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屋頂綠化蒐集之資料、文獻分析
第三節 屋頂綠化國內外相關法規收集
屋頂綠化在國外施作已久,如德國、美國及日本等,目的都是為了改善居住環境 及提供親近生態的大環境,因此各國早已積極推廣屋頂綠化。除了推廣也已經有實際 的在運行,推動情況也有相當完整之配套措施,法規與獎勵互相配合,成效也相當顯 著,其國內外的相關法規如下所示。
壹、國外法規整理
在國外已有許多國家在屋頂綠化有相當完善之獎勵辦法與法規,但在台灣尚無完 整的屋頂綠化相關獎勵辦法與法令措施;本節會整理出各國的法規與獎勵,並且可將 一些法規辦法做為台灣的參考,以下為各國法規與獎勵辦法的具體內容:
中國大陸:
上海市綠化管理局 2002 年 11 月發布「組織編制屋頂綠化三年實施計劃通知」。
廣東省於 2000 年發布「關於我省城市屋頂美化和防護網、空調器及室外管道規 範裝設的意見」,提出各式可參照深圳市做法,結合本地實際,提出建築屋頂美 化綠化的措施。
四川省已於 1994 年頒布地方標準「蓄水覆土種植屋面工程技術規範」。
成都市五城區內新開發建築,凡是 12 層樓以下,40 公尺以下的中高層和多層、
低層平屋頂建築須按要求實施屋頂綠化。
北京市 2011 年頒布的「首都綠化美化花園式單位評選標準」中,將「屋頂鋪綠」
作為倡導的單位庭院綠化新形式,屋頂綠化面積可以按照 20%的比例折算,計算 單位庭院綠化的綠地率。
杭州市於 2007 年建委、市綠化委員會、杭州市園林局等單位發佈了屋頂綠化發 展的政策,要求所有新建築都必須進行屋頂綠化。
日本:
提供低息貸款給修建屋頂花園的業主,建築面積在 2000 平方公尺以上、屋頂花 園面積占總面積 40%以上時,可以得到修建屋頂花園所需資金的低息貸款。
新建築面積占地超過 1000 平方公尺屋頂 1/5 必須覆蓋綠色植物。
東京都政府規定綠化義務為佔地 1000 平方公尺以上新建築物,須強制性進行 20%
的屋頂綠化,否則將處以 20 萬日元的罰款。
東京中央區內建築在屋頂陽台實施綠化 1 平方公尺面積補助 1/2 事業經費,屋頂 陽台額度每平方公尺 5 萬日圓、牆面每平方公尺 5 千日圓花盆每平方公尺 2 萬日 圓總計上限為 200 萬日圓。並對於屋頂綠化按照施工與材料費用的的一半予以補 貼,對民用建築和學校、醫院等公共福利設施分別設置每個項目 200 萬日圓和 600 萬日圓的薪資上限。
交通省都市地域整備局的「綠化設備規劃認定制度」將規劃設計並得到所在地方 政府認定的屋頂綠化設施予以固定資產稅減免,連續五年減免固定資產稅的 50%。
固定資產稅減輕 5 年。
大阪市每 1 平方公尺屋頂綠化面積可換成 0.2 平方公尺的有效開放空地面積。
德國:
許多都市規定建商必須通過屋頂綠化方式償還一定面積之綠化。
市政排污系統連結部分要按照雨水排放面積總面積來收取費用。
鼓勵建造種植屋面,按折扣費率收取費用而得到收益。
制定綠屋頂的補貼計畫,補助住宅區約 50%的綠屋頂建造費用。
美國:
美國許多修建“生態屋頂"的開發商、建築商及業主提供優惠政策。
提供低息貸款。減少徵稅。
波特蘭市規定有新的政府機構建築必須有 70%的屋頂綠化面積。
芝加哥市政廳做為表率推廣屋頂綠化,其制定政策包括:私人住宅的屋頂綠化可 獲 5000 美元補貼,每棟商業大樓可獲 1 萬美元。
加拿大:
對於新建建築與現存建築實施屋頂綠化,並建立獎勵機制。
2002 年發布「屋頂綠化技術導則」。
新加坡:
新加坡政府放寬私宅興建陽台條例,開發商將獲得額外容積率建造陽台(超額上 限為 10%),額外的陽台總面積需繳付發展費。
上述為屋頂綠化在國外獎勵辦法及法規的發展,其中有些國家在規範的制定上已 經相當完善,而有些是正逐步的實施,完善的獎勵辦法及法規為推動屋頂綠化最重要 的方法之一,也是讓人民可以更加理解綠屋頂的方法。
貳、國內法規整理
國內尚無屋頂綠化實施法規與獎勵辦法,故以下針對建築綠美化相關獎勵辦法進 行分類,分類如下。
台北市:
第一類建築基地之綠化,綠覆率應達百分之六十五以上。
第二類建築基地之綠化,建築物應留設之法定空地以集中留設為原則,綠覆率應 達百分之五十以上。
第三類建築基地綠化,其綠覆率應達百分之三十以上。
屋頂突出物之牆面應植蔓藤植物設置花台綠化。
1994 年訂定「台北市建築物暨空地綠化實施要點」,指出建築物可選擇於屋頂設 置花圃或女兒牆設置花台,二項擇一設置,屋頂花圃面積應占屋頂平台 1/4 以上,
女兒牆應於上方內側設置 50 公分寬之花台,深度可達屋面,總長度應達建築物 四周女兒牆全長 1/4。
2005 年公布「台北市都市更新整建維護實施辦法」,凡符合都市更新事業之整建 或維護項目,其建築物的陽台、露台及屋頂平台綠美化工程可申請補助。
2008 年台北市都市發展局提出「台北市好好看系列計畫」,透過老舊建築立面修 繕、校園圍牆綠籬化等,鼓勵公私有土地與建築物全面景觀化。
新北市:
2009 年新北市政府為獎勵民眾主動設置綠屋頂,凡於建築物屋頂裝置太陽光電發 電系統及屋頂綠化者,將給予適度的建築容積獎勵。
依照「新北市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核算基準」,申請都市更新之建築屋頂綠化 覆蓋率達 50%以上之條件,可獎勵容積,最高上限可達 5%。
2001 年開始新建案只要超過 5000 平方公尺,須送「新北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
審議相關建築設計書圖,申請建造執照皆須在屋頂「設置綠能設施或設備」。
高雄市:
依「高雄市建築基地實施綠化審核辦法」規定綠覆面計算基準與應植植栽種類之 比例、開放空間及應綠化之空地規定、綠化之植物種類、最小覆土厚度規定與綠 化設計圖說應包含事項等。
「高雄市都發局都市更新」將針對尚未建築閒置空間綠美化、建築物本體景觀改 善、夜間照明、建築物外部空間景觀等進行補助。
「高雄市工務局建築管理處」提供私有空地綠美化獎勵措施,如:減免地價稅、
增加容積率等。
2007 年實施「高雄市綠建築自治條例」,管制都市設計審議地區建物的綠屋頂設
置比率及既有建物設置綠屋頂之獎勵補助等規定,並訂定相關罰則,適用於第一 類至第五類建築物。
第十條屋頂綠化設施之設置規定
(一) 面積應達屋頂層可綠化面積 1/2 以上。
(二) 第三類建築物如設置屋頂綠化設施者,其設置面積應達可設置綠 化面積 4/5 以上。
(三) 屋頂綠化應附設給水設備,以供植栽澆灌使用,並應考量植栽位 置及排水、防水設計。
鑑此,與國外相互比較,國內應先推動相關屋頂綠化之獎勵辦法,例如:提供相 關綠化產品優惠、降低徵稅與增加容積率等,並配合 2010 年台北國際花卉博覽會,
進而推廣不同縣市之獎勵辦法。獎勵機制成熟後,循序漸進制定相關屋頂綠化之法 規,俾利民眾增加屋頂綠化之相關知識與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