跆拳道已經在西元 2000 年正式進入奧運殿堂,根據中華民國跆 拳道協會行政業務組(2004)統計,截止 2004 年全國登記立案的跆
拳道舘已經超過七百間,在台灣發展的情況可想而知,同樣是技擊性 競賽項目,武術散手項目始終無法將參與運動人數提升,甚至還有萎 縮的趨勢,到底原因何在?在跆拳道競技中裁判判分差異性之研究在 文中指出(周桂名,2000),跆拳道之所以在西元 2000 年(雪梨奧運 會)之前無法列入正式競賽項目的原因就是因為『裁判主觀因素過於 強烈』。在「跆拳道運動在台灣發展過程之研究」文中有提到,跆拳 道自韓國引進台灣迄今近四十年,跆拳道在台灣道館、社團的林立以 及選手成績的優異,官方的努力對台灣跆拳道運動的發展居功厥偉。
(葉霽翔,1999)
毛彦明、陳詩欣、徐台閩共同發表的跆拳道規則修訂對選手比賽 的影響文中表示,跆拳道競賽規則於 1973 年 5 月 28 日制定,直至 2005 年 4 月 12 日為第十一次的修訂;顯示以競賽規則來做為訓練導 向在跆拳道比賽中是非常重要的。修改主要內容整理如下:
1. 雙方選手得分差距達 7 分。
2. 得分頂限勝:一方選手得分達 12 分時就停賽判勝。
3. 給分副審增加一人,比賽改為四人要三人給分才得一分。
4. 競賽選手由原先扣滿三分失格,現改為扣滿四分失格。
因此,從規則修訂實施後來看,除了選手在攻擊動作上應該更加 積極、主動、明確及攻擊的爆發力外,裁判判定分數更加嚴謹,如何
獲得裁判認同給分成為選手與教練訓練的主要方向。(毛彦明、陳詩 欣、徐台閩,2007)
在跆拳道方面,在 2000 年進入奧運正式比賽項目之前,也是因 為裁判在判定上主觀因素過強烈,導致人人愛之,且恨之,經世界跆 拳道聯盟不斷修改競賽規則,終獲肯定,於跆拳道競賽中裁判判分差 異性之研究中(周桂名,2000),裁判判決嚴重影響比賽勝敗,主要 是對「攻擊動作得分的判定」、與執法的趨勢動向,將來更期待走向 配合「電子護具」、「判分顯示燈」的科學競賽輔助器材,讓競賽減少 舞弊,更具公平性。
跆拳道、柔道在裁判職權上修改為更趨向於客觀判決且及公開化 的規則,例如:主審只負責判定常上犯規與維持比賽順利進行之職 權,判定得分則一律由電子計分器公開化評分,強化了說服力與公平 性;拳擊項目在國際比賽有過多次嚴重抗議與不服裁判之情形,因 此,國際拳擊總會更於規則中明定:「在奧運會、世界盃、世界錦標 賽、獲國際全總主辦之挑戰賽及國際比賽等,都須強制使用電子計分 器評分」(國際業餘拳擊規則,2002),這些改變不外乎希望將所有比 賽趨近於更加公平、公正、公開三大原則,國際比賽所共同接受的競 賽規則努力的目標。技擊性運動競賽爭議性大,修改規則本應趨近於 明確化、公開化,這是現今國際比賽的重要原則,武術散手想進入國
際性正式競賽項目,這個問題應該正視。
有關運動競賽勝敗歸因之研究中(黃瑩淨,1986),「裁判執法情 形」反應勝敗歸因的八個因素之一;開放式運動項目比閉鎖式運動項 目更傾向「裁判」因素的歸因,包含二種因素內容「因為裁判對對方 不利所以獲勝」、「因為裁判對我方有利所以獲勝」,這樣的因素主要 原因是裁判對於得分判定上之認知差距,所以裁判是影響判決的重要 因素之一。
另外影響勝負判決的因素就是競賽規則,武術進入奧運會的分析 研究中「競賽規則與裁判法」是影響武術項目(套路)進入奧運會比 賽項目的一大因素;也就是說裁判判決主觀因素太高,對於認知上的 得分動作技巧與教練、選手有所差異,另一部分則是,規則中對得分 動作說明與界定如果不夠明確,容易影響公平、公正之原則,另外,
教練與選手對於規則理解上是否詳盡?這可能就是對於規則認知差 異主要原因。(吳培協、黃玉萍,2003)
綜合各項技擊運動項目的判定勝負以及計分的方式,去除選手的 技術部份,決定一場比賽勝負最重要的人,就是「裁判」,包含主審 及副審,不同的運動性質理應有不同的競賽規則,但是,在技擊性質 相接近的幾項運動競賽中,似乎計分方式、判定得分、勝負都不太一 樣,接下來將跆拳道、拳擊、國術擂台、散手、柔道等五種運動競賽
項目中的主、副審工作內容作比較,分析裁判執掌之間的差異性,藉 以找出可能影響勝負及判決的主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