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現行法之檢討與建議
4.3 將制度樣本納入相關企業治理與遵法規範
我國現行有關政府對企業的監理規範,除了散見於各種證券、期貨等法 規之外,尚包括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雖然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 則非屬強制規定,惟若能在上市上櫃公司治理規範中納入禁止行賄外國公務 員規範或由主管機關發布相關建議函令,至少對於有意願致力於防制行賄外 國公務員犯罪的企業,提供其一套反制跨國行賄的法令遵循準則,作為企業
99 此見解係根據實證質性研究訪談之結果,前揭註 61。
100 黃宏森,「政府採購與揭弊保護:以蕭秋德揭弊案為例」,公益揭發──職場倫理新 趨勢,頁 260-261(2010);黃銘傑,組織內部不法資訊揭露法制之研究,行政院研 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委託研究計畫,頁 127(2005);程挽華、楊戊龍,「英國、紐西 蘭、澳洲(維多利亞省)揭弊保護立法比較」,高雄大學政治法律學系主編,公益 揭弊──職場倫理新趨勢,頁 157(2010);陳文智,「試論『吹哨者保護法制』之 引進」,全國律師,第 11 卷第 6 期,頁 81(2007);陳一銘、李智仁,「公司治理 與公益通報保護法制」,萬國法律,第 158 期,頁 107(2008)。
治理之選項101。
有關企業防制行賄外國公務員制度基本上應包含有關法令遵循與法律查 核等內容,以確實評估與管理相關法律風險102。在法令遵循制度之部分,整 體而言其制度內容至少應包含:1.揭明應遵循之法規與降低違法可能性之遵 循規則與程序的書面指示;2.指派負責監督法令遵循之執行及同時向審計或 法令遵循委員會直接通報相關事宜之董事或經理人;3.建立辨認具高風險貿 易地或主體之機制,並實施定期監督反賄賂之會計措施;4.定期舉辦有關法 令遵循之培訓,其中實施對象應包括參與跨國與當地事務之經理人與員工、
財務部門人員、公司代理人、顧問與分銷商;5.建立與實施有關會計與內部 控制制度,以確保符合相關法規之要求;6.建立用以舉報不法行為之內部通 報系統,並明定相關有利於通報者之舉報程序,至其適用對象應包括經理 人、員工、代理人、顧問、合資夥伴、分銷商;7.建立用以確保公司代理 人、顧問、合資夥伴、分銷商遵守法令之監督系統等要素103。而法律查核的 內容應至少包含:判斷他方當事人之背景、專業、名譽、信用與政商關係是 否符合要求;評估我方用以換取之商品或服務所支付之對價是否合理;諮詢 當地專家顧問並確認各種行為之合法性;加入遵守特定法令之聲明與保證契 約條款;確保合作對象與其顧問、代理人或事業夥伴遵行相關會計準則與精 確紀錄;訂定一套雙方當事人用以辨別違法之標準及書面記載所有調查內容 等事項104。當然,企業亦應定期檢討上述風險評估與法令遵循制度之運作與 成效,並以書面記載所有執行內容與實際情形,作為日後公司營運或法律訴
101 此見解係根據實證質性研究訪談之結果,前揭註 73。
102 Mike Koehler, The Unique Foreign Corrupt Practice Act Compliance Challenges of Doing Business in China, 25 WIS.INT’L L.J. 397, 414 (2007).
103 Carl Pacini, The 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 Taking a Bite Out of Bribery in Interna-tional Business Transactions, 17 FORDHAM J.CORP.&FIN.L. 545, 567 (2012); FCPA GUIDE, supra note 27, at 57-62.
104 Pacini, id. at 568.
訟之用105。此外,考量世界各地戰爭動亂、疾病瘟疫、天然災害或公害事件 至今仍頻傳,跨國企業有機會透過捐助當地政府、災民或受害者來展現公益 精神或善盡社會責任,故本文以為我國法制不應禁止企業對外國公益團體所 為之公益捐助行為,然企業仍應透過適當之內控機制與法律查核來防免其內 部人員或代理人以公益之名為行賄外國政府之實規避刑責106。
綜上所述,企業所建置之反跨國行賄制度內容應具有全面性,其法務部 門與相關部門在執行面亦應保持積極性與互動性,以避免制度流於形式。尤 其就我國企業而言,目前中國、東南亞國協為我國企業之主要貿易對象,而 中國、東南亞國協的貪腐指數亦相當高107。而近年來中國企業收購歐洲、日 本企業之趨勢亦逐漸明顯,我國企業如何在這樣現況下有效運用併購策略以 維持競爭優勢,實為重要108。有鑑於此,本文以為我國企業勢必須正視跨國 行賄對企業本身及其交易對象所帶來的法律風險,並著手建立上開遵法機 制。
105 Id.
106 有論者認為,於此有關公益捐助之內部控制機制基本上應包含:捐助地風險評估、
事前經高階主管核准、事前審查制度、捐助目的與遵法條款之書面協議、記錄歸檔 之電子資料庫、獨立之會計帳、會計年度報告及員工訓練等要素;至有關公益捐助 之法律查核應包含:捐助對象與相關人員之背景調查、確認外國受贈人屬於善意之 公益組織、外國公務員是否依當地法擔任公益組織職員且該外國公務員原本之職務 是否涉及商業活動、以書面協議要求受捐贈公益組織應提供內部財務稽核報告,以 及限制捐款之使用範圍、記錄捐款之使用與分配、受贈人負有受調查義務等項目內 容。William Nelson, No Good Deed Goes Unpunished: Charitable Contributions and the 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 11 DEPAUL BUS.&COM.L.J. 331, 351-55 (2013).
107 參見行政院對民國 105 年進出口貿易量之說明,行政院對外貿易與投資網站:
http://www.ey.gov.tw/state/News_Content3.aspx?n=1DA8EDDD65ECB8D4&s=8A1DCA 5A3BFAD09C(最後點閱時間:2017 年 2 月 14 日);See also Corruption Perceptions
Index 2015, TRANSPARENCY INT’L, http://www.transparency.org/cpi2015/ (last visited Feb.
14, 2017).
108 參見中國企業正大舉併購歐洲及日本企業之策略評析,2016 年 6 月 14 日,國家實驗 研究所科技政策研究與資訊中心網站:http://iknow.stpi.narl.org.tw/post/Read.aspx?Post ID=12502(最後點閱時間:2017 年 2 月 14 日)。
5. 結論
隨著全球反貪腐標準一致化的趨勢,我國法制必須與國際禁止行賄外國 公務員法制接軌,進而維持我國企業或商人在全球市場之競爭力或促進他國 投資者進入我國市場從事貿易,同時並降低美國積極追訴海外行賄事件所造 成之法律風險,故我國禁止行賄外國公務員法制之建立勢在必行。尤其,在 我國簽署 UNCAC 後,我國政府更應正視行賄外國公務員犯罪之防制與執 法,並且鼓勵企業加強內部反貪腐之法令遵循,始與 UNCAC 打擊賄賂犯罪 之宗旨相符。因此,我國應存在禁止行賄外國公務員法制,並著手強化現行 制度與規範,以符合罪刑法定原則與刑罰謙抑原則,並促進刑事犯罪的追訴 究責,同時鼓勵我國企業強化有關遏止跨國行賄犯罪之防制與監督。
目前我國企業多屬中、小型企業,其中許多是一路從小型家族企業逐漸 擴大成為上市上櫃公司,惟一般大眾之投資者在有關企業經營方面並無置喙 餘地,且公司治理與遵法制度多半未受到重視,以致於少數經營者為謀求己 益,易做出損害投資人利益的決策109。除此之外,國內亦有規模較大、兼具 外資背景之大型企業,其在企業治理方面或許存在某種程度的架構與編制,
然而,其在考量跨國投資與企業佈局方面的各種貿易因素時,勢必仍須面 對、處理所謂貿易「潛規則」(即行賄外國政府官員是取得商業優勢的重要 條件)的問題,尤其對於有與中國或開發中國家間存在貿易往來關係的企業 而言,更為如此。是故,我國企業就此應如何回應跨國貪腐防制之趨勢並進 而調整、改變其投資經營策略,政府應如何對現行制度著手擬定足以與國際 接軌之法制,均攸關企業得否有效降低跨國法律風險及提升市場競爭力,以 及能否有效促進國家經貿發展,執政者與企業經營者應更加重視禁止跨國貪 腐法制之建立與執行,才能在全球化下避免跨國營運企業之法律風險,並健 全企業誠信經營,強化反制貪腐之國際理念。
109 李華驎、鄭佳綾,公司的品格:22 個案例,了解公司治理和上市櫃公司的財務陷 阱,頁 13(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