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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隔制震建築結構設計審查內容及重點

第一節 建築及基地概況

說明建築物之高度或情況特殊,以及建築物所含之隔制震裝置簡介。

詳細敘述建築物屬於何種特殊情況,例如:跨距長度、深開挖深度、地質 敏感之特性、地形特殊或其他狀況。

審查之依據乃根據我國建築法第三十四條規定,配合各縣市政府之特 殊結構審查原則實施。其中建築法第三十四條之條文引述如下:

建築法『第三十四條』—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審查或鑑 定建築物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應就規定項目為之,其餘項目由建築師或建 築師及專業工業技師依本法規定簽證負責。對於特殊結構或設備之建築物 並得委託或指定具有該項學識及經驗之專家或機關、團體為之;其委託或 指定之審查或鑑定費用由起造人負擔。

前項規定項目之審查或鑑定人員以大、專有關系、科畢業或高等考試或相 當於高等考試以上之特種考試相關類科考試及格,經依法任用,並具有三 年以上工程經驗者為限。

第一項之規定項目及收費標準,由內政部定之。

『第三十四條之一』起造人於申請建造執照前,得先列舉建築有關事項,

並檢附圖樣,繳納費用,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預為審查。

審查時應特重建築結構之安全。

前項列舉事項經審定合格者,起造人自審定合格之日起六個月內,依審定 結果申請建造執照,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就其審定事項應予認 可。

1.2 建築基地與鄰房概況

說明建築基地之位置、座落之地號、使用分區。此外應說明基地周圍 鄰接的情況,如基地周圍鄰接之道路、建築物、空地等。基地的面積、形 狀與方位,包括基地地形、地貌、溝渠、河流、山坡地等。地下室開挖時 受影響最嚴重之鄰房距離與概況,以及其他有關於基礎開挖臨時擋土措施 與施工方式之說明。

1.3 工址地質及土壤狀況

工址地質及其土壤狀況對於所有之建築物都相當重要,尤其是對隔震 建築物而言。審查說明書應列出負責鑽探之公司名稱及負責簽署之技師,

可初步判斷鑽探公司之經驗、能力及信譽以及技師負責之情況。並應列出 該工址之地質鑽探概況、各地層土壤之物理性質、地下水位高程分佈、地 底岩盤走向及邊坡穩定狀況,是否位於地質敏感地區。若工址屬近斷層區 域(工址附近 500 公尺內有明顯之活動斷層),有關斷層之位置、深度、

走向及其活動情況也應列出。工址地底有無礦坑或地下洞穴也應調查清 楚。對於該工址之土壤液化評估亦需詳細考量,對隔震結構物影響尤鉅。

有土壤液化潛能(或軟弱土層)之工址,即使經地盤改良,亦建議不宜採 隔震設計。若隔震建築位於台北盆地,由於盆地效應,在審查時須針對長 週期地震波對隔震結構之影響,並審查隔震系統是否含有對隔震層之位移 作有效控制之機制。對近活動斷層地區之隔震結構,亦需考慮近斷層效應 對隔震系統之影響。

1.4 建築設計簡述

簡略說明結構設計理念、建築面積、建築物高度、總樓地板面積、總 樓層數、地下樓層數、地上樓層數、突出樓層數以及各樓層的用途、樓層 高度、樓地板面積等。對於建築物的造型、外觀、建築材料、消防系統、

防火時效、建築設備等,亦簡要說明。如建築物有使用性的特別需求,也 應列入說明。

1.5 其他特殊事項描述

若有使用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或特殊材料。應提出該項新技術、

新工法、新設備或特殊材料之相關測試報告。業主或設計者應提供經審核 認可之文件以供審查委員研判。必要時應作簡報說明。

第二節 結構系統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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