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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的定義與廠商規模範圍

二、 文獻探討

2.1 廠商的定義與廠商規模範圍

產業發展過程中會出現垂直整合的現象,產業的垂直整合依照定義,是由 產業鏈上分屬上下游的不同廠商,為了獲取更大的經濟效益而進行的整合行 為。既是分析上下游不同廠商的整合行為,首先我們必須先知道廠商的定義,

接著也需討論為何廠商要改變其規模。

什麼是廠商?是哪些因素使得廠商這樣一種組織出現?Coase(1937)提 出,廠商之所以出現並且取代部分市場交易行為的原因,是因為使用市場交易 的方式需在事前簽訂一份責任與利潤分配完美的合約,且需要時常重新訂約,

所以使用市場交易有時成本過高。此時若採用簽訂長期合約,例如與員工簽訂 勞動契約去執行業主的生產命令,這樣型態的組織去分配工作與利潤的成本反 而可能較使用市場交易為低,因此才會有廠商的出現。而Klein, Crawford and Alchian (1978)和 Williamson(1979)則更進一步提出,因為締約雙方對於事後可 能產生的剩餘,無法藉由事前所簽訂的契約完美地分配,且這種情況在有資產 專質性(asset specificity)之時會更加嚴重。若交易個體為了避免此種情況而 進行相關資訊的蒐集,其所需付出的資訊成本可能很高,因此才會有廠商這種 型態的組織來取代部分的市場交易。

知道廠商出現的原因後,接著我們開始對廠商的規模感到興趣,為什麼廠 商有大有小?是哪些因素決定一家廠商的規模?Coase(1937)的文章中提到,雖

然廠商規模擴大後會因為邊際報酬律遞減而降低其獲利,但只要廠商在內部多 處理一筆交易時所產生的成本小於在市場交易時,便應持續擴大其規模,直到 廠商內部多處理一筆交易時所產生的成本等於市場交易的成本為止。廠商擴大 規模的方式依照取得其他廠商產權與否可分為二種:一是單純進行投資(不影 響其他廠商既有的產權),購入更多的廠房設備或是雇用更多的勞力去進行生 產,二是實行垂直或是水平併購去取得其他廠商的產權來擴充規模。而在 Grossman and Hart(1986)的文章中,則是將廠商這樣一個組織定義為,廠商是 由其所擁有的資產所組成的組織。Grossman and Hart(1986)將締約權利

(contractual rights)分為二種,一是特定權利(specific rights)、二是殘值權利 (residual rights)。Grossman and Hart(1986)認為當廠商 A 在其與廠商 B 簽訂的合 約中,若逐一列出其欲購買的廠商B 的權利的成本實在太高時,廠商 A 倒不 如直接購買廠商B 的所有權利,即廠商 A 藉由併購獲取廠商 B 的所有權,例 如廠商藉由垂直整合獲取其供應商的控制權。

實際經濟活動中的觀察到顯示廠商為了擴大生產規模或是產品市佔率而 進行併購,其中又以上游廠商垂直整合下游廠商這種類型的併購最令我感到興 趣。上游廠商併購下游廠商的垂直併購的好處在於,上游廠商藉由垂直整合取 得下游廠商的控制權,從而消除了因為契約不完全可能造成的套牢問題 (hold-up problem)。文獻顯示不同經濟發展程度的國家的生產組織會有相當的 差異,例如開發程度較低的國家的廠商通常被認為是垂直整合程度較高,

Khanna and Palepu (1997, 2000)也提供了與此觀點相符的實證分析,並且認為這 樣的結果是因為在開發程度較低的國家中,使用市場和合約關係去進行交易的 成本比較高。

2.2 制度問題、金融發展、資訊科技與產業垂直整合

探討每個國家因為制度特色不同所造成的不同的廠商內部組織,有兩大理 論提出看法:理論一是Williamson (1975, 1985)所提出的 Transaction Cost Economics (TCE)理論。TCE 理論認為廠商的內部架構是為了減少代理成本以 及提高工作動機而設計。而垂直整合即是TCE 理論最為人所知的應用方式,

因為廠商間實行垂直整合可減少套牢問題(holdup problem),同時也可以促 成廠商特定的投資,所以根據TCE 理論,當廠商所處的環境是不利上下游廠 商締結長期合約時,就應會出現較多的垂直整合。但TCE 理論對於廠商間是 否產生垂直整合的預測也不是全然明確清楚的,同時TCE 理論尚欠缺實證資 料去為其佐證。理論二是Grossman and Hart (1986) 以及 Hart and Moore (1990) 這兩篇所提出的產權理論(Property Rights Theory, PRT)),產權理論認為實行垂 直整合會產生交易成本,因為實行垂直整合會造成員工工作動機不足的問題。

TCE 與 PRT 理論所持的看法相異,TCE 理論認為實行產業垂直整合可以 減少套牢問題所導致的交易成本,但PRT 理論反而認為實行產業垂直整合會造 成員工怠惰的成本。此外,TCE 與 PRT 理論欠缺實證研究的支持,因此單就 這兩大理論來看,本研究認為無法確定「制度」(institutions)此一因素對於產業 垂直整合的影響。同時TCE、PRT 此兩大理論僅討論企業之間交易行為的制度 面因素對於產業垂直整合的影響,並未考慮到企業資金的取得途徑與難易程度 亦是影響產業進行垂直整合的重要因素。Coase(1937)所強調的交易成本概念,

其實包涵了在進行某項交易時,不同層面所面對的各種成本,而TCE 與 PRT 理論所提出的套牢成本與員工怠惰成本僅是企業之間交易時所可能面對的成 本之一。本研究認為除了TCE 與 PRT 所提到的企業制度問題以外,企業與銀 行之間的借貸行為同樣也會造成企業的交易成本,而此項交易成本的高低受到 銀行制度面因素與金融業發展健全程度的影響極高。

關於金融機構與廠商之間的關係也有許多學者進行研究,他們認為信用市 場的不完美會影響廠商的組織架構。Banerjee and Newman (1993), Legros and Newman (1996)提到,有時創業家因為無法藉由股票市場募資,而只能倚賴銀 行融資(bank financing),但因為金融機構監督融資廠商的行為與執行合約時都 需要花費成本,所以創業家在融資時需要提供金融機構擔保品才能順利獲取融 資 ( Diamond and Rajan (2005), Diamond (2004))。Rajan and Zingales (1998), Kumar, Rajan, and Zingales (1999)亦指出,若一個環境中的信用市場較不完美,

且金融發展程度較差導致有融資需求的創業家無法順利獲取資金時,這個環境 將會有較少的產業新進者,因此產業中既存的廠商規模會比較大。除了以上學 者提出的看法,尚有其他關於金融發展與產業垂直整合的文獻,例如McMillan and Woodruff (1999)則認為金融發展的缺乏會阻礙一些本想進行垂直整合的廠 商,因為這些廠商無法獲得實行併購所需的資金。

資訊科技與產業垂直整合的文獻除先前所提的Clemons et al. (1993), Hitt et al. (1999)則以其樣本企業的資訊硬體設備總市值作為資訊科技代理變數,進 行實證研究來分析資訊技術與產業垂直整合的關係,其研究結果證明資訊科技 與產業垂直整合確實為負相關性。但Hitt et al. (1999)的實證研究證明的是企業 所使用的資訊科技與產業垂直整合的關係,而非金融機構使用的資訊科技。在 金融業資訊科技對產業垂直整合的研究文獻方面,Hauswald et al. (2003)是以模 型建立來推導資訊科技對金融機構與市場的影響,其推導結果認為資訊科技對 於金融業放款可能有兩種相反的影響力。首先,因為資訊科技提高了金融機構 取得資訊與處理資訊的效率,資訊科技越進步的金融機構越有資訊優勢,其從 中獲取的資訊經濟租也越大。當金融機構彼此間的經濟租差距越大時,金融市 場競爭現象將會降低,使得企業貸款利率上升,此時金融業的資訊科技與產業 垂直整合似乎呈負相關性。但資訊科技進步亦同樣使得資訊更容易被他人取得

構的優勢地位,從而提高金融市場的競爭性,此時隱含了金融機構的資訊科技 與產業垂直整合為正相關性。

以上所述關於金融發展對產業的影響力的文獻,除了McMillan and Woodruff (1999),都非直接分析金融發展對於產業垂直整合的影響力,但 McMillan and Woodruff (1999)亦缺乏實證資料為其理論佐證。金融產業的資訊 科技與產業垂直整合的關係亦僅有模型推導結果而缺少實證研究的支持。雖然 金融發展對產業垂直整合的影響性缺乏實證研究支持,但從以上討論金融發展 與廠商關係的文獻仍然可知,企業資金來源與融資難易度是影響產業垂直整合 之重要因素。不過由於銀行能為企業所提供的金融服務類型並非完全由市場需 求面決定,相反地,銀行業的業務範圍與業務責任在許多國家皆受到法律規 範,意即金融業的制度因素亦影響了銀行對企業金融所能給予的服務。

上述討論制度面、金融發展面、與科技面因素與廠商關係的文獻並未同時 考慮這三種因素之間的相關性,因此本研究欲採行承立平(2009)的

Market-Institutions-Technology 架構典範(以下簡稱 M-I-T 架構典範),以 M-I-T 架構典範模型中的市場因素(M)、制度(I)因素與科技(T)這三大因素,

進行實證研究來討論臺灣金融業的發展狀況與制度因素對於臺灣國內產業垂 直整合的影響。

2.3 實證研究文獻探討

由Acemoglu et al. (2009)更可確認金融業的發展程度與制度因素的確同時 具有產業垂直整合影響力。Acemoglu et al. (2009)先建立一數學模型,模型中有 一個供應商與一個製造商,兩者皆為風險中立。供應商提供的投入貨品(inputs) 的品質為q,其成本為 c(q),c(q)是一凸性函數且 c(0) = 0 ,lim '( )

q x q

  ,符

合Inada 條件。生產投入商品的技術只有供應商擁有,而利用投入商品去製造 貨品並販賣的技術只有製造商擁有。除了與彼此合作交易之外,兩者皆沒有其 他的合作對象。接著再將此模型套入 「無整合」與「垂直整合」這兩種情境去 分析結果:

無整合:假設供應商提供一個合約,供應製造商一投入品質固定的貨品並

無整合:假設供應商提供一個合約,供應製造商一投入品質固定的貨品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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