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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一條條 為為實實施施建建築築管管理理,,以以維維護護公公共共安安全全,,特特依依建建築築法法第第七七十十七七 條

條規規定定訂訂定定本本準準則則。。可可適適用用於於震震前前、、震震損損後後、、或或未未震震損損後後。。

第二二條條 台灣台灣地地區區地地震震頻頻繁繁,,為為確確保保全全民民之之生生命命及及財財產產安安全全,,並並落落 實

實建建築築使使用用管管理理,,特特訂訂定定本本準準則則以以推推行行建建築築物物耐耐震震安安全全評評 估作估作業業。。建建築築物物以以能能抵抵抗抗該該震震區區地地震震力力為為耐耐震震需需求求目目標標。。

第三三條條 建築建築物物耐耐震震安安全全評評估估作作業業之之初初期期以以學學校校建建築築、、集集合合住住宅宅及及 供公供公眾眾使使用用建建築築物物為為主主要要對對象象,,俟俟安安全全評評估估作作業業之之技技術術較較 成

成熟熟時時,,則實則實施施於於各各類類型型建建築築物物,,而作而作建建築築物物之之安安全全普普查查。。

第四四條條 建築建築物物耐耐震震安安全全評評估估作作業業依依序序為為「「耐耐震震安安全全簡簡易易評評估估」」、、

「耐「耐震震安安全全初初步步評評估估」」及及「「耐耐震震安安全全詳詳細細評評估估」」。。得得視視建建 築

築物物情情況況直直接接進進行行「「耐耐震震安安全全初初步步評評估估」」及及「「耐耐震震安安全全詳詳 細

細評評估估」」。 。

第五五條條 本準本準則則之之建建築築物物耐耐震震安安全全評評估估作作業業,,著著重重於於建建築築物物結結構構整整 體

體之之不不移移位位、、不不傾傾斜斜、、不不倒倒塌塌,,及及構構件件不不破破裂裂、、不不折折斷斷等等 之穩之穩定定性性與與安安全全性性。。

第六六條條 非供非供公公眾眾使使用用一一般般建建築築物物之之「「建建築築物物安安全全簡簡易易評評估估」」作作業業 應交應交由由結結構構工工程程專專業業人人員員、、或或結結構構工工程程技技術術人人員員為為之之,,或或 委

委由由具具結構結構工工程程專專業業人員人員之之技技師師事事務所務所或或工工程程顧問顧問公公司司 辦

辦理理。。

第七七條條 非供非供公公眾眾使使用用一一般般建建築築物物之之「「建建築築物物耐耐震震安安全全初初步步評評估估」」作作 業業,應,應交由交由結結構工構工程程相關相關專業專業人人員為員為之之,或,或委由委由具具結構結構工工程程 專

專業業人人員員之之技技師師事事務務所所或或工工程程顧顧問問公公司司辦辦理理之之。。

第八第八條條 非供非供公公眾眾使使用用一一般般建建築築物物之之「「建建築築物物耐耐震震安安全全詳詳細細評評估估」」作作 業

業應交應交由結由結構構工程工程專專業人業人員為員為之之,或,或委委由具由具結構結構工工程專程專業業人人 員

員之之技技師師事事務務所所或或工工程程顧顧問問公公司司辦辦理理之之。。

第九九條條 供公供公眾眾使使用用、、超超高高建建築築物物或或特特殊殊建建築築物物之之「「建建築築安安全全簡簡易易評評 估

估」」、、「「建建築築物物耐耐震震安安全全初初步步評評估估」」及及「「建建築築物物耐耐震震安安全全詳詳細細 評估評估」」均均應應交交由由結結構構工工程程技技師師為為之之,,或或委委由由具具結結構構工工程程專專業業 人

人員員之之技技師師事事務務所所或或工工程程顧顧問問公公司司辦辦理理之之。。

第十第十條條 「建「建築築物物安安全全簡簡易易評評估估」」結結果果,,安安全全有有疑疑慮慮者者,,應應進進行行「「建建 築

築物物耐耐震震安安全全初初步步評評估估」」。。「建「建築築物物耐耐震震安安全全初初步步評評估估」」結結 果

果,,安安全全確確有有疑疑慮慮者者,,應應進進行行「建「建築築物物耐耐震震安安全全詳詳細細評評估估」」。。

「建建築築物物安安全全簡簡易易評評估估」」結結果果,,安安全全確確有有疑疑慮慮者者,,得得逕逕進進行行

「建「建築築物物耐耐震震安安全全詳詳細細評評估估」」。 。

第十十一一條條 「「建建築築物物耐耐震震安安全全詳詳細細評評估估」」結結果果,,安安全全確確有有疑疑慮慮者者,,應應 進行進行建建築築物物耐耐震震安安全全補補強強設設計計及及安安全全補補強強施施工工。。

第十十二二條條 為為確確認認建建築築物物安安全全補補強強效效果果,,應應於於安安全全補補強強後後進進行行建建築築物物 耐耐震震安安全全評評估估。。其其結結構構能能力力應應至至少能少能承承擔擔該該建建築築物物建建造造時時 之

之設設計計地地震震力力及及目目前前所所承承受受之之靜靜載重載重與與活活載載重重等等之之載載重重組組 合

合作作用用。。且且其其各各層層側側向向位位移移均均能能符符合合規規範範之之規規定定。。

第十十三三條條 本本準準則則所所稱稱結結構構工工程程技技術術人人員員,,係係指指該該人人員員曾曾受受過過土土木木工工 程

程、、或或結結構構工工程程、、或或建建築築工工程程、、或或相相關關科科系系大大學學或或專專科科以以 上上畢畢業業並並具具相相關關工工程程工工作作經經驗驗至至少少一一年年以以上上者者。。

第十十四四條條 本本準準則則所所稱結稱結構構工工程程專專業業人人員員,,係係指指該該人人員員曾曾經經國國家家高高等等 考考試試以以上上,,取取得得結結構構工工程程技技師師,,並具並具有有結結構構工工程程經經驗驗至至少少 二

二年年以以上上者者。。 第

第十十五五條 條 建建築物築物之之詳詳細細耐耐震震安安全評全評估估成成果果,,應應設設有審有審查查會會議議審審定定 之之。。審審查查會會議議以以委委員員合合議議審審查查之之,應,應由由主主辦辦單單位位聘聘請請具具結結 構

構專專長長之之學學者者及及資資深深結結構構技技師師為為委員委員。。一一般般規規模模建建築築物物之之 審

審查查會會至至少少由由三三位位委委員員組組成成,,大大規模規模或或特特殊殊之之建建築築物物之之審審 查查會會至至少少由由五五位位委委員員組組成成。。

第十十六六條條 本準本準則則所所稱稱之之「「建築安全簡易評估」、「建築物耐震安全初 步評估」及「建築物耐震安全詳細評估」等作業,其所需 之作業費用,得由中央建築主管機關統一訂定收費標準,

或依人月工時合理計算之。該作業費用應由建築物所有人 或關係人支付之。

第十七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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