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拆除基本資料調查架構之建立(一)
3.1 建築拆除廢棄物產生現況瞭解
3.1.1 建築拆除之種類
依建築法第七十八條規定,建築物之拆除應先請領拆除執照(合法申報 拆除)。但因實施都市計畫或拓闢道路等經主管建築機關通知限期拆除之建築 物(政府徵收拆除)、傾頹或朽壞有危險之虞必須立即拆除之建築物(自然滅 失建築拆除)、違反建築法或基於建築法所發布之命令規定,經主管建築機關 通知限期拆除或由主管建築機關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章建築拆除)不在此 限。故建築拆除種類可分為合法申報拆除、違章建築拆除、政府徵收拆除、
自然滅失建築拆除、以及非法擅自拆除等五大類。國內以往研究資料往往僅 考慮合法拆除一項;然而其他種類之拆除數量事實上亦相當可觀。例如台北
市每年違章建築拆除、或北市 7、14、15 號公園、北縣台北大學等都市計畫
圖 3-2 為陳氏碩論對民國 83 年台北都會區建築拆除階段之廢棄物成份比 例所做之推估。該研究之資料來源乃是針對台北都會區 25 處工地以及三家建 築廢棄物處理業者以問卷方式調查建築廢棄物成份。圖中顯示,在建築拆除 廢棄物中以混凝土塊以及磚(石)塊為最大宗,分別佔約 44%以及 37%。值 得注意的是,在陳氏碩論中並未包含目前不少鋼鐵造工廠廠房之類建築物的 拆除,因此其統計所得廢棄物組成比例與實際情形或許會有些許差異。
磚(石﹚
塊 37%
廢木料 10%
金屬類 3%
其他
6% 混凝土塊
44%
註:體積比
資料來源:陳氏碩論
圖 3-2 民國 83 年台北都會區建築拆除階段廢棄物組成
此外,建築廢棄物項目亦可能因來源不同,導致性質上之差異。以廢木 料而言,建造施工廢棄物中之廢木料來源多為模版;而拆除廢棄物中之廢木 料來源則較複雜,以結構木料與裝潢木料居多。而以混凝土塊而言,建造施 工階段產生該類廢棄物多為打石造成,可能是新築未受污染之混凝土;而拆 除階段產生之混凝土塊往往受到油漆等之污染,同時也由於使用過相當的時 間,可能存在有裂縫等問題。廢棄物產源之不同,在未來減量對策上將有不 同之作法;而不同的污染程度以及性質亦往往影響再利用之可能性。
3.1.3 現有建築拆除廢棄物發生量推估數據
根據國外研究資料之整理(表 3-1),本研究發現世界各國全年建築廢棄 物產生量皆約佔廢棄物總產量的 20%~30%左右(B.A.G. Bossink and J.J.H.
Brouwers, 1995)。在加拿大一項研究更指出建築廢棄物佔都市廢棄物之 41%
(Proctor & Redfern Ltd. and SENES Consultants, 1991)。在與我國國情較 相似之日本方面,其每年產生之建築廢棄物約佔全國廢棄物總量之 20.6%(戶 谷有一,1997)。
表 3-1 國外建築廢棄物佔所有廢棄物之比例
國家 建築廢棄物佔所有廢棄物之比例(重量比)
紐西蘭 26%
日本 20.6%
澳洲 20%∼30%
美國 20%,23%,24%,29%
德國 19%
註:有關各國建築廢棄物定義請參照表 2-2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而德、日兩國研究結果顯示,建築拆除廢棄物則約佔全年廢棄物總產量 的 12%~14%。日本平成 2 年之建築拆除廢棄物量佔建築廢棄物總量將近六 成,即日本全國廢棄物總量 12%左右;至平成 7 年之建築拆除廢棄物量佔建 築廢棄物總量之比例提升至近七成,即佔日本全國廢棄物總量 14%之比例。
另外在德國方面,該國於 1991 年之施工建造廢棄物註有 1,000 萬公噸、
拆除廢棄物有 2,260 萬公噸(Hanish et al.,1991);而在 1993 年,前者增 加為 1,400 萬公噸,後者增加為 3,000 萬公噸(Kohler and Kircher,1993)。
由此可知,德國之拆除廢棄物產量約為施工建造廢棄物 2 倍強,而佔德國全 年廢棄物排放量約 13%之比例。此外另有研究指出,根據建築廢棄物之成長 狀況,預測西元 2000 年時,西歐之建築廢棄物總量將提升至 21,500 萬噸
(Buchner and Scholten,1992);其中拆除廢棄物將達到 17,500 萬公噸,
是施工建造階段廢棄物 4,000 萬公噸之四倍。我國正努力邁向已開發國家,
上述世界先進國家的建築廢棄物產量之演變,相當值得我國注意。
至於我國在此方面數據資料之統計,目前並無實際之量化統計資料而多 為推估性質。然而各研究之計算範圍並不一致(含/不含拆除廢棄物,含/不含 工程剩餘土方),估算基準亦不相同,造成推估結果出入相當之大。目前本研 究共收集到 7 種不同之數據,列於表 3-2。
註此處之施工建造廢棄物,並未提及是否包含剩餘土石方
表 3-2 本研究收集之我國建築廢棄物數量研究數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