》的数项修正案。

• 协调政府各主管机构、保障执行《儿童权利公约》、受理同儿童问题有 关的申诉和冤屈并寻求解决问题的适当办法,在同这些工作有关的保护 儿童全国委员会的任务方面,委员会根据 2007 年第 46 号决定进行了改 组。该项决定规定了委员会同儿童问题有关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委员会 的义务包括:开展同儿童有关的各种活动并处理这方面的所有事项;采 取行动促进所有年龄儿童的教育、社会、文化和心理发展;制订一项全 国儿童战略,帮助相关机构制订并改进有助于促进儿童权利的项目和方

案;提供不同领域的儿童法律保护;在政府不同机构和民间机构之间进 行联络,以便实现协同增效作用,避免任务的重复;努力加强同巴林王 国处理儿童问题的所有民间组织的联系和关系。

• 关于收集儿童数据,特别是最贫穷儿童、包括外籍儿童和具有特殊需 要的儿童的数据并进行分析问题,巴林刚刚设立的一个专门保护儿童 的中心,受社会发展部监督。正在制订计划,在巴林各地设立类似的 中心。在巴林 五 个省 设立 了负 责儿 童文化和提高认 识工 作的七个中 心,巴林社会发展部不断定期访问远离城镇的村庄和居住区,以便监 督儿童的实地情况,特别是最易受伤害群体以及具有特殊需要的巴林 儿童和外籍儿童的情况。

• 巴林王国将向儿童权利委员会提交的报告将收入有关该专题的更多资 料,概述巴林为在全国各地不加区分地提供经济、社会和住房服务已 经采取的措施。

(b) 妇 女

2001

年设立的最高妇女委员会在宪法机构和民间社会机构有关发展和提高妇

女地位问题的一般政策上发挥重要的建议作用。最高妇女委员会谋求赋予妇女能 力,以便妇女在公共生活中发挥作用,将自己的努力融入全面发展方案,并充分 重视不歧视原则。妇女委员会在这方面的最重要成就包括:

• 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开发署)合作,制订并执行性别均衡的政治赋权 方案;向 2006 年举行的议会和市镇选举的所有女参选人提供技术和 物质支持。

• 妇女委员会同开发署合作,执行一项关于为巴林妇女赋权并消除妇女 贫穷的方案,为妇女举办了数次讲习班和训练班。

• 妇女委员会为巴林妇女发起了一系列重要的方案,例如离婚妇女的维 持生计基金。

• 现正在向符合条件的妇女发放维持生计津贴。向 20 名哺乳期离婚妇 女分配了总共 20 套住房,妇女委员会的妇女申诉中心向有需要的妇 女提供法律援助。此外还有其他项目。

巴林的一个非政府组织妇女联盟认为:

• 极其重要的是,必须促进妇女权利,澄清男女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家 庭关系,并迅速采取行动消除妨碍颁布个人地位法的障碍。

• 尽管 对《 住房 法 》做 出了 部分 有利 于妇女的一些修正,但 实际情况 是,虽然丈夫申请住房时必须提供结婚证,但是房屋仅以男子的名义 登记,在离婚时,妇女和儿童不能使用住房。

• 另一个值得关切的问题是,民选议会没有为妇女保留议席配额,作为 促进妇女参与这些机构的平权行动措施。

• 在这方面,关于巴林妇女住房权的部颁第 12 号法令就女户主的住房 权作出规定,允许女户主申请住房。该法令还首次规定,离婚妇女如 果能提供证据显示她们每月为房屋分期付款,则有权登记其所占住房 的份额。最高妇女委员会通过与住房部设立的一个联合委员会努力落 实第 12 号法令,解决妇女在这方面遇到的问题。

• 最高妇女委员会反对议会配额的构想,因为这不符合《巴林宪法》。

但是最高妇女委员会支持旨在提高妇女在政治、媒体和金融方面的地 位的任何措施,加强妇女的能力和政治技能,给予妇女一些特权和机 会提高自己的竞争能力以及克服障碍和挑战的能力。

• 最高妇女委员会还确认,协商理事会中有 10 名妇女成员,占 25%。

这是妇女的一项真正的成就。女大臣的任命表明,巴林领导层深信妇 女在各级的参与具有重要意义。

(c) 外籍工人

巴林王国做出了关于让身份不正常的工人纠正自己的处境的决定,让违反居住 许 可 规 定 的 外 籍 工 人 有 机 会 表 明 自 己 的 非 正 常 身 份 , 并 予 以 纠 正 而 不 受 任 何惩 罚。为此给予了六个月时间,从该法令颁布之日起算,即 2007 年 8 月 1 日至 2008 年 1 月 31 日。此外还取消了赞助制度。

自愿保证

• 加强对工人住房的视察,加强住房宜居性的检查,包括安全、健康、

可居住性以及是否符合适用的法律和法令。

• 设立有效的机制处理私营部门机构忽视工人住房的案件。

(d) 外籍女工

劳动部已采取各种步骤,保障工人、包括外籍女工的权利,如提高工人在出现 任何困难和问题时对法律保护和补救措施的认识。采取这项举措是遵循消除种族 歧视委员会和其他联合国机构提出的建议。

(e) 工 会

• 工会的地位受 2002 年第 33 号法令规范。该法令最近得到修正,以便允许 一个以上的工会代表每一行业和专业。

• 一些利益攸关方对巴林的工会运动作出评论,提到:

• 必须迅速签署并批准劳工组织的《1948 年结社自由和保护组织权公 约》(《第 87 号公约》)和《1949 年组织权利和集体谈判权利公约》

(

《第 98 号公约》),并修订和修正劳工法,使其符合国际标准。

• 在这方面应当指出,工会多元化可能削弱和分裂工会运动。因此,各 国倾向于限制多元化并限制工会和联合会的数目,将这些工会置于一 个单独的实体之下,以便它们能够应对经济挑战。

• 考虑修正《工会法》第十条的可能性,以便根据国际标准,让政府工人有 组织工会的权利。

自愿保证

• 巴林确认将在今后的报告中列入有关普遍定期审议结果及其对实地人权状 况影响的资料。

• 巴林请人权理事会提供技术援助,帮助巴林举办以执法人员以及检察部门 和司法部门成员为对象的人权培训班和讲习班。

• 巴林将同人权理事会主席和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联络,研究能否组织 可能有助于讨论和磋商的访问。

• 巴林将研究能否印发关于实地人权状况的年度或定期国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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