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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三章建築物防火與日本對照表

地區 條文法令 用語 條文內容

第一百零二條︻建築法︼

壹、防火區之劃定應依建築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辦理省(市)

政府對下列各款建築物,應分別規定其建築限制:

一、風景區、古蹟保存區及特定區內之建築物。

二、防火區內之建築物。

貳、(一)台北市建築管理規則(63 年02 月05 日公佈)第二 十七、二十八、二十九、三十條未修正

(二)台灣省建築管理規則(62 年 9 月 12 日公佈)第 十五、十六、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三 十九、四十條, 於71 年修正後刪除。

(三)高雄市建築管理規則(71 年 08 月 07 日公佈)

參、防火巷避難空地之相關規定條文(建技第四章第六 節)於 71 年 06 月 15 日改為防火間隔。

台灣 第六十三條︻建技︼︻設工︼ 防火區

本法第一百零二條所稱之防火區,係指本法適用地區 內,為防火安全之需要,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劃定 之地區。

日本 都計法第九條第十七項 防火地域

關於防火地區、準防火地區的指定

在都市計劃時,已指定防火地區、準防火地區。這是 為將火災的危險從市街地區排除。

在指定防火地區時,團塊式的防火地區指定較經濟。

而較困難的密集市街地區則也有指定為線路式防火地區

(在寬度超過 11m 的幹線道路沿路,對聚集了商業、公 家機關等土地利用度高的地區,從道路界線起,向兩側 深入 11m 的範圍)的情況。

再者,除防火地區、準防火地區以外,特定行政廳會 對市街地區指定適用於建築基準法第 22 條的地區,一般 稱之為法 22 條地區。

第六十四條 防火區內外建築物之防火規定 地區

條文內容

台灣 第六十四條︻建技︼︻設工︼ 防火區內外建築物之防火規定

第六十四條(防火區內外建築物之防火規定)防火區 之建築物,依本章第二節之規定建造。防 火區外之建築物,依其用途、層數及樓地 板面積等因素,分別適用本編第六十九條 之規定建造。任何建築物之屋頂,應為不 燃材料所建造或覆蓋。

日本 第二十二條︻建法︼ 屋頂

第二二條 特定行政廳對於防火地區及準防火地區以 外的市街地,其指定區域內的建築物之屋頂構 造,為防止因一般火災之火星引起之建築物火 災,在屋頂性能方面,依建築物構造及用途區分 須符合政令所規定之技術基準,並須採用建設大 臣所規定之構造方法或者是經過建設大臣所認定 者。惟茶室、亭子及其他類似之建築物,或者是 樓地板總面積在十平方公尺以內之置物間、收藏 室及其他類似之建築物,其屋頂延燒之虞部分的 以外部分,則不受此限。

第二項 特定行政廳依前項規定指定時,對 於都市計畫區域內之區域須先聽取都市計畫地方 審議會的意見;對於其他區域則須先得到有關市 町村的同意。特定行政廳=法第二條第三二款、都 市計畫地方審議會=都計法第七七條

※其他相關規定請參閱基準法第二三條、第二四條、

第六一至六三條。

說明

1. 本條文係對防火區內與防火區外之建築物適用之建造予以規 定。為防止因火災時飛舞之火星產生延燒,對屋頂之覆蓋物給予 較嚴之規定。所以台灣地區及日本地區皆是有此考量防止都市大 火之形成及蔓延。

2. 為防止延燒之原意良好,但屋頂使用之構造對低層(三層以下)

過於嚴苛,致一般民用建築全為鋼筋混凝土所取代,失去中國傳 統建築及城鄉風貌之地區特色,反而日本地區,可利用都市計劃 地方審議會之意見,來加以考量地方特色及風貌,是我們可以參 考觀摩的對象。

第六十五條 兼跨防火區及非防火區建築物之防火規定 地區 條文法令 名稱 條文內容

台灣 第六十五條︻建技︼︻設工︼ 兼跨防火區及非防火區建築物之防火規定

第六十五條(兼跨防火區及非防火區建築物之防火 規定)建築物兼跨於防火區及非防火區 者,應全部依防火區之有關規定。但以 防火牆區劃分開者,得分別適用其規定。

日本 第二十二條︻建法︼ 建築物跨越防火地域或者準防火地域內外時的措施

第六七條 建築物跨越防火地域或者準防火地域及 未指定這些地域之區域時,其全部適用 各自之防火地域或準防火地域之建築物 相關的規定。但其建築物位於防火地域 或準防火地域外以防火牆區劃時,該防 火牆之外部分不在此限。

防火牆=令第一一三條

第二項 建築物跨越防火地域及準防火地域時,

其全部均適用防火區域內之建築物的相關 規定。但建築物在防火地域外以防火牆區劃 時,其防火牆之外部適用於準防火地域內之 建築物的相關規定。

關連=法第九十一條

說明

1. 建築物兼跨兩區應從嚴設計;若區劃分開,則可免除。

2. 台灣及日本地區對建築物跨越防火地域或者準防火地域內外 時的措施基本防火安全要求是相同的。

第六十六條 防火建築物

地區 條文法令 條文名稱 條文內容

台灣 第六十八條︻建技︼︻設工︼ 雜項工作物之防火限制

第六十八條(雜項工作物之防火限制)防火區內高度 在三公尺以上或裝置在屋頂上之廣告 牌(塔),裝飾物(塔)及類似之工作 物,其主要部分應使用不燃材料。

日本 第六六條︻建法︼ 招牌等的防火措施

第六六條 位於防火地域內的招牌、廣告塔、裝飾塔 等其它類似的工作物,其為設置在建築物 的屋頂上或者高度超過三公尺者,主要部 分應由不燃材料建造或者覆蓋。

說明 3. 本條文的條文內容及基本精神,在台灣及日本地區的定義及做 法皆是相同。

第六十九條 建 築 物 應 為 防 火 建 築 物 及 防 火 構 造

條文說明

台灣 第六十九條︻建技︼︻設工︼ 建築物應為防火建築物及防火構造之規定

日本 附表第一︻建法︼ 耐火建築或者是準耐火建築物的特殊建築物

說明

1. 在日本地區其建築物的用途分類(1)項,其客席面積大於二○○

平方公尺或屋外有觀覽席一○○○平方公尺以上者,其要求比照為 耐火建築物;相較之下台灣地區,凡是為客席部份之使用,皆採用 防火建築物之規定。

2. 在日本地區其建築物的用途分類(5)項倉庫用途,其樓地板面 積要求在二○○平方公尺上或三樓以上部分的樓地板面積合計 二○○平方公尺者,皆為防火建築物,但日本的用途分類(5)

項與台灣地區的用途分類(5)項相較之下,台灣地區的用途分 類考慮工廠之使用,並可能帶來其危險,在此方面考慮較周詳。

3. 針對危險物儲藏之部份,在台灣地區則是依危險品種類及儲藏 量,另行由內政部以命令規定之;而日本地區而未多加考慮。

4. 在日本地區建築物之使用用途若無詳細規定,則政府可以以政令 另外規定,避免有所遺漏,在台灣地區尚未有此規定,故本次研 究重點在於建築物用途分類之歸屬。

第七十條 防火時效

條文內容

台灣 第七十條︻建技︼︻設工︼ 防火時效

日本 第一O八條︻建令︼ 防火構造

台灣 第七十一條︻建技︼︻設工︼ 三小時防火時效

第七十一條 (三小時防火時效)具有三小時以上防火 時效之樑柱應依下列規定:

一、樑:

(一) 鋼筋混凝土造或鋼骨鋼筋混凝土造。

(二) 鋼骨造而覆以鐵絲網水泥粉刷其厚 度 在八公分以上(使用輕骨材時為七公分) 或覆以磚、石或空心磚,其厚度在九公 分以上者(使用輕骨材時為八公分)。

(三) 鋼骨造覆以厚度六公分以上之石棉者 (限於比重在 O、三以上者)。

(四) 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為具有同 等以上之防火性能者。

二、柱:短邊寬度在四十公分以上並符合下列規定者:

(一) 鋼筋混凝土造或鋼骨鋼筋混凝土造。

(二) 鋼骨混凝土造之混凝土保護層厚度在六公分以 上者。

(三) 鋼骨造而覆以鐵絲網水泥粉刷其厚度在八公 分以上,(輕骨材時為八公分)或覆以磚、石或 空心磚,其厚度在九公分以上者(使用輕骨材時 為八公分)。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為具有同等以 上之防火性能者。

日本 第一Ο七條第一號及第二號︻建令︼ 三小時防火時效

※本條文為舊法條(昭和二十五年政令第三三八號)。

根據建築基準法施行法令(昭和 25 年政令第 338 號)第 107 條第 1 號及第 2 號之規定,耐火結構規 定如下。

一般在火災的高溫加熱下能夠耐熱 3 小時以上 者,依間建築物的各個部份列示如下。此時,覆 蓋厚度或整體厚度包括膠泥( mortar)、石膏 (plaster)、及其他相似加工材料的厚度在內。

一、柱子方面,其半徑在 40 公分以上者須符合以 下的 A、B 其中之一。

A.鋼筋混凝土構造、鋼骨鋼筋混凝土構造、或 鋼骨混凝土構造。但是在鋼骨混凝土構造 方面,鋼鐵架構的混凝土其包覆厚度未滿 6 公分者除外。

B.鋼鐵架構為厚度在 8 公分以上(使用輕型混 合料時則為 7 公分)的鐵絲網膠泥、厚度在 9 公分以上(使用輕型混合料時則為 8 公分) 的混凝土塊(8*8*16 吋)(concrete

block)、或是後度在 9 公分以上的磚塊或石 頭所包覆者。

二、樑柱方面,須符合以下 A 至 C 其中之一。

A.鋼筋混凝土構造、鋼骨鋼筋混凝土構造、

或鋼骨混凝土構造。但是在鋼骨混凝土構 造方面,鋼鐵架構的混凝土其包覆厚度未 滿 6 公分者除外。

B.鋼鐵架構為厚度在 8 公分以上(使用輕型 混合料時則為 7 公分)的鐵絲網膠泥、厚度 在 9 公分以上(使用輕型混合料時則為 8 公 分)的混凝土塊、或是後度在 9 公分以上的 磚塊或石頭所包覆者。

C.鋼鐵架構為厚度在 5 公分以上的鐵絲網波 米特(由珍珠岩製成的防熱、隔音的質輕建 築材料)膠泥所包覆者。

說明 1.台灣地區之建築物的主要構造之防火時效規定較嚴於日本地區。

說明 1.台灣地區之建築物的主要構造之防火時效規定較嚴於日本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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