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三節 研究重要性
家族集團設立學校必要消耗集團企業龐大資源,也受到國家機關法規的監督與限 制,創辦學校過程須要通過政府的審核,如此繁複的動作,為什麼家族集團企業進行 多角化會選擇成立私立學校機構,可由體制理論對話中來解釋某些現象與問題。由於 組織體受到社會與體制壓力的影響,在此背景環境中組織互相模仿彼此策略與行為,
Haunschild 與 Miner(1995)指出促使組織模仿同形化的力量主要經由社會網絡關係,掌 握社會資源且具有影響性的組織,正當合法專業團體等來做為一個彼此交流的媒介並 對組織產生影響力。而企業為了維持社會地位與聲望進而互相競爭提升企業競爭力,
組織是否進行下一步策略會受到其他組織行動的影響,或去關注與模仿競爭者的策略 (Burt, 1987; Valente, 1995),因此組織間彼此資訊與意見的交換會互相影響,甚至可能 形成相似的機構。另一方面為了受到國家與民眾的肯定,實施的策略必須是正當且具 合法性以回饋國家社會。然而於五十年代至六十年代,當時台灣正處於經濟起飛,在 勞動市場缺乏工業技術人才情況之下,經由教育培養人才、造化社會環境以提升人力 素質,對台灣創下之經濟奇蹟,教育政策也扮演重要之角色。
除此之外,家族集團在多角化之後,分子企業分散在不同產業可能衍生控制不易 的問題,故家族透過學校與上市分子企業間,在法規訂定之管理方式的不同要求,將 受到體制正式與非正式規則所規範的學校,轉成家族集團之控股中心。所以家族集團 所創辦之私立大專院校與其他學校組織呈現出一種相異的行為,這是在體制理論同形 化力量中不足以解釋此現象,必須切入控制觀點與代理理論來探討此家族集團企業的 特殊決策與思維。對家族集團企業而言,控股為家族延伸權力、減少不確定性的方式 之一,然而過去研究針對家族集團控股關係,多數專注於集團層次,層層交互持股所 衍生的問題與績效議題(Claessens, Djankov, & Lang 2000; Claessens, Djankov, Fan &
Lang 1999; La Porta Lopez-de-Silanes & Shleifer 1999; La Porta Lopez-de-Silanes Shleifer
& Vishny 2002; Morck & Yeung 2003; Morck, Wolfenzon & Yeung, 2005),許多文獻也討 論集團企業利用金字塔結構與交叉持股的方法加強所有權與經營權,La Porta 等學者 (1999)先提出最終控制(Ultimate Ownership)概念,辨別具有投票權最終控制者的身分,
定義金字塔結構為:(一)有一最終控制者於公司;(二)控制權鏈結下有 20%之股份,至 少有一上市公司在公司和最終控制者之間。當公司具備以上兩條件,公司所有權結構 為金字塔結構。Claessens 等人(1999)更深入的發現,許多上市公司具有控制權的股東 透過金字塔結構、交叉持股與擔任各分子企業的董事等方法以達到控制公司。但鮮少 研究討論非營利組織體之私立大專院校,在家族集團控股關係當中所扮演的角色。
雖然於設立私立大專院校背後仍有高制度規範的限制,且受到各機關的監督,例 如教育部對於私立學校各學院的評鑑;得經由國稅局對於財團法人私立學校基金會對 於捐款資金運用的限制,營利事業捐助之基金,得部分投資該捐贈事業之股票,其比 率定為最多不得超過百分之八十(財政部 1980/7/16 台財稅第 35779 號函);如該捐贈事 業之股票,係屬經依法核准公開發行上市之股票者,得不受最多不得超過百分之八十 限制(財政部 1980/12/16 台財稅第 40213 號函)。但此限制條例成為家族集團企業控制 良好工具,且租稅法規無論在個人或者企業都給予相當的優惠條款,以至於在持股轉 投資或者節稅規劃上皆合法適宜。
並且在華人家族色彩濃厚的背景之下,家族集團企業也必須傳承予後代子孫並且 永續經營,因此家族通常控制所有權與經營權,組織可有效性並提高自主性的使用資 源,或者更有能力獲得其他資源進而對其他組織吸收併購,領導集團企業未來的方向,
所以佔領董事席次象徵著家族可掌控較多的企業資源,董事一職也可增加執行者的控 制權力以實施更多的決策。而家族集團企業利用創辦之私立學校持有分子企業所有權 之行為,以切入資源依賴理論探討,任何管制資源與資源交易的系統,實質上都集中 了對資源的影響力。假設一個組織企圖影響另一個類別的組織,而此一類別的組織已 由單一機構或單一法律加以規範的話,則可以比較有利地運作甚至附有影響力。資源 控制的集中性(concentration of resource control)意味著影響的企圖同樣可以集中,亦即 並非擁有資源的組織,而是擁有控制力的組織,才是要瞄準影響的標的(Pfeffer &
Salancik, 1978)。
然而在台灣當企業有私立大專院校擔任控制股東,依照財政部規定可進行投資持 有上市分子企業之股票,並且私立學校校產及基金之管理使用,受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之監督(「私立學校法」,1974),基金會之組織及運作辦法,由教育部會同財政部定 之(「私立學校法」,1974),所以內部資源的動用受到主管機關嚴格的限制,可避免 家族成員因內部衝突而變賣股票,或者防範有企圖人士收購家族集團上市企業之股權 導致非家族成員掌控家族企業,再者,小股東之權益也可能因教育行政機關與財政部 的監督下而受到保護。
因此利用私立大專院校控制家族企業資源,可預防家族控制股東因為目標理念與 意見不一致,或者為了權力與利益的分歧產生主理人與主理人衝突,而做出對企業經 營不當的行為,也避免造成小股東的權益受損。而控制股東間因理念目標不同,或者 為了個人利益而做出不當的決策,在這些不利於鞏固集團企業的行為之下,日漸擴張 版圖的家族集團企業很可能劇烈受到影響,例如:新光集團也發生兄弟意見不合的問 題,據 大 台 北 瓦 斯 的 董 事 指 出,吳 東 亮 與 吳 東 昇 前 一 陣 子 曾 經 有 共 創 壽 險 或 產 險 公 司 的 構 想,對 資 訊 或 媒 體 傳 播 事 業 也 多 所 興 趣。「 兄 弟 想 各 立 門 戶 的 念 頭 確 實 一 直 都有」(彭 杏 珠,1996)。所 以 兄 弟 也 因 為 個 性 彼 此 相 斥 產 生 許 多 衝 突 。 於2004 年 12 月台新金與新纖股東臨時會,新光老三吳東亮與老四吳東昇,事業版圖 爭奪戰日益熾熱,雙方將以委託書實力決勝負,只是家族兄弟之間的親情恩怨,真能 靠董監改選一筆勾銷嗎(吳修辰、劉佩修、吳修辰,2004)?因此家族集團企業經由集 中所有權與控制權並不能完全解決因內部控制股東所造成的衝突與紛爭。有著其他家 族集團曾歷經相同的情況做為前車之鑑,故家族必須未雨綢繆利用營利事業與非營利 事業組織層層控制來鞏固家族控制鏈,避免所有權與經營權因此拱手讓人甚至瓦解家 族集團企業。
因此本研究將試圖瞭解,家族集團透過學校控制其他分子企業之特殊現象,並從 體制理論、代理理論、資源依賴理論觀點,探討私立大專院校在家族集團控制鏈上所 扮演的角色與控制義涵。首先,研究結果可提供理解私立大專院校在家族集團日漸擴 大版圖過程中的控制位置。另一方面,檢視家族如何將層層規範使之成為有利且合法 的控制工具,使家族集團產生較穩固的股權控制結構。最後,經由討論私立學校在控 股鏈上的關係,給予研究家族集團控制與成長之議題者,另一個思考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