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專利權不當得利返還的責任範圍因果關係
5.3 專利侵害下依不當得利返還的利益的責任範圍因果 關係
5.3.3 專利侵害下不當得利請求權的返還
前述台灣高等法院 97 年度智上更字第 2 號民事判決中,高等法院認 為被告應返還其運用系爭專利所得的利益 100 萬元,此屬具依性質無法返還 的利益,原告當依客觀的價額請求返還。在此筆者須特別強調的是,依我國 不當得利法的法理,不當得利的利益返還範圍不得超越原權利歸屬者依侵權 行為所得請求的損害74,因此,本案高等法院就 100 萬元的返還,尚須參酌 原告專利侵害下與損害賠償的相關事證,確認該利益未逾原告依專利法第 85 條得以計算的損害。本案依我國專利法第85 條第一項第一款前段的解釋(第 108 條準用),原告就系爭專利之損害為原應收取的授權金 720 萬元,原告 請求返還的利益並未逾越原告的損害,故高等法院為允許的利益返還範圍,
74 王澤鑑,前揭註 42,頁 244-248。
尚屬正確。
6. 結論
本文嘗試探討並釐清我國專利法下專利侵害的責任範圍因果關係,進而 論析合理的專利損害賠償範圍。首先,本文在探究我國專利法第85 條第一項 的相當因果關係前,筆者提出對於專利法第85 條第一項體系結構的觀察,筆 者認為無論專利權人選擇專利法第85 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以計算損害賠 償範圍,均要以民法第216 條所規範者為上限。筆者亦認為專利法第 85 條第 一項第一款但書為第一款本文的例示規範,且第二款後段為前段的舉證規 範,此見解與通說上認為專利法第85 條第一項第一款本文與但書,第二款前 段與後段,分屬四種獨立規範,有所不同,還請讀者辨析筆者所持的立場與 理由。
接著,本文以專利物與侵害物間的市場替代關係有無的區別,論析專利 法第85 條第一項第一款的責任範圍因果關係。在替代關係存在的情形下,即 為第一款但書的因果關係問題,筆者受美國判決的啟發,認為 Panduit 所揭 示的四項因素,於我國法確立責任範圍因果關係時應可援用。因專利物的改 良或再利用,所呈現成直接替代關係不直接存在時,筆者嘗試原用均等論的 上位法理,以及令專利技術閒置所生之禁反言效果,界定損害賠償的相當因 果關係。
本文在探討專利法第 85 條第一項第二款前段的相當因果關係時,筆者 亦以市場替代關係有無的區別,而分別論析,在具替代關係的情形,筆者亦 選採 Panduit 所揭示的四項因素中的三項因素,作為相當因果關係界定的判 斷方向。在因專利物改良或再利用而無直接替代關係時,筆者亦援用均等論 及禁反言的法理加以界定損害賠償的相當因果關係。
最後,本文亦論及專利侵害時不當得利返還範圍的問題,雖此非直接與 因果關係相關,但如何限定返還範圍至一合理的程度,亦與專利侵害的責任
範圍因果關係節制損害賠償範圍的意旨相當,故本文將之同列討論。
本文受限於篇幅,無法就與我國專利法第 85 條第一項適用有關的責任 範圍因果關係,以各種可能的樣態,鉅細靡遺地整體性討論,僅特別就專 利物與侵害物間市場替代關係為主軸,加以區別論析,以期突顯相當因果關 係於節制我國專利法第 85 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的必要性及重要性。其 中,筆者提出並援用均等論及禁反言的法理,論理上或有漏洞,但希望能拋 磚引玉,喚起實務界對於專利侵害責任範圍因果關係的重視,此為專利法學 之福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