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编写方法和过程背后的指导思想是,普遍定期审议并不是一次性工作,而 是一个过程,包括在连续若干个四年期开展的各种活动。
(a) 报告编写方法
政府采取的方法综合了以下行动:
• 从政府各部收集信息
• 与政府组织和非政府组织一起进行互动调查
• 同利益攸关方磋商并吸收他们参与
• 为审议提供资料并为报告草稿提供反馈意见
• 来自巴林本国、对巴林代表团与负责审查报告的人权理事会工作组之 间的互动对话的评论和投入
• 制订落实审议结果的行动计划
在采用上述方法时充分考虑到以下价值观念和原则:透明;参与;回应;问 责;不歧视;以及包容。
(b) 报告编写过程
首先拟订了详细的情况说明,向负责起草提交人权理事会的报告的工作组解释 报告的要求和性质以及编写报告将遵循的程序(附件 1)。该情况说明以阿拉伯文和 英文分发给巴林的各政府组织和非政府组织以及媒体。该说明刊登在因特网上,
并以散页形式分发。
该说明除其他外,包括以下详细情况:审议的基础;原则和目标;审议过程和 方式;审议结果;结果的通过;审议的后续行动。
外交部随后起草了关于巴林普遍定期审议报告的行动计划,确定编写工作的不 同阶段和利益攸关方参加的机会,提供投入并参与该进程以下各步骤:
• 为国家报告收集信息(包括设立热线) 1
• 征求同国家报告草稿有关的反馈意见并在专门网站上发表 2
• 国家公布报告,同时提交人权理事会
• 拟订一项行动计划,落实普遍定期审议的结果
• 通过外交部网站,网播提交人权理事会的报告审议情况,并建立实时 反馈和评论服务,供互动对话期间使用
• 传播审议结果(阿拉伯文和英文)
• 落实审议结果的后续行动
• 向人权理事会提供后续定期报告,说明审议结果的后续行动和落实情况。
除上述步骤之外,还起草了一项磋商和宣传计划(附件 2),分发给参与编写报 告和落实审议结果的后续行动的利益攸关方。根据该计划,必须:
• 不仅在巴林政府与人权理事会之间,而且在政府与民间社会之间,开 展真正的互动对话
• 同有关的利益攸关方进行广泛的全民磋商(附件 3)
(c) 时间限制
编写报告的时限构成了某种限制,例如限制了同有关各方的协调。
3. 《巴林宪法》以及促进和保护人权的政策、法律和机构
(a) 改革过程
巴林保护和维护人权的工作得到以法治为基础的体制框架的保障。在国家行动 各领域采取的民族复兴行动中,巴林王国迅速采取行动,根据国内外发生的许多新 情况进行调整。为了加强国家行动,颁布了《国家行动宪章》,说明在国家行动不 同领域巴林今后的目标总框架,以及国家机构的作用和宪法权力。该《宪章》在
2001
年 2 月 14 日和 15 日举行的公民投票中获得通过,98.4%的选民投赞成票。《国家行动宪章》规定了国家行动的指导原则以及国家机构的作用和宪法权力。
为了符合人 民的愿望(他们 赞成 《宪章》规定的 各项 原 则), 创造 更 美好的 未 来,让民族和公民得以享有更大程度的繁荣、进步、增长、稳定和福利,根据《宪 章》修正了 1973 年 12 月 6 日的《巴林宪法》。经修正的《宪法》于 2002 年 2 月
14
日颁布。《宪法》中的各项修正反映了巴林的新思维。因此,这些修正条款所规 定的政治 制度是 建立 在舒拉(协商)基 础上 的君主立宪制――理想的伊斯 兰政府 模 式,所规定的原则是民众参与施政原则――现代政治思想的基本概念。统治者干练 地选择经验丰富的公民组成协商理事会,同时人民行使自由意志,选举众议院代 表,这样,人民的意志在构成国民议会的两院中得到体现。《宪法》规定:• 政府体制以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分立为基础,三部门根据《宪法》
规定彼此合作。
• 国王为国家元 首并且为国家最高代表。国 王保 护政 府的 合 法性 以及
《宪法》和法律的最高权威,维护个人和机构的权利和自由。
《宪法》规定的保障措施根据《国家行动宪章》体现的崇高价值观念和伟大的 人类原则,尊重各项人权。3
《宪法》为保护各项权利和自由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第 31 条规定:“本《宪 法》规定的公众权利和自由只受法律,并且只能根据法律加以规范和限制,而且 此种规范和限制不得减损有关权利和自由的本质。”
司法补救权是《宪法》保障人人均应享有的公众权利。法律保障由律师委员会 向无力聘请律师者、或在法律规定必须有律师在场的案件(刑事案和少年犯罪案件) 中,提供法律援助。
根据《宪法》第 37 条,国际条约一经签署、批准并在政府公报中公布,即具 有法律效力,并因此获得国内法地位。这表明了国际人权条约在巴林国内法中的 地位。
(b) 国家当局与人权 立 法 权
立法权属于国王以及由协商理事会和众议院组成的国民议会。
协商理事会
协商理事会由国王任命的 40 位成员组成,汇集其成员在王国各行各界的经 验。协商理事会系根据 2002 年第 41 号皇家法令设立。妇女成员在 2002 年为 6 名,2006 年增加到 10 名。非经协商理事会和众议院批准,不得颁布法律。不过协 商理事会没有众议院拥有的监督权。
众 议 院
众议院由 40 名成员组成,议员通过直接秘密投票产生,任期四年。众议院的 作用是立法,以及通过各种手段,尤其是通过议会质询和答复及设立调查委员会 的方式,监督行政当局的行动。
行 政 权
行政权属于国王、首相和政府各部大臣。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国家的总政 策,监督施政,保护国家利益。《宪法》界定了国王、首相和政府各部大臣的任 务、职能和责任。行政部门确保强制执行和实施法律,维护国家利益。
司 法 权
司法部门是国家三个权力部门之一。《巴林宪法》第 104 条至第 106 条阐述了 司法部门的职责。《宪法》的这些相关条款规定,司法部门的荣誉以及法官的廉 正和公平是施政的基础及各项权利和自由的保障。法官的裁决不受外来影响,司 法进程不受任何干预。法律保障司法部门的独立,并为法官及其裁决提供保护。
巴林立法部门单独通过了一项关于司法部门的法律,规定了法官的任命条件以 及法官的责任、权力和义务。《司法权力法》由 2002 年第 42 号法令颁发,明确 反映了巴林王国立法部门注重支持司法部门,让司法部门能够发挥作用,不受阻 碍地为所有男女公民主持正义。根据这项法令,巴林各级法院的管辖范围如下:
民事法院
民事法院管辖所有民事、刑事和商务案件以及非穆斯林人员的个人案件。每一 司法分庭有两个管辖层次。最高法院处于司法层次的顶级,对涉法各方而言是最 高司法机构,有权监督法律的适当和正确适用。
伊斯兰宗教法院
伊斯兰宗教法院管辖穆斯林人员的个人案件。伊斯兰宗教法院分为逊尼法院和 贾法里法院。非穆斯林人员的个人案件由民事法院处理并受特别法规范。
宪法法院
最高宪法法院审核各种法律和规章是否符合宪法。该法院为独立机构。
(c) 旨在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内法
除了要求尊重人权的宪法和立法条文之外,行政部门最近批准了对人权的不同 方面具有直接影响的若干法律。相关的法律开列如下:
• 有关行使政治权利的 2002 年第 14 号法令:该法允许男女公民行使政 治权利,在巴林王国根据《宪法》举行的任何公民投票中表达自己的 意见,根据相关的条件支持并选举众议员。
• 关于工会的 2002 年第 33 号法令:该法根据《巴林宪法》获得通过,
该法承认工人组织工会的权利。该法是本区域通过的首批此类法律之 一。工会活动分子已经设立独立工会,汇聚在巴林工会总联合会的旗 帜之下。
• 关于新闻、印刷和出版管理的 2002 年第 47 号法令:该法规定仅由记 者协会负责记者的纪律处罚事宜,解除总编辑经常出庭应诉的责任。
该法规定 由作者 承担 个人赔偿责任, 报纸 暂停 发行 须由 法 院发 布命 令。关于不实报道,该法规定举证责任改由质疑报道真实性的一方承 担,不再象过去那样要求记者证明报道的真实性。
• 关于政治结社的 2005 年第 26 号法:该法承认组织和加入政治协会的 权利并规范其活动。目前有 18 个这样的协会,其中 3 个在众议院有 自己的代表。
• 关于社会保障的 2006 年第 18 号法:该法保障巴林公民个人和家庭享 有基本必需的实物和现金。
• 关于公共会议、示威和集会的 2006 年第 32 号法(修正 1973 年第 18 号法令):该法准许举行和平集会和示威,但是必须由 3 名组织者通 知当局。当局应为和平示威和集会提供必要的保护。该法通过一些规 定,包括行政部门的决定须经司法审查的规定,限制行政当局发布禁 止此种集会的决定。
• 关于残疾人福利、康复和就业的 2006 年第 74 号法:该法要求各部和 其他机构同社会发展部联络,协商如何为残疾人提供定期、综合和长 期服 务, 尤其 是 在保 健、 社会 福利 、 教育、文 化、 体育 、 康复、就 业、交流和住房等领域。该法还为设立残疾人中心、福利之家和工场 以及残疾雇员的退休金和休假做出规定。
• 关于失业保险的 2006 年第 78 号法令:该法是海湾合作委员会成员国 中颁布的第一部此类法律。由于该法的颁布,大批失业人员免于因丧 失工作而陷入贫困。该法将协助降低失业率(目前失业是一个相当重 大并且越来越严重的社会问题),为失业人员提供体面的生计,使他
• 关于失业保险的 2006 年第 78 号法令:该法是海湾合作委员会成员国 中颁布的第一部此类法律。由于该法的颁布,大批失业人员免于因丧 失工作而陷入贫困。该法将协助降低失业率(目前失业是一个相当重 大并且越来越严重的社会问题),为失业人员提供体面的生计,使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