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家鄉:江西撫州府臨川縣

第四章 足感人心維風教:晚明地方社會對王安石的評價

第二節 家鄉:江西撫州府臨川縣

王安石是江西撫州府臨川縣人,是江西出身的著名宰相之一,與晏殊 (991-1055)齊名,邑人往往以「晏王」合稱二人。而相關的傳說與故事更流 傳於鄉野之間。例如金石臺與玉石臺隔河相望,因而民間廣傳一句讖語:「金 石臺分宰相出,文昌堰合狀元生。」351其中宰相便是指晏殊與王安石。北宋 末年,汪藻(1079-1154)也有一詩〈金石臺〉談到這個傳說,道:「花光連接 兩臺春,中有眠雲跂石人,莫便鞭笞鸞鳳去,時來重現宰官身。」352在晚明 郡人帥機(隆慶二年[1568]進士)所寫〈千金堤賦〉中也有唱和這個傳說的敘 述,道:「堤之分野正直文昌,必有異人以繼晏王。」353甚至清初的方志中也 可以見到金石台傳說的記載。354對地方士人來說,王安石位極人臣,是地方 共同的榮耀,象徵撫州一帶的地靈人傑。

因此,我們可以看到弘治《撫州府志》列王安石入〈鄉賢〉卷,嘉靖《撫 州府志》更標榜其整個家族,列入〈名公世家〉中,而崇禎《撫州府志》雖 然未如嘉靖志強調王氏家族整體的涵養,仍列王安石入〈名賢傳〉,可以說 同樣在鄉賢架構下。355

即便撫州府士人都以王安石作為撫州地靈人傑的象徵,但士人在撰寫宣 傳王安石事蹟的「王安石傳」的過程中,勢必遭遇到許多反對者抨擊王安石 執著於新法的問題,而懷疑把王安石作為鄉賢的適切性。因此,王安石傳的

351 [弘治]《撫州府志》,收於《天一閣藏明代方志選刊續編》(上海:上海書店,1990),卷四,

〈山水‧金石臺山〉,頁174-175。

352 [嘉靖]《撫州府志》,收於《中國方志叢書》(臺北:成文出版社,1989),卷三,〈山川紀〉,

頁132。

353 [崇禎]《撫州府志》,收於《中國方志叢書》(臺北:成文出版社,1989),卷二十,帥機,〈千 金提賦〉,頁1936。

354 [康熙]《臨川縣志》,收於《中國方志叢書》(臺北:成文出版社,1983),卷五,〈山川〉,

頁118-119。

355 [弘治]《撫州府志》,卷二十一,〈鄉賢‧王安石傳〉,頁409-417; [嘉靖]《撫州府志》,卷 十一,〈名公世家‧王安石傳〉,頁647-668; [崇禎]《撫州府志》,卷十六,〈名賢傳‧王 安石傳〉,頁1015-1038。

敘述是有其策略的。以下將就各方志中的王安石傳內容與《宋史‧王安石傳》

做比較,觀察地方士人的纂寫策略。選擇以《宋史‧王安石傳》為比較的基 礎,原因是撫州府方志中王安石傳的文章架構都與《宋史‧王安石傳》大同 小異,但《宋史》大致上對王安石的評價是負面的,方志如何在相同的故事 架構中,改變對王安石的論述,可以由兩者差別呈現其纂寫策略。

首 先 ,《 宋 史 》 批 評 王 安 石 矯 俗 干 名 , 與 呂 公 著 (1018-1089) 、 韓 絳 (1012-1088)、韓維(1017-1098)相交是由於「未知名於中朝,以韓、呂二族為 巨室,欲藉以取重」;356而弘治《撫州府志》則認為是「三人稱揚之,比文彥 博、富弼、歐陽修尤甚,故身雖在外,名震中朝」;357在嘉靖《撫州府志》敘 述則又有所轉變,認為「呂公著、韓絳、韓維皆相友善,得其議論交推譽之,

故身在草野而名震京師」,358嘉靖志將三人敘述為主動與王安石接觸,並且推 譽其議論文章,嘉靖志的書寫方式更被崇禎志與康熙志所延續。359

無論如何,可以發現自弘治志到康熙志,對王安石的論述都與《宋史》

的批評完全相反。最為棘手的新法論述部分,弘治志則補充敘述宋神宗的想 法,稱:

時帝憤國勢迂緩,二虜陸梁,思有以恨起之。勳舊故老惟知謹 守祖宗法度,帝意弗快,欲改制變法,鞭笞四夷,又嫌其近於 功利。安石以仁義道德自任,有意富強,帝以為千載一會。360

這段敘述並不見於《宋史》中,而嘉靖志到康熙志都有此敘述,否定了王安 石煽動宋神宗推動新法的說法,而歸因於神宗早已不滿守舊朝臣因循舊制,

王安石則與宋神宗意氣相投。

不僅強調宋神宗在新法推行上的主動,以及王安石經世思想的配合,嘉

356 脫脫,《宋史》,卷三百二十七,〈王安石〉,頁10543。

357 [弘治]《撫州府志》,卷二十一,〈鄉賢‧王安石〉,頁412。

358 [嘉靖]《撫州府志》,卷十一,〈名公世家‧王安石〉,頁647-648。

359 [崇禎]《撫州府志》,卷十六,〈名賢傳‧王安石〉,頁1015-1016; [康熙]《撫州府志》,收 於《中國方志叢書》(臺北:成文出版社,1989),卷十六,〈名臣‧王安石〉,頁1497-1498。

360 [弘治]《撫州府志》,卷二十一,〈鄉賢‧王安石〉,頁412。

靖志更打破世人對王安石執意變法的看法,謂:

諸言法不便者,以青苗為最,然其法本李參行之陝西甚便,與 安石鄞縣所行者名異而實同。後安石損益常平斟酌收斂,一如 陝西法令。具出示蘇轍,轍曰:「此法本以濟民,但出入之際 吏緣為奸。且財入民手,雖良民不免妄用。及其納財,雖富民 不免踰限。如此則鞭笞不免,州縣自此多事矣。」安石遂中止。

會京東轉運使王廣淵奏留錢帛貸民,與前法合,安石中以為 便,遂銳意行之。361

可見,嘉靖志中的王安石是聽得進別人的意見。但之後,王廣淵(慶曆中[1045 左右]受官)上奏,經過他的調查則呈現新法的適用性,因而王安石才選擇持 續施行。另外,《宋史》中敘述各個所謂君子相繼罷官而去,362但在嘉靖志中 則有程顥(1032-1085)有意調和兩邊意見,並不認為新法完全失敗,但最終「亦 不勝眾論,尋乞外去」。363

以上嘉靖志的看法大致被崇禎志與康熙志所抄錄,不過在些許部分更作 出了補充。例如嘉靖志敘述:鮮于侁(1019-1087)為轉運副使時,當地百姓無 人申請領取青苗錢,王安石以為鮮于侁倡導不力,派人責問之,鮮于侁回答:

「青苗之法願取則與,民不自願豈能強之哉!」王安石自知有錯,因而未責 備鮮于侁。但是反對新法者則以此批評王安石執意施行新法,「凡天下水旱、

風霾、星變、山崩,皆歸咎新法」。364而康熙志中,增加敘述分裂新舊兩派的 其實是唐坰(熙寧三年[1070]進士)。起初,唐坰上書認為青苗法不成功是韓琦 (1008-1075)等人的阻擾,應該將這些人以死責罪,王安石對此頗不以為然。

事後唐坰則抵死不認前說,更將責任歸於王安石,斥責王安石為小人李林

361 [嘉靖]《撫州府志》,卷十一,〈名公世家‧王安石〉,頁661-662。

362 脫脫,《宋史》,卷三百二十七,〈王安石〉,頁10546。

363 [嘉靖]《撫州府志》,卷十一,〈名公世家‧王安石〉,頁664。

364 [嘉靖]《撫州府志》,卷十一,〈名公世家‧王安石〉,頁665。

甫、盧杞,自此天下都認為任何天變都是新法造成。365

可以發現,《撫州府志》對王安石的維護都未曾肯定新法,而是在承認 新法亂天下的論述下,處處為王安石卸責。例如嘉靖志認為:

初安石變法謹樸,爭辯者皆以為迂腐不通時變,以才知新進足 與成事,然後還諸老成守之,竟為所誤。366

進用新人本來是反對者所建議,之後竟然成為反對者批評的把柄,以此論述 王安石變法本意謹慎樸素,並不如之後論者的驟行新法,反而是論者所鼓勵 引進的新人誤天下。唯一受到肯定的王安石新法是免役法,但也只是敘述王 安石聞及司馬光罷廢此法的感嘆,道:「此法吾與先帝議之二年,最為盡善,

不可罷也。」367除此之外,並無論及其推行的成效。

這種迴避談論新法成效的記述方式,反映了撫州士人並未肯定新法,因 此多採取卸責的策略,希望責任共同分擔,以降低對王安石的批評。撫州士 人如此論述,可能因為明代祖制約束的影響,未敢暢談變法,呈現處處迴避 的情形。

但是晚明已經逐漸出現肯定新法的聲音,例如明末崇禎七年(1634)蔡邦 俊(崇禎元年[1628]進士)在崇禎《撫州府志》就透過晚明賦役改革的成效,評 價王安石免役法,謂:

王臨川僱役諸法踵行之,遂為今天下之良規,寧獨臨川受其利 也哉!一切力役皆取於糧,照畝均分,官不得意增,民不得意 減,煌煌哉!千萬世不易可矣。368

可見蔡邦俊經歷晚明賦役改革的過程,見證其效果,因而對王安石新法改觀。

不過,雖然已經出現不少支持改革的士人,仍無法改變多數士人困守於 祖法的觀點,避談支持新法,轉而肯定王安石的道德文章。例如方志中的〈王

365 [康熙]《撫州府志》,卷十六,〈名臣‧王安石〉,頁1504。

366 [嘉靖]《撫州府志》,卷十一,〈名公世家‧王安石〉,頁667。

367 [弘治]《撫州府志》,卷二十一,〈鄉賢‧王安石〉,頁416。

368 [崇禎]《撫州府志》,卷十一,〈戶役籍〉,頁557。

安石傳〉,對王安石年輕時過目不忘、善寫文章的才能著墨更多。《宋史》中 如此敘述:

安石少好讀書,一過目終身不忘。其屬文動筆如飛,初若不經 意,既成,見者皆服其精妙。369

在弘治志中不僅認為王安石文章精妙,更強調王安石的文章「淵源一出於典 誥」370,並非只有文采,而是能夠貫通所讀,由原本對王安石文采與記憶的 讚嘆,轉變為對其貫通經典的道德文章的肯定。尤其,嘉靖志更深刻地描述 道:

稍長,恥為俗儒,潛心經術,務求聖人之道;而旁通博究佛老 百家之書,莫不精研,辨其異同得失。檢身澡行,無一毫聲色 貨利之欲,卓然以道德匡濟為己任,而才力氣魄雄蓋一世。371

傳中增加王安石從小即以儒家經術為學習基本,並早已立下矯世變俗之志,

可以說明晚明地方士人看重其文采的同時,補充了儒家經術與經世致用的王 安石形象。觀察《宋史》到嘉靖志敘述的變化,就像是王安石從「神童」的 形象,漸漸蛻變為經世濟民的「大儒」。

可以發現,撫州士人期望透過王安石的拜相,標榜撫州府的人文薈萃。

然而,王安石相業中新法的推動,不但無法符合「以勞定國」的標準,甚至 是「新法亂天下」。因此,只能將新法論述為宋代士大夫共同的責任,並特 別強調王安石的道德文章,將王安石形塑為一「大儒」。

甚至,王安石反而成為他縣縣學立學的典範。撫州府樂安縣在紹興二十 六年(1156)興建縣學,三十年擴充,並請謝諤(1121-1194)寫〈樂安縣學記〉,

文中有段敘述:

諤聞學必有教,教必有師。皇宋有天下,儒先傑出,江右為富,

茲地雖撫之別邑,然臨川子王子、南豐子曾子自昔同郡,……

369 脫脫,《宋史》,卷三百二十七,〈王安石〉,頁10541。

370 [弘治]《撫州府志》,卷二十一,〈鄉賢‧王安石〉,頁410。

371 [嘉靖]《撫州府志》,卷十一,〈名公世家‧王安石〉,頁647。

藉之問津,跬步聖門,神授氣取,可兼得之。372

謝諤借用臨川縣的鄉賢王安石與曾鞏為榜樣,希望能夠激勵士子用心向學。

當元仁宗皇慶元年(1312)重修縣學,吳澄(1249-1333)寫〈樂安重修縣學記〉

時觀察樂安縣文風鼎盛的情況,他認為有賴謝諤為樂安縣士子樹立學習的典 範,道:

無傳無以勸後,殆於不可,於是請記興造歲月于石以傳,……

謝公首為之記,其所期於樂安之士甚厚,期之以臨川之王、期

謝公首為之記,其所期於樂安之士甚厚,期之以臨川之王、期

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