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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坡地社區使用管理法令與相關課題探討

(二)開發業者

(五)社區管理組織

我國社區管理組織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可分為區分所 有權人會議、管理委員會及管理服務人等三個組織層級,其組成的條件 概述如下:

1.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區分所有權人為共同事務及涉及權利義務之有關事項,召集全體 區 分所有權人所舉行之會議,謂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該會議由 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組成,每年至少召開一次,並可視需要召開臨時會 議,處理上述事宜。

2.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 條規定,管理委員 會乃是「指住戶為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暨公寓大廈管理維 護工作,互選管理委員若干人設立之組織。」而所謂住戶乃是公寓大 廈之區分所有權人、承租人或其他經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而為專有部 分之使用者。簡單而言,即是居民。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中並未 規定委員之員額,但在內政部所訂定之「公寓大廈規約範本」第五條 則建議管理委員會名額合計最多為 21 名。

而對於未能成立管理委員會之社區,「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則規 定應由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互推一人為負責管理公寓大廈事務者,謂 之管理負責人,其職能等同管理委員會。

3.管理服務人

所謂社區服務人,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 條規定:「指由區分 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僱傭或委任而執行建 築物管理維護事務者。」管理服務人之類別可分為公寓大廈事務管理 人員、公寓大廈技術服務人員及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等三類(公寓 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第二條)。

6.2 相關使用管理法規方面

對策 1.參照修正後國土計畫所提,不再分都市計畫區與非都市地區,並

課題 3.山坡地社區基地範圍外土地未列入維護範圍問題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公寓大廈之起造人 於申請建造執照時,應檢附專有部份、共用部份標示之詳細圖說」

之規定辦理,並依法令規定行使管理維護之義務。其中山坡地住 宅社區之擋土牆及相關水土保持設施類規為共用部,但未涵蓋基 地範圍外,影響基地安全或受社區影響範圍之山坡地維護管理 [20]。例如:民 87 年 10 月瑞伯颱風造成五股廠房遭其坡地上方之 灰渣掩埋場崩塌土石流掩埋,本計劃之示範社區大江山社區在舉 辦簡要明瞭的山坡地安全管理觀念及維護技術說明會時,也提出 於民 90 年 9 月納莉颱風來襲時在社區大門旁之基地範圍外邊坡 崩塌滑落於社區內,驗證做好基地內之坡地安全管理維護工作,

不足以確保基地本身之安全。因此在法令規定管理維護責任上,

應涵蓋影響範圍。

對策 3.主管機關應於開發許可階段確實審查與督導山坡地社區之基地 開發行為,並增加所有權人應負責之範圍。

政府機關應於開發許可階段,應要求附上對於基地外之環境 潛勢評估分析,而所有權人應負責之範圍可增列其土地之排水系 統、邊坡與擋土穩定管理與基地所影響範圍責任。

但就目前基地範圍外維護的作法,當基地範圍外土地可能危 害社區時,社區可行文由地方政府出面,邀請專業技師及團體進 行勘察,並與鄰地之地主、地方政府、專業技師及團體與社區召 開協調會,要求地主對於影響社區之鄰地進行安全維護如果地主 無法負擔安全維護經費,以致無法進行安全維護下,社區可向主 管機關申請發開執照,進行安全維護工作,政府有義務協助相關 工作。

課題 4.山坡地社區所需之管理維護基金龐大,管理維護基金經費來源 不足。[21]

目前山坡地社區管理維護基金主要經費來源如下:

1.都市土地開發審議規範附件三 貳-四規定:「公共基金:開 發案完成後,應依下列規定成立公共基金。(一)公共設施或必 要性服務設施範圍此謂之公共設施或必要性服務設施,乃指可 支用公共基金之基本性公共設施或必要性服務設施…,(四)基 金提撥前公共設施之管理維護:基地開發完成前公共設施之管 理維護,由申請開發者負擔。」

2.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公寓大廈應設置公共基 金,其來源如下:

一、起造人就公寓大廈領得使用執照一年內之管理維護事 項,應接工程造價一定比例或金額提列。

二、區分所有權人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繳納。

三、本基金之孳息。

四、其他收入。

就上述管理維護金經之來源,適用於一般平地與山坡地社 區,但因山坡地社區相較不同於一般平地社區,為因地形地質 等自然環境因素不同,而需要花費較多之公共設施費用,如:邊 坡、擋土與排水等,尤其當其中一項公共設施因毀損而須修復 時,所需動輒百萬元以上,例如前期計劃之示範社區馥記大名 人社區,社區後方邊坡滑動破壞,修復經費高達千萬元以上,

故就目前山坡地社區法令制度之管理維護基金經費仍不足夠負 擔山坡地社區所需。

對策 4. 下列三項當需進行安全維護時可迅速籌措經費修復,預防更

之「山坡地住宅自住檢視表」與內政部建築研究所之「山坡地 社區居住安全手冊」或其他地方政府之安全檢查手冊,但仍在 推廣階段而無強制性規定,故若非具專業能力之管理委員會自 行檢查不易或自行檢查後有疑問仍不知如何處理,故對於目前 法令上之建立與執行山坡地「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制度 仍有困難。

對策 5.確立公共安全檢查項目,落實督導山坡地「公共安全檢查」及 申報制度,加強推廣安全防災觀念,並對民眾或管理委員會安 全檢查教育訓練。

政府機關應確立山坡地社區之公共設施「公共安全檢查」

之項目與標準,針對申報制度政府機關負責山坡地社區人員在 人力編制不足下(如:台北縣有 113 處山坡地社區)且並無專 責之人員負責申報資料分析判斷工作,這種狀況以強制性進行 山坡地社區全面公共安全申報制度,對於山坡地社區在安全維 護上並無實質幫助與瞭解社區現況,建議政府機關以配套(補 助、獎勵與鼓勵)方式委託具公正性之專業技師團體,來解決 政府機關人力不足之缺失,輔導山坡地社區以簡易方式來進行 公共安全檢查,協助申報資料之分析判斷,定期申報以提高居 民對自我居住安全的關心程度,應能彌補僅單次之專家鑑定活 動,再以優良申報紀錄提升坡地社區在銷售市場與銀行借貸評 估上之形象,並得以健全並落實督導山坡地社區之公共安全檢 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