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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研究 6:中國大陸國內市場相關法令規範及實務與 WTO 法制 之符合性研究

„ 研究內容與預期效益

本研究之主要方向,在於研析中國大陸之國內市場規範及執行對台商之 營 運 障 礙 , 並 以 台 商 由 出 口 轉 營 中 國 內 銷 市 場 面 臨 的 困 難 與 挑 戰 為 研 究 重 點。其次,本研究針對掌握台商參與中國大陸採行的各項擴大內需政策之困 難與障礙,以及轉營內銷市場後不同營運模式及投資布局調整可能面臨的法 規及實務障礙問題,研析造成前述障礙之法規及實務與其他 WTO 會員慣行 作法之差異及 WTO 適法性,並針對前述障礙事項研提我政府因應建議。

本研究效益計有下列四點:

1. 瞭解台商轉營內銷市場主要面臨的法規面與經營面障礙。

2. 瞭解台商參與中國大陸擴大內需方案之法規及經營面障礙。

3. 對於中國前述措施確認其 WTO 適法性,並瞭解其他主要 WTO 會員 常見作法。

4. 根據以上研究成果,從 WTO 等場域可採用作法與其他具體建議事項 兩方面,提出具體政策建議供政府參考。

„ 結論與建議

有鑑於先進國家市場之萎縮,以及中國大陸內需市場之發展,再加上中 國大陸本身十二五經濟發展計畫及如新三十六條等,以提昇民間資本參與產 業發展之政策方向等背景下,本報告之研究重點,在於探討台商在中國大陸 市場面臨之規範面與經營面之營運限制與障礙,俾作為我國政府未來協助台

商解決與因應之政策基礎。具體而言,對於本報告研究範圍之各項議題,提 出以下之政策建議:

1. 中國大陸有若干法令與 WTO 承諾及義務不符:透過本報告分 析結果,歸納出中國大陸在直銷服務、電信服務、金融服務與 鐵路運輸服務四個行業,有與其 WTO 市場開放承諾不一致之 問題;至於註冊資本額要求、經營期限、資質認定以及投資審 批程序等四項,則有未記載於 WTO 承諾表之歧視性措施存在。

至於涉及其他 WTO 義務之項目部分,則主要集中於與 TRIPS 及 TBT 協定義務不一致之項目。

2. 優先以兩岸平台解決台商問題: 解決上述中國大陸與其 WTO 開 放 承 諾 有 所 落 差 之 可 能 疑 慮 , WTO 場 域 與 兩 岸 所 簽 署 之 ECFA 及其後續協議,特別是依據 ECFA 所建立之兩岸「經濟 合作委員會」之協商,皆為可能之管道。然而,若以 WTO 做 為平台,則針對台商所面臨之歧視性(亦即違反國民待遇)措 施,例如審批程序、資本額、經營期限、資質認定等問題提出 質疑之場合,一為利用中國大陸進行貿易政策檢討之場合,一 為利用爭端解決機制。對於前者,因無法律之拘束力,效果較 低,而後者固然具有拘束力,但勢將引發其他會員之注意及參 與。特別是若最後爭端解決小組果真認定中國大陸違法,則其 若非需要修改其 GATS 承諾表(各會員可提出補償要求),就 是必須修正其違法之措施。由務實面考量,一方面我國對於中 國大陸,事實上亦尚未完全落實 WTO 之開放承諾,故藉由 WTO 提出以上質疑,固然在法律上可行,但亦有暴露我國本身不符 合性措施之疑慮,他方面若導致中國大陸修正承諾,則並無法 進一步爭取台商利益之維護;而若中國大陸修改其違法措施,

則 各 國 業 者 均 可 與 台 商 享 有 相 同 利 益 , 均 非 政 策 上 之 最 佳 選 項。準此,若由提升台商利益之務實考量出發,以兩岸經貿協 議及協商機制,作為解決台商問題之方式,則中國大陸可以其

相關涉台法律,給予台商(優於其他國家業者)之國民待遇,

應為較佳之解決方式。

3. 分階段解決台商問題

(1)短中期階段:應先行解決違法 WTO 義務之市場開放限制及歧 視性國內法規,同時確保自主市場開放承諾。特別是對於自主市場 開 放 承 諾 部 分 , 目 前 有 若 干 服 務 業 ( 例 如 新 聞 網 站 與 網 路 視 聽 服 務、出版業服務等)雖不屬於中國大陸在 GATS 之承諾開放範圍,

但在其吸引外國資金之政策下,已納入外商投資指導目錄之開放投 資項目,惟可能設有中外合營等投資模式要求)。但由於外商投資 指導目錄為中國大陸國內法,其隨時可根據其政策需求而單方面修 改、禁止。但此等行業即可以開放,意味著對於國內市場之衝擊有 限,且敏感度為中國大陸所可接受者。因此在兩岸推動服務業進一 步自由化時,應優先協商消除歧視性待遇,並針對自主開放項目轉 化為具體承諾,以產生鎖住(lock-in)效果。

(2)長期計畫:中國大陸法制目前對於我國及其他外國業者造成 最大之困難與障礙者,為其普遍適用之投資及執照取得許可審批制 度 ; 其 次 為 監 管 制 度 , 而 兩 者 皆 與 中 國 大 陸 相 關 制 度 過 於 繁 複 有 關。從國際趨勢來看,朝向消除不必要之投資審批程序或簡化監管 措施之要求,均為中國大陸發展之政策方向。惟此二者均涉及體制 改革之問題,但卻是解決台商所面臨障礙之核心關鍵議題,故建議 應作為長期兩岸合作之重要項目,並可透過經驗交流及資訊交換,

彼此學習經驗,逐步引導中國大陸制度與我國或各國趨勢作法,逐 漸調和與接軌。

4. 持續對台商有高度商機之產業進行調查:本報告主要針對中國 大陸市場開放之「法規面」議題,以及基於中國大陸制度與執 行等法制面因素造成之「經營面」整體性障礙問題,加以分析,

至於個別外資與台商因市場需求、私人經營糾紛等障礙,並非

本報告研究範圍。在本報告文獻資料分析,以及實地訪談台商 後發現,基於中國大陸幅員遼闊,不同地方政府對台商所造成 之經營障礙之方向及程度,均有所差異。準此,本報告建議政 府應持續針對台商在中國大陸有高度商機之產業,以台商聚集 之特定區域或經濟特區,針對地方政府之措施進行調查貿易障 礙與法律面限制,以瞭解實際問題,並作為支援兩岸 ECFA 協 商時具體案例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