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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回顧

2.1 工程變更

Gould(1999)依其調查指出,營建工程普遍規劃設計與施工期長,故當工程 規劃及設計完成後,工程於實際施工執行過程中,常有自然及人為等諸多原因,

致所面臨之實際狀況,常無法完全依循原先所設定之契約條件或設計來進行,因 此在實務上工程變更,幾乎是難以避免。

工程變更定義甚廣,如變更計劃、增減工程數量、取消全部或一部契約所定 之工程計劃、增加任何契約原定工作範圍以外之工程、變更原有設計、增減工作 之數量、施工期間遇到不可預料狀況之必要變更、業主或工程師指示錯誤所致之 變更、工程性質變更等情事 (吳憲彰,1997) 。

Chappell(2001)認為工程變更係指契約所規定工作範圍(即契約規定之一定 工作)之變更,而工作範圍除了規範及圖說所明示者外,尚包括雖然未明示,但 為完成工作,顯然所不可缺少或絕對必要之部份,或依工程慣例包含在其中者。

而若經業主( 或其工程司、顧問、建築師 )指示或要求之工作,該工作在工程需 要之範圍內,但為契約未規範其於工作範圍內者,即為額外工作。

王伯儉(2005)定義工程變更,係根據工程契約之工程變更條款,授與業主或 工程師單方面之權力,在契約通常範圍內(general scope of the contract)變更工作 範圍,承商根據契約規定不可加以拒絕而必須履行(王伯儉,2005)。

2.1.1 工程契約變更

契約變更係指原契約標的之規格、數量或條款之變更,不論係因何種原因發 生契約變更,在履約過程中,可能來自甲方之指示,也可能來自乙方之要求,當 然也可能來自不可抗力之因素(黃國立,2001)。顧美春(2003)指出合約變更可指任 何足以改變契約原約定條件,致使契約標的內容變更者,普遍常見之變更如工程 設計變更、數量增減之變更、施工程序或方法之變更、契約條款變更等等。

工程契約變更指未圓滿完成之契約工程,所作契約內容之修改。包括增加、

減少、取消刪除、替代、更改之變更,品質、形狀、性質、種類、位置、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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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程等其他有關工程之變更,以及施工程序、方法或時程之變更(水土保持局工 程管理標準作業程序工程契約變更標準作業書)。

李家慶(2002)定義工程契約變更係指一切工程契約條件之變更,即工程契約 之標的、價金、履約期限、付款期程或其他任何足以改變契約約定條件之變更(李 家慶,2002)。

工程契約變更在法令依據上可參照「採購契約要項」,該契約要項有以下說 明:

機關通知廠商變更契約(採購契約要項)

機關於必要時得於契約所約定之範圍內通知廠商變更契約。除 契約另有規 定外,廠商於接獲通知後應向機關提出契約標的、價金、履約期限、付款期程或 其他契約內容須變更之相關文件。

廠商於機關接受其所提出須變更之相關文件前,不得自行變更契約。除機關 另有請求者外,廠商不得因第一項之通知而遲延其履約責任。

機關於接受廠商所提出須變更之事項前即請求廠商先行施作或供應,其後未 依原通知辦理契約變更或僅部分辦理者,應補償廠商所增加之必要費用。

廠商要求變更契約(採購契約要項)

契約約定之採購標的,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廠商得敘明理由,檢附規格、

功能、效益及價格比較表,徵得機關書面同意後,以其他規格、功能及效益相同 或較優者代之。但不得據以增加契約價金。其因而減省廠商履約費用者,應自契 約價金中扣除。

1.契約原標示之廠牌或型號不再製造或供應。

2.契約原標示之分包廠商不再營業或拒絕供應。

3.因不可抗力原因必須更換。

4.較契約原標示者更優或對機關更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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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工程變更設計之定義

變更設計的核心在於變更命令,在不使原契約無效的前提下,在契約範圍 內,定作人可以通知增加、減少、修改契約內容,而承包商則可以據此調整合約 價格及工期。鄭錦榮(1996)定義變更設計指已發包施工工程,因實際需要,如地 形、地質、地下物與原設計有異,不能按圖施工,或設計不當、施工錯誤;或緊 急應變事項,如災害等不可抗力事由,必須作工程內容改變者,其主要狀況包括 工程數量增減、工程項目增刪、工程性質變更、新增工程項目等。

工程變更設計 (Change Order)在本研究定義為完成設計之工程, 經發包後於 施工期間因故不完全依照原設計圖說施工,或多或少必須改變工程內容者(謝定 亞,1999)(黃慶隆,1993)。 任何一個專案工程均會涉及變更設計的問題, 而變更設 計發生之原因. 造成之影響及其處理方式等,亦會因工程性質(例如道路工程. 住 宅工程. 廠房工程等).業主(例如政府部門之專責機關. 建設公司或高科技產業公 司等). 廠商配合度. 工程習慣. 文化及法令等不同而不同. 但一般仍可將變更設 計之原因概可歸納為需求調整.設計不完善. 配合現場施工調整. 施工錯誤. 緊急 應變事項等因素. 而發生變更設計後對專案可能造成之影響概可包括工程數量 增減. 工程項目增減及工期延長等(Chiu, Y. L., and Wang, W. C., 2001)。

2.1.3 工程變更設計之原因

工程變更設計為工程契約變更下之概念,各種營建工程於專案執行過程中,

往往會因為許多因素,致使原先設定之契約條件無法與實際情況完全相符,因此 須進行變更或調整。而營建工程專案之工期、成本、品質可能因變更或調整而有 所改變。(許世明,2005)

工程變更設計係指已發包施工之工程,因工程實際需要或緊急應變事項所必 須辦理圖說或工程內容之設計變更。指一切工程契約條件之變更,即工程依書契 約之標的、價金、履約期限、付款期程或其他任何足以改變契約約定條件之變更。

影響工程設計變更之原因相當多,主要有業主因素、需求變更、不確定因素影響、

災害、測量誤差、設計或施工疏失、法令或政策修改、承包商配合施工、安全及 地質因素考量、接管或使用單位提出新需求、居民成陳情及其他因素。國內研究 學者將導致工程變更之原因歸納為三類,第一類為因業主之指示變更,第二類為 因異常之工地條件(adverse site condition)及以第三類的推定性變更(constructive changes)等三類(王伯儉,l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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