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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三節 專利申請途徑

5. 圍繞式(Surrounding):競爭對手擁有某技術領域的源頭型專利,如本章所 敘述的第二種策略型專利研發模式,此專利已佔據研發成本等高線的關鍵位置,

很難再做專利迴避設計。此時可以針對此源頭型專利之所有可能商業應用,盡快 申請專利。雖然競爭對手已擁有此領域的源頭型專利,但企業可以用數個應用型 專利包圍,阻礙競爭對手使用此專利技術做商品化的發展。如成功發展包圍模式,

可以迫使競爭對手做專利交互授權(cross license)談判。

6. 專利網式(Combination Into Patent Networks):企業對於特定領域擁有一個 或以上之源頭型專利,並針對這些源頭型專利之可能商品化應用,再分別申請專

向國外申請專利的方式包含:《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Paris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Industrial Property)(簡稱《巴黎公約》)途徑、PCT 途徑、《工業

23 Ernst, H., Soll, J.H., An integrated portfolio approach to support market-oriented R&D planning, 26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Technology Management 540,560 (2003).

品外觀設計國際註冊海牙協定》(The Hague 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International Deposit of Industrial Designs)(簡稱《海牙協定》)途徑、專利區域組織途徑以及直 接向相關國家申請。 慧財產權協定(Agreement on Trade 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TRIPS)第二條第一項及有關國民待遇及不歧視等原則之規定,直接向相關國家提

(International Phase)與國家階段(National Phase)。至 2019 年 5 月底止,PCT 目 前共計有152 個締約國,其中包括美國、日本、加拿大、俄羅斯、EPC 的締約國、

2005 年 12 月,http://www.saint-island.com.tw/report/data/IPR_200512.htm#a01(最後瀏覽日:2019 年 5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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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先權日起28 個月作出國際初步審查報告。因此,申請人可在收到國際檢索報告 與書面意見,或國際初步審查報告後,決定該申請案是否繼續進入國家階段。

圖 4:運用 PCT 途徑申請專利的整體流程圖

(資料來源:聖島國際智慧財產權實務報導25

三、國家階段

進入締約國的時間(即進入國家階段),需在運用 PCT 途徑申請專利之申請

25 同上註。

(prior arts),還會比對申請案所載發明與先前技術,就其可專利性作成書面意見,

若申請案未主張國際優先權,EPO 會在 6 至 8 個月內發出檢索報告。當自申請日 Patent Bulletin)公告該核准決議。

運用 EPC 途徑申請之專利申請案通過 EPO 審查後,不代表公告日起就自動 於每一個EPC 締約國生效,還必須通過進入指定國(National validation)程序(基 本上公告日起算 3 個月內需決定進入哪些 EPC 締約國),專利權人才能在指定進 入的 EPC 締約國行使專利權,不經實質審查,單純為行政手續。從申請到核發,

全部過程可以在2 年內完成,也可能拖到 7 年,除了反應 EPO 各部門的審查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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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申請人本身的策略考量也會影響審查節奏。

圖 5:運用 EPC 途徑申請專利的整體流程圖

(資料來源:北美智權專利知識庫26

三、優點與缺點

運用EPC 途徑申請專利的優點有:(1)申請案由單一專利局審查,有助於控 制時間成本;(2)不需同時研究多個國家的專利申請法規,僅熟悉運用 EPC 途徑 申請專利之規範即可;(3)如果計畫一次指定進入 3 個國家以上,運用 EPC 途徑 申請專利之費用會比直接向該些國家提出專利申請之費用節省,因為無需繳納多 國的申請、檢索、審查規費;(4)提出加速審查請求,不需理由,也免繳規費。

運用EPC 途徑申請專利的缺點有:(1)歐洲專利申請案一般需 3 年至 5 年才能授 予專利,審查時間較久;(2)若僅指定進入兩個國家,則運用 EPC 途徑申請專利 之費用相對直接向該些國家提出專利申請之費用高。

26 黃蘭閔,《歐洲專利公約》簡介,北美智權專利知識庫,2008 年 5 月 30 日,

http://www.naipo.com/Portals/11/web_cn/EP/basic-knowledge_EP_1.htm (最後瀏覽日:2019 年 6 月 7 日)

臨時申請案(provisional application)的制度依照西元 1995 年 6 月 8 日美國國 會通過在烏拉圭回合談判所簽訂的協議(Uruguay Round Agreements Act,RUAA), USPTO 所提交美國專利法,因而產生的一種獨立的專利申請形式。 申請案,種類主要可分為CA、分割案(divisional application,DA)與部分部份延

(new matter),該新增部分無法延續母案申請案的申請日或其優先權日的審查基 準日的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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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用延續案進行專利佈局之缺點在於延續案係基於母案申請案的揭露內容,

故在審查過程中可能發生因無法顯而易見地區隔(non-obviously distinct)母案申 請案與延續案而造成重複專利(obviousness-type double patenting)的核駁理由,雖 克服方法簡單-通常提出終權聲明(terminal disclaimer)即可克服該核駁理由,但 失去原本提出延續案進行專利佈局的用意,故在提出延續案時請求項的撰寫需多 加注意。

4 月 23 日,https://www.ithome.com.tw/news/105373 (最後瀏覽日:2019 年 5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