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驗三在單次壓力源引發場地制約偏好行為的不同時間點,以一種可暫時抑 制內側前額葉皮質活動的暫時性神經抑制劑二丁卡因(3%),來檢驗該區塊在此現 象中的參與角色。實驗三假設在古典制約的「倒序制約」或是「同時制約」方式 中,若在禁錮壓力源施予「之前」預先抑制內側前額葉皮質處神經活動,應會影 響壓力源可產生的效果,進而使得能實驗動物不能藉由此禁錮壓力源作為非制約 刺激來建立場地制約偏好行為。
為確定本實驗中在內側前額葉皮質處施打二丁卡因對於實驗動物的行為動 作產生是否產生影響,而可能對場地制約偏好行為結果產生混淆變項。另外以自 發性行為活動量儀器進行檢驗。
第一節、實驗步驟
實驗三開始前將實驗受試隨機分組(每組 n = 10),再以立體定位儀進行內側 前額葉皮質處的埋管手術。實驗受試經過一週的休養恢復之後,開始進行行為實 驗。實驗三A 採用「倒序制約」方式進行實驗,在 30 分鐘禁錮壓力源施予「之 前」、「實驗受試接受完30 分鐘壓力源操弄後被置入制約箱之前」、或是「配對制 約結束之後」等三個時間點,分別經由中樞注射暫時性神經抑制劑二丁卡因至內 側前額葉皮質以抑制該區神經活動。壓力組實驗受試會先進行壓力源操弄,再放 置入配對制約箱,並且在這過程的特定時間點接受中樞注射二丁卡因;在進入非 配對制約箱部分則改為接受中樞注射溶媒控制液。控制組實驗受試經歷相同程 序,但沒有接受壓力源操弄。
實驗三B 的實驗受試分組及實驗程序如同實驗三 A,但實驗程序改採用單
次禁錮壓力源與場地制約配對「同時制約」的方式進行,實驗受試將在接受30 分鐘的壓力源與場地環境配對「之前」或是「之後」等兩個時間點,經由中樞注 射暫時性神經抑制劑二丁卡因至內側前額葉皮質處以抑制該區神經活動。
為了瞭解當二丁卡因抑制內側前額葉皮質處後,對於實驗受試的行為活動量 是否有干擾影響。本實驗利用實驗三A 中在「倒序制約」方式「之前」進行壓 力及藥物操弄的實驗受試,在其場地制約偏好行為實驗進行完畢一週後,將實驗 受試重新混合後平均分配至四個實驗組情境中,再進行二丁卡因藥物與壓力源操 弄對自發性活動量的測試(各 n = 7)。
第二節、實驗結果
圖十為實驗的內側前額葉皮質組織檢驗圖。在實驗三中共有9 隻實驗受試,
因為埋管位置偏離原定目標,因而刪除其實驗數據。本研究進行手術時的埋管位 置為內側前額葉皮質的下邊緣區,但將埋管位置落在前邊緣區的受試也列入最後 的統計計算中。
圖十一A 表示分別為在「倒序制約」制約方式「之前」在內側前額葉皮質
處施打二丁卡因,對形成場地制約偏好行為的影響。三因子變異數分析結果發現 除了「壓力」的主要效果達到顯著差異,F (1, 36) = 4. 22, p < 0.05,「藥物」或「配 對」等主要效果或是其他交互作用的差異並未達顯著水準(p > 0.05)。針對「壓力」
進行比較,發現經過壓力源操弄的受試比控制組受試停留在兩側制約箱中更多時 間。另外,針對各組在兩側制約箱的滯留時間差異進行 t 檢定考驗,發現只有接 受溶媒控制液的壓力實驗組,其停留在壓力源配對制約箱中的累計時間顯著多於 另一側非制約箱,t (9) = - 1.98, P = 0.07。其餘各組的時間差異並未達到顯著水準
(p > 0.05)。
圖十一B 表示分別為在「倒序制約」制約方式中「實驗受試接受完 30 分鐘
壓力源操弄後被置入制約箱之前」給予二丁卡因,對制約行為的影響。三因子變 異數分析結果發現不論是「壓力」、「藥物」或「配對」等主要效果或是交互作用 的差異均未達顯著水準(p > 0.05)。另外,針對各組在兩側制約箱的滯留時間差異 進行 t 檢定考驗,發現只有接受溶媒控制液的壓力實驗組,其停留在壓力源配對 制約箱中的累計時間有顯著多於另一側非制約箱,t (9) = - 1.88, p = 0.09。其餘各 組的兩側制約箱時間差異並未達到顯著水準(p > 0.05)。
圖十一C 表示分別為在「倒序制約」制約方式「之後」給予二丁卡因,對
建立制約行為的影響。以三因子變異數分析,結果發現「藥物」的主要效果達到 顯著差異,F (1, 36) = 4. 73, p < 0.05,「壓力」與「配對」之間的交互作用達到顯 著差異,F (1, 36) = 5. 95, p < 0.05,其餘的「壓力」或「配對」等主要效果或是 其他交互作用的差異並未達顯著水準(p > 0.05)。針對「藥物」進行比較,發現接 受二丁卡因注射的實驗組受試比控制組受試減少了停留在兩側制約箱中的時 間。在「壓力」與「配對」的交互作用中,先針對「壓力」進行單純主要效果考 驗,結果發現在配對制約箱部分達到顯著差異,F (1, 38) = 4. 58, p < 0.05。進一 步比較發現,經歷「有」壓力源操弄的受試較「無」壓力經驗的受試增加了停留 在配對制約箱中的時間。非配對制約箱部分的考驗則未達到顯著差異水準(p >
0.05)。針對「配對」進行單純主要效果考驗,發現在「有」壓力源操弄的情況達 到顯著差異,F (1, 18) = 8.59, p < 0.01。進一步比較發現,實驗受試停留在壓力 配對制約箱中比另一側非配對制約箱中更多時間。「無」壓力源操弄的部分差異
異進行 t 檢定考驗,發現接受溶媒控制液或二丁卡因注射的兩組壓力實驗組,其 停留在壓力源配對制約箱中的累計時間顯著多於另一側非制約箱,t (8) = - 2.00, p
= 0.08; t (9) = - 2.12, p = 0.06。其餘各組的時間差異並未達到顯著水準(p > 0.05)。
圖十二A 表示在「同時制約」制約方式「之前」,在內側前額葉皮質處
施打二丁卡因,對形成場地制約偏好行為的影響。三因子變異數分析結果發現,
除了「壓力」的主要效果達到顯著差異,F (1, 36) = 12.86, p < 0.001,「藥物」或
「配對」等主要效果或是其他交互作用的差異並未達顯著水準(p > 0.05)。針對「壓 力」進行比較,發現壓力組受試較控制組受試在兩側制約箱停留更多時間。另外,
針對各組在兩側制約箱的滯留時間差異進行 t 檢定考驗,發現只有接受溶媒控制 液的壓力實驗組,其停留在壓力源配對制約箱中的累計時間顯著多於另一側非制 約箱,t (9) = - 2.39, p < 0.05,顯示這組受試形成場地制約偏好的效果。其餘各組 的時間差異並未達到顯著水準(p > 0.05)。
圖十二B 表示在「同時制約」制約方式「之後」,在內側前額葉皮質處
施打二丁卡因,對形成場地制約偏好行為的影響。。三因子變異數分析結果發現,
「配對」的主要效果以及「壓力」與「配對」的交互作用達到顯著差異,F (1, 39)
= 5. 24, p < 0.05; F (1, 39) = 6. 01, p < 0.05,其餘的「壓力」或「藥物」等主要效 果或是交互作用的差異並未達顯著水準(p > 0.05)。針對「配對」進行比較,結果 發現實驗受試停留在配對制約箱中的時間顯著多於非配對制約箱。對「壓力」與
「配對」交互作用進行考驗,在「壓力」的單純主要效果考驗部分,非配對制約 箱的停留時間部分達到顯著差異,F (1, 42) = 4.41, p < 0.05。表示經過壓力源操 弄的受試較控制組受試顯著減少了停留在非配對制約箱中的時間。在「配對」的
準,F (1, 22) = 13.22, p < 0.01。進一步比較後,壓力組受試停留在壓力配對制約 箱的時間顯著多於非配對制約箱。在「無」壓力源操弄的兩側制約箱時間差異則 未達到顯著水準(p > 0.05)。另外,針對各組在兩側制約箱的滯留時間差異進行 t 檢定考驗,發現接受溶媒控制液或二丁卡因注射的兩組壓力實驗組,其停留在壓 力源配對制約箱中的累計時間有顯著多於另一側非制約箱,t (11) = - 2.23, p <
0.05; t (10) = - 3.37, p < 0.01,顯示這兩組受試有形成場地制約偏好行為。其餘各 組的時間差異並未達到顯著水準(p > 0.05)。
圖十三為自發性活動量測試結果。在圖十三 A 左圖中,以三因子變異數分 析四組受試在「小動作時間」行為指標上的差異,分析結果發現「壓力」的主要 效果達到顯著差異,F (1, 24) = 7.48, p < 0.05。「藥物」、「嘗試」等主要效果或是 其他交互作用均未達到顯著差異(p > 0.05)。針對「壓力」進行比較,發現壓力組 受試較控制組受試顯著減少了小動作時間。在圖十三 A 右圖的「小動作次數」
行為指標部分,以三因子變異數考驗結果,發現「壓力」主要效果達到顯著差異,
F (1, 24) = 8.74, p < 0.01。但是「藥物」、「嘗試」等主要效果或是其他交互作用 均未達到顯著差異(p > 0.05)。針對「壓力」進一步比較,發現壓力組受試較控制 組受試明顯減少了小動作次數。圖十三 B 左圖,以三因子變異數分析四組受試 在「大動作時間」行為指標上的差異,分析結果發現在「嘗試」的主要效果以及
「嘗試」與「壓力」的交互作用部分達到顯著差異水準,F (5, 120) = 24.04, p <
0.001; F (5, 120) = 5.65, p < 0.001。進一步進行「嘗試」的 LSD 事後比較,結果 發現「嘗試一」分別與「嘗試二」、「嘗試三」、「嘗試四」、「嘗試五」或「嘗試六」
達到顯著差異,p < 0.01;「嘗試二」也分別與「嘗試一」、「嘗試三」、「嘗試四」、
「嘗試五」或「嘗試六」達到顯著差異,p < 0.01;「嘗試三」也分別與「嘗試一」、
「嘗試二」、「嘗試五」或「嘗試六」達到顯著差異,p < 0.05。在「嘗試」與「壓 力」的交互作用部分,首先針對「嘗試」進行單純主要效果考驗,結果發現在「無」
或「有」壓力的差異都達到顯著差異水準,F (5, 70) = 5.33, p < 0.001; F (5, 60) = 20.37, p < 0.001。進一步比較,發現在「無」壓力情形下,「嘗試一」分別與「嘗 試五」或「嘗試六」達到顯著差異,p < 0.05;「嘗試二」也分別與「嘗試三」、「嘗 試五」或「嘗試六」達到顯著差異,p < 0.05;「嘗試四」與「嘗試五」達到顯著 差異,p < 0.05。在「有」壓力情形下,「嘗試一」分別與「嘗試二」、「嘗試三」、
「嘗試四」、「嘗試五」或「嘗試六」達到顯著差異,p < 0.01;「嘗試二」也分別 與「嘗試一」、「嘗試三」、「嘗試四」、「嘗試五」或「嘗試六」達到顯著差異,p <
0.05;「嘗試三」也分別與「嘗試一」、「嘗試二」或「嘗試六」達到顯著差異,p
< 0.05。在壓力的單純主要效果檢驗部分,分別在「嘗試三」、「嘗試四」及「嘗
< 0.05。在壓力的單純主要效果檢驗部分,分別在「嘗試三」、「嘗試四」及「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