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研究水資源回收再利用理論依據及策略
3.11 廢水回收再利用之相關優惠獎勵措施
在進行廢水資源回收再利用時,先進行水質標準控制可行性、空間設置許可 性、技術實施可靠性、投資成本回收年限評估,另一考量重點是衡量政府在推動回 收政策時,是否對廠商提供投資抵減誘因;為全面推動我國產業升級,經濟部工業 局辦理政府獎勵優息措施中,有關污染防治設備租稅優息、低利貸款及優息實例等 相關證明申請,以及辦理低污染事業認定之服務內容介紹如下。
3.11.1 租稅優息
3.11.1.1 防治污染設備或技術投資抵減
依據「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 6 條,公司投資於自動化設備或技術、資源 回收、防治污染設備或技術、利用再生能源、節約能源及工業用水再利用之設 備或技術,得在其支出金額 5 %至 20 % 限度內,只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 得稅。
3.11.1.2 營利事業所得稅抵減
依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有關廢水回收再利用設施已於 91 年 6 月併入水利設施之一增修納入「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之重大公共建設範 圍」,如每日可提供兩千立方公尺以上之水再生利用(含廢水回收再利用)設施,
均可依相關條文取得相關融資及租稅優息。
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購置自行使用之防治污染設備或技術,在同一 課稅年度內購置總金額達新臺幣六十萬元者,得就購置成本按下列百分比限度 內,抵減其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不足 抵減者,得在以後四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中抵減之,以全新者為限。
3.11.1.3 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股東投資抵減或五年免稅
依據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 8 條,為鼓勵對經濟發展具重大效益、風險性高 且極需扶植之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之創立或擴充,營利事業或個人原始認股或 應募屬該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之公司發行之記名股票,持有時間達 3 年以上 者,得依規定自當年度起 5 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或綜合所得 稅額。
3.11.1.4 進口污染防治設備免徵進口關稅
依據海關進口稅則,符合工廠管理規定之製造業,為防治空氣污染,防治 水污染,防治噪音,防治振動,監測、檢驗環境及清理廢棄物,輸入之機器、
儀器設備及其零配件,經工業局證明用途屬實者,得享有進口污染防治設備免 關稅優息。
3.11.1.5 進口國內無產製機器儀器設備免徵關稅
依據海關進口稅則,符合工廠管理規定之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為開發新產 品、改良品質、提高生產力、節約能源、促進廢物利用或改進製造方法,經經 濟部核准,輸入國內未製造之機器儀器設備者免稅。
3.11.1.6 工廠用地出售移轉賦稅優息
依據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 17 條,公司因防治污染、公共安全或維護自然 景觀需要,主動申請遷廠,於工業區、都市計畫工業區或於促產條例施行前依 原獎勵投資條例編定之工業用地,並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其原有工廠用地出售 或移轉時,應繳之土地增值稅,按其最低級距稅率徵收,遷廠後另可接受相關 工業區土地租金優息。
3.11.1.7 污染防治設備加速折舊
依據所得稅法第 51 條第 2 項規定,為防止水污染或空氣污染所增置之設 備,其耐用年數得縮短為 2 年。業者向稅捐稽徵單位申報時需檢附之加速折舊 證明文件,可向工業局申請。
3.11.2 低利融資貸款
3.11.2.1 民營事業污染防治設備低利貸款
為降低業者購置污染防治設備成本,並協助其取得低利資金改善污染防治 設備,工業局乃向行政院開發基金申請搭配銀行撥款,訂定「民營事業污染防 治設備低利貸款要點」,提供民營企業申貸款用。
3.11.2.2 振興傳統產業優息貸款
為加強協助傳統產業改善產業結構,提升產品競爭力,以達產業升級目 的,經濟部向行政院開發基金申請搭配銀行撥款,訂定「振興傳統產業優息貸 款要點」,提供傳統產業申貸款用,其中購置或改善污染防治設備亦屬貸款範圍 之一。
3.11.2.3 網際網路業、製造業或技術服務業低利貸款
由「促進產業研究發展貸款辦法」依據「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二十二條 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網際網路業、製造業或技術服務業從事研發計畫得以具 體增加產品或服務之附加價值或技術能力者,可依辦法提出低利貸款申請。
3.11.3 優息實例
為加強水資源之循環利用,經濟部持續推廣工業節水技術及獎勵措施,工 業局於民國 90 年訂定之「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部分 獎勵辦法」,率先提出積體電路製造廠,其製程部分的廢水回收率達 85 %以上 者,始可享有 5 年免稅或股東投資抵減二擇一之租稅優息。
國內近年來連續面臨缺水危機,工業局因此計畫全面檢討用水量大之製造 業,納入新興產業將須符合廢水回收率之規定,以節省工業用水,並在民國 92 年針對新興重要略性產業中之新投資 TFT - LCD 廠進行檢討,增訂其於民國 93 年起必須達 70 %廢水回收率,才納入新興產業而給予租稅獎勵。
為增進廠商廢水回收之意願,特將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製造業及技術 服務業部分獎勵辦法加以增修,在第五條增修廢水回收等相關條文,其中增訂 第六款綠色技術工業,將廢水回收及再利用設備列入獎勵範圍,及第九款技術 服務業,納入廢水回收再利用處理於獎勵範圍中,大幅降低獎勵範圍門檻。針 對節水之單位或個人,經濟部頒經濟部水利署表揚節約用水績優單位及個人實 施要點,為鼓勵全民節約用水,促進愛護水資源之具體行動,達到水資源永,
續表揚對象包含單位及個人兩類。其中第六條第三項推動水循環或再生利用,
有效節用水量績效卓著績優單位及個人表揚。
針對獎勵措施經濟部工業局曾將現行與工業節水之相關獎勵措施整理,顯 示目前各項獎勵措施都是屬於投資設備金額的優息抵減,或是進口免關稅等的 方式,再加入表揚節約用水績優單位及個人實施要點,及研製改良省水器材及 設備補助辦法,對於工廠而言,優息抵減的折扣稅額不大,因在建制廢水回收 再利用初設備投資費用高,以目前針在對工業用水再利用設備或技術之優息獎 勵措施經濟誘因不足夠,對於廠商增設廢水回收再利用誘因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