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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第一節 研究結論

台灣之企業環境普遍以家族企業型態存在,家族色彩頗為濃厚,並且當企業發展 到一定的基礎漸漸延伸至多角化經營擴大版圖,然而當企業有足夠的資源,通常非營 利組織醫院、學校、基金會也是多角化策略之一,在符合社會價值觀與政策允許之下 實行企業社會責任。然而家族成員努力奉獻予家族企業,延續傳承與永續經營為家族 集團目標的一部分,所以家族在股權的控制上經過縝密的佈局,防範非家族成員趁機 持有家族企業所有權,或者家族成員內部的紛爭使得股權動搖,阻礙家族企業規模的 擴張與發展,因此得經由層層的控制鏈鞏固家族集團企業。故不僅營利事業在家族集 團佔有重要地位,且看似為實行企業社會責任的非營利組織私立大專院校,在台塑、

遠東、大同三大家族集團控制鏈上皆扮演重要的掌控角色。

本研究透過體制理論、代理理論、資源依賴理論觀點,探討私立大專院校在家族 集團中扮演之角色。研究結果發現台塑集團、大同集團、遠東集團於 1980 年至 2004 年間創辦私立大專院校過程與政府實施之體制相符。台塑集團於1985 年長庚大學,遠 東集團於 1989 年創辦元智大學,這兩所私立大學皆在頒布私立學校法(1974)之後設 立,私立學校法第一條為台灣為促進私立學校多元健全發展,提高其公共性及自主性,

以鼓勵私人興學,並增加國民就學及公平選擇之機會,所以台塑及遠東集團此組織行 為依循著法令體制進行;而大同大學創辦於1974 年之前,但創辦初期為大同工業專科 學校,這期間國家已頒布專科學校法(1948),專科學校法第一條依中華民國憲法第一 百五十八條(教育文化,應發展國民之民族精神,自治精神,國民道德,健全體格與科 學及生活智能。)之規定,以教授應用科學與技術,養成實用專業人才為宗旨。大同興 辦學校行為也依循著法令體制。然而,家族在非營利組織中為何選擇創辦學校,不只 是因為國家體制的推動,社會認同、文化、價值觀、創辦人理念等因素,皆可能成為 設立學校之動機。

並且此三家族集團皆利用私立學校持有上市分子企業之動作也符合體制規範,且

法令規範給於家族控制股權的助力,再藉由控制股權掌控家族集團重要資源。政府於 1980 年頒布由營利事業捐助之基金,得部分投資該捐贈事業之股票,其比率定為最多 不得超過百分之八十(財政部 1980/7/16 台財稅第 35779 號函),但如該捐贈事業之股 票,係屬經依法核准公開發行上市之股票者,得不受最多不得超過百分之八十限制(財 政部 1980/12/16 台財稅第 40213 號函),本法規頒布之後此三大家族集團才陸續利用私 立大專院校控制上市分子企業,所以台塑集團之長庚大學從 1996 年至 2004 年,家族 成員直接控制長庚大學再利用長庚大學持有南亞塑膠,且2004 年福懋興業與南亞科技 也成為長庚大學控制對象;遠東集團創辦之元智大學從1988 年至 2004 年,歷年來家 族成員與分子企業(亞洲水泥、遠東紡織)直接控制元智大學再經由元智大學陸續持有 遠東百貨、遠東紡織、亞洲水泥;而大同集團所設立之大同大學從1980 年至 1982 年,

1986 年至 2004 年擁有大同股份有限公司股權,在 2002 年至 2004 年大同大學把協志 工業叢書出版也列為控制分子企業之一。

故家族利用私立學校控制上市公司,在體制理論與資源依賴理論的對話上可有所 洞悉,政府所訂定的規範,反而提高家族控制權的合法工具,家族之所以掌握企業資 源,是透過持有所有權、控制權、重要職位,因為成為企業股東或擔任董事也是擁有 與實際使用資源並進而控制資源的一種方式;而另一種控制基礎在於能否接近資源,

規範資源的可取用程度,以及誰能控制其使用,任何會影響資源配置的程序都提供了 某種控制資源的可能;最後一項控制的基礎源自於制定規則的能力(Pfeffer & Salancik, 1978),這些控制有利於領導企業的營運方向,與擴張家族集團企業版圖的規劃。

而以體制理論與代理理論的對話,政府所實施規範反而成為家族集團穩定股權的 機制。Young 等人(2008)研究指出,控制股東與非控制股東之間會導致主理人與主理 人衝突的發生,家族集團之上市公司股權流通在外,投資者也可能藉由股權買賣趁機 掌控此分子公司,進而影響家族集團企業股權與經營權的控制,並且當家族成員之股 東發生內部紛爭或者因個人利益而動搖家族股權或資源,有可能瓦解家族集團,成為 家族永續經營上的絆腳石,因此在控制鏈中上市分子企業受到私立學校的控制,而私 立學校體制環境經由主管機關的管制,監督單位嚴謹監控校務基金之運作,可能降低 控制股東侵略少數股東權益之情形,家族集團所有權也因主管機關的約束不容易因控

制股東個人利益而動搖。故家族成員藉由學校穩定持有分子企業股權,減少「主理人

─主理人衝突」之風險產生,有利於鞏固家族集團企業。

綜合上述,從控制歷程可觀察到學校在家族中扮演控制股權的角色,透過掌控股 權獲取應有的權力與職位,藉以分配或使用企業資源。因此,台塑、遠東、大同三大 家族集團在體制規範下皆有相同行為,於興辦私立大專院校之後,董事長與股東多為 家族成員擔任一職,家族成員透過控制學校再持有上市分子企業股權,並且歷年以不 同的控制模式擔任企業股東控管家族集團重要資源。由此可知,私立大專院校也是家 族集團延伸控制力的方式之一。

但是,創辦私立學校不像一般營利事業組織來得容易,私立學校的師資、教學、

資源規劃等等,受到教育部高制度的規定,且設立之後也不容易解散,與被其他企業 併購,或者由政府接收,所以並不是所有的家族集團企業都會興辦私立學校,因此也 鮮少有這種機制去控制集團內部分子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