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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影的收視群眾),將使我們如同生活在 Orwell 筆下的世界,唯恐動動遙控器就 會被無所不在的「科技老大哥」記錄下,在日後使自己莫名從某個重要機會中消 失。
第五節 小結
在經過上開討論後,我們可以發現,收視行為紀錄在大數據科技的發展下,
並非只能扮演媒體與廣告主間的買賣量尺,或協助改善節目的內容品質。個人收 視行為紀錄及其揭露除了涉及智慧隱私侵害的議題;作為時下最熱門的行為行銷 之用,可能降低一般資訊來源的多元性,影響言論自由、民主思辯功能的發展;
於行為行銷以外,也可能被用於規避法律所欲禁止的各種差別待遇行為,使消費 者因在刻意的資訊隔離下,不自覺地被剝奪平等選擇的機會。因此,即使如同前 一章所說明的,收視行為紀錄在大數據科技的分析利用下,確實能為我們的生活 帶來各種經濟上的好處,例如:提高買賣交易的媒合效率、提供消費者便利的個 人化內容享受等,其背後卻也隱藏了各種隱憂,可能為個人生活乃至社會帶來不 利的影響,不容小覷。
在享受大數據為生活品質帶來的發現、創新及進步之餘,我們也不免質疑究 竟現行的法律規範是否足以保障我們的隱私及自由價值,特別對於一般消費者而 言,大數據的運作多半是看不見、摸不著的,其間資料蒐集者與供應資料的當事 人間形成不對稱的權力關係應如何改善?追求經濟發展與保障個人隱私之間是 否只能是零和的局面?抑或二者能有共存共榮的空間?又如何平衡其間的輕重?
這些關鍵都在於現代政府面對新科技的挑戰,是否能建立一個確實可靠的個人資 料保護制度來保障消費者;是以,在瞭解大數據時代運用收視行為紀錄所可能產 生的各種利弊得失後,下一章即欲檢視對收視行為紀錄所涉及的個人資料保護問 題,在美國、歐盟及我國法上究竟有如何的規範,以作為進一步檢討的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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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美國與歐盟關於收視行為調查的 個人資料保護規範
比較法上,美國早於 80 年代即針對個人收視行為所涉及的隱私問題予以特 別規範,且隨著時空變遷,近年也有多件網際網路收視行為紀錄當事人以視訊 內容服務提供者違反相關法律規定而提起訴訟的實務案例,值得我國借鏡;另 一方面,歐盟則為一般性個人資料保護法制的先驅,其於 1995 年所訂定的個人 資料保護指令(Directive 95/46/EC)也是我國個資法於 2010 年全面修正時的主 要參考對象,尤其歐盟在去年甫通過、將於 2018 年生效的個人資料保護規則
(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GDPR),其中有許多因應數位時代發展所 作的重要修正,更不容忽視。有鑑於此,本文以下將就美國法制及歐盟法制中 涉及收視行為調查的重要規範進行檢視及比較,並擇取具有指標性的實務案例 詳加觀察,以期能瞭解美國與歐盟相關規範的發展脈絡及最新趨勢,為我國法 制提供修正的參考方向。
第一節 美國法
第一項 視訊隱私保護法
美國法就收視行為所涉及的隱私問題,主要規範有「視訊隱私保護法(Video Privacy Protection Act,以下簡稱「VPPA」)」。
VPPA 制定於 1988 年,起因於《華盛頓城市報(Washington City Paper)》公 開刊登了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提名人 Rober Bork 法官的影帶租借紀錄。該報記 者在未經 Bork 法官同意之下,取得了 Bork 一家人自華盛頓特區影帶出租店租借 的 146 支影片清單並予以刊登,想藉此羞辱 Bork 法官。1雖然最後被公開刊登的
1 https://epic.org/privacy/vppa/(最後瀏覽日期:2017 年 6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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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視訊內容服務提供者(Video tape service provider):指任何參與出租、
銷售或傳遞預錄影像卡帶或類似視聽資料事業,及從事或影響該等跨州、
跨國交易之個人;或因視訊內容服務提供者(b)(2)(D)4或(b)(2)(E)5之行為 而接收資訊的個人或實體,於該資訊範圍內,亦屬視訊內容服務提供 者。
三、可識別個人資料(Personally identifiable information):包含識別「向 視訊服務提供者要求、取得特定視訊資料或服務」之人之資料。
依據 VPPA 的規定,視訊內容服務提供者要向他人揭露消費者的可識別個人 資料,必須於告知後取得消費者的書面同意(可以電子方式為之),且形式上並 應與消費者其他法律或金融上義務明顯地區隔開來。6取得同意的時點由消費者
2 “To preserve personal privacy with respect to the rental, purchase or delivery of video tapes or similar audio visual materials.”
3 18 U.S.C. §2710 (a)
4 在符合以下兩項條件的情形下,僅向他人揭露消費者的姓名與地址:(1)在視訊內容服務提供者 已以清楚、淺顯之方式提供消費者機會禁止該揭露行為;且(2)未揭露該影像卡帶及類似視聽資 料之名稱、描述或主題。但單純為直接向消費者行銷商品或服務,而揭露主題者,不在此限。(D) to any person if the disclosure is solely of the names and addresses of consumers and if—(i) the video tape service provider has provided the consumer with the opportunity, in a clear and conspicuous manner, to prohibit such disclosure; and (ii) the disclosure does not identify the title, description, or subject matter of any video tapes or other audio visual material; however, the subject matter of such materials may be disclosed if the disclosure is for the exclusive use of marketing goods and services directly to the consumer;
5 向他人揭露之行為,屬視訊內容服務提供者日常商業活動之附隨行為。(E) to any person if the disclosure is incident to the ordinary course of business of the video tape service provider;
6 18 U.S.C. §2710 (b)(2)(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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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2)並可請求懲罰性損害賠償金(punitive damages)、合理的律師費用、訴訟 費用;(3)且賦予法院得裁定適當衡平救濟(equitable relief)措施的權利。12由於美國法對於消費者隱私保護採取部門式立法,VPPA 針對視訊類型資料
13 在美國聯邦通訊傳播委員會(Feder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FCC)2016 年 5 月所發布,
針對視訊節目播送市場競爭現況評估的年度報告中提到,目前線上視訊服務型態範圍從「吃到飽 (all-you-can-eat)」的視訊串流選擇,到傳統採取單一項目訂閱方式的「單點自選組合(a la carte)」
型態都有。包括:「電子化買斷下載(Electronic Sell through,EST)」服務,以一次性付費方式,
提供消費者將特定電視節目、電影或其他影音內容下載至硬碟或雲端儲存的服務;「線上視訊租 借(Rental OVDs)」服務,以一次性付費方式,提供消費者在特定期間內(通常為期 30 天)收看 多部電影,每部電影並可在首次收視後的一定時間(通常為 24 至 48 小時內)不限次數收看;「訂 閱(Subscription)」服務,以每月收費方式,提供消費者各類節目或電影的收視服務,例如 Netflix 提供原創影集、串流電影、電視節目等;「廣告支持(advertising-supported)」的線上視訊服務,通 常為工作室、廣播電視網、有線電視網所有,非直接向收視者收費,但在提供的節目中穿插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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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上受到不小的衝擊,也因此在線上視訊提供者(Online Video Distributor,
OVD)與消費者間衍生了不少受到矚目的訴訟爭議。特別是關於「可識別個人 資料」的範圍,由於條文定義並不非常明確(究竟什麼樣的資料堪稱「可識別」
請求特定視訊服務人的資料?),在不同聯邦巡迴上訴法院間有過或寬鬆或狹隘 的見解;甚至有法院承認,該「可識別」的界線隨時可能因應技術推演而變動,
建議視訊服務提供者在認定時應特別小心謹慎,自我約束,避免誤觸法網。14 本文以下即針對有關 VPPA「可識別個人資料」的爭議,整理比較近年美國 法上幾件重要判決,以作為我國的參考借鏡。
第一款 Hulu Privacy Litigation
Hulu 是透過其網站(www.hulu.com)提供線上、隨選電視節目、電影及其他由 電視網或製片商事前錄製內容的服務提供者,使用者除了可以透過電腦享受免費 的視訊服務外,Hulu 也同時提供稱為「Hulu Plus」的付費服務,提供更多的視 訊內容及多螢(電腦、平版、手機等)服務。15
Hulu 支付製片商、電視網及其他權利人權利金以取得視訊內容,使用者原 則上不需要註冊帳戶即能在 Hulu 網站享受內容服務。16但如果使用者註冊免費 的 Hulu 帳戶,則必須輸入姓名、生日、性別及電子郵件地址,Hulu 將使用者輸 入的相關資料儲存後不會進一步確認該等識別資料的真實性,因此也未要求使用 者須提供真實姓名(本案原告 Joseph Garvey 即輸入了假名)。17然而,使用者若 是要註冊「Hulu Plus」,除了上述資料外,還必須登錄相關付費資訊及帳單地址。
例如 Hulu 提供 8 天前的 FOX 及 ABC 節目,NBC 也在 Hulu 及自家網站提供當天播送後的節目;
「廣播及有線電視網(Broadcast and Cable Network)」線上視訊服務,傳統廣播及有線電視網也試 圖藉由播送型態的擴張來增加收益,如提供前述收視者免付費的「廣告支持」線上視訊型態、付 費的多螢服務,或者是不須註冊成為訂閱者也能下載 APP 付費收看視訊內容等等。See Annual Assessment for the Status of Competition in the Market for the Delivery of Video Programming, MB Docket No. 15-158, Seventeenth Report, 31 FCC Rcd, para. 133-141(2016).
14 In re Nickelodeon Consumer Privacy Litig., 827 F.3d 262, 290 (3d Cir. 2016)
15 In re Hulu Privacy Litigation, 86 F.Supp.3d 1090 1092 (2015).
16 Id.
17 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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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值得注意的是,Hulu 對每一位新註冊者(不論是免費帳戶或是 Hulu Plus)都 會分派一個「使用者識別碼(User ID)」,而每個識別碼都是唯一的數字識別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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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原告於加州北區聯邦地方法院起訴主張 Hulu 不法向第三人,即合作廠 商 Facebook,揭露原告的收視選擇及可識別個人資料,因而違反 VPPA 禁止「視 訊內容服務提供者」「故意」向第三人揭露使用者「可識別個人資料」的規定;20 被告 Hulu 則聲請法院逕行駁回原告之訴(summary judgment),Hulu 主張以原告 提出的事實,根本無法證明被告「故意」將可能得以識別其使用者的資料傳輸給 Facebook,抑或被告知悉 Facebook 可能進一步解讀相關資料,使原告傳輸給 Facebook 的資料成為 VPPA 所規範的「可識別個人資料」。21
在深入討論本案法院判決之前,有必要先解釋 Hulu 與 Facebook 間的互動方 式。依據法院的說明,在 Hulu. com 網頁上的「收視頁面 (watch pages)」中,Hulu 都寫入特定編碼,當使用者造訪這些收視頁面時,編碼便會被下載至註冊使用者 的瀏覽器中,使該瀏覽器能播放被請求的網頁或視訊內容;22此外,該編碼能將
在深入討論本案法院判決之前,有必要先解釋 Hulu 與 Facebook 間的互動方 式。依據法院的說明,在 Hulu. com 網頁上的「收視頁面 (watch pages)」中,Hulu 都寫入特定編碼,當使用者造訪這些收視頁面時,編碼便會被下載至註冊使用者 的瀏覽器中,使該瀏覽器能播放被請求的網頁或視訊內容;22此外,該編碼能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