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四節 家族集團設立學校緣由與學校控制
在國家制度變遷與體制壓力下,正式規則與非正式限制促使台灣私人興學逐漸興 起。並且正式規則和非正式限制都有各自的重要性,正式規則可以補非正式限制的不 足,增加非正式限制的效力;在非正式限制中,文化訊息影響了制度演變的逐步過程,
文化發展中形成的非正式限制,不會受正式規則改變的影響而立即跟著改變。因此,
修改過的正式規則與仍舊不變的非正式限制之間存在著緊張的關係,所造成的結果對 經濟體系改變的方式具有重大意義(North, 1994)。
於體制理論DiMaggio 與 Powell(1983)指出體制力量形成的三大基礎為模仿同形、
強制同形、及規範同形等三種同形化,這三種同形化的力量雖然形成因素不同,但會 讓組織間文化、行動與績效有異曲同工之妙。Theodore Schultz(1961;1980)認為人力可 視為一種資本,和土地與金錢一樣具有投資功能有助於經濟生產力;而教育使人力資 本的效能增加,可把教育當成投資的一種,以提升人力素質,因此對經濟生產力有所 貢獻。其他研究學者也認為現代社會教育制度的興起受到四個因素的影響:(一)都市 化;(二)工業化;(三)家庭結構改變;(四)國家介入(Green, 1990)。教育成為現代社會 培養與選拔人才的重要工具,也因為台灣的教育政策提高技術人力在經濟扮演重要的 角色,而創造出台灣經濟奇蹟的(Young, 1995)。早期台灣經濟起飛,因工業技術人才 缺乏,當集團企業有足夠的資源,並且受到社會環境壓力的影響而興辦私立大專院校,
藉此回饋國家,推動公益企業,替社會環境培育優秀人才,改善技術人力資源不足的 情況,近年來學校積極和業界或者政府配合,推廣產學合作讓學生應用理論於實務達 到學以致用的效果,所以學校的人力與研發資源逐漸成為與企業互補的一部分。
而學校的設立過程到解散或許比起一般營利事業組織更不容易,必須投入龐大的 資金與廣大腹地,雖然可經由學費獲取一些利益,但是解散之後建築設備可能成為沉 沒成本缺乏商業價值,在不確定的環境下,於體制理論的對話當中可得知ㄧ些為何成 立學校的訊息,因文化、社會價值觀、法令規範,使得組織得做改變或進行某項決策,
以符合國家與民眾的期待,且社會性因素較理性效率因素更能影響組織的策略行動與 行為。而資源依賴理論強調雖然組織的運行應對環境的需求而自動調整,但是組織也
具有主動操作與控制環境資源的力量。且相似規模組織所使用的資源互有雷同,所以 會依賴相似的社會資源,並模仿其策略,形成相似的組織結構(Scott, 1992)。然而設立 私立學校雖然必須經過國家政府予教育部層層關卡的體制規範,但法規和租稅優惠為 合法工具,有利於家族控制、營業稅減免、遺產及贈與分配。因此,於體制規範的力 量下,政府的法令為家族集團在控股鏈上增加另一種控制方法。
國家政府為了鼓勵民間私人的奉獻,對於捐贈資源於非營利組織之企業或個人在 租稅法規上給予優惠條件,將資源贈與於財團法人私立學校基金會之個人,於申報當 年度所得稅時依下列規定作為列舉扣除額;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捐贈各級政府 及公立教育、文化、公益、善機關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遺產及贈與稅法」,1973);
成立公益信託者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提供財產,捐贈或加入於被繼承人死亡時 已成立之公益信託並符合各款規定者,該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遺產及贈與稅法」,
1973);且由營利事業捐助之基金,得部分投資該捐贈事業之股票,其比率定為最多不 得超過百分之八十(財政部 1980/7/16 台財稅第 35779 號函);但如該捐贈事業之股票,
係屬經依法核准公開發行上市之股票者,得不受最多不得超過百分之八十限制(財政部 1980/12/16 台財稅第 40213 號函)。以上等條例將可減免其原應繳稅額,因此無論是企 業或個人都相當重視節稅規劃,又非營利組織的層層法定規範反而構成多項優點使家 族更穩固控制眾多分子企業。
在華人傳統思維的認知家族企業應永續經營與傳承給後代子孫,家族為了將企業 流傳於後代通常會積極栽培子女給予良好的教育與專業知識能力,且 Casson(1999)和 Chami(1999)提出企業的資產應是經由家族的股權傳承予家族成員或者繼承人,資產並 不是被持續消耗的財富。透過金字塔結構是瞭解家族股權控制的重要指標,因為集團 企 業 是 由 數 個 分 子 企 業 組 成 且 彼 此 可 能 互 相 控 制(Almeida & Wolfenzon, 2006;
Claessens et al., 1999, 2000; La Porta et al., 1999; Levy, 2009)。家 族 集 團 為 了 在 社 會 上 維 持 企 業 優 勢 , 必 須 掌 握 實 體 大 權 , 集中所有權可協助家族集團企業在管理上減 少代理成本(Fama & Jensen, 1983; Jensen & Meckling, 1976)與監督成本(Lubatkin et al., 2005)。除此之外,從資源依賴觀點,在家族集團中,分子企業與核心公司,有著不對 等的資源依賴關係(Sambharya & Banerji, 2006),持有實體大權讓家族集團更容易控制
企業資源,例如:所有權、控制權、董事等重要資源,這些資源攸關於家族企業的決 策方向,所以由家族對股權的掌握更可以觀察到家族對於鞏固集團企業縝密的控制 鏈。當家族企業逐漸變成多代經營模式時,所有權便分散至多位所有人手中,就需要 以某種方式管理日益繁複的問題(Edwin & Colette, 2001)。Willam 等人(2003)提出在兄 弟身兼企業經理人的時候,會運用企業資源使各自的利益最大化,此行為則會引起兄 弟之間道德危機與衝突的問題。而在公司經營上,股東要求管理者以達到最大利益為 目標,但股東與管理者進行決策可能發生目標與理念不同的情況,因而造成衝突 (Jensen & Meckling, 1976)。控制股東通常有效的控制企業並且使用控制權實施一些對 利己的決策,犧牲次要股東的權益;且家族成員於企圖擴大公司績效時,變化多端的 股東之間經常為了財富的分配而產生眾多紛爭(Anderson & Reeb, 2004)。
家族成員控制分子企業的關鍵為透過家族集團分子企業彼此互相持股,而形成的 金字塔結構(Almeida & Wolfenzon, 2006; Levy, 2009),而經由金字塔與交叉持股的層層 控制,其中更產生控制股東與小股東紛爭問題,在新興經濟中家族的所有權結構會造 成主理人和主理人衝突(Chang, 2003; Claessens et al., 2002; Thomsen & Pedersen, 2000)。Jensen 與 Meckling(1976)和 Shleifer 與 Vishny(1997)提到於華人家族企業有明 顯的集中所有權現象,由於集中所有權使企業有更好的公司治理模式,然而過度集中 所有權對於大型家族企業進行決策時,可能導致控制股東不顧及其他少數股東的權 益。且家族集團控制股東或董事會之董監事通常由家族成員擔任,因董事的席次與比 例可影響企業策略之方向,在利己主義之下可能善用權力剝奪企業資源來獲取各種利 益,例如個人利益、企業利益、家族利益,故控制股東彼此互動和控制股東與小股東 之間,可能因目標方向與理念意見不同而引起股東權益與利益的爭奪。家族因為利益 與權力的誘因,使某些家族集團出現兄弟鬩牆與鬥爭等問題,讓家族成員刻意變賣股 權或爭奪利益同時做出傷害家族集團之行為,造成所有權與控制權分離;家族成員為 佔領董監事席次可能經由收購家族或其他股東股權,爾後在具有決策權力的董事會佔 一席之地;其他股東企圖去徵收小股東股權因此剝奪家族集團所有權和控制權。
上述之股東衝突等問題,令家族企業為了維護家族利益不僅以分子營利事業交叉 持股或者呈現金字塔控制,除此之外,在金字塔結構中若以創辦之私立大專院校扮演
股東角色控制家族集團企業,可能達到更縝密的控制效果,並且小股東權益一並受到 保護。再從法律的角度觀之,我國非營利組織財務資訊的報導實務則起於初始階段,
尚未強制公開資訊(鄭惠文、彭文賢,2007),也因沒有明確課責對象形成內外訊息不 對稱問題(Cutt & Murray, 2000; Kearns, 1994; 孫煒,2004; 鄭惠文、彭文賢,2007),
但是以代理理論討論,家族控制股東利用學校控制分子企業,因為私立大專院校受到 教育部與財政機關監控,在資金的使用上備受法令限制,如私立學校法規定(一)私立 學校校產及基金之管理使用,受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監督;(二)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五 款之設校基金,應於財團法人設立登記時,專戶儲存,未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不得動用;(三)基金及經費不得寄託或借貸與董事及其他個人或非金融事業機構;(四) 第一項基金,其收支、保管及運用,應注意收益性及安全性,除設校基金外,經董事 會同意,得於基金總額二分之ㄧ額度內轉為有助增加學校財源之投資;其投資項目、
比例、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五)前項投資,如有虧損,其 虧損額度應由全體董事補足之;(六)基金會之組織及運作辦法,由教育部會同財政部 定之(「私立學校法」,1974)。私立大專院校在體制規範層層的控管下,如果家族上 市企業受到私立大專院校控制,控制股東較不容易動用存放於校務基金的資源或股 票,家族上市企業之家族股權與小股東權益也得到另一層體制的保障,因此可能降低
「主理人─主理人衝突」之風險。
家族集團企業版圖日漸擴張,繁複的公司治理問題接踵而來,家族控制股東間應 凝聚向心力朝著共同的目標發展,以提升市場競爭力。有鑑於主理人與主理人之衝突 論,控制股東間可能因經營理念或利益分歧導致股東間發生紛爭,故向其他股東變賣 股權或收購股權,造成企業經營產生劇烈波動,企業版圖與規模縮減,也左右企業營
家族集團企業版圖日漸擴張,繁複的公司治理問題接踵而來,家族控制股東間應 凝聚向心力朝著共同的目標發展,以提升市場競爭力。有鑑於主理人與主理人之衝突 論,控制股東間可能因經營理念或利益分歧導致股東間發生紛爭,故向其他股東變賣 股權或收購股權,造成企業經營產生劇烈波動,企業版圖與規模縮減,也左右企業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