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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成長,如:Mankiw,Romer and Weil(1992)建立的模型便以設定生產函數是實體 資本與人力資本之函數來解釋經濟成長過程;另外,Romer(1990)指出經濟體系可 透過研發(Research and Development,R&D 作為另一種成長因子,該理論認為創新 發明是一個需要投入實質資源的重大經濟活動,設計與知識的總存量愈大,工程 師在研發部門工作的生產力就愈高,因此將「專利」視為研發部門的生產力的指 標。而上述這些引進內生成長要素的理論被統稱為「內生成長理論」。

而由哈佛大學經濟系教授 Josh Lerner 領軍的創業經濟學(Entrepreneurial Economics) 也是內生成長理論的一支,該學派認為企業的發展與成長深受該國的 創業環境之影響。Josh Lerner 教授在《Boulevard of Broken Dreams》1中以新加坡

1 《Boulevard of Broken Dreams》該書除討論新加坡與牙買加的經濟發展外,最核心的價值是深入 探討透過政府基金的介入與引導,創業投資案是否能有效的運作及政府掌控的資源是否能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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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牙買加為例,兩國的地理位置皆位於貿易航線重要據點且兩國皆擁有殖民之歷 史背景,該兩國在 1960 年代的每人所得(GDP per capita)大致相同在 2,500 美元水 準,牙買加甚至比新加坡還要高些。但兩國政府政策所營造的創業環境差異造成 進入兩國的創業投資者規模與數量的巨大差距,表現在 50 年後的今日,兩國的經 濟發展情勢截然不同,在 2012 年新加坡的每人所得已逼近四萬美元,而牙買加的 每人所得僅有約 5,000 美元左右。此一案例透露一國的創業活動熱絡與否對其經濟 成長確實扮演著舉足輕重的角色,而創業活動與環境是否熱絡可由該國創業投資 產業(Venture Capital, VC)的規模與產值來衡量。

而根據台灣創業投資商業同業公會的年鑑指出,台灣創業投資的歷史可追溯 至 1980 年,1980 年代起在一連串的政策引導下,第一家半導體公司 ─ 聯華電子 (United Microelectronics Corporation, UMC)於 1980 年成立,新竹科學園區也於 1981 年興建完成,至此台灣正式向高科技國家邁進,此時金融市場也鬆綁開放,政府 陸續實施金融自由化、利率自由化、外匯自由化等政策;另方面,眾多海外求學 歸國的優秀高科技人才回台開創事業,恰好搭上政府政策的順風車與創業風潮,

造就台灣創業投資業發展的黃金時期。然而儘管政府提出 20%的投資抵減優惠及 金融市場開放,但對於創業投資業仍持保守態度,除規定創投經理人必須投資於 高科技產業才能享有抵減優惠外,又規定創投基金不能投資於上市櫃公司,因此 造成創投業者面對投資風險較高的高科技產業且非上市櫃公司時,往往會遭遇沒 有公開資訊而出現資訊不對稱的問題。故在此一歷史背景下,本研究以台灣為案 例,並以 Lee et al.(2014)所建構之模型基礎來探討在同樣創業活動非常熱絡的台灣

,創投投資產業是否是帶動台灣經濟成長的重要因素,並進一步探討是什麼因素 刺激創業投資方與被投資方的交流以解決雙方所面對的資訊不對稱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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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研究動機

所謂創業投資是指創業投資業者對新創事業(Startup Company)進行股權投資

。創業投資團隊在高風險中追求高報酬,因此特別重視新創事業的高成長性,其 投資對象通常都不是上市櫃公司或目前仍處於發展階段的新創事業,有時甚至是 僅僅處在構思中的事業。創業投資的目的並不是要掌握股權,而是希望透過取得 公司經營股權與提供資金之援助,扶植且促進新創事業穩定發展、提升市場價值

,一旦新創事業發展至一定規模或股票成功公開發行(Public Offering),創業投資業 者便可在股票市場出售股票(Exit),以獲取高額回報。

創投業者是有資金的一方,新創事業是需要資金的一方,但在非上市櫃公司 沒有公開資訊的情況下,雙方沒有好的溝通橋樑以取得必要的資訊,造成市場失 靈;此外,若創投公司隨意將資金投注在新創公司,將可能面臨代理成本問題。

創投業者最在乎的是新創事業能給予的報酬,在注資之前勢必會審慎評估某 一新創事業是否值得投資。可惜的是,創投業者儘管可以透過檢視新創事業的營 運報告(Operation Report)或商業模式(Business Model)來評估未來可能獲取的報酬

,但仍無法十分確定注資之後必定獲取這樣的報酬;同樣的,新創事業最在乎的 是能否順利取得資金以維持公司的營運讓公司成長茁壯,但新創事業往往無法自 行拿出如此龐大資金,且在無法提供足夠的擔保品下,金融機構為了避開違約風 險,大多不願貸款給新創事業,因此創業家便必須另尋它路向創投業者尋求資金 來源。然而,儘管新創事業製作的營運報告已完整揭露公司的資訊給創投公司評 估,但仍無法十分確定可以從創投業者取得資金。

創投業者害怕新創事業取得資金後,沒有正確運用於公司營運策略上,而可 能出現資產替代問題(Asset Substitution);新創公司也害怕創投業者因為此一疑慮 而不願大舉投資,出現投資不足(Underinvestment)問題,要解決此一問題便必須透 過簽訂契約方式制約雙方的權利義務。但問題是,投資案發生前,投資評估必定 會包含明確的權利(Specific Right)及不明確的權利(Residual Right)兩部分,前者是

可用契約制約的(Partially Contractible),但後者卻無法用契約加以制約(Partially Non-contractible),而這便是不完全契約理論(Incomplete Contract Theory)的核心,

上述問題在文獻上也被稱為綁架成本(Hold-up Cost),要解決綁架成本問題,便必 須明確定義創投與新創事業雙方的權力歸屬或調整契約簽訂型式。一旦能有效解 易取得也不易被觀察出來,因此 Cohen, Frazzini and Malloy(2007)便認為可利用「

教育連結」是作為投資方與被投資方取得連結的橋樑。而經過統計檢定後證實透

2 Cohen, Frazzini and Malloy(2007)提出了以「教育網絡」這個突破性的研究方法來解決資訊蒐集成 本問題。公司董監經理人團隊與共同基金經理人若以前曾經就讀同一間大學、同一科系,便可能 因雙方具有「同校情誼」或「同系情誼」的學長學弟關係,讓董監經理人團隊接受共同基金經理 人的專訪以取得公司內部機密資訊並調整基金部位,增持能激勵基金操作績效公司並減持會損害 績效公司,藉此提高共同基金整體操作績效。更甚者,若雙方不只是學長學弟關係,而是同班同 學,便可透過一通電話或一封信件即可隨時取得(forthcoming)公司內部機密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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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去工作經驗、產品獨特性等因素。對於絕大多數新創事業而言,產業的差異會 造成產品的不一致,並不適合用來衡量大多數的公司;另方面,創業團隊的經營 能力及過去的工作經驗除不易衡量外,也難以取得相關的資料;因此,最適合用 來衡量新創公司「值得投資的標準」就是「公司自身的研發能力」了,故本研究 便以「公司自身的研發能力」作為研究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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