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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隔制震建築結構設計審查內容及重點

第十節 隔制震裝置性能要求審查

10.3 隔制震裝置之品質要求

隔制震建築之所以被視為有效的關鍵在於隔制震裝置的可靠性,而隔 制震裝置的可靠性則是基於嚴格的生產品質控制計畫。結構設計者應依規 範之規定提供隔制震裝置之品質管制計畫,製造隔制震裝置之品管計畫需 由合法之專業技師進行,品管計畫需包含製造流程之描述、檢驗步驟、檢 驗方法及測試以確保品質。

第十一節 隔制震系統之維護與管理 11.1 管理維護機制之建立與責任歸屬

依據建築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 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 關對於建築物得隨時派員檢查其有關公共安全與公共衛生之構造與設備。

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應由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定期委託中央主管建 築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或人員檢查簽證,其檢查簽證結果應向當地主管建 築機關申報。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經內政部認有必要時亦同。

前項檢查簽證結果,主管建築機關得隨時派員或定期會同各有關機關 複查。第三項之檢查簽證事項、檢查期間、申報方式及施行日期,由內政 部定之。

誠如建築法七十七條規定,攸關公共安全之建築物,皆應由建築物所 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即明白表示 其責任之歸屬。並規定管理維護之檢查須由專業人員為之,且向主管機關 申報。

又如我國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一條所述:為加強公寓大廈之管理維 護,提昇居住品質,特制定本條例。若將其所謂的居住品質擴大解釋,管 理維護的範疇,對於裝設有隔制震裝置之建築而言,即應包含隔制震裝置 之管理與維護。

簡言之,專業技師須建立維護及測試之時程表以便進行維護之工作,

藉以確保隔制震裝置於使用年限內能正常運作,此外維護與測試之等級亦 須反映出隔制震裝置的運作狀態歷程,以制定管理維護計畫。

其中,隔震建築需有能滿足設計需求之檢測及維護計畫。隔震建築需 留設供檢查及更換所有隔震構材及元件之通道與空間。監造者及結構設計 者需於隔震建築核發使用執照前,完成隔震系統及界面區域所有構件之最 終檢查。隔震系統構件之修復及更換需在有隔震建築設計或施工經驗之建 築師或專業技師監督下進行。

某些制震裝置須定期檢查,此與傳統之營建材料不常或甚至不曾檢查 過之情況有所不同,故簡易的定期檢查與試驗或定期置換是必要的。制震 建築設計時須考慮制震裝置可進行定期檢查及必要之置換等維護工作,包 括:(1)須有能滿足設計需求之檢測及維護計畫,(2)須留設供檢查及更換 所有消能構材及元件之通道與空間,(3)監造者及結構設計者須於消能建築 核發使用執照前,完成制震消能系統及界面區域所有構件之最終檢查,(4) 制震裝置構件之修復及更換需在有消能建築設計或施工經驗之建築師或 專業技師監督下進行。

為促進推動隔制震裝置檢查及管理維護辦法納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中或建築法公共安全檢查項目中,本研究案提出之隔制震裝置檢查及管理 要點草案(如下一頁所列),以提供未來納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中或建築 法公共安全檢查項目中之參考,以確實施行隔制震建築之管理與維護。

建築物之隔制震裝置檢查及管理要點(建議草案)

草案內容:

第一條 為確保隔制震裝置於建築使用年限內能正常運作,並維護使用人 與公共安全,特訂定建築物之隔制震裝置檢查及管理要點(以下 簡稱本要點)。

第二條 用辭定義如下:

一、建築物之隔制震裝置(以下簡稱隔制震裝置):指裝設於建 築物中之機械裝置或特殊設備,且該裝置或設備是用來隔絕 地表震動傳遞至結構物中或減低結構體受地震、風力以及其 他外力所引致之結構反應。

二、管理負責人:指建築物之所有權人、使用人、經授權管理之 人或法人。

三、專業廠商:指從事建築物之隔制震裝置安裝或維護保養並具 有專業技術人員之廠商。

四、專業技術人員:指受聘於專業廠商,擔任建築物之隔制震裝 置安裝或維護保養之人員。

五、檢查機構:指可執行建築物之隔制震裝置檢查業務之機構或 團體。

第三條 建築物之隔制震裝置分類如下:

一、隔震裝置:

1. 積層橡膠隔震支承:

(1)天然橡膠支承墊。

(2)鉛心橡膠支承墊。

(3)高阻尼橡膠支承墊。

2. 滑動隔震支承:

(1)平面滑動支承。

(2)曲面滑動支承。

3. 滾動隔震支承:

(1)直線滾輪支承。

(2)曲線滾輪支承。

二、制震裝置:

1. 位移型:

(1)金屬製制震裝置。

(2)摩擦制震裝置。

2. 速度型:

(1)黏彈性制震裝置。

(2)黏性液體制震裝置。

(3)油壓液體制震裝置。

3. 其它型式。

第四條 建築物之隔制震裝置應委請專業廠商協助安裝。

第五條 管理負責人應委請專業廠商負責隔制震裝置之檢查或依一般維 護保養之作業程序進行維護保養,並按規定週期實施作成紀錄 表。

第六條 隔制震裝置之檢查應在五級強震發生之後或每三年至少檢查一 次。

四、隔制震裝置應實施平時之維護保養並作成紀錄。

五、是否填具隔制震裝置檢查紀錄表。

六、隔制震裝置外觀正常,無異狀。

七、依據不同型式之隔制震裝置,應依據本研究案第一部份報告 第四章建議之對應項目進行檢查。

11.2 管理維護之項目、實施方法與週期

對於隔制震裝置之定期維護與測試,必須建立維護紀錄,以保證隔制 震之機制在設計生命期中能可靠的運作。維護與測試之程度應反映隔制震 裝置之使用狀態過程,也就是說開始施工時即須開始檢測維護,例如裝設 時精度之要求、材料規格是否符合設計要求等;待完工後亦須訂定其定期 檢查及不定期抽查維護等計畫,檢查維護時可用外觀目視及簡易測試等方 法加以檢視,且須依消能元件特性檢討其材料或零件是否須補充、修復或 更換,尤其在地震或風災、火災等災害發生後必須馬上進行檢修維護。

有關詳細之含隔制震裝置建築物之管理維護之項目、實施方法與週 期,請參閱本研究之第一本報告。

第十二節 監測儀器之安裝可行性與使用管理 12.1 監測儀器之種類

說明隔制震建築物所安裝之結構安全監測儀器之種類、數量、分佈位 置與裝設目的簡略說明。

依據我國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草案,建築主管機關得依地震測報主管 機關或地震研究機構或建築研究機構之請,規定業主於建築物設計建造 時,應配合留出適當空間,供地震測報主管機關或地震研究機構或建築研 究機構設置地震記錄儀,並於建築物使用時保管之,地震後由地震測報主 管機關或地震研究機構或建築研究機構收集紀錄存查。

12.2 監測資料之收取與應用

在隔制震建築物上適當的位置裝置地震儀等儀器,量測地震時建築物 之反應及其地震輸入,提供研究人員進行研究,對提昇隔制震建築物之分 析與設計有極大的幫助。若在隔制震建築物上裝置地震儀,應根據相關建 築管理法令為之,並明示隔制震建築物業主與地震儀裝置機關之責任關 係。

(本頁空白)

第 四 章 隔 制 震 裝 置 測 試 及 審 查 評 定 標 準

第 一 節 隔 制 震 裝 置 測 試 及 審 查 評 定 標 準 相 關 內 容

實際工程應用之隔制震裝置與「一般評定」中完全相同之隔制 震裝置(規格品),可不需經本章之實體測試。

一 、 目 的

(1)證實於設計中所假設被動消能裝置之力與位移性質

(2)展示在最大考量地震作用之下各別裝置之容錯特性

本節測試審查相關細則均依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與隔震設計規範。

參考資料:

以建築物隔震設計規範(第五章 隔震系統之實體試驗與性能 保証實驗)及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訂定(第九章 隔震建築物 計、第十章 含被動消能系統建築物之設計)為主要試驗依據規範,

再採用其他國際通用規範之優點。

二 、 適 用 範 圍

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篇第四十九之二條規定,建築物耐震 設計得使用隔制震裝置,並依規範規定設計,本要點適用於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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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隔 震 設 備 元 件 之 測 試 及 評 定 標 準 1 通則:

在採用隔震裝置前,須藉實體測試以確認隔震系統之地震行為 是否與原設計相符。實體測試至少須使用二個與原設計相同型式與 尺寸的隔震器進行試驗,其結果經確認後始得進行製造生產。實體 測試所用的試體不得再使用於建造結構上。在試驗進行時,試體每 個迴圈的力和位移皆應予以記錄。

說明:因隔震建築規範並非針對某一特定隔震系統而訂,為適 合所有隔震系統,故本章中規定一系列的測試步驟。設計所使用之 勁度與阻尼依這些測試結果而定,不能滿足這些測試步驟的隔震系 統則為不適用之隔震系統。

2 實體測試:

實體測試應以下列順序進行水平力測試。

(5) 常態載重試驗:

在垂直載重為 DL+LL 下,進行二十個循環測試,每個循環 測試之最大力量或位移為隔震器所承受之常態載重 (風 力、溫度變化等) 或其所對應之位移。

(6) 不同變形之特性試驗:

在垂直載重為 DL 下,進行循環試驗,每個循環之最大位 移依序為隔震器設計位移 D 的 0.25, 0.50, 0.75, 1.0, 1.25 及 1.0 倍。每一種位移進行三個循環試驗。

(7) 性能穩定性試驗:

在垂直載重為 DL 下,進行十個循環測試,每個循環之最 大側向位移為隔震器之設計位移 D。

(8) 隔震器穩定度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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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各試體平均等效阻尼比及消能能量不得小於設計值 之等效阻尼比及消能能量的 85%。

(10) 依性能穩定性試驗,任一循環之有效勁度與第一循環之差

(10) 依性能穩定性試驗,任一循環之有效勁度與第一循環之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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