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減量評估指標之研訂
5.2 我國建築拆除廢棄物減量評估指標之研訂
建築拆除廢棄物之生命週期可分「發生」、「回收」、「丟棄」之三階段。
廢棄物發生後,若能經由各種再利用方式回收,則可視為資源而不對環境造 成污染或負荷;同時在丟棄時若能依照政府規定之最終處置方式處理,其對 環境負荷亦不若非法丟棄來得嚴重。本研究參考上述國外指標,針對降低單 位發生量、提高再利用率、以及妥善最終處置為三大減量方向,提出如圖 5-1 之減量評估指標觀念。其中並未包含「發生抑制率」指標,乃因建築之拆除 廢棄在整個建築生命週期中屬於最後之階段,欲抑制廢棄物發生相當困難,
而需由設計規畫階段加強建材之有效利用著手方為可能。
發生量
再 利 用 量
最終
處置量 非法
丟棄量
單位發生量 A.單位樓地板面積建築 拆除廢棄物發生量 B.每人每年建築拆除廢 棄物發生量
C.其他(單位GNP、GDP...
建築拆除廢棄物發生量)
再利用率
最終處置率
圖 5-1 建築拆除廢棄物減量評估指標
5.2.1 單位發生量
A. 單位樓地板面積建築拆除廢棄物發生量
一般評估建築物之造價及成本時,多以單位樓地板面積作為依據;本 研究認為在建築物拆除廢棄物發生量方面,單位樓地板面積亦不失為一具 代表性之計算基準。若能得知我國各縣市建築拆除面積資料,則此指標即 為一能準確計算我國建築拆除廢棄物發生量之指標。單位樓地板面積建築 拆除廢棄物發生量計算方式為:
建築拆除廢棄物數量 建築拆除面積 ... 式 5-1
如前所述,不同構造方式、不同用途種類、甚或不同部位(高度)之 單位樓地板面積產生建築拆除廢棄物數量皆不同。而此處之單位樓地板面 積建築廢棄物則為一依照構造、用途別比例加權合計之平均值。例如本研 究依照高雄市資料,可得到高雄市 83-86 年合法申報拆除建築平均每拆除 1m2樓地板面積產生建築拆除廢棄物量約為 1.28 公噸。但高雄縣 86 年合 法申報拆除建築平均每拆除 1m2樓地板面積產生建築拆除廢棄物量則僅約 為 1.00 公噸,此可能因高雄縣鋼鐵造建築拆除面積比例較大所致(高雄縣 52%,高雄市 13%)。由此亦可看出,根據地區性都市發展結構不同(主 要原因為各構造別拆除比例),其單位樓地板面積拆除廢棄物發生量亦不相 同,而以上結果僅適用於高雄縣市或與其發展狀況類似之地區,若欲得知 其他縣市或全台灣之現況,則有待未來各縣市政府建管單位完整拆除相關 統計資料之提供。
B. 每人每年建築拆除廢棄物發生量
由於國情指標多以人口為單位,如國民所得、每人每年排放 CO2數量 等,同時拆除數量與人口數確應有一定之關係,因此以每人每年建築拆除 廢棄物發生量亦可做為區域性(大可至國家之間、小可至縣市之間)之拆 除廢棄物減量情形之良好評估指標。假設人口與建築拆除廢棄物發生量成 一線性比例關係,則利用每人每年建築拆除廢棄物發生量,再乘以欲推估 區域人口數,亦為一推估每年拆除廢棄物發生量之可行方式。其計算方式 如式 5-2:
每年產生建築拆除廢棄物數量 / 當年人口數 ... 式 5-2 例如本研究根據高雄市所取得之資料,依構造別之不同造成廢棄物成 份之差異加以估算統計,可計算出 83~86 年高雄市平均每年(合法申報拆 除)建築拆除廢棄物重量約為 2,505,780 噸。另根據行政院主計處資料,
高雄市總人口數約 1,448,400 人,將廢棄物數量以及人口數代入式 5-2 中,
可得到每人每年建築拆除廢棄物發生量約為 1.73 噸。而依同樣作法,亦可 以高雄縣 86 年合法申報建築拆除面積計算出高雄縣每人每年(合法申報拆 除)建築拆除廢棄物發生量約為 0.076 公噸,僅為高雄市之約 1/20。高雄 縣人口數為 1,222,724,與高雄市相去不遠;然而若計算每人每年拆除面
積,高雄市為 1.35 m2,高雄縣卻僅為 0.076 m2。由營建署公布之 85 年使 用執照數量來看,高雄縣亦遠小於高雄市(高雄市約 88 萬 m2,高雄縣不 到 1 萬 m2)。由此可看出,城鄉差異可能影響拆除行為之密集度。
若試以高雄市每人每年建築拆除廢棄物發生量推估我國之院轄市以及 省轄市(人口數共 6,025,742),而以高雄縣每人每年建築拆除廢棄物發生 量推估縣級區域(人口數共 15,761,976),可算出我國每年建築拆除廢棄物 約 1,162 萬公噸。以及我國每人每年建築拆除廢棄物發生量約 0.53 公噸。
此數據與表 4-1 中日本之 0.176 公噸/人、德國之 396 公噸/人相比之下較 高,而與西歐平均約 500 公噸/人相近。
此處僅以高雄縣市合法拆除建築為計算依據自然稍嫌薄弱;若能系統 取樣調查分析較多縣市之拆除現況,並依照我國各縣市人口多寡、人口密 度、使用(建造)執照與人口比例等變數加以層分推估,最後求得其加權 平均值,則本指標將更具代表性。
表 5-1 各國每人每年建築拆除廢棄物發生量
國家 每人每年建築拆除
廢棄物發生量 資料來源 備註
日本 0.176 t 戶谷有一,1997
日本 1995 年人口數 125,233,400 人(U.S.
Bureau of the Census, International Data Base)
德國 0.369 t Kohler and Kircher,1993
德國 1993 年人口數 81,281,397 人(U.S.
Bureau of the Census, International Data Base)
西歐 0.500 t Charles J.
Kibert
為粗略估計值
我國 0.533 t 本研究 以高雄市數據推估市級、高雄縣數據推估縣級 行政區域;為粗略試估結果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C. 其他
單位發生量之計算亦可利用上述兩項以外之單位,如 GNP、GDP 等 加以計算。未來可根據需求建立其他單位發生量指標之基本資料。
5.2.2 再利用率
為達到拆除廢棄物減量目的,如何提升再利用率,將是未來努力的重要
目標。故再利用率為一重要之減量指標。建築拆除廢棄物再利用率之計算方 式為各類廢棄物再利用率之加權平均。如表 5-2 所示,若百分比A表示各類 廢棄物在建築拆除廢棄物中所佔的比例,B為各類廢棄物的再利用率,則再 利用率之計算方式為 Σ(A*B) 。以本研究訪問而得之數值為例,可計算得拆 除廢棄物再利用率為:
54.38%*100%+31%*100%+3.67%*70%+0.06%*95%+10.89%*0%=88%
表 5-2 我國建築拆除廢棄物再利用率
廢棄物 種類
百分比
A 再利用方式 百分比 最終處置 方式
百分比 C 混凝土 54.38% 衛生掩埋場掩埋料 50%安定掩埋 0%
路基填料 30%
回填料 20%
再生骨材 0%
合計 B 100% 0%
磚瓦、石塊 31% 衛生掩埋場掩埋料 50%安定掩埋 0%
路基填料 30%
工地舖面 20%
合計 B 100% 0%
鋼鐵 3.67% 再生鋼材 70% - 30%
合計 B 70% 30%
非鐵金屬 0.06% 再生 95% - 5%
合計 B 95% 5%
木料 10.89% 再生木料 0%衛生掩埋 100%
再利用 0%焚化爐 0%
燃料 0%
合計 B 0%小計 100%
總計 100%
總再利用率 = Σ(A*B) /100= 88%
資料來源:本研究
根據區域性質不同,廢棄物再利用情形應有所不同。上述計算案例資料 為本研究所訪談之少數台北地區之廢棄物處理業者所提供,顯示了相當高的 拆除廢棄物再利用率,而推算得之整體再利用率亦相當之高(88%),但恐怕 不足以代表目前國內回收再利用之實際情形。若欲瞭解我國實際建築拆除廢 棄物再利用率,未來將需要更大規模之調查。例如日本方面即以超過 42 萬件 土木、建築、及拆除工程樣本進行調查(戶谷有一,1997)。
5.2.3 最終處置率
根據環保署法規,最終處置指安定掩埋、衛生掩埋、以及填海等方式。
部分廢棄物類別在進行最終處置前需經中間處理,如酸鹼性中和、體積減量 等。而此處最終處置率則指廢棄物經由合法程序處理之比率。由圖 5-1 可看 出,建築拆除廢棄物發生量即為再利用量、最終處置量以及非法丟棄量之總 和。未來廢棄物減量對策除應提升再利用率之外,亦可針對無法再利用之廢 棄物之部分,提高其最終處置率。本次研究並無針對最終處置情形進行了解 及資料蒐集,但最終處置率仍應為減量對策研擬整體架構下一重要指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