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四節 專利與研究發展能力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8

第四節 專利與研究發展能力

隨著科技的日新月異,無論是公司、產業或國家的研究發展能力也愈來愈受 重視,與研發能力相關的研究最早可追朔至 Pakes and Griliches(1980),該文章指出 研發費用與專利申請數有密切的關係,投入愈多研發費用可以產出愈多的專利,

因此可用研發費用視為研發投入,專利申請數視為研發產出或研發能力指標。但 後續研究發現單純使用專利申請數仍不足以衡量公司研發能力,因為一間公司可 能會將同一專利以不同申請人或微調專利簡歷再重複申請,此將可能出現公司申 請了很多專利,但可能都不是核心技術的專利之問題。因此,為更準確衡量公司 的研發能力,Trajtenberg(1990)中提出利用專利被引證次數當作專利品質指標,該 文將專利總數與總被引證次數加總為「加權專利總數」,將其視為新的研發能力指 標;另方面,Lanjouw and Schankerman(2004)除使用專利被引證次數外,增加了專 利權訴訟案(claim)數量及同一專利再向不同國家提出申請的次數為「專利品質」的 替代變數(proxy)。

投入大量資源進行研發是為了增加競爭力, Hall, Jaffe and Trajtenberg(2005) 以研發費用/資產比例、專利總數/研發費用比例、被引證次數/專利總數比例三個指 標衡量公司的研發能力對 Tobin Q 值的影響,並發現專利每多被引證一次,將使市 場價值提升 3%。在此模型架構下,Hsu(2009)採用以專利申請人為基礎的核准專利 及研發費用來衡量公司自身的研發能力,結果顯示公司自身研發能力愈強,則反 應在股價報酬上表現愈佳。值得一提的是,該文指出了「以專利申請人為基礎的 核准專利」及「以專利所有權人為基礎的核准專利」的差異,前者可用來衡量公 司自身的研發能力;後者可用來衡量公司能否有效運用其持有的專利來提升公司 的市場價值或將專利運用在商業模式的能力;因此,Hirshleifer, Hsu and Li(2013) 進一步使用以專利所有權人為基礎的核准專利及以專利申請人為基礎的核准專利 被引證次數對研發費用的比例來衡量公司的研發效率,並以 Hsu(2009)的方法得出 大致相同結論,愈有效率的研發能力愈能提升公司市場價值。

本研究將重心投入在「社會網絡連結」,正如 Saxenian and Hsu(2001)所提,矽 谷的工程師與新竹的工程師有非常緊密的關係,1980 年代開始許多曾在矽谷工作 過的工程師回台創業,將美國的最新技術帶回台灣並投入於資訊科技業,並配合 政府的產業政策促進當時高科技產業的高速發展。而創業初期所需的資金則透過 與創投業者的「教育連結」取得,本研究建立在 Lee et al.(2014)的基礎上,將其使 用的橫斷面資料(Cross-section Data)拓展成追蹤資料(Panal Data),並針對台灣的創 業投資案,深入探究台灣的創投經理人與被投資公司董監經理人團隊過去的教育

Lerner and

Malmendier(2012)

如果朋友或同事以前曾是創業家,無論是成功或失敗的創業經驗,他的 創業經驗都能刺激沒有創業經驗的他人投入創業。

Giannetti, Mariassunta and Simonov(2009)

若創業家居住於創業活動愈頻繁、熱絡的經濟環境,他將更容易受到該 環境的刺激而投入創業活動。

Saxenian(1994)

創業活動較活躍的麻薩諸塞州(Massachusetts State)或矽谷(Silicon Valley) 是較容易孕育出成功創業的公司。

Gompers, Lerner and Scharfstein (2005)

Grossman and Hart(1986)、Hart and Moore(1988)及 Rogerson(1988)

廠商的生產決策(Production Decision)通常非常複雜,在簽訂生產契約前 勢必無法完全評估未來可能的成果,故會出現權利義務分配上部分可用 契約制約(Partially Contractible),但部分無法用契約加以制約(Partially Non-contractible)。前者屬明確權利(Specific Right),較不容易引發爭議

,但後者屬不明確權利(Residual Right),若權利義務歸屬不明確,將可 能產生上述問題,也就是文獻上出的綁架成本(Hold-up Cost)問題。

Kaplan and Stromberg(2002)

可 用 契 約 制 約 (Partially Contractible) 部 分 及 無 法 用 契 約 制 約 (Non-contractible)部分主要可分為五大類:現金流量運用權(Cash Flow Right)、董事席次運用權(Board Right)、投票權(Voting Right)、清算權 (Liquidation Right)及其他控制權(Other Control Right)。

Grossman and Hart(1986)

簽訂彈性契約(Flexible Contract)讓雙方在簽訂契約後,仍然可透過再溝 通協調(Renegotiation)針對臨時狀況量身制訂與修正契約內容。

Noldeke and Schmidt(1995)

提出契約雙方可透過簽訂選擇權契約(Option Contract)方式來減少事後 需再溝通協調(Renegotiation)的麻煩。

Bengtsson and Hsu(2012)

創投業者與新創公司的經理團隊有「種族」或「國籍」連結關係,創投 團隊將有可能會基於「同根情誼」而投入資金給新創公司。

Cohen, Frazzini and Malloy(2007)

Saxenian and Hsu(2001)

曾在美國受教的台籍工程師組成的社群將加州矽谷(Silicon Valley)的工 程師與台灣新竹(Hsinchu)的工程師緊密連結,讓資訊與技術的移轉更方

Lanjouw and

Schankerman(2003)

新增專利權訴訟案(claim)數量及同一專利再向不同國家提出申請的次數 為「專利品質」的替代變數(proxy)。

Hall, Jaffe and Trajtenberg(2005)

研發費用/資產比例、專利總數/研發費用比例、被引證次數/專利總數比 例三個指標衡量公司的研發能力對 Tobin Q 值的影響。

Hsu(2009) 公司自身研發能力愈強,則反應在股價報酬上表現愈佳。

Hirshleifer, Hsu and Li(2011)

公司的研發能力愈有效率,愈能提升公司市場價值。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22

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