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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分析與討論

第一節 實驗過程發現的問題分析

關於本次實驗的先前準備、實驗過程、事後分析發現以下問題,

對於相關問題在此提出作綜合分析與討論:

針對這次的實驗前的準備,先瞭解國內武術界的現況作為實驗設 計及實施的參考,發現國內的散手教練、裁判絕大多數都是由國內國 武術擂台的選手出身,包含筆者,多數選手與教練為了因應新式的比 賽規則,只有參加中華民國國武術總會的研習活動,實際接受中國大 陸專業散手人員進行推廣與教育研習少之又少,然而,國內負責武術 推展的單位似乎只認為「辦比賽」就是推廣,實驗過程中,教練及選 手都極度希望可以由中華民國國武術總會不定期安排國內教練、裁 判、選手前往大陸進行教育訓練與研習,藉此提升對於武術國內選手 實力有提升的幫助,甚至於關於散手的規則解釋與裁判執行的專業都 必定有正面的加分效果,也可另一方面,國內又因為政治因與考量緣 故,並未積極引進專業散手專業師資進行教育或研習訓練,因此,真 正對於武術散手並未真正與中國大陸完全接軌,對於技術與規則的理 解程度是必有所差距,當今武術散手項目中國大陸仍然處於領導地 位,加上成為亞洲運動會正式比賽項目之後,國際賽的舞台才漸漸增 加,為了與國際賽接軌,發現有少數幾位教練、裁判、選手自行前往

中國大陸的武術學校參觀、訪問、學習,這樣的推廣方式,無論是專 業知識、規則、專業搏擊技術,再提升方面都出現嚴重問題,由最近 兩年的國際賽成績可以瞭解,2006 杜哈亞洲運動會我國在散手項目 無獲得任何一面獎牌,就連整體社會環境推廣的作為上都顯薄弱。

一、 經由實驗過程中八位裁判反應現今國內武術界競賽與推廣的幾 個與比賽相關的問題:

〈一〉、比賽紀錄未建立:關於武術散手比賽中邊裁判使用計次器當 作紀錄得分的工具,主要是認為方便、簡單及審判委員認定 計次法足以取代紀錄表的紀錄,用得分的結果來決定一場比 賽的所有紀錄,這樣一來對於比賽過程就無法留下任何紀 錄,只剩下每一場的比數而已,如果可以完整記錄每一場比 賽的過程,抗議時就有依據可查證。

〈二〉、紀錄法的可行性:對於紀錄法的給分方式一開始被實驗的裁 判們都很不習慣,而且裁判從來就不曾使用過這種方法,經 過操作說明後,裁判們都很能接受這種紀錄方式,並且很快 就掌握住記錄得分的時機,並肯定這種方法是裁判負責任的 作法,如果在正式比賽中使用紀錄法應該是可行的。

〈三〉、缺乏散手裁判的專業研習與訓練:專業教育課程太少,以致 於現役的裁判對於規則中在給分的界定上,解讀並不盡相

同,例如:擊倒後讀秒的時機判定不一致、以拳技或踢技將 對手擊倒但未進行讀秒即站立者,給分認定有顯著差異,對 於拳技連擊的認定不同,……等等,這樣的情況造成給分不 一致,在雙方實力相近的場次就可能出現主觀判定影響勝負 的結果。

〈四〉、缺乏定期再訓練之教育課程:根據參與實驗的裁判口述瞭解,

擔任國內各級比賽都是由總會聘任擔任,並非每一場比賽都 會被邀請擔任,並無安排持有裁判證之人員定期再訓練及規 則研習之教育課程,規則進行修改也無統一發佈告知,以致 於教練及選手經常會無所適從,經常怨聲四起。

〈五〉、裁判任用原則不明確:取得裁判證照從未參與實習裁判或執 行過任何一場賽事,裁判研習訓練課程與證照取得流於形 式,根據現場實驗的裁判說明,還有更嚴重的情況則是國內 全國等級的比賽中包含散手邊裁判或武術套路裁判竟然有很 多是無證照裁判擔任,造成選手與教練不服判決的情況層出 不窮。

〈六〉、參賽費用造成選手參賽困擾:近年來由於中華民國國武術總 會訂立了幾項新規定,例如:每一場比賽都必須要檢附體檢 表,體檢費用壹千多元,每場比賽都需要做一次,家長對於

參加比賽必須要負擔「入會費」、「報名費」、「體檢費」接受 意願降低,不加入會員就不能比賽,造成國內武術比賽人數 驟降。

二、實驗的過程中,八位裁判在於評分檢驗過程中發現的問題:

〈一〉、由於是到裁判的道館或家中進行實驗,場地有所不同,因此 觀看影片的品質差距很大,與現場比賽動作可能有所差距。

〈二〉、由於影片拍攝的角度緣故,在觀賞影片檢驗過程是同一個角 度,相同畫面,必定有些動作是會因為角度關係而影響判決,

這個部份在實驗前有向實驗裁判說明,以自己所觀看可以判 定的作出判決即可,因此實驗條件是一致的。

〈三〉、參與實驗的裁判給分的寬鬆差距極大,同一場比賽不同裁判 給分的高低分差距竟然超過十分,這樣的得分認定對於專業 本質是有待考驗的,對於裁判研習級裁判養成訓練的成效似 乎有相當大的衝擊。

〈四〉、在雙方實力接近時,勝負判定受到主觀認定因素的成分極高,

例如:選手之名度……等因此,本次實驗結果關於給分的一 致性研究中,不同計分方是在比分差距小的比賽常有不同勝 負結果的,原因與裁判的主觀認定應有所相關。

〈五〉、尋找實驗對象的過程中,有些裁判是不願意接受這樣的檢驗,

部分裁判主要是因為由國術擂台轉型,再行補訓,對於散手 規則並不完全熟悉;少部分則是因為擔心實驗後的結果被公 佈或比較而拒絕參與實驗。

第二節 討論

計次器的使用是為了方便計分的功能,卻忽略了紀錄對於一整場 比賽的紀錄功能。然而,無論是任何一種給分或計分方式都要能真 實、準確的紀錄比賽者的得、失分狀況,正常而言,兩種計分法所使 用的紀錄方法所呈現的比賽結果應該要 100%完成符合,才不失公平 性。根據本次「2002 年釜山亞運會」為例的武術散手比賽的檢驗與 判定研究中得到的結果中發現,相同比賽使用計次法與紀錄法不同計 錄方式,兩種給分方法間,或是各種給分法與原判決結果間之相符率 皆未達 80%,如【表四-1-1】。根據以上所得數據與結果,顯示用計 次器的計分方式來做為紀錄工具與用紙筆方式做為紀錄工具,在勝負 判定的相符程度及準確性方面,兩者給分方式就絕對不能互相取代 的。

實力接近時更需要專業的判決能力,使比賽更加趨近於公平,避 免不避的爭執,更可樹立裁判的公信力與比賽的接受度。在於檢驗判 決分數的一致性部份,主要是檢驗同一個裁判,以兩種紀錄分數的方 法所產生的給分是否有顯著差異的,也就是說單以給分的比較來看,

以計次器或紙筆記錄這兩種計分方法,並沒有真正很大的差異(大部 分的裁判沒有顯著差異),然而一場比賽中兩隊的給分差距,可能影 響最後的比賽判決,因此,從第二個部份分成兩類:1.兩種方法有相 同判決結果的比賽,2.兩種方法有不同判決結果的比賽,來檢驗比分 差距的結果發現,相同判決結果的比賽,其比分差距顯著大於不同判 決結果的比賽;也就是說,當判決結果相同時,多半是因為兩隊實力 懸殊,因此,比分差距大,不管用什麼方法記分,都是同樣的結果。

但當兩隊實力接近,或是說差距不是非常明顯時,不同計分方法似乎 就會影響判決的結果。

對於已經由國家認定的國家級裁判資格養成教育的裁判,裁判的 專業及養成教育的課程是不容置疑,以此次 2002 釜山亞運會武術散 手為例,主要是希望分析比較出其中影響勝負最明顯的得分技巧是哪 一項,也就是說,利用裁判以紙筆記錄得分所得的資料加以分析,以 這次實驗所得結果推論在本次比賽所得到的主要得分技巧,也就是影 響勝負最為明顯的技巧,或許每一場比賽由於選手不同、裁判不同,

所得到的結果也會有所不同,因此,針對本次 2002 釜山亞運會武術 散手比賽中決賽部分,統計出影響勝負最明顯的技巧,同時也希望與 國內全國運動會及其他比賽所做出的統計情況作比較,瞭解不同比 賽、不同選手及不同裁判,其主要得分技巧的差異性,以下就是有關

主要得分技巧之比較:

〈一〉 許志耀〈2003〉「武術散手比賽中戰術模組織研究」結論中,

針對 2001 年第一屆亞洲杯青少年武術錦標賽研究指出,「踢法」

的運用對於比賽名次有絕對的影響,其中以「小鞭腿組合」為 最高。

〈二〉 邱文頊〈1999〉「武術散手的動作技巧與得分之關係」的研究中 指出,以 1998 年曼谷亞洲運動會武術散手項目為例,各量級的 平均攻擊次數及得分數依序分別為腿法、拳法摔法、下擂台;

但是各量級金牌選手的主要得分技巧卻是「摔法」與「腿法」,

主要是因為該次賽事全部金牌選手皆是中國大陸隊,武術散手 規則亦是由中國大陸制定推向亞洲運動會,占盡了競賽規則之 優勢。

〈三〉 鄭至坤〈2007〉「武術散手比賽勝負判定之檢驗與分析-以 2005 年全國運動會為例」研究中做出的結論中發現,統計結果顯示,

在所有得分動作技巧中,以「摔技」及「下台」的動作使用率 及成功率最多,影響比賽勝負最為明顯,是主要得分技巧。

〈四〉 本研究中做出的結果發現,在所有得分動作技巧中,,影響比

〈四〉 本研究中做出的結果發現,在所有得分動作技巧中,,影響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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