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巴林遵循《联合国宪章》,其中第一条规定,联合国的宗旨是发展国际间以尊 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的友好关系,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 于经济、社会、文化或人道主义的问题,并促进和激励对于任何人(无论其身份为 何)的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巴林已参加联合国各项主要人权条约和国际劳工组 织的许多公约(见附件 4,清单)。

自愿保证

• 巴林研究和审评尚未参加的国际人权条约,以便评估加入这些条约的可行 性。巴林将寻求国际援助和合作,以便加强个人和机构在这方面的能力。

• 巴林将探讨对已经参加的一些条约的现有保留进行审评的可能性。例如,

巴林已经撤回了对《禁止酷刑公约》第 20 条的保留意见。

• 巴林致力于对联合国的现有人权标准制定程序作出贡献,并致力于参加讨 论 人 权 标 准 联 合 国 各 人 权 论 坛 (例 如 , 少 数 族 裔 问 题 论 坛 , 该 论 坛 将 于

2008

年 9 月在日内瓦开会)。

巴林王国根据各项人权条约提交的报告

附件 5 载有巴林根据以下条约提交的报告:《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公约》、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儿童权利公 约 》 和 《 消 除 对 妇 女 一 切 形 式 歧 视 公 约 》 。 所 有 条 约 机 构 都 已 审 议 了 巴 林 的报 告,但是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委员会除外,该委员会尚未确定审议巴林报告 的日期。这些条约机构赞扬巴林自 2001 年以来进行的改革,并赞扬巴林为审议这 些报告的会议派出了人数众多并且技能和专门知识丰富的代表团。这些条约机构 还赞扬巴林在编写报告时采用良好做法并遵循报告准则。

同许多国家的情况一样,在及时提交报告和条约机构所要求的信息方面,还有 很多改进余地。巴林认识到,目前,编写并定期提交报告以帮助条约机构履行任 务的人力资源有限。

巴林王国将采取步骤,在报告中列入更多的资料,说明为实施和落实相关的政 策和法律所采取的具体措施,包括利用现有申诉程序和热线,以及能否利用目前 法律所规定的补救办法的情况。

自愿保证

巴林决心加强自身的能力,以便确保:

• 有效履行巴林批准和签署的国际人权条约规定的各项义务。

• 及时提交这些条约规定的报告。

• 就人权条约机构的结论意见采取后续行动。

为了加强履行各项人权条约规定的义务,巴林将探讨能否设立一个由主管人权 事务的政府各部组成的工作组,以便进行协调和采取后续活动。政府将进一步支 持并加强履行人权义务的国家能力,包括警察、执法人员、监狱和安全官员、媒 体、非政府组织和发展方面的行动者的能力。

(b) 区域人权条约

巴林是 2001 年阿拉伯国家联盟通过的《阿拉伯人权宪章》的最早批准国之 一。巴林还支持 1990 年伊斯兰会议组织通过的《开罗伊斯兰人权宣言》。

(c) 巴林与人权理事会特别程序

• 联合国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 2001 年正式访问巴林。(详细情况载于本报告 第 6 部分)。

• 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问题特别报告员 2007 年访问巴林(详细情况 载于本报告第 6 部分)。

• 巴林接待了人权事务前高级专员玛丽·鲁滨逊女士。

• 巴林正式回复了联合国特别程序和机制发出的信函。

• 秘书长关于人权维护者状况问题的特别代表向巴林提出调查表,要求巴林 为正在编写的国家报告提供一些资料。巴林位特别代表提供了所掌握的资 料。

• 巴林在两个星期内答复了人权维护者状况问题特别代表 2007 年 2 月发出 的关于个人申诉的信函。

• 同任意拘留、酷刑、人权维护者和表达自由有关的特别程序提出的澄清要 求,多数与未经登记的非政府组织发动的示威游行有关。有时候游行示威 和平进行,有时候违反法律并采用暴力。主管机构对这些澄清要求作出答 复,详细说明同所发生的事件、进行中的法律程序以及释放的被拘留者有 关的情况。

• 同针对妇女的暴力以及法官和律师的独立性问题有关的澄清要求多数着重 有待法庭审理的个人婚姻纠纷。主管机构在答复时提交了同案件现状有关 的报告。

• 同移徙工人、儿童和针对妇女的暴力有关的澄清要求多数着重外国女佣对 私人雇主提出的关于遭受虐待的申诉。主管机构的回应是提交关于相关案 件现状的报告。

• 同儿童、酷刑、任意拘留和表达自由有关的澄清要求多数着重不到 18 岁 的示威者被拘留的 问 题。主管机构的回应 是提交关于 相关案件 现状的报 告。

• 同人权维护者有关 的澄清要求涉及同非 政府组织未获 登记有关 的个别申 诉,以及在这些组织的领导人抗议不予登记时针对其采取的行动。主管机 构的回复是澄清适用于此类案件的法律程序。

促进和保护意见和言论自由权问题特别报告员要求澄清针对被控诽谤和阻塞网 站的新闻记者采取的行动。关于前一指控,记者法正在修订之中,下文将作出解 释。关于后一项指控,阻塞网站的做法正在减少,目前正在重新对之进行审查,

以便完全取消有关规定。

在打击恐怖主义的同时促进和保护人权及基本自由问题特别报告员对巴林有关 该议题的法律草案提出评论意见。主管当局的回复是,将确保该法不损害国际人 权标准。巴林为本国同特别程序之间的合作感到自豪,并坚定不移地致力于加强 这种合作。

自愿保证

巴林承认人权理事会特别程序和机制的重要性,保证:

• 对特别报告员、特别代表、独立专家和工作组提出的进行正式访问要 求及时作出回复。巴林将针对此方面的要求制定有效的回复政策和机 制。

• 研究是否可以邀请特别程序制度的官员进行磋商和讨论。

• 就特别程序提出的同巴林有关的各项建议采取后续行动。

同联合国人权机制有关的自愿保证

巴林认识到各项人权主题和问题由联合国不同机关审查和审议,巴林保证:

• 继续积极参加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及其各委员会的会议以及大会和安全 理事会工作。

• 继续积极参加有关会议的后续活动,包括即将进行的打击种族主义和 种族歧视世界会议《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的审评活动。

(d) 林与人权理事会

• 巴林高度重视人权理事会的工作。因为这个原因,巴林争取并成功当选人 权理事会成 立之后的 首任理事会 成员。在 通过抽签决 定的一 年 任期结束 时,巴林不寻求连任,而是将机会留给卡塔尔国。但是巴林宣布,打算在

2008

年 5 月举行的理事会下次选举中作为三年任期的候选国。

• 巴林认识到普遍定期审议机制的重要性。作为第一个接受审议的国家,巴 林努力确保报告的编写以及审议工作的后续行动将对实现审议进程的宗旨 和目标做出贡献。

自愿保证

• 在下一个审议期间,提交关于现有自愿保证履行情况的报告。

• 在 2008 年选举期间将向人权理事会做出的保证中,巴林将确认采取“良好 做法”。

• 提高认识,支持民间社会充分参与,从同 2008 年 4 月审议巴林的报告有 关的后续行动开始。

• 在普遍定期审议过程的所有领域运用最佳做法,从同相关利益攸关方进行 磋商编写报告开始,以保障落实审议结果,就巴林在落实结果方面取得的 进展采取后续行动。

• 研究制订落实普遍定期审议结果的国家行动计划。

5. 关于 2006 年巴林当选人权理事会成员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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