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凝土劣化的化學原因
3.5 ISO 標準〔92〕
3.6.2 建築技術規則〔95〕
113
二、 第三百四十條:(水)混凝土所用之水須清潔無油、酸、鹼、鹽、
有機物及其他對混凝土與鋼筋有害之物質,預力混凝土及混凝 土中埋設鋁物時,必須無氯離子。如用非飲用水,應先製出砂 漿方試體,其七天及二十八天強度不得小於以飲用水製出砂漿 方試體者之百分九十,砂漿方試體之檢驗法,應依中國國家標 準 CNS1010.R3032 水硬性水泥墁料抗壓強度檢驗法。
三、 第三百四十四條:(摻合劑)混凝土中加用摻合劑,須經監造人同 意,並須確認不致影響混凝土原設計成份及配比,含有氯離子 之摻合劑,不得用於預力混凝土及埋有鋁製品混凝土。各種輸 氣、減水、緩凝、速凝之摻合劑及其混合劑,須由原製造廠商 提供其應用及效能資料,並經試驗證明確有所提供效能,且無 害於原混凝土,始得應用。
四、 第三百四十五條:(材料儲存)水泥及粒料之儲存須能防止變質 及污損之材料不得應用。
五、 第三百四十七條:(混凝土配比)混凝土之水泥與粒料配合成份及 其施工,須儘量使其依強度試驗之平均壓應力強度,不低於規 定壓力強度。混凝土成份之配比,須能使其強度符合本編第三 百四十九條規定;在施工進行時,保有適當稠度,而能順利使 混凝土充滿模板邊角及鋼筋四周,不致使材料分離,或表面有 過量之浮水。如應用地區需要,並須能以抗耐冰凍,融化以及 磨耗。混凝土成份配比,須依試驗紀錄配比法或試驗配比法,
選定始能達到最大空氣量及塌度,並能超過規定壓力強度。
六、 第三百五十條:水灰比
(一)一般混凝土及輸氣混凝土之較小及不重要工程,經監造人同 意,得依下列水灰比設計配比。
一般混凝土 0.65 0.58 0.51 0.44 0.38 0.31 水灰比
輸氣混凝土 0.54 0.46 0.40 0.35 0.30 - f´c(公斤重/平方公分) 175 210 245 280 315 350
114
(二)混凝土如澆製濕養後用於冰凍溫度其水灰比不得大於 0.53 其含氣量應依下列規定:
含氣量% 6-10 5-9 4-8 3.5-6.5 3-6 2.5-5.5 1.5-4.5 最大粒料
(公分) 1.0 1.2 1.9 2.5 3.8 5.0 7.6
如用輕質粒料混凝土規定壓力強度不得少於 210 公斤重/平 方公分。
(三)混凝土如須不透水時,或用於硫化物液體中時,其水灰比不 得大於0.48,如用於海水中,不得大於 0.44。如用輕質粒料,
其規定壓力強度不得少於 265 公斤重/平方公分,如用於海 水中不得少於280 公斤重/ 平方公分。用於硫化物液體中之 混凝土須用抗硫水泥。
七、 第三百五十三條:(澆置前準備)拌合及輸送設備內須清潔無碎片 及冰屑與雜物黏附。模板須先塗模板油,埋設物須先濕潤。鋼 筋面須清除一切冰屑及有害無質。積水須先排除乾淨,已凝固 混凝土面之鬆動不實處均須清除。
八、 第三百五十七條:(養護)混凝土須在澆置後七日內保持濕潤,並 維持約攝氏十度溫度,早強混凝土可縮短為三日。以蒸氣或類 似加速濕養之混凝土壓力強度須至少達到設計強度,且其耐久 性亦至少與不用加速濕養者相同。寒冷氣候處須以適當設備,
將混凝土材料加溫並提防冰凍,所有混凝土材料均須化除冰霜 後始能應用。炎熱氣候須注意配比成份、施工方法、輸送澆置、
養護,防止混凝土溫度太高及水分蒸發太快。
九、 第三百七十四條:(保護層厚度)鋼筋、預力鋼材套管之最小保護 層厚度應依下列規定:
(一)就地澆置混凝土鋼筋。
直接澆於地上者,7.5 公分以上。暴露室外者:如為十九公厘直 徑以上者,5 公分;如為 16 公厘直徑以下者,4 公分。室內且不
115 與土壤接觸者。
(1) 版、牆及格柵,19 公厘直徑以下者 1.5 公分;22 公厘至 35 公厘直徑者 2.0 公厘,45 公厘至 57 公厘直徑者 4.0 公分。
(2) 梁及柱之主筋及箍筋, 4.0 公分。
(3) 薄殼及摺版如為 19 公厘直徑以上者,2.0 公分;16 公厘直 徑以下者 1.5 公分。
(二)廠鑄預鑄混凝土之鋼筋:
暴露室外者:
(1) 牆格版,35 公厘直徑以下者,1.9 公分;45 公厘至 57 公 厘直徑者,3.8 公分。
(2) 構材,19 公厘至 57 公厘直徑者,3.8 公分;16 公厘直徑 以下者, 3.2 公分;45 公厘至 57 公厘直徑者,5 公分。
室內且不與土壤接觸者:
(3)版、牆及格柵,35 公厘直徑以下者,1.6 公分;45 公厘 至 57 公厘直徑者,3.2 公分。
(4)梁及柱之主筋及不得小於筋之直徑但不必大於 3.8 公 分,亦不得小於 1.6 公分。梁及柱之螺筋、肋筋等,1.0 公分。
(三)預力混凝土之鋼材鋼筋及套管等。
直接澆置於地上者 7.6 公分以上。
暴露室外者:
(1)牆格版、版及格柵,2.5 公分。
(2)其他構材,3.8 公分。
室內且不與土壤接觸者:
(1)版、牆及格柵,1.9 公分。
116
(2)梁及柱之主筋,3.8 公分。
梁及柱之箍筋、肋筋、螺筋,2.5 公分。
(3)薄殼及摺版,16 公厘直徑以下者,1.0 公分,其餘須相 當鋼筋直徑,但不必大於 1.9 公分。
束筋之保護層厚度不得小於各筋面積和之相當直徑,但不必大於 5 公分或前述規定之較大者。
預力混凝土如在廠中製造所用鋼筋之保護層厚度,得依廠製 預鑄混凝土之規定。易銹蝕暴露處之保護厚度應予增大,或另加 其他保護層保護之暴露鋼筋應予防銹處理。防火需要保護厚度大 於本規定時,應以防火需要保護厚度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