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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術散手比賽得分動作技巧判定之檢驗與分析---以2002年釜山亞洲運動會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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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第壹章 緒論 第一節、研究動機 「中國功夫」、「中華武術」,中國歷史悠久的搏擊技術,在 世界各地獲得一致肯定與推崇,是一種最直接、激烈的肢體攻防技擊 藝術,結合了拳擊的拳技,跆拳道的踢技,摔角及柔道的摔技,各種 不同的搏擊技巧融合其中,是一種最全面化和最多元的搏擊技術。 「散 手」(San Shou)一詞,源自於人與獸鬥、人與人之間的博鬥,在遠 古時期因為人民少而飛禽猛獸眾多,所以,在這樣的自然環境中人類 為了求生存與發展的需要,除了使用簡單的工具捕殺獵物之外,還必 須依靠本身的徒手搏鬥技能才能與大自然和平共存。 戚繼光云:「既得藝,必試敵,切不可以勝負為愧為奇,當思何 以勝之,何以敗之,勉而文試,怯敵還是藝淺,善戰必定藝精」(紀 效新書,1587) 。此處所說的“藝"是指散手技法與搏鬥的技巧而言, 而不是武術套路。人民為了爭奪權位、土地,部落與部落間為了生存, 爭奪食物、水而發生衝突與族群的戰爭,在過程中為防止敵人的侵略 行為,進而製造器械以捍衛家園,在這些長期的戰爭中,除了兵器之 間的搏殺外,徒手搏擊尤為重要,經過長期實戰的結果,累積了各類 「搏鬥術」,其中徒手的搏鬥術就是現代武術「散手」的根源(馬學 智 1998、朱瑞琪 1996) 。.

(2) 2. 「散手」 、 「散打」在台灣稱為「國術擂台」 、 「徒手賽」及「打擂 台」 ,中國大陸為將武術推向競賽化、國際化,於是制定一套更安全、 更明確的競賽規則,踢、打、摔等相關技術層面,讓中華技擊藝術 (Chinese Martial Arts)可以完全發揮;相關的武術或技擊運動在 世界各國都有類似的技擊比賽,無論是業餘或職業性質;在國內,中 華民國國術總會每年舉辦全國聯賽(國中組、高中組、社會組),全 國中正盃(國中組、高中組)、全省主席盃、全民運動會及全國運動 會,每年至少有三到五場全國性大比賽,各縣市的中正盃、全國大專 盃或其他不定期的比賽,賽事可謂不少,「武術」項目接受度與融入 健身運動人口亦日漸增加,但是,實際從事武術散手運動競賽的人口 並無明顯提升,武術運動在推展上的阻礙與問題可能有相當多,無論 是基層推展不足、教練缺乏或未與社會資源密切結合……等,由於涵 蓋範圍廣泛,本文僅針對武術散手競賽方面進行研究,設定研究方向 在散手競賽方面的規則與競賽執行相關問題,企盼結果有助於武術散 手競賽的推展與運作。 在國內,武術散手比賽常發生教練對於裁判的質詢、叫罵、爭執、 抗議、衝突……等情況,這樣的衝突不僅讓我們懷疑問題發生原因, 是否在於技擊性運動的得分技術與動作界定不明?或是教練與裁判 對於規則認知不一致?規則內容界定不夠清楚?抑或是國內對於各.

(3) 3. 級裁判養成訓練與認證與培育的問題?綜觀各項技擊性質的運動項 目,例如:跆拳道、拳擊、柔道、角力、空手道……等,比賽過程最 常發生的爭議就是裁判、教練、選手三方對於得分動作技巧認定上的 差異,或者是對於規則引用的不同,因此,綜合相關問題筆者歸納如 下:「競賽規則」與「競賽執行」兩者是影響競賽品質及勝負公平性 最大因素;「競賽規則」方面,針對各項武術技擊性質的運動項目加 以比較分析,從得分定義方面來比較,可以說已經趨向於明確的詮釋 內容,對於有具備技擊相關技術背景的人來說,應該都可以清楚了解 其定義的界定及分野,換言之,如果得分動作的定義上並無明顯定義 不清的問題,裁判對於競賽規則的執行就成為本文研討的重點。另 外,「競賽執行」方面,不同的技擊性運動競賽中,在裁定得分、犯 規及勝負判定時,裁判所具備的職權各有其不同之處,針對與武術比 賽中常用,踢、打、摔等得分技巧相近的幾項技擊競賽,跆拳、柔道、 拳擊,其實都有同樣的問題,就是在動作判定上有著一定程度的認知 差異,因此,跆拳、柔道這兩項競賽,便在裁判職權上做出較一般判 決客觀且更加公開化的判決方式,例如:主審只負責執行場上犯規的 判罰與維持比賽順利進行之職權,判定得分則一律由電子計分器公開 化顯示得分情況,強化了說服力與公平性;拳擊項目曾經在國際比賽 有過多次嚴重抗議與不服裁判之情形,因此,國際拳擊總會更於規則.

(4) 4. 中明定:「在奧運會、世界盃、世界錦標賽或國際全總主辦之挑戰賽 及國際比賽等,都須強制使用電子計分器評分」(國際業餘拳擊規則 2002),這些改變不外乎希望將所有比賽趨近於更加公平、公正、公 開三大原則,國際比賽所共同接受的競賽規則才是共同努力的目標。 武術散手技術包含有踢、打、摔、拿……等技擊動作,透過徒手 的身體運動來表現攻防格鬥的能力,就全世界人類社會的生活而言, 「搏擊技術」不可能是中國獨有的,比較世界各地的技擊術,武術項 目在技擊方法上更為豐富,而且有自己的傳統特點(如摔角、擒拿 法……等),在運動競賽形式上,既有套路的演練,也有散手的實戰 格鬥,可以結合,又可分離,這種競技運動發展模式,有別於世界上 其他技擊項目,例如:拳擊、柔道、跆拳道等(打、摔、踢)動作, 這些項目也都順利進入奧林匹克運動會中成為正式比賽項目,原因就 是都有一套明確的競賽規則與裁判培育制度,被國際多數國家認定、 接受之統一標準,其公平性得到全世界所認同,推展及參與人口才會 增加。武術散手比賽中常有選手、教練與裁判之間爭執,這些對於判 決得分、犯規等認知上的差異,以及判決分數未公開、明朗化等問題, 對於整個武術散手競賽規則充滿不認同與質疑,以致於影響在武術推 展的普及化,提高認同度與參與人口產生負面的效果。現今首要課題 就是試著找出競賽相關的問題,讓比賽更公開化、公平化,希望藉由.

(5) 5. 本項研究結果可以瞭解目前武術散手比賽中最顯著的得分技巧,有助 於教練及選手在訓練方面的參考。. 第二節、研究目的 本項研究針對 2002 年釜山亞運武術散手比賽五個量級比賽的決 賽部份作為取樣對象,主要目的是利用關於裁判對於得分技巧的認定 上的檢驗,藉由檢驗的結果以針對武術散手比賽經常引人爭議的競賽 規則中計分問題提出有建設性的建議。本研究具體的研究目的如下: 一、 探討裁判對於相同比賽使用不同計分方式,勝負判定之一致 性。 二、 探討裁判對於相同比賽得分動作的判定上之一致性。 三、 探討該次亞運武術散手比賽決賽中影響勝負最明顯的得分技 巧。. 第三節、研究問題與重要性 根據上述之研究目的,本研究之問題為: 一、 使用不同計分方式是否影響散手比賽裁判判定勝負的結果? 二、 裁判是否可明確一致的判定得分動作? 三、 是否有影響比賽勝負結果的主要得分技巧? 武術散手的進攻技術主要以拳打、腿踢、近身摔為主;防守技術 主要以格擋、阻截、閃躲、扭抱為主,具有高度的攻防實戰性與激烈.

(6) 6. 的對抗性(王潔等,1996)。在身心健康方面,透過散手這種全面化 的訓練,可以增進學習者的身體素質,提高心血管系統、呼吸循環系 統的機能,並鍛鍊堅強自信心以及提升果斷的人格特質,促進身心方 面的健康。 選手可以用跆拳道的各項快速腳法、拳擊項目的精妙拳技、或則 是摔角、柔道等各重變化多端的貼身摔,比賽技巧涵蓋各種技擊運動 的特性及全面性,是所有技擊運動的綜合體,甚至有人說,就是在「比 賽打架」 ,武術散手正是這樣的一種具有融合性特質的競賽,配合技、 戰術的運用攻擊對方,以取得更多的分數並獲得比賽勝利,技巧性多 元且複雜,在練習、訓練與比賽方面具有高度傷害率,在接受與推展 上具有一定的困難度,因此,為了維護選手安全,訓練的方式與比賽 的規則就成了選手在比賽中重要的安全因素及值得研究的課題。 我國於 1998 年第十三屆泰國曼谷亞運會武術散手項目共獲 1 銀 2 銅,位居武術散手各參賽國的第三位,僅次於中國大陸 5 面金牌與 泰國 2 面銀牌 2 面銅牌,而在 2002 年第十四屆釜山亞洲運動會武術 散手比賽中,卻僅獲得 2 面銅牌;2006 年第十五屆杜哈亞洲運動會 武術散手比賽中,更是無法獲得任何一面獎牌,所以武術散手現階段 應該是需要從國內的武術環境徹底檢討的時候了,學習和引進國外先 進的理論與技擊戰術的運用、遴聘外國專家前來指導、積極參與國際.

(7) 7. 比賽交流更是重要。另外,訓練方式與方向是針對競賽規則而設計 的,競賽規則與競賽相關制度如果無法完善,將直接影響武術運動的 推展,更是參加國際賽成績的主要關鍵,換言之,武術競賽公平化、 公開化及提升武術運動參與人數,才能提升武術競賽選手素質與國際 競賽的成績,更是將武術運動推進奧運會的主要條件。 在十四及十五屆亞洲運動會中,武術散手成績不如我國所預期般 理想,而距先進國家的水準尚有很大的差距,但是針對國際武術競賽 前途方面,未來的路還很長,唯有透過運動科學的分析;運動科學可 簡單的稱為贏的科學(Science of win sport),情報資訊蒐集能更 為完整、更新、更客觀,傳播媒體資訊的廣泛應用,由助於針對敵我 的技術及戰術進行分析比較,進而探求克敵制勝的方法以發揮個人更 有效、更合理的競技運動表現。 (1988,邱金松) 本研究選擇目前散手在國際正式比賽最高等級、最具代表性的比 賽,2002 釜山亞洲運動會武術散打項目做為蒐集資料與研究的重點, 在社會組五個量級比賽中取樣實驗,針對本研究目的,進行檢驗分 析,藉由實驗結果的呈現,分析現行武術散手在競賽制度比賽規則及 裁判執行的相關問題,企盼在國內武術散手運動的組訓、推動與發展 方面提供一點正面的建議。 以目前散手比賽所使用的規則及計分判定的方式加以檢驗,以國.

(8) 8. 內而言,散手的計分裁判(邊審)是以計次器紀錄紅、黑雙方得分情 形,因此,我們希望瞭解與中華國武術總會在規則中明定以各項不同 技術及得分來登記的紀錄表單的計分方式,關係比賽勝負是否有明顯 差異,檢驗裁判使用不同計分的方法是否判定一致?如果計分方式不 同判決因此有所差異,那就極有可能嚴重影響比賽的結果,而在於高 層級的比賽中,選手的技術層面較為接近,比賽競技亦相對激烈,極 有可能因為些微差距造成勝負扭轉,因此,我們希望藉由檢驗證明計 次器可否完全取代全程以紙筆紀錄得分技術的方式?其次,相同裁判 對於相同比賽的勝負判決應該是要絕對一致,反之,則我們是否應該 思考國內裁判培訓過程與專業是否也顯現出極須進步的空間與必要 性呢?最後,將本次檢驗的紀錄統計出在這次亞洲運動會散手比賽的 項目中,得分技術最多、選手最常用、或則是成功次數最高的技術或 技巧,再將台東大學國際體育學術研討會發表之「武術散手比賽勝負 判定之檢驗與分析-以 2005 全國運動會武術散手比賽為例」(鄭至 坤,2007)其中結果作比較,其中針對得分技術所作出的統計與研究, 比較分析亞洲地區比賽所使用的得分技巧與國內最高層級比賽所使 用的得分技巧加以比較,參考國際性競賽中在得分技術上的運用,提 供相關結果以利基層武術教練參考,作為國內教練訓練武術散手選手 基礎與技術訓練之依據,企盼有些許助益。.

(9) 9. 第四節、研究範圍 (一)本研究選擇下列比賽及假設作為研究範圍: 比賽名稱:2002 年第十三屆亞洲運動會武術散手賽。 時. 間:2002 年 09 月 29 日起至 10 月 14 日止。. 地. 點:韓國 釜山市(Pusan, Korea). (二) 「2002 年第十三屆釜山亞洲運動會」武術散手項目,社會男子 組五個量級,以全程攝影取得樣本,由於預賽時選手實力懸 殊,及部分影帶無法辨識勝負、棄權等因素,僅選擇複、決賽 賽程,並剔除不適進行檢驗之影帶,節錄完整賽程作為檢驗取 樣。 〈三〉選擇比賽時實力接近場次,將比賽以「局」為單位進行剪輯, 取樣十局。 〈四〉本研究針對 2002 年第十四屆釜山亞洲運動會武術散手項目比 賽相關得分技巧判定,社會男子組比賽之五個量級中,並未在 研究中進一步加以分類,也無影響檢驗判斷。. 第五節、研究限制 (一)由於無法取得正式比賽計分表紀錄,因此,無法與檢驗結果比 較得失分差異關係,故只能檢驗相同比賽中裁判對於每一場得 分技巧判定及得分紀錄,作為分析比較的依據。.

(10) 10. (二)由於裁判等級與實驗取樣比賽層級不相同,而造成得分技巧界 定上可能有所不一致,所以,本研究僅針對比賽內容進行得分 技巧檢驗與分析,並未做裁判判定分數之比較。 (三)本研究雖然採取全程實況錄影,但受制於比賽場地環境與比賽 進行中場地管制而影響攝影角度及相關資料蒐集與紀錄不完 整,加上比賽過程中選手與裁判所處位置的因素會遮擋彼此的 動作技巧,可能造成檢驗得分與原判定上有其差異。 (四)本文撰寫過程中適逢中華民國國武術總會修改規則,因此爲避 免裁判評分落差,本次實驗仍以 2002 年第十四屆釜山亞洲運 動會武術散手規則實施。. 第六節、名詞定義 (一)散手、散打(San Shou) 「散打」 、 「散手」在台灣的前身稱為「國術擂台」或「徒手賽」 , 運用腳遠踢、近打、或是貼身摔,在比賽中選手可利用拳打、腿踢與 摔法,各種不同的動作技巧,配合技、戰術的運用攻擊對方,以取得 更多的分數而獲得比賽勝利。本研究所稱散手,係指國際武術總會規 定之散手比賽項目。 (二)國術擂台 民國十七年中央國術館對中國各門各派拳術、兵器統稱之為「國.

(11) 11. 術」 , 「擂台賽」則屬於中華國術的競賽項目之ㄧ,按體重分級,必須 經過拳術與兵器檢定測試,成績及格才能參加擂台賽,10~12 公尺正 方形場地,服裝、護具統一由大會提供,比賽規則與散手比賽有雷同 之處甚多。 (三)中華技擊藝術(Chinese Martial Art) 中華武術統稱,包含中國功夫拳術、兵器套路及自由搏擊技術。 (三)不同等級認證裁判 中華民國國武術總會 2006 年 08 月 26 日公布最新裁判制 度實施辦法。裁判等級分為C(縣、市)級、B(省、市)級、A(國 家)級、國際級等四個等級。根據比賽層級任用合格之裁判。例如: 亞洲運動會武術比賽皆為各國隨隊國家級裁判共同擔任之。全國運動 會武術散手比賽則由擁有國家級(A 級)以上(含)資格裁判進行研 習後擔任之。 (附錄二) (三)得分技巧 武術散手比賽結合了拳擊的拳技,跆拳道的踢技,摔角、柔道 的摔技,各種不同的搏擊技巧融合其中,因此,在規則中不同技巧明 顯擊中與得分數的界定上自然有所不一樣,與勝負息息相關。 (四)體重分級(Bodyweight Categories) 全國運動會及亞洲運動會武術散手都只在十一個量級中選取 52.

(12) 12. 公斤以上至 70 公斤止,共五個比賽量級;根據身體指數、動作訓練 及先天條件差異……等,相關因素顯示,上述五個比賽量級較適合東 方人的體型,且動作技巧的發揮較佳。 【表壹-6-1】 武術散手比賽量級表(1999 年) 體重分級. 體重範圍. (一)48 公斤級. ≦48 公斤(Kg). (二)52 公斤級. >48 公斤至≦52 公斤(Kg). (三)56 公斤級. >52 公斤至≦56 公斤(Kg). (四)60 公斤級. >56 公斤至≦60 公斤(Kg). (五)65 公斤級. >60 公斤至≦65 公斤(Kg). (六)70 公斤級. >65 公斤至≦70 公斤(Kg). (七)75 公斤級. >70 公斤至≦75 公斤(Kg). (八)80 公斤級. >75 公斤至≦80 公斤(Kg). (九)85 公斤級. >80 公斤至≦85 公斤(Kg). (十)90 公斤級. >85 公斤至≦90 公斤(Kg). (十一)90 公斤以上級. >90 公斤(Kg).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武術散手比賽規則(1999).

(13) 13. (五)規則定義(Definition of regular) : 本研究所使用之散手比賽規則係根據 1999 年國際武術散手規 則為準。(附錄一).

(14) 14. 第貳章 文獻探討 談「散手」,在台灣必須從「國術擂台賽」說起,按照一切規律 將徒手與器械的所有攻防動作加以組合成為搏擊格鬥的功夫,利用單 一動作、組合技術模組或套路方式加以練習,演變之後,成為一種運 動項目,更成為身體精神修煉之法,不僅健身強體,進而強調修身養 性。在探究武術散手規則之前,必須先瞭解台灣與大陸地區的國(武) 術搏擊運動的發展過程,歷史有文字記載的徒手搏鬥形式繁多,單只 有名稱就相當多元化,例如:相搏、手搏、角力、角抵、相撲、徒手 搏擊、打擂台、自由搏擊、散手、散打……等,如此繁多的名稱中卻 代表著同樣一種特質的運動項目,那就是「武術散手」,它代表的是 國際性的武術名詞,融合所有技擊運動特質的代表。 台灣地區之裁判評分方式經常改變,常因應選手之動作而修正給 分,如早期將對方摔倒得三分,選手改練摔技而少用打踢,後來再將 摔倒得三分改為得二分或得一分及雙倒均不得分等判分方式;又如以 前常有拳擊選手參賽,因拳擊手習慣打頭取勝,應也因應此種情況將 打得得一分改為明確打中頭部並使之倒地才得一分,類似這樣的情形 不斷在修改競賽規則與判分方式。 早期較具爭議的是以技術摔倒對方時,自己不慎觸地之看法,選 手與裁判多數認為均不給分,教練與選手認為不公平,但是有慮於選.

(15) 15. 手企圖以捨身倒法,造成對方受傷進而無法比賽之情形;多數選手認 為能將對手摔倒是很不容易的事,而摔倒對方後能雙足站立者技術層 次較高,即使是柔道技術亦有第三點著地之摔法,大陸地區在推展散 手比賽也出現這方面類似問題,也因此將摔技部分區分更清楚;因 此,這些相關問題都成為未來武術競賽中規則修訂的重要依據,更是 推向國際發展的關鍵。 過去的國術擂台賽的競賽制度到近年來的武術散手競賽規則,本 質相同的運動競賽卻因競賽的制度及規則無法統一及貫徹的情況 下,參與武術運動人口也無法提升,在國內及國際推展上顯的格外辛 苦,無論是大陸地區或者是台灣地區,屬於技擊性運動相關文獻與論 述都在針對制度與規則做研討,希望藉由這樣的研討與彙整討論,深 入淺出的探究相關問題,期待可以歸納出一個有用的結論,更希望這 樣的分析可以幫助武術運動在台灣的推展更蓬勃,推向正式國際比賽 更加順利。 根據民國八十四年教育部委託國立體育學院國術研究中心專題 研究計畫「國術擂台賽競賽制度之研究」(1995)中的結論,國術比 賽要能為大眾所接受進而推向正式國際性比賽最先要做的事,就是整 合制度與規則,更應該將裁判、教練與行政人員培養問題及技術體系 的統一等,為改革當務之急。更在結論與建議中明確指出,除採用與.

(16) 16. 現行主副審及五角裁判制外,應提升裁判素質,在為避免缺乏公信力 的考量下,建議可以使用電腦顯示器,將時間及得分公開於場地之 上,以達到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執行裁判則以維護比賽順利進 行、選手犯規及扣分部分當場決行。國術之光(1992)《區運擂台賽決 定廢除主副審制》文中建議指出,改採五位評分裁判及一位執行裁判 制,以杜絕主、副審因判決結果所引發之選手不服判決、教練爭議及 觀眾宣嘩事件,根據會議結論中曾提出一項決議關於裁判職責部分: 「徒手比賽每場設執行裁判一人、評分裁判五人,執行裁判負責比賽 之進行,評分裁判負責選手之得分判定,每得一分之判定,需有評分 裁判三位以上之認定始為有效。」這種裁判制度與台灣早期省級比賽 的擂台競賽制度雷同,這樣的判決方式與現今跆拳道比賽最新修訂的 規則亦相當雷同,判決一致性以及利用電子儀器公開判決結果,正是 跆拳道比賽之所以能成為奧運會正式競賽項目的一項重大的因素。 (中華民國跆拳道協會,2006). 第一節 國術擂台賽競賽規則探討 由於清朝末年西洋體育傳入,使得所有中國傳統民俗體育與西洋 運動相互融合、影響,更由於清末朝廷積弱不振,激勵國人習武風氣, 無論是朝廷或民間紛紛提倡崇尚武技,無非是希望藉由武術的力量提 振中國的地位,也激勵國人對於國家的認同,清宣統三年六月,召開.

(17) 17. 中央教育會議,會議中通過「定軍國民教育主義案」,決議高等小學 以上應兼習拳術(紹爽秋等人,1935)。民國四年四月,在天津市召 開第一屆全國教育聯合會,會議中通過「軍國民教育實施法案」,經 教育部明令:「各學校應添授中國舊有武技,此項教員於各師範學校 養成之。」(陳蔭生主編,1991),「中華武術」正式成為學校教育課 程中的一環,國小、國中、高中以至大專院校都列入體育科教材之中, 更在各項公開展演及運動會上進行表演,將國術體育化,進而成為學 校體育教育課程中的一項,同時,再與西洋體育相互融合與影響的結 果就是,改變國術的表演方式、競賽方式、制定規則、評定勝負…… 等,這樣的改變雖然未讓「國術」這項傳統民俗體育運動轉型成為國 際性正式競賽項目,但卻在提升國術項目在運動競賽上的地位具有積 極性的意義。 民國開始,「擂台賽」第一次出現是在第一屆國術國考徒手對抗 中,其中包含拳腳鬥、摔角鬥、刀劍鬥、棍槍鬥等四種,比賽場地為 長方形,選手不分級數、體重、不著護具,直接抽籤配對進行對抗, 規定違規禁打部位,打倒對方為全勝,犯規三次取消比賽資格,嚴重 者一次取消比賽資格,由於規則簡單又無護具保護,受傷情況相當嚴 重,因此,第二屆開始就有設計統一樣式的謢具保護選手安全。 第一次將國術擂台加上高度,民國 18 年浙江省國術游藝大會,.

(18) 18. 長 20 公尺、寬 18.6 公尺、高 1.3 公尺的擂台(吳兆祥,1995) 。比 賽雙方在擂台中央畫定的圓圈內相對站立,裁判鳴笛後相互鞠躬敬 禮,第二次鳴笛則開始比賽,採三打二勝制,如不分勝負時,休息兩 分鐘則繼續比賽。比賽至最後 10 人左右需將對手擊倒或喪失比賽能 力,犯規動作有挖眼、扼喉、擊太陽穴、取陰等犯規者應按刑事條例 處分(王嘉祥,1993)。此次比賽後,國術界人士認為國術競技化有 其重要性,當時中央國術館張之江館長認為:「按國術之性質,本為 一種競技運動,非重比賽,無以判優劣競進……若提倡國術而不使之 競技化,則此種單純之演習,既乏攻守之經驗,無裨自衛之實用。」 國術競技化的價值與重要性就此點出,在當時的時代國術競技化的積 極導向與深入推展具有導向作用(易劍東,1995),促使擂台賽成為 日後國術比賽的項目。 國術擂台在台灣地區的發展更是一段艱辛歷程,光比賽名稱就爭 論不已,有研藝賽、徒手對抗賽、搏擊賽、徒手綜合賽、徒手賽、功 力(徒手)賽、擂台、擂台賽……等;民國 46 年台灣省運動會(省 運)才將國術列入正式比賽項目,從此以後,便陸續舉辦各項國術單 項錦標賽,主席盃、總統盃、中正盃、省長盃,甚至發展到亞洲錦標 賽世界盃錦標賽等國際性競賽,其中,擂台賽依然是當時國術比賽重 心。當時比賽規則與比賽方式卻遭各界不斷的批評,選手亂打、無技.

(19) 19. 術展現及缺乏巧妙閃躲等動作、比賽秩序紊亂、教練選手與大會比賽 糾紛不斷、無法表現出國術特有技巧與特質,更由於各項不同專長的 技擊運動例如:跆拳道、拳擊、摔角、柔道、角力、空手道……等參 加比賽,反而擊敗國術選手獲得比賽勝利,國術比賽失去應有的風格 與尊嚴,護具、裁判也一直都存在的問題,不斷被提出檢討卻始終不 見改善,大家只看見打架,不認同這是國術比賽;傷害性大,危險因 子造成這一項運動參與人口有限,推展方面出現極大困難,這是國術 擂台賽的黑暗期。 國術競賽制度與規則是國術運動推向競技化、國際化、正式化的 關鍵,民國 39 年,首由陳天一先生草擬「國術比賽規則」 (陳天一, 1982)。所定條文為草創階段,缺乏完整與嚴謹,藉由每一次比賽所 發生的問題與缺失逐次修正,卻又因為各單位所舉辦的比賽都經由比 賽籌備委員會通過後實施,因此,又出現各單位規則不統一,形成「人 手一把號,各吹各的調」的情況。例如:民國 44 年中華民國技擊委 員會成立,編訂《國術規則》,商務印書館出版。中華民國國術會改 組成立後,民國 60 年 1 月修訂規則;民國 65 年 12 月修訂公佈《國 術徒手綜合比賽規則》後,分別又於民國 70 年 11 月、74 年 4 月、 78 年 3 月及 81 年 3 月四次修訂規則,根據歷年比賽所發生的缺失與 問題加以檢討修正,並發行中、英文國術規則對照本及單行本,配合.

(20) 20. 外國人士對於中國武術的喜愛、練習及比賽,有利於中國武術推展的 國際化。但是,這套規則並未得到所有武術相關團體的採用,台灣省 國術會有《台灣省國術會徒手比賽規則》、臺北市國術會又另訂《對 抗賽裁判規則》、《國術比賽規則》、《國術較技比賽規則》;中華武術 協會亦有《散手對抗比賽規則》,且各自在所主辦的比賽中使用,無 法整合國術競賽規則與規劃、修訂出一套完善的比賽制度。 國術比賽在國際性比賽也出現相同的問題,除了護具裁判與規則 的問題之外,更擔心不同的限制是否相對限制了國術專長的選手發揮 技術?例如:取消頭盔,不准打頭,這樣的改變讓柔道與摔角專長選 手取得更大的優勢與利益。. 第二節 散手賽競賽規則探討 中國大陸從 1979 開始推展散手,首先由浙江省體委、北京體育 學院及武漢體育學院等三個單位進行武術對抗性項目的試點訓練(中 國武術散手編寫組,1990)。進而向各地推廣,五年內不斷修正規則 與公開展演,一直到 1984 年 6 月才經由「國家體委」審定完成公告 6 章 21 條的《散手比賽暫行規則》 。接下來中國大陸在推展武術散手 運動方面更是積極,不僅批准成為國家正式競賽項目,更以各種形式 的散手比賽進行展演,已達到推廣之功能,例如:全國武術館(校) 武術擂台大賽、全國散手精英賽、全國公安武警系統武術散手賽、中.

(21) 21. 華武術散手擂台爭霸賽、中華武術女子散打立擂大賽……等。漸漸的 也因為國家有計畫的推動使得各地方、團體、單位、學校,紛紛發展 出屬於自己的特色,以武術散手項目為主修的武術學校、科系更是如 雨後春筍,1994 年經由中國大陸主導的國際武術聯合會,正式獲准 加入國際運動聯合總會(GAISF) ,1994 年亞洲武術聯合會修改章程, 規定會員必須取得各國奧委會的承認, 1998 年中國大陸將武術散手 成功推向亞洲運動會正式競賽項目,充分展現出中國大陸將武術成為 奧運競賽運動項目的雄心。反觀國內武術散手的環境與推展現況,深 深感覺有充分進步與改善的空間。 中國大陸於 1980 年在昆明舉行全國武術表演賽,同時廣發徵求 意見稿,作為全國散手規則參考,1982 年國家體委在北京召開全國 武術散手競賽規則研究會,完成《全國武術散手競賽規則(初稿)》。 趙秋榮(1982)發表《全國武術散手競賽規則研討會追記》中說明當 時嚴訂規則的指導思想,有四點: (1)必須立足於安全; (2)必須盡 量顧及各流派的打法; (3)必須簡明易行,方便競賽; (4)與民初的 打擂台及國外的各種搏擊打法有所區別。 中國大陸快馬加鞭、大力推展,在短短十幾年時間,便將武術(套 路)成功地推向 1990 年第十一屆亞洲運動會正式比賽項目,1998 年 更將「武術散手」項目推向亞洲運動會成為正式競賽項目,這樣有計.

(22) 22. 劃的將武術散手推向國際化,武術項目競賽趨向更加完整性!洪正 福、林蔭生(1991)等兩人共同發表《芻議中國散手模式》文章中認 為,制定散手競賽的模式是希望盡速且順利將散手推向世界的重要關 鍵,其模式為: (1)適應傳統價值取向:不宜單純追求對抗的激烈、 刺激的心理; (2)應有利於將散打推向奧運會:注意安全,採用其他 武術相同或類似的技術、比賽辦法、競賽規則,以便容易被接受(3) 應揚我之長:採技術型而非素質型,採靈巧型而非功力型,採單擊而 非連擊,放寬肘膝攻擊等,藉以揚長避短,以便在比賽時取得優勢。 上述三個論點中,因各種觀點不一,不便評論,但是,運動項目不應 有因為某項特質優勢而被少數國家所壟斷,會造成其他國家參與度 低,甚至於加以抵制,推展到國際競賽將會更加困難。 施榮華(1992)對當時大陸推行的散手規則提出兩項建議,其一, 「一方下台(身體任何部位接觸台下地面),另一方為該局勝方」的 規定,促使選手一上場便急於將對手推、逼下台,其他有效的技術戰 術就會有所忽略。其二, 「抱住二秒鐘後摔倒對方不得分的規定」 ,造 成選手為達到快摔對方的目的,只要與對手接觸就低頭抱腿、抱腰, 近似摔角與柔道毫無散手技法可言。加上場上主裁判對於摟抱二秒鐘 的判讀更是無法達一致標準,邊裁完全依據主裁判手勢做紀錄。 無論是台灣地區的擂台賽,或者是大陸的散手賽都希望將中華武.

(23) 23. 術風格與特質充份體現,但正因為與目標尚有一段差距,才會一直在 討論這些問題,無非是希望找出一套適當的競賽規則與方法。在《散 手比賽如何充分展示中國武術風格與特色》一文中認為,要加強科學 訓練,走技術型道路,同時重視功力訓練,提高攻擊、防守及抗、擊、 打能力,對修改競賽規則建議如下: (1)允許擊頭,以免選手在場上 束手束腳,影響技法的充分發揮; (2)被逼打下台或失控滑下台,在 給分上應有所區別,以免選手亂纏亂打,只想逼對方下台而不講究技 法; (3)刪除「雙方先後倒地,後倒地者得一分」的條文,以減少摟 抱的現象; (4)不穿護具、護腿以使比賽更加精采。 (梁亞東,1994) 競賽規則是指導運動訓練、研究技、戰術的依據,對於運動技術 的提升與發展是具有其相當直接且重要的導向作用。中國大陸在 1990 年公佈施行《散手競賽規則》後,經過多年施行仍有不盡人意之處。 根據北京體育大學發表的《武術散手競賽規則探究》文中指出,現行 規則基本上沒有按攻防方法的難度進行評分,對調動教練選手技術創 新的積極性不利,對豐富散手的技擊方法不利。因而提出修改規則的 建議如下: (1)按攻防方法的難度和效果分類評分; (2)採用單淘汰 制(或設種子選手)藉以抑制運動隊之間互相交易(放水)獲聯營對 抗的不正常風氣; (3)取消選手互相抱摔時,後倒地者能得分的規定; (4)允許選手在互相踢打中使用肘膝方法,但不得擊打頭、面部; (5).

(24) 24. 恢復傳統擂台比賽特點,即在一局比賽中,一方下台一次,則結束該 局比賽。 (朱瑞琪,1995) 大陸武術運動管理中心副主任張山是武術運動領導人之ㄧ,其在 《略談當前競技武術的發展》一文中提到,目前散手比賽出現次數最 多的技術動作主要是「三拳、兩腿、三摔」,只是散手技術發展的初 級階段,為了讓散手運動盡快從形式到內容進行不斷的發展與完善, 形成突出的特色,張山副主任提出八點建議方式如下: (1)從修改如 何完善競賽規程和競賽規則入手,倡導和鼓勵技術的打法; (2)取消 不利於技術發展的規定和限制,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酌情放寬禁用 動作;(3)要重視和加強選手防守和抗、擊、打的能力的訓練; (4) 散手競賽規則的修改,要有利於技術特色,有利於揚長避短和比賽的 安全; (5)在規則中擴大仲裁委員會、總裁判長的權力和職責,加強 競賽工作中的制約措施,完善競賽管理體系; (6)試行增設武術競賽 監督小組,負責競賽工作的評估及裁判工作督導,進一步端正賽風; (7)嚴禁選手違規用藥; (8)加強裁判的培訓與考核。 (張山,1995) 武術散手比賽屬於開放式運動項目,攻防技術動作複雜,在競賽 中得分動作判定是決定勝負最重要的關鍵,武術散手比賽中戰術模組 之研究(許志耀,2003),散手比賽攻擊動作已經是走向技術模組, 也就是踢、打、摔等動作在一次進攻中完成,利用各種不同攻防動作.

(25) 25. 組成一系列進攻模式,增加得分、獲勝的機會,同時也提高裁判判定 得分的困難度。. 第三節 散手比賽裁判制度探討 兩岸國、武術裁判制度大致上相同,但大陸之裁判制度設有裁判 之考核小組與獎懲制度(附錄三) ,隨時考核裁判之工作能力與品德, 如大陸地區之國家級裁判員若在兩年內無故不參加裁判工作,則自動 取消其裁判等級稱號:而台灣地區在管理裁判方面則未明顯規定其管 理辦法。其他之差異如大陸之國家級裁判年齡限制較高,國家級 裁 判大陸至少要 50 歲,而台灣只要滿 31 歲即可。 關於裁判組織及職責方面,先前國內國(武)術擂台賽裁判制度 大致分為兩種,一為「擂台賽」之主副審裁判制,另一就是「散手賽」 之五角裁判制,試就兩種制度作探討與比較如下: (國術擂台已停辦) 一、主副審裁判制 根據中華民國國術會(1992)制訂之國術規則,擂台賽裁判組織, 包括主任裁判一人及助理主任裁判一人,執行裁判一人、助理裁判一 人、計分、計時員二人。此種裁判組織是屬於主副審裁判制,其主副 審裁判權力較大,容易以個人主見來評分,易招人抗議,但因評分迅 速、果斷為其優點。 二、五角裁判制.

(26) 26. 依據中華民國國武術總會(1999)武術套路、散手競賽規則中裁 判人員組成:大會設置總裁判長 1 人及副裁判長 1-2 人;另外,臨場 裁判組編制分別為:裁判長 1 人、副裁判長 1 人、計時員 1 人、記錄 員 1 人、台上裁判 1 人、邊裁判員 5 人等,裁判職責請參考附錄(二) 。 此種裁判組織是屬於「五角裁判」制,執行裁判(台上裁判員)判決 項目多,例如:倒地、先後倒地、下台、犯規、消極、強制讀秒、得 3 分、臨場治療……等有關事宜,故較易招人抗議,且評分裁判未公 開評分成績,此種制度是目前武術散手通用的的制度,此種裁判制度 包含國內外各種比賽。 三、大陸武術散手裁判組織 根據 1991 年國際武術聯合會《國武術散手擂台邀請賽則》裁判 組織包括總裁判長一人及副總裁判長一至二人、裁判長、副裁判長、 主裁判員、記錄員、計時員各一人,邊裁判員五人。裁判職責請參考 (附錄三)。 與大陸做比較,大陸此種裁判組織是同樣屬於五角裁判制,其主 裁判員相當台灣地區之執行裁判、台上裁判員,評判得分與犯規扣 分,而邊裁判員當於台灣地區之評分裁判,但評分裁判只執行得分之 記錄,主裁判之扣分由記錄員來登記,同樣未公開評分成績,此種裁 判制度分工較為清楚,此種裁判制度是大陸目前推廣採用之散手比賽.

(27) 27. 裁判制度。 關於國內散手比賽裁判方面的部分,在「武術散手比賽勝負判定 之檢驗與分析以 2005 全國運動會武術散手比賽為例」 (鄭至坤,2007) 研究內容中,關於國內武術散手賽經常引發爭議及教練選手的抗議, 將實驗對象分作三組,A 組:分別為具有裁判資格、B 組:具有選手 資格、C 組:無任何武術背景者,對於相同比賽作出判定檢驗,最後 在對於全國運動會為例的 37 局武術散手比賽的檢驗與判定研究中做 出結論如下: (一) 、不同武術背景對於散手比賽的勝負判定沒有顯著 影響。 (二) 、不同武術背景的人員對比賽結果之判定與原判定勝負結 果類似。 由此推論國內武術散手比賽存在著問題可能是,技術差異過大或 者是計分判定是以較大、較明顯的得分技巧決定勝負,以致於不論是 有無武術背景的人都可以分辨出勝負,因此,得分技巧判定的專業性 方面就值得進一步探討,也就是說,如果經過專業訓練與養成的更高 等級裁判在實力接近的比賽中,更應具備有更精細的得分判定能力, 這也是本研究目的產生的主要原因之一。. 第四節 技擊性運動比賽裁判比較與探討 跆拳道已經在西元 2000 年正式進入奧運殿堂,根據中華民國跆 拳道協會行政業務組(2004)統計,截止 2004 年全國登記立案的跆.

(28) 28. 拳道舘已經超過七百間,在台灣發展的情況可想而知,同樣是技擊性 競賽項目,武術散手項目始終無法將參與運動人數提升,甚至還有萎 縮的趨勢,到底原因何在?在跆拳道競技中裁判判分差異性之研究在 文中指出(周桂名,2000) ,跆拳道之所以在西元 2000 年(雪梨奧運 會)之前無法列入正式競賽項目的原因就是因為『裁判主觀因素過於 強烈』。在「跆拳道運動在台灣發展過程之研究」文中有提到,跆拳 道自韓國引進台灣迄今近四十年,跆拳道在台灣道館、社團的林立以 及選手成績的優異,官方的努力對台灣跆拳道運動的發展居功厥偉。 (葉霽翔,1999) 毛彦明、陳詩欣、徐台閩共同發表的跆拳道規則修訂對選手比賽 的影響文中表示,跆拳道競賽規則於 1973 年 5 月 28 日制定,直至 2005 年 4 月 12 日為第十一次的修訂;顯示以競賽規則來做為訓練導 向在跆拳道比賽中是非常重要的。修改主要內容整理如下: 1. 雙方選手得分差距達 7 分。 2. 得分頂限勝:一方選手得分達 12 分時就停賽判勝。 3. 給分副審增加一人,比賽改為四人要三人給分才得一分。 4. 競賽選手由原先扣滿三分失格,現改為扣滿四分失格。 因此,從規則修訂實施後來看,除了選手在攻擊動作上應該更加 積極、主動、明確及攻擊的爆發力外,裁判判定分數更加嚴謹,如何.

(29) 29. 獲得裁判認同給分成為選手與教練訓練的主要方向。(毛彦明、陳詩 欣、徐台閩,2007) 在跆拳道方面,在 2000 年進入奧運正式比賽項目之前,也是因 為裁判在判定上主觀因素過強烈,導致人人愛之,且恨之,經世界跆 拳道聯盟不斷修改競賽規則,終獲肯定,於跆拳道競賽中裁判判分差 異性之研究中(周桂名,2000),裁判判決嚴重影響比賽勝敗,主要 是對「攻擊動作得分的判定」、與執法的趨勢動向,將來更期待走向 配合「電子護具」 、 「判分顯示燈」的科學競賽輔助器材,讓競賽減少 舞弊,更具公平性。 跆拳道、柔道在裁判職權上修改為更趨向於客觀判決且及公開化 的規則,例如:主審只負責判定常上犯規與維持比賽順利進行之職 權,判定得分則一律由電子計分器公開化評分,強化了說服力與公平 性;拳擊項目在國際比賽有過多次嚴重抗議與不服裁判之情形,因 此,國際拳擊總會更於規則中明定:「在奧運會、世界盃、世界錦標 賽、獲國際全總主辦之挑戰賽及國際比賽等,都須強制使用電子計分 器評分」 (國際業餘拳擊規則,2002) ,這些改變不外乎希望將所有比 賽趨近於更加公平、公正、公開三大原則,國際比賽所共同接受的競 賽規則努力的目標。技擊性運動競賽爭議性大,修改規則本應趨近於 明確化、公開化,這是現今國際比賽的重要原則,武術散手想進入國.

(30) 30. 際性正式競賽項目,這個問題應該正視。 有關運動競賽勝敗歸因之研究中(黃瑩淨,1986) , 「裁判執法情 形」反應勝敗歸因的八個因素之一;開放式運動項目比閉鎖式運動項 目更傾向「裁判」因素的歸因,包含二種因素內容「因為裁判對對方 不利所以獲勝」、「因為裁判對我方有利所以獲勝」,這樣的因素主要 原因是裁判對於得分判定上之認知差距,所以裁判是影響判決的重要 因素之一。 另外影響勝負判決的因素就是競賽規則,武術進入奧運會的分析 研究中「競賽規則與裁判法」是影響武術項目(套路)進入奧運會比 賽項目的一大因素;也就是說裁判判決主觀因素太高,對於認知上的 得分動作技巧與教練、選手有所差異,另一部分則是,規則中對得分 動作說明與界定如果不夠明確,容易影響公平、公正之原則,另外, 教練與選手對於規則理解上是否詳盡?這可能就是對於規則認知差 異主要原因。 (吳培協、黃玉萍,2003) 綜合各項技擊運動項目的判定勝負以及計分的方式,去除選手的 技術部份,決定一場比賽勝負最重要的人,就是「裁判」,包含主審 及副審,不同的運動性質理應有不同的競賽規則,但是,在技擊性質 相接近的幾項運動競賽中,似乎計分方式、判定得分、勝負都不太一 樣,接下來將跆拳道、拳擊、國術擂台、散手、柔道等五種運動競賽.

(31) 31. 項目中的主、副審工作內容作比較,分析裁判執掌之間的差異性,藉 以找出可能影響勝負及判決的主要原因。. 第五節 得分技巧之探討 關於國內散手比賽裁判對於比賽中主要得分技術的研究與探討 方面,根據「武術散手比賽勝負判定之檢驗與分析以 2005 全國運動 會武術散手比賽為例」 (鄭至坤,2007) ,將實驗對象分作三組,A 組: 分別為具有裁判資格、B 組:具有選手資格、C 組:無任何武術背景 者,對於相同比賽作出判定檢驗,最後在對於全國運動會為例的 37 局武術散手比賽的檢驗與判定研究中做出結論,其中針對主要得分技 巧的部分,具有「武術散手裁判資格者」對於比賽中主要得分技巧認 定的一致性,較不具資格但具比賽經驗之武術散手選手要高。另外, 不同武術背景的對象對於相同比賽得分技巧的認定有所差異,差異如 下: A 組〈裁判組〉前三名主要得分技巧是: ---摔技〈2 分〉、下台、摔技〈1 分〉 。 B 組〈選手組〉前三名主要得分技巧是: ---下台、拳技〈1 分〉 、摔技〈2 分〉 。 不同武術背景的對象對於相同比賽得分技巧的認定有所差異, 而 且,國內最高等級的全國運動會主要得分技巧與 2001 年第一屆亞洲.

(32) 32. 盃青少年武術錦標賽散手項目中,「踢法」顯著高於「拳法」與「摔 法」 , (許志耀,2003)有顯著差異,這些技術與技巧與裁判判定勝負 有著相當程度的關聯。 武術散手比賽中戰術模組之研究,以 2001 年第一屆亞洲盃青少 年武術錦標賽散手項目中,各量級前三名的選手為研究,各量級前三 名選手在單一技術總次數部分, 「踢法」顯著高於「拳法」與「摔法」, 踢法的運用對於比賽名次有絕對性的影響。(許志耀,2003) 「武術散手的動作技巧與得分之關係」研究中針對「1998 年亞 運會武術散手項目」,各量級金牌選手之平均攻擊次數與平均得分數 隨量級之增加而遞減,各量級金牌選手以摔法中的「抱摔」與腿法中 的「左、右直線腿」的平均得分數最高。 (邱文頊,1999) 得分技術的研究不僅是對於選手與教練在訓練方向的重要參 考,所有比賽裁判在對比賽中選手攻擊動作作出得分判定的明確性, 也就是說,主要得分技巧就是選手攻擊明確,裁判要作出得分判定的 當下較為清楚,不容易有模糊地帶,造成判定得分的困難。.

(33) 33. 第叁章 研究方法 第一節、 實驗參與者 具有國家(A 級)級資格(含)以上且實際參與國內全國運動會、 全國中正盃……等,全國等級〈含〉以上比賽,具三年以上執法經驗 者 8 名,其中男性 7 名,女性 1 名。. 第二節、 研究工具 實驗影片部分,選定由許志耀老師及其參加比賽之學生所協助攝 錄之「2002 年第十四屆釜山亞洲運動會武術散手比賽」影片為主要 檢驗工具。實驗硬體部分,包括:SONY 攝影機兩部、比賽錄影帶轉 錄光碟共計六片、手提電腦乙部、桌上型電腦乙部、噴墨及雷射印表 機各乙部、EPSON 單槍投影機乙台、布幕一座、手按計次器六組(紅、 黑為一組)及武術散手比賽比賽紀錄表乙批。軟體部分包括進行影片 剪接用之「Power Director」,及資料分析及統計處理用之微軟 Excel 2003 及 SPSS 12.0。. 第三節、 實驗影片選取原則 實驗所用比賽影片係以 2002 年第十四屆釜山亞洲運動會武術散 手比賽社會男子組五個量級複、決賽賽程為範圍,如因故無法在影片 中判定勝負之場次,或因選手實力懸殊、棄權、技術失敗、技術差距 顯著等因素,則不予採用。.

(34) 34. 第四節、 實驗程序 (一)選定由許志耀老師所錄之「2002 年第十四屆釜山亞洲運動會 武術散手比賽」影片。 (二)將影片進行轉檔後,利用電腦軟體「Power Director」以「單 局」為單位,依前述影片選取原則,進行影片剪接,將剪輯完 成影片加以編號,以利實驗與紀錄。 (三)實驗人員在實驗之前不對規則進行任何說明,僅針對計分方式 做簡易說明。 (四)計次法計分:先以計次器計分方式,請每一位實驗參加者觀看 比賽影片後計分,由工作人員協助做成紀錄。 〈表三-4-1〉 (五)紀錄法計分:所有實驗參加者將觀看比賽內容中所做出的各項 判定依照犯規紀錄,得分數、得分技巧……等,詳細紀錄之。 〈表三-4-2〉 (六)兩種計分法所觀看的剪輯影片播放順序可以不同,先以計次器 紀錄觀看影片中比賽得分,中間需休息十分鐘,再進行紀錄法 得分判定,依據紀錄表中得分技巧進行劃記,由工作人員收回 紀錄表後統計總得分,藉以判定勝負,所使用的中華民國國武 術總會使用紀錄散手比賽表格中修改之。.

(35) 35. 第五節、 資料分析 比賽勝負結果,以單一樣本 t 檢定分析檢驗不同計分方式在比賽 勝負的判定一致性是否達到一定水準;在各項得分技巧及犯規等項目 的給分上,以相依樣本 t 檢定檢驗裁判以兩種計分法對於得分技巧的 判定是否一致,並依得分多寡的得分技巧加以排序,藉以瞭解影響勝 負的主要得分技巧。.

(36) 36. 第六節、 研究流程 問題產生與確認. 蒐集相關文獻及研讀. 建立研究架構. 選擇取樣對象. 蒐集比賽錄影. 選擇取樣比賽場次. 比賽影片剪輯. 聯繫檢驗裁判實驗時間. 問題實驗. 分析結果. 分析、討論資料 並彙整. 提出研究結論. 【圖一】、研究流程圖.

(37) 37. 第四章 結果 本章節所得到的結果依據研究目的做成以下的結果分析與討 論,茲將本章節分為四節:第一節、相同比賽使用不同計分方式,勝 負判定之一致性的結果分析。第二節、裁判對於相同比賽得分動作的 判定上之一致性的結果分析。第三節、本次比賽中影響勝負最明顯的 得分技巧之結果分析。. 第一節、勝負判定之一致性 計次法與紀錄法各局的勝負結果與比賽原判決相符率的結果 如【表四-1-1】。無論是兩種給分方法間,或是各種給分法與原判決 結果間之一致性均低於 80%。 【表四-1-1】不同計分方式對於勝負差異比較 比較項目. 相符度. 計次法與紀錄法. 0.7125. 計次法與原判定. 0.6286. 紀錄法與原判定. 0.7. 再以單一樣本t-test以0.9分別做為比較值的結果,顯示兩種計分法 間的一致性遠低於90%【表4-1-2】,也就是說所呈現的檢驗結果不在 可容忍的誤差範圍之中。.

(38) 38. 【表四-1-2】兩種計分法對勝負結果判定一致性之單一樣本t考驗 One-Sample Test Test Value = .9. VAR00001. t -3.638. df. 95% Confidence Interval of the Difference Sig. (2-tailed) Mean Difference Lower Upper 7 .008 -.18750 -.3094 -.0656. 根據以上所得數據與結果,顯示用計次器的計分方式來做為紀錄 工具與用紙筆方式做為紀錄工具,在對於勝負判定的相符程度及準確 性方面,兩者是不能等同。. 第二節、對於得分動作的判定一致性 將每一個裁判的兩種計分法之原始給分作比較,以相依樣本 t-test 檢驗結果如【表四-2-1】 ,僅有裁判 3 和裁判 7 兩個方法給分 的結果達到統計顯著差異。 【表四-2-1】各裁判以兩種計分法判分一致性之相依樣本 t 考驗 Paired Samples Test. Pair 1 Pair 2 Pair 3 Pair 4 Pair 5 Pair 6 Pair 7 Pair 8. Paired Differences 5% Confidence Interv of the Difference Mean Std. Deviationtd. Error Mean Lower Upper t 裁判1實驗1 - 裁判 -.40000 2.03651 .45538 -1.35312 .55312 -.878 裁判2實驗1 - 裁判 -.15000 1.98083 .44293 -1.07706 .77706 -.339 裁判3實驗1 - 裁判 -.75000 1.86025 .41596 -1.62062 .12062 -1.803 裁判4實驗1 - 裁判 .10000 1.91669 .42858 -.79704 .99704 .233 裁判5實驗1 - 裁判 .50000 1.96013 .43830 -.41737 1.41737 1.141 裁判6實驗1 - 裁判 .50000 1.46898 .32847 -.18750 1.18750 1.522 裁判7實驗1 - 裁判-1.15000 1.56525 .35000 -1.88256 -.41744 -3.286 裁判8實驗1 - 裁判 -.35000 1.63111 .36473 -1.11338 .41338 -.960. df 19 19 19 19 19 19 19 19. Sig. (2-tailed) .391 .739 .087 .818 .268 .144 .004 .349. 然而,一場比賽的勝負是與分數差距的方向而不是大小有關的, 於是以每個裁判每場比賽給輸贏隊的差分數,依兩個給分方式是否一.

(39) 39. 致,分成「一致的平均差分」和「不一致的平均差分」 ,以相依樣本 t 考驗進行比較,其結果顯示在「一致的平均差分」和「不一致的平 均差分」間有顯著差異,t(7)=6.89,p= .000(表四-2-2)。 【表四-2-2】勝負結果一致與不一致之差分相依樣本 t 考驗 Paired Differences Mean. SD. StdE. t. 3.87. 1.59. Sig. (2-tailed). 95% Confidence Lower. 一致差分 - 不一致差分. df. .56. Upper. 2.54. 5.20. 6.89. 7. .000. 第三節、本次比賽中影響勝負最明顯的得分技巧 裁判所記錄判決之各項技巧得分排序結果及各項技巧排名結果 如【表四-3-1】及【表四-3-2】 ,兩種方法結果完全一致,主要得分 技巧前三名為:1.拳技〈1 分〉2.摔技〈2 分〉3.踢技〈2 分〉。 【表四-3-1】裁判判定分數統計 實驗人/ 得分技巧. 拳 技 1. 踢 技 1. 踢 技 2. 踢 技 3. 摔 技 1. 摔 技 2. 警 告 2. 勸 告 1. 下 台. 強制 讀秒. A001. 22. 6. 14. 0. 11. 18. 0. 0. 6. 2. A002. 22. 6. 14. 0. 13. 16. 0. 0. 3. 4. A003. 32. 10. 14. 0. 11. 18. 0. 0. 3. 4. A004. 7. 6. 2. 0. 13. 18. 0. 0. 3. 4. A005. 25. 7. 24. 0. 10. 14. 0. 1. 6. 4. A006. 35. 6. 26. 0. 12. 18. 0. 0. 6. 4. A007. 22. 16. 24. 0. 11. 16. 0. 0. 3. 4. A008. 21. 5. 10. 0. 12. 24. 0. 0. 9. 4. 總. 計. 186. 62. 128. 0. 93. 142. 0. 1. 39. 30. 排. 序. 1. 5. 3. 9. 4. 2. 9. 8. 6. 7. 備 註.

(40) 40. 說明:【表四-3-1】依據八位 A 級裁判對於相同比賽所做出的得分判 決與得分紀錄,將每一位裁判十場比賽中對於相同技巧給分加 以總和,呈現出每一位裁判給分的分佈情況。 【表四-3-2】裁判判定分數排名統計 實驗人/ 得分技巧. 拳 技 1. 踢 技 1. 踢 技 2. 踢 技 3. 摔 技 1. 摔 技 2. 警 告 2. 勸 告 1. 下 台. 強制 讀秒. A001. 1. 5. 3. 7. 4. 2. 7. 7. 5. 6. A002. 1. 5. 3. 8. 4. 2. 8. 8. 7. 6. A003. 1. 5. 3. 8. 4. 2. 8. 8. 7. 6. A004. 3. 4. 7. 8. 2. 1. 8. 8. 6. 5. A005. 1. 5. 2. 9. 4. 3. 9. 8. 6. 7. A006. 1. 5. 2. 7. 4. 3. 7. 7. 5. 6. A007. 2. 3. 1. 7. 4. 3. 7. 7. 6. 5. A008. 2. 6. 4. 8. 3. 1. 8. 8. 5. 7. 總. 計. 12. 38. 25. 62. 29. 17. 62. 61. 47. 48. 排. 序. 1. 5. 3. 9. 4. 2. 9. 8. 6. 7. 備 註. 說明:依據【表四-3-1】八位 A 級裁判對於相同比賽所做出的得分判 決與得分多寡加以排序,同分者排名相同;再者,以得分技巧 為軸,加總其排序數,所得總計加以排序,最少者為所有裁判 認同最主要之得分技巧。.

(41) 41. 第五章 分析與討論 第一節 實驗過程發現的問題分析 關於本次實驗的先前準備、實驗過程、事後分析發現以下問題, 對於相關問題在此提出作綜合分析與討論: 針對這次的實驗前的準備,先瞭解國內武術界的現況作為實驗設 計及實施的參考,發現國內的散手教練、裁判絕大多數都是由國內國 武術擂台的選手出身,包含筆者,多數選手與教練為了因應新式的比 賽規則,只有參加中華民國國武術總會的研習活動,實際接受中國大 陸專業散手人員進行推廣與教育研習少之又少,然而,國內負責武術 推展的單位似乎只認為「辦比賽」就是推廣,實驗過程中,教練及選 手都極度希望可以由中華民國國武術總會不定期安排國內教練、裁 判、選手前往大陸進行教育訓練與研習,藉此提升對於武術國內選手 實力有提升的幫助,甚至於關於散手的規則解釋與裁判執行的專業都 必定有正面的加分效果,也可另一方面,國內又因為政治因與考量緣 故,並未積極引進專業散手專業師資進行教育或研習訓練,因此,真 正對於武術散手並未真正與中國大陸完全接軌,對於技術與規則的理 解程度是必有所差距,當今武術散手項目中國大陸仍然處於領導地 位,加上成為亞洲運動會正式比賽項目之後,國際賽的舞台才漸漸增 加,為了與國際賽接軌,發現有少數幾位教練、裁判、選手自行前往.

(42) 42. 中國大陸的武術學校參觀、訪問、學習,這樣的推廣方式,無論是專 業知識、規則、專業搏擊技術,再提升方面都出現嚴重問題,由最近 兩年的國際賽成績可以瞭解,2006 杜哈亞洲運動會我國在散手項目 無獲得任何一面獎牌,就連整體社會環境推廣的作為上都顯薄弱。 一、 經由實驗過程中八位裁判反應現今國內武術界競賽與推廣的幾 個與比賽相關的問題: 〈一〉、比賽紀錄未建立:關於武術散手比賽中邊裁判使用計次器當 作紀錄得分的工具,主要是認為方便、簡單及審判委員認定 計次法足以取代紀錄表的紀錄,用得分的結果來決定一場比 賽的所有紀錄,這樣一來對於比賽過程就無法留下任何紀 錄,只剩下每一場的比數而已,如果可以完整記錄每一場比 賽的過程,抗議時就有依據可查證。 〈二〉、紀錄法的可行性:對於紀錄法的給分方式一開始被實驗的裁 判們都很不習慣,而且裁判從來就不曾使用過這種方法,經 過操作說明後,裁判們都很能接受這種紀錄方式,並且很快 就掌握住記錄得分的時機,並肯定這種方法是裁判負責任的 作法,如果在正式比賽中使用紀錄法應該是可行的。 〈三〉、缺乏散手裁判的專業研習與訓練:專業教育課程太少,以致 於現役的裁判對於規則中在給分的界定上,解讀並不盡相.

(43) 43. 同,例如:擊倒後讀秒的時機判定不一致、以拳技或踢技將 對手擊倒但未進行讀秒即站立者,給分認定有顯著差異,對 於拳技連擊的認定不同,……等等,這樣的情況造成給分不 一致,在雙方實力相近的場次就可能出現主觀判定影響勝負 的結果。 〈四〉 、缺乏定期再訓練之教育課程:根據參與實驗的裁判口述瞭解, 擔任國內各級比賽都是由總會聘任擔任,並非每一場比賽都 會被邀請擔任,並無安排持有裁判證之人員定期再訓練及規 則研習之教育課程,規則進行修改也無統一發佈告知,以致 於教練及選手經常會無所適從,經常怨聲四起。 〈五〉、裁判任用原則不明確:取得裁判證照從未參與實習裁判或執 行過任何一場賽事,裁判研習訓練課程與證照取得流於形 式,根據現場實驗的裁判說明,還有更嚴重的情況則是國內 全國等級的比賽中包含散手邊裁判或武術套路裁判竟然有很 多是無證照裁判擔任,造成選手與教練不服判決的情況層出 不窮。 〈六〉、參賽費用造成選手參賽困擾:近年來由於中華民國國武術總 會訂立了幾項新規定,例如:每一場比賽都必須要檢附體檢 表,體檢費用壹千多元,每場比賽都需要做一次,家長對於.

(44) 44. 參加比賽必須要負擔「入會費」 、「報名費」、 「體檢費」接受 意願降低,不加入會員就不能比賽,造成國內武術比賽人數 驟降。 二、實驗的過程中,八位裁判在於評分檢驗過程中發現的問題: 〈一〉、由於是到裁判的道館或家中進行實驗,場地有所不同,因此 觀看影片的品質差距很大,與現場比賽動作可能有所差距。 〈二〉、由於影片拍攝的角度緣故,在觀賞影片檢驗過程是同一個角 度,相同畫面,必定有些動作是會因為角度關係而影響判決, 這個部份在實驗前有向實驗裁判說明,以自己所觀看可以判 定的作出判決即可,因此實驗條件是一致的。 〈三〉、參與實驗的裁判給分的寬鬆差距極大,同一場比賽不同裁判 給分的高低分差距竟然超過十分,這樣的得分認定對於專業 本質是有待考驗的,對於裁判研習級裁判養成訓練的成效似 乎有相當大的衝擊。 〈四〉 、在雙方實力接近時,勝負判定受到主觀認定因素的成分極高, 例如:選手之名度……等因此,本次實驗結果關於給分的一 致性研究中,不同計分方是在比分差距小的比賽常有不同勝 負結果的,原因與裁判的主觀認定應有所相關。 〈五〉 、尋找實驗對象的過程中,有些裁判是不願意接受這樣的檢驗,.

(45) 45. 部分裁判主要是因為由國術擂台轉型,再行補訓,對於散手 規則並不完全熟悉;少部分則是因為擔心實驗後的結果被公 佈或比較而拒絕參與實驗。. 第二節 討論 計次器的使用是為了方便計分的功能,卻忽略了紀錄對於一整場 比賽的紀錄功能。然而,無論是任何一種給分或計分方式都要能真 實、準確的紀錄比賽者的得、失分狀況,正常而言,兩種計分法所使 用的紀錄方法所呈現的比賽結果應該要 100%完成符合,才不失公平 性。根據本次「2002 年釜山亞運會」為例的武術散手比賽的檢驗與 判定研究中得到的結果中發現,相同比賽使用計次法與紀錄法不同計 錄方式,兩種給分方法間,或是各種給分法與原判決結果間之相符率 皆未達 80%,如【表四-1-1】。根據以上所得數據與結果,顯示用計 次器的計分方式來做為紀錄工具與用紙筆方式做為紀錄工具,在勝負 判定的相符程度及準確性方面,兩者給分方式就絕對不能互相取代 的。 實力接近時更需要專業的判決能力,使比賽更加趨近於公平,避 免不避的爭執,更可樹立裁判的公信力與比賽的接受度。在於檢驗判 決分數的一致性部份,主要是檢驗同一個裁判,以兩種紀錄分數的方 法所產生的給分是否有顯著差異的,也就是說單以給分的比較來看,.

(46) 46. 以計次器或紙筆記錄這兩種計分方法,並沒有真正很大的差異(大部 分的裁判沒有顯著差異),然而一場比賽中兩隊的給分差距,可能影 響最後的比賽判決,因此,從第二個部份分成兩類:1.兩種方法有相 同判決結果的比賽,2.兩種方法有不同判決結果的比賽,來檢驗比分 差距的結果發現,相同判決結果的比賽,其比分差距顯著大於不同判 決結果的比賽;也就是說,當判決結果相同時,多半是因為兩隊實力 懸殊,因此,比分差距大,不管用什麼方法記分,都是同樣的結果。 但當兩隊實力接近,或是說差距不是非常明顯時,不同計分方法似乎 就會影響判決的結果。 對於已經由國家認定的國家級裁判資格養成教育的裁判,裁判的 專業及養成教育的課程是不容置疑,以此次 2002 釜山亞運會武術散 手為例,主要是希望分析比較出其中影響勝負最明顯的得分技巧是哪 一項,也就是說,利用裁判以紙筆記錄得分所得的資料加以分析,以 這次實驗所得結果推論在本次比賽所得到的主要得分技巧,也就是影 響勝負最為明顯的技巧,或許每一場比賽由於選手不同、裁判不同, 所得到的結果也會有所不同,因此,針對本次 2002 釜山亞運會武術 散手比賽中決賽部分,統計出影響勝負最明顯的技巧,同時也希望與 國內全國運動會及其他比賽所做出的統計情況作比較,瞭解不同比 賽、不同選手及不同裁判,其主要得分技巧的差異性,以下就是有關.

(47) 47. 主要得分技巧之比較: 〈一〉 許志耀〈2003〉「武術散手比賽中戰術模組織研究」結論中, 針對 2001 年第一屆亞洲杯青少年武術錦標賽研究指出, 「踢法」 的運用對於比賽名次有絕對的影響,其中以「小鞭腿組合」為 最高。 〈二〉 邱文頊〈1999〉 「武術散手的動作技巧與得分之關係」的研究中 指出,以 1998 年曼谷亞洲運動會武術散手項目為例,各量級的 平均攻擊次數及得分數依序分別為腿法、拳法摔法、下擂台; 但是各量級金牌選手的主要得分技巧卻是「摔法」與「腿法」, 主要是因為該次賽事全部金牌選手皆是中國大陸隊,武術散手 規則亦是由中國大陸制定推向亞洲運動會,占盡了競賽規則之 優勢。 〈三〉 鄭至坤〈2007〉 「武術散手比賽勝負判定之檢驗與分析-以 2005 年全國運動會為例」研究中做出的結論中發現,統計結果顯示, 在所有得分動作技巧中,以「摔技」及「下台」的動作使用率 及成功率最多,影響比賽勝負最為明顯,是主要得分技巧。 〈四〉 本研究中做出的結果發現,在所有得分動作技巧中,,影響比 賽勝負最為明顯,依序分別為:拳技〈1 分〉 、摔技〈2 分〉 、踢 技〈2 分〉 ,是本次賽事的主要得分技巧。.

(48) 48. 由以上的研究結果顯示,國內、外主要運用的得分技巧列有差異, 但卻可以歸納出無論是國內比賽或國際賽,「摔技」絕對是優勝選手不 能不練、也不能不用的重要得分技巧;其次則是「踢技」,也同樣主導 著整場比賽的勝負關鍵。 然而,本研究中主要得分技巧根據【表四-3-1】的數據顯示,多數 裁判判定得分最高的拳技〈1 分〉 ,在其他上述討論的幾項參考數據中 未成為主要得分技巧的原因,可能因為拳技的得分判定上較不明顯,或 者是裁判在判定得分方面的觀點與習慣不同緣故,另外,以【表四-3-1】 的數據中,所有踢技、摔技合計其總得分,再與拳技單一種得分技巧得 分以比較,得分技巧的排名則更動為:1.摔技、2.踢技、3.拳技,這樣 的結果與上述參考文獻的結果更加符合。.

(49) 49. 第六章 結論與建議 第一節 結論 根據本研究的結果,做出以下結論: 一、 用計次器的計分方式來做為紀錄工具與用紙筆方式做為紀錄工 具,在相符程度方面皆低於 80%,準確性的考驗上方面也有顯 著差異的,因此,兩種計分方式是不能等同或完全取代的 二、 在裁判對於得分動作或者是給分的判定方面,根據本實驗研究 結果得知,當判定得分的結果相同時,多半是因為兩隊實力懸 殊,因此,比分差距大,不管用什麼方法記分,都是同樣的結 果。但當兩隊實力接近,或是說差距不是非常明顯時,不同計 分方法似乎就有影響判決的結果。 三、 本次 2002 釜山亞洲運動會武術散手比賽中,根據研究結果統計 顯示,影響勝負最明顯之主要得分技巧前三名排序分別為: 1.拳技〈1 分〉2.摔技〈2 分〉3.踢技〈2 分〉 。. 第二節 建議 將武術推向國際化的比賽,進入奧運正式項目,都是身為武術 界一份子在未來所希望見到的遠景,但是根據現今武術現況似乎尚未 具備國際性公認的競賽的基本條件,距離奧運正式項目還有很大一段 距離,主要原因分析如下:依據奧林匹克憲章【2002】明訂相關細則,.

(50) 50. 欲列入奧運會節目之奧林匹克運動種類需符合之標準,武術項目推行 國家數量並未達到進入奧運運動種類、項目及節目之標準,在中華民 國國武術總會對外資料中,參加國際武術聯合總會的國家目前僅有五 十二個國家;另外,最重要的是奧林匹克憲章中強調的一項重要指標 就是「普遍流行」 ,也就是希望在奧運競賽或表演項目都是全世界都 接受、都看的懂,而且,運動人口有一定數量的運動項目。 在武術項目中,包含套路、散手,套路又包含南拳三項全能、長 拳三項全能、太極拳全能;散手目前在亞運及國際比賽中只有辦理五 個量級。在套路方面,由於中國大陸是推動武術成為亞洲運動會競賽 項目的主要國家,再則因為武術本來就是中國人所特有的運動,因此 其他國家也只有「模仿」其動作而已,加上所有動作皆由中國大陸所 編排、攝影成為教材,供其他參賽國家選手模仿學習,而且每隔幾年 就更換新版套路,再由各參賽國選手重新模仿學習,這樣的推展方式 有失公平,除了套路選手無法適應參賽動作的改變,評分裁判為配合 比賽套路技巧難易度及動作修改亦須要不斷訓練、研習,以亞洲運動 會的比賽為例,武術套路比賽從 1988 年成為正式比賽項目後,重新 編排動作及比賽內容至少已經三次以上,各項武術套路競賽金牌幾乎 被中國選手所包辦,其他國家只能爭第二名,這樣的比賽推展到國際 不免引起爭議。.

(51) 51. 技擊性比賽由於技術動作變化多,尤其是武術散手,因為其包含 踢、打、摔……等,多種技擊性動作技巧,加上武術本身所特有的技 術動作,在裁判執行評判時得確有判決認定差異的問題,為減少這樣 的認定上的差異影響比賽結果,除避免造成比賽中不必要的爭執與糾 紛外,對於武術散手推向國際正式比賽亦有一定程度的幫助,筆者依 據本次實驗過程結果作出以下三點建議: 第一、簡化且明確定義得分動作模式化,讓執行判分的每一位裁判對 於比賽得分與否更趨明確認定且趨於一致,無論是踢、打、摔 都應界定出明確得分動作,除規定動作外一律不計得分,以免 造成過多認定上的模糊地帶。 第二、將得分及犯規紀錄即時顯現,如果可以將每一個有效得分動作 立即顯現,除減少爭議外,更可避免他人對裁判黑箱作業的質 疑,不僅教練與選手對判決較無爭議,連裁判也相對受到公開 化評審的壓力與約束,例如:依據現有五角邊裁判的職責,在 判定得分時以電子儀器操作,五個邊裁判中有三個判定得分, 才列入得分紀錄。 第三、修正主審(場上裁判)裁判的職權,場上裁判除維護比賽順暢 進行、選手安全及制止犯規動作並做出立即性判罰外,不應有 其他對得分與否的裁定與判決,避免主審主導整場比賽勝負之.

(52) 52. 嫌,造成所有人對比賽的不信任,這是一直存在武術散手比賽 中常為人詬病的部份。 共同努力將武術項目推向國際化是每一位熱愛武術的人所最期 待的,中國功夫這樣特有的華人運動項目不應只有華人會,讓世界每 一個國家都可以學習,比賽規則與競賽制度是決定該項運動是否推展 無礙的命脈,強化裁判培育與養成系統,正視競賽規則的問題,不定 時修正、改善,讓「武術」這一項中國人文化瑰寶能真正能驕傲於國 際運動競賽的舞台之上。.

(53) 53. 參考文獻 中國武術研究院(1989) 。1989 年中國武術散手擂台競賽規則。北京: 中國武術研究院。 中國武術散手編寫組(1990)。中國散手。北京:人民體育。 中華民國武術總會(1999)。武術套路、散手競賽規則。台北市:中 華民國國武術總會。 中華民國柔道協會(1996)。最新國際柔道規則。台北市,中華民國 柔道協會。 中華民國拳擊協會(1992)。國際拳擊規則。台北市,中華民國體育 運動總會。 中華民國拳擊協會(2002)。國際拳擊規則。台北市:中華民國體育 運動總會。 中華民國跆拳道協會(2006)。競賽規則與解釋說明。台北市,中華 民國跆拳道協會。 王文科(民 85) 。教育研究法(增定新版)。台北市:五南。 王國連、劉有德(2006)。以動態光點識別動作協調型態及性別。體 育學報(第 39 卷第 2 期)p75-p82。 王嘉祥(1993) 。民國十八年浙江省國術游藝大會紀實(下) 。力與美, 33 期,38-45。 王. 潔(1996)。中外十大搏擊。中國北京:人民體育出版社。.

(54) 54. 毛彦明、陳詩欣、徐台閩(2007)。跆拳道規則修訂對選手比賽的影. 響。中華體育季刊,21 卷 1 期 。 台灣省國術會(1996)。中華民國台灣省國術徒手比賽規則。桃園: 台灣省國術會。 世界跆拳道聯盟。(2003)。跆拳道競賽規則。中華民國跆拳道協會編 譯。 朱瑞琪(1995)。武術散手競賽規則探究。中華武術,2 期,24-25。 朱瑞琪(1996)。論散手實戰中運用距離差時間差空間差打法的特點. 及訓練對策。中國北京,北京大學體育學報,19,90-94。 何立安(2005)。不同技能水準的跆拳道選手對旋踢攻擊前線索表現. 及預期能力之比較研究。未出版碩士論文,文化大學,台北市。 余春盛(2006)。不同知覺訓練與技能水準的拳擊選手對右直拳攻擊. 預期能力之影響。未出版碩士論文,文化大學,台北市。 佟慶輝(1994)。武術散打技法。中國北京:北京體育大學出版社。 佟慶輝(1994)。散打腿擊技法。中國北京:北京體育大學出版社。 佟慶輝(1994)。散打擒摔技法。中國北京:北京體育大學出版社。 佟慶輝(1998)。中國腿法精髓。中國陝西:陝西科學技術出版社。 佟慶輝(1998) 。防摔拿進攻反擊。中國陝西:陝西科學技術出版社。 佟德仞等(1998) 。散打百問。中國陝西:陝西科學技術出版社。.

(55) 55. 吳兆祥(1995)。中華武術技擊法。合肥,安徽科學技術。 吳培協、黃玉萍(2003) 。武術進入奧運會的分析研究。大專體育(第 64 期) ,26-32。 邱文頊(1999)。武術散手的動作技巧與得分之關係。中國文化大學 運動教練研究所碩士論文,台北。 邱金松(1988)。運動社會學。桃園,國立體育學院。 邱瑞瑯(1996) 。國術散打致勝因素之層次分析。國術研究,5(1), 31-46。 邵爽秋等人(1935)。歷屆教育議決案彙編。上海:教育編譯館。 周桂名(1996)。跆腿道攻擊動作之反應及動力學分析。桃園:國立 體育學院教練研究所碩士論文。 周桂名(2000)。跆拳道競賽中裁判判分差異性之研究。國立台灣體. 育學報(第八期),53-64。 周桂名(2005)。跆拳道新國際規則實施對台灣跆拳道比賽訓練之影. 響。國立台灣體育學院競技運動學系升等論文。 易劍東(1995) 。民國時期武術競技術論。成都體育學報,21 卷 3 期, 7-12。 施榮華(1992)。武術散手運動之我見。武林,7 期,2-3。 洪正福、林蔭生(1991) 。芻議中國散打模式。天津體育學院學報,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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