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節重點旨在從常態編班政策變遷的脈絡當中,觀察影響該政策的因素有哪 些,而人本的影響力又佔了多少份量。不過,由於影響政策的因素往往是複雜且 不易完全掌握的。本節只是依據官方公開說法或正式文書(如新聞、官方資料、
研究論文)瞭解政策變遷的理由,所得到的分析結果頂說只能算是接近真實,但 並不能代表完整的真相。因為影響政策制定者改變政策的因素,有時是我們在抬 面上看不到的。因此本節的分析結果,旨在協助我們佐證「人本」推動常態編班 的個案分析結果,至於「人本」之外的政策影響力,則是我們難以完全斷定的。
「常態編班」從行政命令變成正式法令中間歷經了三十多年。本研究將此政 策的變遷過程,依據其常態編班規範的嚴謹程度分為四個階段:無規範期、規範 期(過渡前期)、規範期(過渡後期),與立法時期,其中的五個分界點分別為:
一、1969 年 7 月教育部首度頒佈《國民中學學生編班原則》;二、1979 年 8 月教 育部首度明文規定國中一年級一律常態編班;三、1985 年 4 月首度將國中三年 納入常態編班實施範圍;四、2003 年 12 月常態編班政策進入立法程序;五、2005 年 3 月教育部依立法院三讀通過的《國民教育法第十二條》頒佈《國民小學及國 民中學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準則》。茲分述如下:
壹、無規範期(1969 年 7 月~1979 年 8 月)
自 1969 年 7 月教育部首度頒佈《國民中學學生編班原則》起,至 1979 年 8 月教育部首度提出常態編班的規定以前,可說是常態編班政策的無規範期,亦即 無強制規範期。此時編班方式多半由各校自行決定,且能力分班為許多學校的編 班選擇。其政策內容與背景如下:
一、政策內容
(一)《國民中學學生編班原則》頒佈(教育廳,1984)
1969 年 1 月 31 日教育部頒佈《國民中學學生編班原則》,規定國民中學學 生之編班,應由各校參酌其實際需要,自行決定其編班方式,茲簡述各類編班依 據如下:
1.地區:依學生居住之鄉鎮鄰里遠近,將居住同一區域學生編為一班。
2.註冊先後:依學生註冊時報到先後次序編班。
3.身高次序:將全體學生依高矮次序排隊,如分為五班,則以一至五報數,報一 者集為第一班,報二者集為第二班,依次類推。
4.能力:(1)以智力測驗、編級測驗或學科測驗成績,或兩種以上測驗之平均成 績,作為分班之依據,但國一上學期不得以國小成績作為編班依據;(2)依學 科測驗成績作為分班之依據,如以語文科成績較優者分為一班,數學科成績較 優者分為一班,自然科成績較優者分為一班。
5.平均能力:依智力測驗或學業平均成績或兩者之平均成績作為分班之依據。
6.能力分組平均:先依能力高低,分為若干組,每組包括若干班,各組分別再以 平均能力編班。
以上列舉辦法,如男女合校者,得先按男女分編後,再行分班。
該編班原則發佈後不久,同年 6 月 15 日教育部又更正決定各校可斟酌採取 能力分班,或照教育部原制定的編班原則辦理(〈國中編班決做改變〉,1969)。
(二)《國民中學學生編班辦法參考資料》頒佈(教育廳,1984)
1970 年 1 月 6 日教育部修正公佈《國民中學學生編班辦法參考資料》,編 班方式乃由各校依其社會環境、師資條件,以及學生程度等因素自行決定,其中 編班依據的內容與原《國民中學學生編班原則》同,僅名稱上有些微更動:如原 第一項的「地區」改為「學區」、第六項的「能力分組平均」改為「混合能力分 班」。
至於在《國民中學學生編班辦法參考資料》主要增列的重點包括:
1.首次規定以男女分班為原則。
2.首次明訂一年級上學期不採行能力分班,尤不得以學生在國民小學之成績作為 編班依據,一年級下學期起或二年級上學期開始,可依學生之智力測驗、性向 測驗、成就測驗,或國民中學學業成績,至少擇二進行能力分班,如發現有學 生對所編班次不適合者,應在每學期或每學年結束後調整其班次。
3.新增各類編班原理、併成其優缺點,供各校自由選用:
(1)依照常態分配原理:
將學生能力分為顯著優異、中等與顯著不同,分別混合編班。優點是類別不 多易於實施;缺點是難以兼顧各科能力不同之學生學習。
(2)用兩項常態分配原理:
但僅將學生能力分為合格與顯著不足兩類,分別混合編班。優點為簡便易 行;缺點為無法顧及能力顯著幽一之學生學習。
(3)依智力與其他能力測驗之成績按高低編班:
成績最高者集中為一班,次高者為另一班,依次類推。優點為將每班學生能 力差距減為最少;缺點為編班手續較繁、缺乏彈性,且可能刺激學生心理、造成 等級意識。
(4)部分課程依能力編班:
針對能力差異最顯著的課程,如國文、英文、數學、自然等。優點為能適應 學生各科不同能力之需,且因能力高低互見,減少學生自傲或自卑心理;缺點為 造成行政程序以及學生變換教室之不便。
二、政策背景
能力分班早在光復之後、九年國民教育實施之前,已普遍以「升學班」、「就 業班」的形式出現在小學(人本教育基金會,2001)。1968 年國民義務教育延長 為九年後,由於國中學生皆按學區分發就讀、未經選擇,乃形成國民中學學生程 度參差不齊、教師教學不易的問題。教育部為適應學生個別需要、便於班級教學,
乃於 1969 年 1 月 31 日研訂《國民中學學生編班原則》(教育廳,1984)。當時
能力分班只是六種編班選擇之一,不見教育部的偏好建議。
1.1969.6.15 教育部的編班教學 實驗發現能力分班較便於教 學
2.1969.11.19 省主席表示,為 改進九年國民教育的教學效 果,今後國中採智力編班
資料來源:作者自行整理
貳、規範期—過渡前期(1979年8月~1985年4月)
自 1979 年 8 月首度明文規定國中一年級一律常態編班,至 1985 年 4 月國中 三年級全部納入常態編班實施範圍之前,可算是常態編班政策規範期的過渡前 期。此時期對於常態編班的規定從國中一年級一律實施,然而國中二、三年級仍 可自由選擇採二階段混合能力編班或能力分組,之後,國中三年級則進一步被禁 止分編就業班與升學班茲分述其政策內容及背景如下:
一、政策內容
(一)訂定《改進國民中學學生編班試行要點》(教育廳,1984)
1979 年 8 月 23 日教育部訂定《改進國民中學學生編班試行要點》,規定一 年級一律常態編班,禁止固定階梯式能力分班,且除奉准設置特殊班外,不得集 中較高或較低能力學生於一班,惟實施補救教學之臨時性分組不在此限。
自二年級起得視需要實施學科能力分組或混合能力編班,茲簡述如下:
1.學科能力分組教學:
先以上列常態編班方法編定基本班,教學時以二至三班為一單元,配合學科 性質與學生能力性向之差異,將智能性向與學習成就相近之學生予以適當分組 2.混合能力編班:
以學業成績或智力為標準,分為班數相近的上下兩段,再將兩段學生分別實 施常態編班。每學期或一學年得視學生學習進步情況或生活適應情形調整其所屬 班級。
最末,三年級為加強職業選科或技職教育,得視實際需要實施分班教學。至 於試辦實驗性教育的國中,得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採行其他合適的編 班方法。
(二)改訂《國民中學學生編班實施要點》(教育廳,1998)
1982 年 7 月 10 日教育部改訂《國民中學學生編班實施要點》,除二度強調
國中嚴禁實施階梯式能力分班之外,規定國中三年級除經核准編定的技藝教育班 外,不得分編固定式的就業班或升學班。此外,更規定常態編班應遵循下列規則:
依智力測驗、身高,或公開抽籤方式辦理,如以智力測驗結果或身高實施常態編 班,應照測驗結果順序辦理。如某校新生全體排名的一到六名,分編於一至六班,
然後依序再將七至十二名分編於六至一班,餘類推。其規則除身高不再是今日編 班依據之外,已可看出今日常態編班 S 型排列編班的雛形。
最末,本要點亦禁止以住家鄰里或報到先後順序作為編班依據、規定私立國 民中學學生編班應比照公立國民中學辦理、國中編班過程應留詳細記錄以備查考 並由駐區督學負責查核,且強制規定試辦實驗性教育的國中,應先報經主管教育 行政機關核准後,始可採用其他適合的編班方法。其餘與前《改進國民中學學生 編班試行要點》規定相仿。
(三)修訂《國民中學學生編班實施要點》第九點(教育部,1983)
教育部依據 1983 年 4 月 9 日召開之「研商國民中學學生編班暨重點發展單 項運動指定學校選手訓練與優秀運動員輔導就業問題會議」決議事項辦理,將編 班實施要點第九點增訂:經省市以上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指定之重點發展單項運 動」之國民中學,需要其他適當編班方式配合者,應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後實施。其餘規定不變。
二、政策背景
1970 年的《國民中學學生編班辦法參考資料》頒佈後,許多國中多以學生 的學業總體表現作為能力分班的依據,將程度好的編入「升學班」,程度差的編 入俗稱的「放牛班」。此種編班方式到了 1976 年引起了各界的非議,認為會造 成學生「自傲」或「自卑」的不健全心理,也否定了學生在學業成就之外的能力,
不符合教育原則。因此教育廳乃於 1976 年 1 月決定自 1976 年下學期開學起,各 縣市擇校試辦「智力性向分班」及「學科能力分班」兩項實驗,試圖尋找最佳的
不符合教育原則。因此教育廳乃於 1976 年 1 月決定自 1976 年下學期開學起,各 縣市擇校試辦「智力性向分班」及「學科能力分班」兩項實驗,試圖尋找最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