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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隔制震建築結構設計審查內容及重點

第五節 結構分析之審查

6.4 柱設計

說明柱斷面尺寸及其物理性質,主要柱之尺寸,應要求韌性較佳,且 P-Delta 效應影響較小者。RC 柱受軸力與雙向彎矩作用之主筋設計,緊密 箍筋及一般箍筋之設計。鋼柱或 SRC 柱受軸力與雙向彎矩作用之能力檢 覈。簡述斷面接續之施工方式及安全考量。鋼柱或 SRC 柱續接處之焊接 設計。

6.6 非結構牆設計

說明隔間牆、外牆及帷幕牆等非結構牆之材料性質及其構造,以及與 其相鄰構材介面處理或連接設計。其中,牆材料及構造之防火性、耐候性 及堅固性、非結構牆位置之安排、構造及接合裝置等,以及於強風或強震 時穩定性及安全性等皆應說明。

6.7 基礎設計

說明筏式基礎之構成,筏式基礎版之主筋設計及剪斷安全檢覈。RC 基礎大樑之主筋、肋筋及腹筋之設計。樁基礎之組成,抗剪力、抗彎矩之 分析及主筋與箍筋之設計。

6.8 防火設計要求

隔震系統與制震系統須具有適當之防火保護,使其防火時效與建築物 之柱、梁、牆、樓版或其他構材之防火時效一致。

6.9 隔震層與制震系統之設計

隔震裝置之面壓差異性不宜過大。制震裝置之位置安排,應儘量避免 衍生過大之扭轉效應。隔震層施工之施工精度。裝有制震裝置之建築物,

其樓高不得超過本身結構系統之限制高度。

6.10 隔制震構造建築設備之配置考量

隔制震建築之建築設備,應依據結構變形需求,預留變形空間,以免 影響隔制震裝置之性能發揮。穿越隔震層之設備管線,應具備某一程度之 變形能力。相關之防落安全裝置、排水設備、防水措施等,亦應適當配置,

並考慮經濟性。

第七節 臨時開挖擋土措施結構審查 7.1 連續壁或擋土牆之結構設計

說明連續壁或擋土牆之結構設計分析程式與版本、結構分析模式(包 括支撐勁度、連續壁撓曲剛度、樓版軸向勁度、土壤彈簧常數、土壓力、

水壓力、超載、水位等)、連續壁最大變形與彎矩、剪力分佈,鋼支撐之 軸力。

7.2 連續壁、支撐系統之設計

說明連續壁縱向鋼筋設計、水平向剪力鋼筋設計、面外剪力強度檢 覈。支撐、中間柱、橫擋、斜撐之設計。

7.3 開挖面穩定分析

說明連續壁貫入深度之計算、開挖面塑性隆起穩定性之檢覈、砂湧安 全性之檢覈、上舉破壞之安全性檢覈。

7.4 開挖監測系統

說明是否需要裝設開挖監測系統。若需要裝設,則應列出監測項目、

配置儀器、觀測計畫、回饋分析,以及可能之突發事件應變措施是否顧及。

第八節 隔制震系統施工技術審查 8.1 一般說明

有關一般性之施工方法、模版系統、鋼筋綁紮、混凝土澆置與輸送、

鋼骨接合技術及其他特殊施工法等審查內容與重點,請參閱高層建築結構 設計審查參考例研擬報告MOIS-840004,附錄第八節。

8.2 隔制震系統之施工與安裝

說明隔制震裝置安裝之精度要求、施工之可行性評估、施工應注意之 事項、構材於工地堆放與吊裝之計畫、施工作業空間之充足程度、安裝之 難易程度。但有些施工與安裝之問題,可能無法於設計階段過程中發現,

將於現場實地安裝時面臨。

8.3 隔制震系統施工要求之審查

隔制震裝置之施工規範說明、施工檢查要項說明、施工管理要項說 明、施工品質計畫與品質管制計畫之內容說明。

第九節 結構設計圖說審查 9.1 標準圖及注意事項

其內容包含一般事項、標準圖與特殊注意事項之說明。各種材料、各 式裝置之規格、各種接縫等應註明、標示於設計圖上。標準圖應適用於審 查案之狀況,且註明適用範圍,並符合最新規範要求。特殊規定事項亦應 註明於設計圖上,並備有詳細圖說。特殊施工順序也應註明於圖上。

9.2 各層平面圖及必要立面圖

檢附各層結構平面圖以及必要之結構立面圖。審查時應注意是否符合 審查時之最新設計狀況、是否已依審查要求改正。構架,樓層、梁、柱、

牆、版、樓梯、電梯、服務管道、開口之位置、標示、編號、尺寸是否正 確。

9.3 RC 梁柱版牆設計圖

檢附 RC 柱配筋圖、RC 梁配筋圖、特殊梁柱接頭配筋圖、特殊上下 柱變化剖面主筋續接及箍筋配置圖、開口補強配筋詳圖、RC 樓版配筋圖、

RC 牆配筋圖等。

9.4 鋼構造設計圖

檢附設計圖與細部詳圖。

檢附地樑配筋圖、基礎版配筋圖、基樁或其他基礎構材設計圖、連續 壁配筋圖、施工說明圖說與臨時擋土措施設計圖說。

9.7 雜項結構設計圖

檢附設計圖與設計詳圖。

第十節 隔制震裝置性能要求審查 10.1 力學性能要求審查

因隔震建築並非針對某一特定隔震系統而定,為適合所有隔震系統,

故須一系列的測試步驟。設計所使用之勁度與阻尼依這些測試結果而定,

不能滿足這些測試步驟的隔震系統則為不適用之隔震系統。在採用隔震裝 置前,須藉實體測試以確認隔震元件之地震行為是否與原設計相符。實體 測試至少須使用二個與原設計相同型式與尺寸的隔震元件進行試驗,其結 果經確認後始得進行製造生產。在試驗進行時,試體每個迴圈的力和位移 皆應予以記錄。實體測試應以下列順序進行水平力測試:

1. 常態載重試驗。

2. 不同變形之特性試驗。

3. 性能穩定性試驗。

4. 隔震元件穩定度試驗。

試驗結果必須滿足規範要求方可接受,若其中任一要求無法符合時,

實體須重新設計、製作及測試。在實體試驗完成後,試體不得有破壞之情 形發生。

在制震系統之設計中所假設制震裝置之受力與變形關係與阻尼值,均 應在生產前經過實體試驗測試證實,若這些試驗在設計階段前已施作,則 這些測試結果可用於設計。其試驗目的在於證實於設計中所假設制震裝置 之力與位移性質以及展示在最大考量地震作用下各制震裝置之特性。不論 是實體試驗或性能保證測試時,專業技師均應考慮最大考量地震作用下,

制震裝置所須承受最大總位移(或速度)時所對應之力量的 1.3 倍或 2 倍 等相關細節。所有實體與實際產品所採之製程與品管措施均應相同,在生

若制震裝置為相似之尺寸及同樣之材料、內部構件以及靜動態內壓,

同樣之內部組裝過程及製造品質控制程序,且已為實驗室測試通過者,只 要提供下列資料則可不需經過實體試驗:

1. 檢附所有相關測試數據及合格證明。

2. 製造者能向專業技師證實已測試裝置之相似性。

3. 規範已認可之測試數據。

對於某些試驗雖可用縮尺之實體,但視需要時仍應進行足尺試驗。元 件之破壞特性不得由縮尺試驗來決定。

每次試驗循環中至少必須有 100 個數據點以足夠反映制震裝置之受 力與變形反應。必須進行制震裝置之實體試驗以驗證在消能建築之分析與 設計中所作之假設,並展示其制震裝置能承受設計風暴與最大考量地震所 引致之多次變形循環。在制震建築中所使用之每一主要形式與尺寸之制震 裝置應測試至少二個足尺實體,且這些實體元件應使用與生產用之元件相 同的材料所組裝而成。制震裝置之反應須考慮以下兩種最大考量地震的狀 態下進行試驗:

(1) 該制震裝置所屬樓層雙向產生最大速度反應時(發生零側向位移時)。

(2) 該制震裝置所屬樓層雙向產生最大位移反應時。

若有使用到多重之功能性水準則應擴大實體試驗之規範要求至與原 來所述不同之位移水準下進行測試。這些額外之測試應能驗證在考慮建物 反應不同之水準下分析制震裝置反應中所作之假設。

10.2 性能試驗或組件試驗之要求

在進行安裝之前,各種隔震裝置皆須進行壓力試驗、壓力及剪力組合 試驗兩項性能保證測試,確認其力學特性是否與設計值相同或容許誤差範 圍內,其試驗結果檢核依規範之相關規定。

而在裝設制震裝置於建築物之前,專業技師亦須按該制震裝置特性,

訂定抽樣比例及測試內容。抽樣時即按專業技師所訂之抽樣比例與測試內 容,挑選出每一類型且其尺寸具代表性的制震裝置進行測試,以確保他們 的力學之特性在專業技師所設定的限制以內,其試驗結果檢核依規範之相 關規定。

凡經試驗所採用的試體,若非經該專業技師審查核可,不得重覆使用。

10.3 隔制震裝置之品質要求

隔制震建築之所以被視為有效的關鍵在於隔制震裝置的可靠性,而隔 制震裝置的可靠性則是基於嚴格的生產品質控制計畫。結構設計者應依規 範之規定提供隔制震裝置之品質管制計畫,製造隔制震裝置之品管計畫需 由合法之專業技師進行,品管計畫需包含製造流程之描述、檢驗步驟、檢 驗方法及測試以確保品質。

第十一節 隔制震系統之維護與管理 11.1 管理維護機制之建立與責任歸屬

依據建築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 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 關對於建築物得隨時派員檢查其有關公共安全與公共衛生之構造與設備。

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應由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定期委託中央主管建 築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或人員檢查簽證,其檢查簽證結果應向當地主管建 築機關申報。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經內政部認有必要時亦同。

前項檢查簽證結果,主管建築機關得隨時派員或定期會同各有關機關 複查。第三項之檢查簽證事項、檢查期間、申報方式及施行日期,由內政 部定之。

誠如建築法七十七條規定,攸關公共安全之建築物,皆應由建築物所 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即明白表示 其責任之歸屬。並規定管理維護之檢查須由專業人員為之,且向主管機關 申報。

又如我國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一條所述:為加強公寓大廈之管理維 護,提昇居住品質,特制定本條例。若將其所謂的居住品質擴大解釋,管 理維護的範疇,對於裝設有隔制震裝置之建築而言,即應包含隔制震裝置 之管理與維護。

又如我國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一條所述:為加強公寓大廈之管理維 護,提昇居住品質,特制定本條例。若將其所謂的居住品質擴大解釋,管 理維護的範疇,對於裝設有隔制震裝置之建築而言,即應包含隔制震裝置 之管理與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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