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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心記者本身

在文檔中 一、利益團體定義 (頁 31-49)

第三節 利益團體影響政策之管道與方式

6. 關心記者本身

記者平時工作壓力都很大,若能在平時多關心記者的生活情況,例如吃飯聯 絡感情、特定的節日或記者的生日、婚禮等特殊日子,致贈禮物或賀卡,不難贏 得記者的好感(田麗虹,2001)。

(二)議題管理

指利益團體透過組織動員、協調,並指揮或尋找相關人員配合行動的方式,

以提升接近媒體的機會,並取得對於某一議題的解釋權與發言權。例如透過組織 的人脈關係委請相關學術專家為組織撰稿發言,將有助於取得對於社會議題建構 的機會,並提升此議題建構的權威性、合法性地位(曾春榮,2004;鄭怡世,2002)。

(三)合作策略

指利益團體配合媒體的屬性與需要,與媒體合辦座談會、研討會或各類活 動,將可藉由媒體自身的影響力與宣傳力,同時提升活動宣傳的效益與媒體效應

(曾春榮,2004)

(四)替代策略

指利益團體主動成立、經營媒體宣傳的管道,不仰賴其他媒體的支持,將有 助於取得在議題建構上的主導權,不至於受到媒體好惡的左右。譬如自行出版刊 物、自行在平面媒體開闢專欄,或者主持廣電媒體的專題節目,皆是利益團體可 額外經營的替代策略(曾春榮,2004)。

六、第三團體

這裡的第三團體指的是利益團體能夠透過結盟或遊說的方式拉攏的對象,並 企圖藉由這些對象對於政府部門的影響力,間接或直接地影響政策制定的歷程。

這些對象可能是團體或個人,可能屬於民間部門或政府部門,他們共通的特性就 是隸屬於政策制定部門之外,對於政府部門的政策制定者有一定的影響力,例如 一般選民、民間團體、社會菁英,或社會上的有力人士,都是利益團體可以尋求 接近的對象。首先,關於接近選民,利益團體可以透過團體成員的人脈或遊說選 民的方式,請地方選民向選區的民意代表進行遊說,促使民意代表對於政策的立 場能合乎利益團體的期待(Berry, 1977)。次者,關於接近其他民間團體,利益 團體可以透過遊說、結盟的方式,取得其他民間團體的支持,甚至透過其他民間

團體影響政策決策者。Truman(1951)在談到利益團體在立法歷程中使用的技 巧時曾表示,即便是一個地位、組織規模與群眾關注等方面都佔有優勢的利益團 體,也難免需要其他團體的協助,以達到影響政策制定歷程的目標。再者,關於 接近社會菁英,此處的社會菁英意指在社會上具有高度學術專業說服力或社會聲 望,且關心國家政策事務的人士。這些菁英對於政府和社會大眾都具有一定的影 響力可以透過公開表達意見、發表研究成果、私下溝通等各種方式影響政策決策 者或社會大眾的立場或觀點(林天祐等,1996)。例如「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曾 向學術團體「中華民國比較法學會」尋求「定型化契約問題研究」以及「消費者 保護基本法」草案研擬的協助(江金山,1985)。最末,關於接近遊說政策制定 部門之外的有力官員,並透過此官員影響政策制定的關係人士,也是種利益團體 可能運用的管道。例如「全國教師會」推《教師法》修法時,就曾經藉由新任理 事長與行政院新聞局長的同袍私交,兩方見面密談之後,再由新聞局長影響行政 院長的政策立場(吳宛真,2005)。

貳、利益團體影響政策歷程之策略

一、聯盟策略

聯盟(coalitions)意指團體間為了達成特定公共政策目標,而產生的明顯工 作關係。除了由利益團體主動說服其他團體結盟合作之外,有時當多個團體發現 他們具有共同利益,譬如共同的政策期望、共同接近政策核心的態度時也會組成 聯盟。通常聯盟可為利益團體帶來下列好處:減輕組織業務上的人力、宣導、經 費等資源負擔,克服團體先天性限制,擴展情報資訊網路,更可以分享遊說地方 與中央民意代表的人脈資源(劉明德譯,1991;Berry,1977; Berry, 1989)。

關於聯盟影響政策決定的方式主要包含了:合作讓每個核心決策者注意到他 可能非常贊同的價值,或者說服核心決策者贊同聯盟的理念,認為該理念符合其 個人價值觀。此外還涉及取消或修改阻礙達成協議的要求、使某團體向另個團體 領導人傳遞相關立法訊息、擴大相關團體的視野(劉明德譯,1991;Truman,

1951)。

關於團體間聯盟的性質,依合作時間長短可分為:暫時性與長久性兩種類 型。暫時性者,譬如在例行性的會議場合相互支援,隨著會議結束合作關係也終 止;長久性者,譬如團體間共同設立一個專門合作的辦公室或組織,且不受雙方 高層決策者的控制。而就聯盟類團體的角色組合來區分,則可將聯盟型態分為三 種:第一、「從屬型聯盟」(dependent coalition),及聯盟內有一團體在活動力與資 源支配力方面均居主宰地位,其他團體則居於從屬的次要地位;第二、「參與型 聯盟」(participatory coalition),此聯盟當中的團體無主從之分,即便有團體在資 源實力上小佔優勢,但彼此合作參與的關係為平行、平等的形式;第三、「獨立 型聯盟」(independent coalition),此聯盟中的團體各有其自我認同感堅強的專業 組織,其共事基礎為事務專業分工的需求(Berry,1977)。

此外 Hula(1999)也曾依據聯盟成員投入聯盟的動機、投入方式與程度,

將成員分為三種類型:第一、核心成員(core members):高度重視廣泛政策議 題,且願意花費大量時間、資源促使立法成功者,包含聯盟創立者,以及欲達到 廣泛政策目標的資源豐富團體;第二、玩家(players):尤其重視立法層面政策 目標的專家,願意花費大量資源以達到此特定立法目標;第三、邊緣團體

(peripheral groups)/ 追隨者(Tag- alongs):關注焦點不在政策議題而在於團體 可獲得的資訊以及團體維持的利益,以掛名(有聲望的名字或名單上的名字)的 方式參與聯盟, 不願意投入顯著資源,僅求獲得聯盟成員資格。

關於影響團體間能否組成聯盟的因素有:社會形勢發展、團體的社會威望和 地位、組織資源、行動配合、理念與價值觀的相容、團體自尊心等。其中微妙的 自尊心因素,在資源懸殊的團體之間表現更為明顯。強勢者不願意被搭政策影響 的免費便車,而弱勢者,也希望能「自創品牌」擁有屬於自己主導的活動(蔡淑 萍,1992;Berry, 1977; Truman, 1951)。因而要使聯盟成功機會增加,通常需要 具備下例條件:第一、暫時性的聯盟性質;第二、針對單一特定議題而結盟;第 三、聯盟針對的議題很可能立即受到政府推動;第四、聯盟運作為非正式,各團

體皆能貢獻遊說人力而非財力;第五、聯盟成員屬於議題網絡的一部份,且彼此 曾經合作過;第六、參與者相信聯盟中的各團體能夠輪流領導;第七、遊說的功 勞歸於整個聯盟,個別團體能見度不高,尤其是投入聯盟資源越多的利益團體,

越少用該團體的名義為聯盟做事(Berry, 1989:171)。

除了前述團體間的聯盟之外,利益團體聯盟的對象也可能包含學者專家、民 間團體、民意代表,與大眾傳播媒體。例如 1985 年起的「環境列車活動」,就是 由「北市青商會」、「士林扶輪社」、「環境品質文教基金會」、「董氏基金會」聯合 推動,並結合聯合報系、立法委員,以及市議員的力量共同推動(江金山,1985)。 二、資訊策略

利益團體為了取得政策的影響力,運用其專業能力,提供政府部門有用、可 行的資訊,藉以影響政策制定的決策者,此為資訊策略。一般利益團體提供資訊 的方式包含:出席聽證會提供專業資訊給國會議員、直接成為政策規劃中制度化 的成員、透過媒體表達看法並形成社會共識,或向相關部會提出主張並附上相關 資料(蔡淑萍,1992;Berry, 1977)。

關於提供資訊給政府部門方面,提議團體提供的資訊包含了政治人物所需要 的「技術知識」與「政治知識」。「技術知識」旨在分析政策內容以協助政治人物 瞭解政策,使用時機為沒有其他競爭的團體提出要求,或官方需要資訊情報時;

「政治知識」亦即 Lindblom(1980)所謂的政黨分析,有利於協助政治人物瞭解 其政黨對手的力量、政策決策後果,適用時機為政治環境不明,政治人物需要可 信賴的顧問協助時。其中提供資訊的利益團體代表越坦率、越有名望,越容易獲 得政治人物的信賴(劉明德譯,1991;劉宜容,2004;Truman, 1951)。

在我國,利益團體所提供的「技術性知識」,除了向政府分析政策的內容之 外,也包含了政策問題的分析。譬如 2002 年立法委員賴清德曾經主辦說明會,

指出 89 級公幼教師因教育部行政疏失,被以超額教師的身份,安置在特殊學校 與八所師院附幼當中,且無法加入公保,也因無法計算年資,第一次薪水必須等

到服務達第五個月之後,才能領取。此說明會專業地指出了政府政策的缺失,且 使得教育部隨即保證於隔年優先分發這群公幼教師(劉宜容,2004)。

三、困窘策略

利益團體運用困窘策略的重點在於揭露政府部門政策的缺點,引發社會輿論 的關注或批評,以刺激政府部門著手改變政策的問題。另一方面也可利用政府官 員的防衛行動,試圖擴大問題的衝突性,以維持政策的爭辯,再透過大眾傳播的 管道、善用說服的技巧,博得更多社會民眾的支持,甚至吸引潛在支持者採取具 體的支援行動(Berry,1977)。

國內利益團體採用困窘策略影響的案例如「消費者基金會」推動《消費者保 護法》時,曾經利用中國大陸已早先通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為背景,發出新

國內利益團體採用困窘策略影響的案例如「消費者基金會」推動《消費者保 護法》時,曾經利用中國大陸已早先通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為背景,發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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