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建築技術規則防火安全有關規定增修訂之研究—第三章部分條文

N/A
N/A
Protected

Academic year: 2021

Share "建築技術規則防火安全有關規定增修訂之研究—第三章部分條文"

Copied!
143
0
0

加載中.... (立即查看全文)

全文

(1)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研究計畫成果報告. 建築技術規則防火安全有關規定增修訂 之 研 究 ---第 三 章 部 分 條 文. 計畫主持人:蕭所長江碧 共同主持人:張 建 築 師 俊 哲. 研究單位:張俊哲建築師事務所 委託單位: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計畫編號:MOIS 892008 執行期程:八十八年十月至八十九年九月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三十日.

(2)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研究計畫成果報告. 建築技術規則防火安全有關規定增修訂 之 研 究 ---第 三 章 部 分 條 文. 計畫主持人:蕭所長江碧 共同主持人:張 建 築 師 俊 哲 研 究 人 員 : 陳建忠、雷明遠、吳坤興 研 究 助 理 : 蔡秀芬、樊美蒂. 研究單位:張俊哲建築師事務所 委託單位: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計畫編號:MOIS 892008 執行期程:八十八年十月至八十九年九月.

(3) ARCHITECTURE & BUILDING RESEARCH INSTITUTE MINISTRY OF INTERIOR RESEARCH PROJECT REPORT. RESEARCH ON REVISIONS OF FIRE SAFETY REGULATIONS OF ARCHITECTURAL TECHNICAL RULE – For part of provisions in Chapter 3. BY SHIAO JING PI CHANG CHUN CHE. SEP 30, 2000.

(4) 摘. 要. 關鍵詞:防 火 區 、 防火區劃、分間牆、防火設備、裝修材料、 防火構造、防火建築物、防火構造建築物. 建築物為了防止災害發生,其自我防護體系之建立是 建築技術規則之基礎目標;科技發展帶動構造、設備、材 料的革新,及建築型態與使用機能的多元化之複合式建 築,也帶來新的潛在災害;故有效的基礎法規應隨時代之 進步而調整,並依一般法規規劃設計時對新空間之應用, 以 性 能 法 規 來 檢 討 時 ,亦 需 有 一 基 本 之 原 則 作 為 遵 循 的 標 準。 建 築 技 術 規 則 建 築 設 計 施 工 篇 第 三 章「 建 築 物 之 防 火 」 相 關 條 文 ,經 重 新 檢 討 ,其 重 點 如 下 ﹕ 1. 防 火 區 內 建 築 物 之 防 火 規 制 。 2. 防 火 建 築 物 與 防 火 構 造 物 之 區 別 。 3. 防 火 時 效 其 相 關 材 料 之 合 理 應 用 。 4. 防 火 設 備 之 應 用 及 減 免 規 定 。 5. 建 立 分 間 牆 之 合 理 概 念 ,對 隔 戶 牆 、 室 內 隔 間 、 防 火 區 劃 牆 ...等 予 以 合 理 區 隔 。 6. 裝 修 材 料 之 應 用 與 減 免 。 7. 依 據 基 礎 條 文 ,合 理 條 件 下 作 為 性 能 法 規 之 應 用 與 評 估 依據。 8. 研 訂 相 關 條 文 建 構 ,供 行 政 建 管 機 關 修 法 之 參 考 。.

(5) ABSTRACT. The preliminary purpose of the Codes of Architecture is to establish a self-protective mechanism to prevent buildings from disasters. Technology developments lead to the revolutions in structure, equipment and material. It results in compound buildings containing a number of building types and functions, and it also brings us a potential catastrophic damage. Therefore, the fundamental codes need to be effectively amended to reflect the real changes made in all respects. When making an arrangement for spac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general codes of planning and design and evaluating its performance, a number of simple principles must be followed. Re-evaluate the regulations of “Fire Prevention in Buildings”, Chapter 3, Title of Design and Construction of Buildings, Codes of Architecture, and the critical points are summarized as followed: 1. Regulations of fire-resistance in the fire-resistant areas of the building. 2. Clarifications between fire-resistant building and fire-resistant construction. 3. Applications of the materials for a certain time duration of fire-resistance. 4. Applications of fire prevention equipment and a reduction in the requirements. 5. Establish the concept of partition wall. Clearly define the separation wall among neighbors, indoor divider, fire-wall in the fire-resistant area. 6. Applications of furnishing materials and a reduction in the requirements. 7. Applications and evaluation background for the codes of performance based on reasonable consideration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general codes. 8. Investigate and then modify the structure of correlated regulations for being referred, before the authority of building management amends the regulations..

(6) 目 第一章. 次. 緒論. 1-1. 研究動機及目的 ...................................................................... 01. 1-2. 研究範圍及內容 ...................................................................... 02. 1-3. 研究流程及方法 ...................................................................... 03. 1-4. 預期成果................................................................................... 05. 第二章. 國內建築物之防火條文研修資料彙整. 2-1. 歷年修正情形 .......................................................................... 21. 2-2. 歷年法規修正之內容.............................................................. 21. 2-3. 國內有關建築物之防火安全資料彙整 ................................ 23. 第三章. 國外有關建築物防火法規之文獻參考. 3-1. 日本法規................................................................................... 31. 3-2. 美國UBC法規 ...................................................................... 31. 3-3. 主要性能防火法規比較分析 ................................................. 33. 第四章. 與日本對照分析. 4-1. 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章用語定義與日本對照表 ............... 41. 4-2. 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三章建築物防火與日本對照表 ........... 41. 第五章. 建築設計施工編涉及建築物防火增修訂建議之對照. 5-1. 總說明 ....................................................................................... 41. 5-2. 研修條文及內容 ...................................................................... 41. 第六章. 結論與建議. 6-1. 結論 ........................................................................................... 41. 6-2. 建議 ........................................................................................... 41.

(7) 圖. 目. 錄. 圖一. 建築物防火安全體系. ........................... 23. 圖二. 建築物之生態圖.................................. 24. 圖三. 防火法規之建立.................................. 25. 圖四. 建築物之防火型態 ............................... 26. 圖五. 區劃之構件與類別................................ 27. 圖六. 影響使用空間防火機能之考量因素 ................. 28.

(8) 第一章. 緒論. 1-1 研究動機及目的 「建築物」之防火在規劃設計的理念上是透過建築規劃設計的過 程,建築構造、材料及設備的應用,將各項火災安全的影響或發生因 素降至最低。假若部份區域發生火災時,則能止於計畫之邊緣或計畫 範圍內,減低消防設備之應用,減少不安定的因素,以保障全民生命 與財產之安全。 建築技術規則之相關條文是保障「建築物」安全的基本條件,建 築物之防火概念既然係應用構造、材料等「原件」來防止火災發生或 攔阻漫延或減少傷亡及財物損失,「建築物之防火」實為防火最重要 之乙章。 為因應高科技之發展,新材料之不斷出現,以及高標準的設備, 高昂的維護費用所造成一般升斗小民的困擾,以及難以依一般法規 規劃設計時對新空間之應用能以性能法規來檢討,亦需有一基本之 原則作為遵循的標準。為因應上述問題,重新檢討第三章「建築物之 防火」相關條文是本研究提出之目的。. 1-2 研究範圍及內容 災害的個人成本或許有限,但對整個國民心理、財務等之社會成 本則是難以估計﹐建築物為了防止災害發生其自我防護體系之建立 是建築技術規則之基礎目標,但為減少自我防護的無效成本,對國家 資源,都市景觀,他人的生命財產,又形成另一資源的浪費,或另一難 以估計的生命財產之損失,有效的基礎法規應隨時代之進步而調整。 科技發展帶動構造、設備、材料的革新,也帶來新的潛在災害。 建築型態與使用機能的多元化,使複合式建築成為都市建築的趨 勢。防火對策已成為規劃設計的重點。 基於上述理念,本研究之主要目標係將使用多年的建築技術規 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三章「建築物之防火」相關條文,重新檢討為首. 1.

(9) 要方向,其重點如下﹕ 一、界定防火區之定義。 二、釐清防火建築物與構造物之區別。 三、配合現代材料之應用重新訂定防火時效之內容。 四、防火設備之應用、評估與替代之可行性。 五、裝修材料之應用與替代。 六、防火區劃之研討與應用。. 1-3 研究流程及方法 研究目的 國內資料收集 掌握研究課題 國外資料收集分析比較 國外類似制度考察或專家訪談 防火區劃 分析探討. 防火設備 分析應用. 裝修材料 應用探討. 分析界定背景條件 研擬增修條文 專家 學者座談 修正. 座 談. 期中簡報 建構建築技術規則第三章防火 安全之規定 建議後續研究課題 期末簡報 製作成果報告. 2. 修正.

(10) 1-4 預期成果 經由本計畫之執行,重新修訂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三章, 預期可完成下列具體成果: 1.防火區內建築物之防火規制。 2.防火建築物與防火構造物之區別。 3.防火時效其相關材料之合理應用。 4.防火設備之應用及減免規定。 5.建立分間牆之合理概念,對隔戶牆、室內隔間防火區劃牆...等予以 合理區隔。 6.裝修材料之應用或替代。 7.依據基礎條文,合理條件下作為性能法規之應用評估依據。 8.研訂相關條文建構,供行政建管機關修法之參考。. 3.

(11) 第二章. 國內有關建築物之防火條文研修資料彙整. 2-1 歷年修正情形 建築技術規則於民國三十四年二月二十六日經內政部訂定,而後於 民國六十三年二月十五日公佈並實施第一次之修訂後條文;建築技規則 第三章建築物防火自訂定至今,共經過六次的修改,茲將各修正時間作 一明細(詳表一)。 建築技術規則訂定之初,其中有關防火之規定,由於當時之建築物 型態及使用用途情形等方面,皆與現今之社會有很大之不同,再加上新 材料新工法之引進、機能要求的特殊與複雜等因素;此後雖再經多次之 修正,但顧及法令之修改工作,在尊重前輩及建築相關人員已熟悉的架 構方式,以儘量不更動法令架構的原則,來修改不適用的部分,或增加 需要的條款,如加入之二、之三等方式來修改或增減;而性能式的想法 可增加設計者的自由度,不在單一條文中說明,而在總則編中開宗明義 地對「用語定義」中的條文加入性能規定,並與相關條文之性能規定相 呼應;且對建築管理之裁量權與其配套措施的整備,如規則、規範及手 冊等的建立。 表一 次. 本研究案範圍內歷年增修訂情形 第. 修 正 公 佈 時 間. 01. 中華民國 64 年 08 月 05 日. 02. 中華民國 71 年 06 月 15 日. 03 04 05 06. 中華民國 83 年 10 月 28 日 中華民國 84 年 04 月 12 日 中華民國 86 年 04 月 09 日 中華民國 88 年 06 月 29 日. 本研究案範圍內之條文 第一條二十八款、 第六十三、六十四、六十六、 第七十六、八十三、八十八條 第七十三、七十五、七十六、 七十九、八十六條, 刪除第六十七條 第八十三條 第八十六、八十八條 第六十九條 第六十三條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4.

(12) 2-1-1 文獻資料蒐集 本計劃之參考文獻以國內來說,以參考過去所作之防火研究報告為 主,其中多有對建築技術規則之防火相關條文作建議性修正,將成為此 次修訂計劃之主要參考依據。國外文獻來說將以日本法令為主要參考文 獻,因日本方面之法令多與我國建築法令相同,而日本法令已經多次修 改,因此亦為此次研修計劃之重要修正依據,並探討世界各先進國家由 規格式建築法規轉換至性能式規定及應用;以下將國內與日本之主要參 考文獻如下: 國內: i. ii.. 建築物防火法規及防火安全設計之檢討與建議。 建築物室內裝修防火設計要求及檢驗制度。. iii.. 建築物耐燃材料及不燃材料認定基準之研究。. iv.. 建築物防火門窗設計要求及檢驗基準之研究。. v. vi.. 特殊用途建築物之防災設計準則之研究。 性能防火法規應用之研究。. 國外: 1. 日本建築基準法。 2. 日本建築基準法施行令。 3. 日本建設省告示。 4. 美國 UBC 法規。 5. 各國性能法規發展趨勢。. 2-1-2. 座談討論. 此次研修計劃之作業以邀請專家學者,就範圍內之條文以討論之 方式提供意見,作為最後修訂建議條文,並將討論會內容之紀錄摘錄於. 5.

(13) 附錄中。. 2-2. 歷年法規修正之內容. 第一條 用語定義. 二十八款:防火建築物. 修正時間. 條文內容. 63 年2 月15 日 第一條二十八款:防火建築物. 主要構造部分為防火構造,而在防火帶內之外牆用防火 牆建造或其他防火設備之建築物。 64 年8 月5 日 第一條二十八款:防火建築物. 主要構造部份為防火構造之建築物,其在防火帶內之外 牆須用防火牆建造,防火牆上設開口時,應依本編第七 十五條規定設置防火門窗或防火設備。 71 年6 月15 日 第一條二十八款:防火建築物. 建築物主要構造及外牆為防火構造,防火牆距基地境界 線在一•五公尺以內,或同一基地內距他幢建築物防火 牆間之水平距離在三公尺以內者,牆上設置之開口應合 於本編第七十五條規定。但面對道路或永久性空地之防 火牆牆面,不在此限。. 第六十三條 防火區 修正時間. 條文內容. 63 年2 月15 日 第六十三條 (防火區)本規則所稱之防火區,係指本法. 實施區域內,為防火安全之需要,經依法 指定之地區。 64 年8 月5 日 第六十三條 (防火區)本法第一 O 二條所稱之防火區,. 係指本法適用地區內, 為防火安全之需 要,經省 ( 市 ) 政 府 劃 定 之地區。. 6.

(14) 88 年6 月29 日 第六十三條. 第一百零二條所稱之防火區,係指本法適 用地區內,為防火安全之需要,經直轄市、 縣﹝市﹞政府劃定之地區。. 第六十四條 防火區內外建築物防火之規定 修正時間. 條文內容. 63 年2 月15 日 第六十四條 (適用範圍). 防火區內建築物,依本章第二節之規定,防 火區外之建築物,依其用途、層數及樓地板 面積分別適用本編第六十九條之規定。任何 建築物之屋頂,應為不燃材料所建造或覆 蓋,兩棟建築物相距三公尺以內者,其相鄰 之外牆應為防火構造或使用不燃材料建造。 64 年8 月5 日 第六十四條 (防火區內外建築物之防火規定). 防火區內之建築物,依本章第二節之規定建 造。防火區外之建築物,依其用途、層數及 樓地板面積等因素,分別適用本編第六十九 條之規定建造。任何建築物之屋頂,應為不 燃材料所建造或覆蓋。. 7.

(15) 第六十九條 防火建築物及防火構造 修正時間. 條文內容. 8.

(16) 63 年2 月15 日 第六十九條 (防火建築物及防火構造)建築物應為防火建. 築物及防火構造者,應依左表規定。但工廠 建築,除依左表第五類規定外,凡作業廠房 樓地板面積,合計超過五十平方公尺者,其 主要構造,均應以不燃材料建造。 二、應為防火建築物者 一、用途.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樓層規定. 總樓地板面積. 三、應為防火構造者 樓層及樓地板面積 之和之規定. 戲院、電影院、演藝 地面層以外之 1.觀眾席在 200 場、歌廳。 樓層。 平方公尺以上。 集會堂.、觀覽場及其 三層以上 2.屋外觀眾席在 1000 平方公尺 類似用途之建築物 之樓層。 以上。 二層部份之面積在 醫院、旅館、集合住宅、寄宿 三層以上 300平方公尺以上, 舍、養老院、兒童福利設施 之樓層 及其他類似用途之建築物。 醫院限於有病房者 學校、辦公廳、體育 館、博物館、美術館、 三層以上 2000 平方公尺 圖書館、室內游泳池及 之樓層 以上。 其他類似之建築物 商場、市場、展覽場、夜總 會、舞廳、餐廳、酒家、公 二層部分之面積 三層以上 3000 平方公尺 共浴室、飲食店、保齡球館、 在 500 平方公尺 之樓層 以上 溜冰場等遊藝場及其他類似 以上。 用途之建築物。 倉庫、工廠及其他類似 三層以上部份之 1500 平方公尺以 用途之建築物。 面積在 300 平方公 上(工廠除外) 尺以上 汽車庫、修理場、電影攝影 三層以上 150 平方公尺 場、電視播送室及其他類似 之樓層 以上 用途之建築物。 危險物儲藏庫。 依危險品種類及儲藏量,另行由內政部以命令規定之。. 說 明 : 表內三層以上之樓層,係表示三層以上之任一樓層 供表列用途時,該棟建築物即應按防火建築物建 造,表示如在第二層供同類用途使用,則可不受防 火建築物或防火構造之限制,但該使用之樓地板面 積,超過表列規定時,即不論層數如何,均應按防 火建築物或防火構造建造。. 9.

(17) 86 年4 月29 日 第六十九條 建築物應為防火建築物或防火構造者,應依下. 表之規定。但工廠建築,除依下表第五類規定外, 凡作業廠房樓地板面積合計超過五十平方公尺 者,其主要構造,均應以不燃材料建造。 三、應為防火 構造者 樓層及樓地板面積 總樓地板面積 之和. 二、應為防火建築物者 一、用途 樓層規定.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戲院、電影院、演藝場、歌廳。 地面層以外 之樓層 集會堂.觀覽場及其類似用途 三層以上樓層 之建築物 醫院、旅館、集合住宅、寄宿舍、 二層面積在三、OO 養老院、兒童福利設施及其他類 三層以上樓層 平方公尺以上。醫院 似用途之建築物。 限於有病房者 學校、辦公廳、體育館、博物館、 二、OOO 美術館、圖書館、室內游泳池及 三層以上樓層 平方公尺以上。 其他類似之建築物 商場、市場、展覽場、夜總會、 二層部分之面積在 舞廳、餐廳、酒家、公共浴室、 三、OOO 五、OO 平方公尺 三層以上樓層 飲食店、保齡球館、溜冰場等遊 平方公尺以上 以上。 藝場及其他類用途之建築物。 倉庫、工廠及其他類似用途之建 三層以上之 一、五OO 平方公 築物。 三、OO平方公尺以 尺以上(工廠除外) 上 汽車庫、修理場、電影攝影場、 一五O 電視播送室及其他類似用途之建 三層以上樓層 平方公尺以上 築物。 危險物儲藏庫。 依危險品種類及儲藏量,另行由內政部以命令規定之。. 說 明 : 表內三層以上之樓層,係表示三層以上之任一樓層 供表列用途時,該棟建築物即應按防火建築物建 造,表示如在第二層供同類用途使用,則可不受防 火建築物或防或構造之限制。但該使用之樓地板面 積,超過表列規定時,即不論層數如何,均應按防 火建築物或防火構造建造。. 10.

(18) 第七十三條 一小時防火時效 修正時間. 條文內容. 11.

(19) 63 年2 月15 日 第七十三條 (一小時防火時效)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 壁、樑、柱、樓地板應依下列規定: 一、牆 壁: (一) 鋼筋混凝土造、鋼骨鋼筋混凝土造或鋼骨混凝土造厚 度在七公分以上者。 (二) 鋼骨造而雙面覆以鐵絲網水泥粉刷,其單面厚度在三 公分以上或雙面覆以磚、石或水泥空心磚,其單面厚 度在四公分以上者。但用以保護鋼骨之鐵絲網水泥砂 漿保護層應將非不燃材料部分扣除。 (三) 磚、石造、無筋混凝土造或水泥空心磚造,其厚度在 七公分以上者。 二、柱: (一) 鋼筋混凝土造、鋼骨鋼筋混凝土造或鋼骨混凝土造者。 (二)鋼骨造而覆以鐵絲網水泥粉刷其厚度在四公分以上 (使用輕骨材時得為三公分),或覆以磚、石或水泥空 心磚其厚度在五公分以上者。 (三)鋼骨覆以厚度三公分以上之石棉者(限於比重在0.3 以上者)。 (四) 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為具有同等以上之防火性能者。 三、樑: (一)鋼筋混凝土造、鋼骨鋼筋混凝土造或鋼骨混凝土造。 (二)鋼骨造而覆以鐵絲網水泥粉刷其厚度在 4 ㎝以上(使用 輕骨材時為 3 ㎝)或覆以磚、石或水泥空心磚,其厚度 在 5 ㎝以上者(水泥空心磚使用輕骨材時為 4 ㎝)。 (三)鋼骨造屋架,但自地板面至樑下端應在 4m 以上,而構架下 面無天花板或有不燃材料造或耐燃材料造之天花板者。 (四)鋼骨覆以厚度3㎝以上之石棉者(限於比重在0.3以上者)。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為具有同等以上之防火性能者。 四、樓地板: (一)鋼筋混凝土造或鋼骨鋼筋混凝土造厚度在 7 ㎝以上。 (二)鋼骨造而雙面覆以鐵絲網水泥粉刷或混凝土,其單面 厚度在 4 ㎝以上者。但用以保護鋼骨之鐵絲網水泥砂 漿保護層應將非不燃材料部分扣除。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為具有同等以上之防火性能者。. 12.

(20) 71年06月15日 第七十三條 (一小時防火時效)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 壁、樑、柱、樓地板應依下列規定: 一、牆 壁: (一) 鋼筋混凝土造、鋼骨鋼筋混凝土造或鋼骨混凝土造厚 度在 7 ㎝以上者。 (二) 鋼骨造而雙面覆以鐵絲網水泥粉刷,其單面厚度在 3 ㎝以上或雙面覆以磚、石或水泥空心磚,其單面厚度 在 4 ㎝以上者。但用以保護鋼骨之鐵絲網水泥砂漿保 護層應將非不燃材料部分扣除。 (三) 磚、石造、無筋混凝土造或水泥空心磚造,其厚度在 7 ㎝以上者。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為具有同等以上之防火性能者。 二、柱: (一) 鋼筋混凝土造、鋼骨鋼筋混凝土造或鋼骨混凝土造。 (二) 鋼骨造而覆以鐵絲網水泥粉刷其厚度在 4 ㎝以上(使 用輕骨材時得為 3 ㎝),或覆以磚、石或水泥空心磚, 其厚度在 5 ㎝以上者。 (三) 鋼骨覆以厚度3 ㎝以上之石棉者(限於比重在0.3 以上者)。 (四) 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為具有同等以上之防火性能者。 三、樑: (一)鋼筋混凝土造、鋼骨鋼筋混凝土造或鋼骨混凝土造。 (二)鋼骨造而覆以鐵絲網水泥粉刷其厚度在 4 ㎝以上(輕 骨材時得為 3 ㎝)或覆以磚、石或水泥空心磚,其厚度 在 5 ㎝以上者(水泥空心磚使用輕骨材時為 4 ㎝)。 (三)鋼骨造屋架,但自地板面至樑下端應在 4m 以上,而 構架下面無天花板或有不燃材料造或耐燃材料造之 天花板者。 (四)鋼骨覆以厚度3 ㎝以上之石棉者(限於比重在0.3 以上者)。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為具有同等以上之防火性能者。 四、樓地板: (一)鋼筋混凝土造或鋼骨鋼筋混凝土造厚度在 7 ㎝以上。 (二)鋼骨造而雙面覆以鐵絲網水泥粉刷或混凝土其單面 厚度在 4 ㎝以上者。但用以保護鋼骨之鐵絲網水泥砂 漿保護層應將非不燃材料部分扣除。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為具有同等以上之防火性能者。. 13.

(21) 第七十五條 防火設備 修正時間. 條文內容. 63 年2 月15 日 第七十五條(防火門窗之種類) 防火門窗及其他火設備包. 括下列種類: 一、 甲種防火門窗。 二、 乙種防火門窗。 三、 裝設於開口處之撒水幕。﹝應經消防主管機 關檢查合格者為限﹞。 四、 裝設於開口面積在 1 0 0 c㎡ 以內之通風孔以 鐵板、水泥板或其他類似材料所造之防火 屏;或裝設於高出地板面一公尺以下範圍內 之通風孔,孔目在 2 ㎜以下之金屬製網得視 同防火設備。 五、 在防火帶範圍內設置外牆開口外之防火牆 ﹝包括分界牆、圍牆等﹞或類似可阻止延燒 之構造物視同第三款之防火設備。 前項第五款規定之防火牆,其寬度及高度不得小 於開口部四角為中心,三公尺為半徑,與基地境 界線上垂直面相交各點所連接之範圍。. 71年06月15日 第七十五條(防火設備)防火設備:. 一、 甲種防火門窗。 二、 乙種防火門窗。 三、 防火牆及防火樓板。 四、 裝設於開口處之撒水幕。 五、裝設於開口面積在 1 0 0 c㎡以內之通風 孔,且以鐵板、水泥板或其他類似材料所造 之防火屏;或裝設於高出地板面一公尺以內 之通風孔,孔目在 2 ㎜以內之金屬製網,視 同防火設備。. 14.

(22) 第七十六條 防火門窗之構造 修正時間. 條文內容. 15.

(23) 63年2月15日 第七十六條 (防火門窗之構造)防火門窗之構造應依下列之規. 定: 一、甲種防火門窗。 (一) 鋼鐵製門窗框、門窗扇,兩面均以厚度 0.5 ㎜以上之鋼鐵板包覆者。 (二)鋼鐵板製,其厚度在 1.5 ㎜以上者。 (三) 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指定認為具有同 等以上之防火性能者。 二、乙種防火門窗。 (一) 鋼鐵板製,其厚度在 0.8 ㎜以上,未達 1.5 ㎜ 者。 (二) 鋼鐵製並鑲嵌鐵絲網玻璃者。 (三)木制門窗框漆以防火性塗料,門窗扇內面裝 訂厚度一•二公分以上之木絲水泥板或 O• 九公分以上之石膏板,外面裝訂白鐵皮者。 (四) 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為具有同等以 上之防火性能者。 三、開口面積在 0.5 ㎡以下,利用漆以防火性塗 料之木料與鑲嵌鐵絲網玻璃製造之門窗得 視為乙種防火門窗。 四、防火門窗與邊框或另一防火門窗相會處應 有高低縫等作法,關閉後不得有空隙。鉸練 五金等之裝設,關閉後亦不得露明在外。 五、依第一款第(一)(二)目及第二款第(一)目 規定製作之防火門窗,其周邊 15 ㎝範圍內 之牆壁等部分均應以不燃材料建造。 六、 平時開放式之防火門應能在發生火災 後溫度急劇上升時自動關閉。並應附設符合 第七款規定之防火門。 七、防火門應免用鑰匙即可向避難方向開啟, 且能自動關閉。門扇寬度應在 75 ㎝以上, 高度 180 ㎝以上,門扇下緣距離地板面高 度不得大於 15 ㎝。. 16.

(24) 64年08月15日 第七十六條 (防火門窗之構造)防火門窗之構造應依下列之. 規定: 一、甲種防火門窗。 (一)鐵製門窗框、門窗扇,兩面均以厚度 0.5 ㎜ 以上之鋼鐵板包覆者。 (二)鋼鐵板製,其厚度在 1.5 ㎜以上者。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為具有同等 以 上之防火性能者。 二、乙種防火門窗。 (一)鋼鐵板製,其厚度在0.8 ㎜以上,未達 1.5 ㎜者。 (二)鋼鐵製並鑲嵌鐵絲網玻璃者。 (三)木制門窗框漆以防火性塗料,門窗扇內面 裝訂厚度一、二公分以上之目絲水泥板或 O•九公分以上之石膏板,外面裝訂白鐵皮者。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為具有同等 以上之防火性能者。 三、開口面積在 0.5 ㎡以下,利用漆以防火性塗 料之木料與鑲嵌鐵絲網玻璃製造之門窗得視 為乙種防火門窗。 四、防火門窗與邊框或另一防火門窗相會處應有 高低縫等作法,關閉後不得有空隙。鉸練五 金等之裝設,關閉後亦不得露明在外。 五、依第一款第(一)(二)目及第二款第(一)目規 定製作之防火門窗,其周邊 15 ㎝範圍內之牆 壁等部分均應以不燃材料建造。 六、防火門之門扇寬度應在 75 ㎝以上,高度 180 ㎝ 以上,門扇下緣距離地板面高度不得大於 15 ㎝。 七、設於避難通道或避難出口經常保持關閉狀態 之防火門(太平門),應免用鑰匙自內略加壓 力,即可避難方向開啟,且有能自動關閉。 八、平時開放式之防火門,應利用保險司或其他方 法控制。使能在發生火災後溫度急劇上升時自 動關閉,並應附設第七款規定之防火門。. 17.

(25) 71年06月15日 第七十六條 (防火門窗之構造)防火門窗之構造應依下列之規. 定: 一、甲種防火門窗。 (一)鐵製門框、門窗扇,兩面均以厚度 0.5 ㎜以上之鋼鐵板包覆者。 (二)鐵板製,其厚度在 1.5 ㎜以上者。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為具有同等 以上之防火性能者。 二、乙種防火門窗。 (一)鋼鐵板製,其厚度在 0.8 ㎜以上,未達 1.5 ㎜者。 (二)鋼鐵製或鋁製並鑲嵌鐵絲網玻璃者。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為具有同等 以上之防火性能者。 三、開口面積在 0.5 ㎡以下,利用漆以防火 性塗料之木料與鑲嵌鐵絲網玻璃製造之 門窗得視為乙種防火門窗。 四、防火門窗與邊框或另一防火門相會處應有 高低縫等作法,關閉後不得有空隙。鉸練 五金等之裝設,關閉後亦不得露明在外。 五、依第一款第(一)(二)目及第二款第(一)目規 定製作之防火門窗,其周邊 15 ㎝範圍 內之牆壁等部分均應以不燃材料建造。 六、防火門之門扇寬度,應在 75 ㎝以上, 高度 180 ㎝以上,門扇下緣距離地板面 高度不得大於 10 ㎝。 七、通道或避難出口經常保持關閉狀態之防 火門(安全門),免用鑰匙即可開啟,且 設有自動關閉裝置者;除供住宅使用者 外,防火門應向避難方向開啟。 八、平時開放式之防火門應利用保險絲或其 他方法控 制,使能在火警發生溫度急 遽上升時自動關閉。並應附設第七款規 定之防火門。. 18.

(26) 90 年元月1 日 第七十六條. 防火門窗係指防火門及防火窗,其組件包 括門扇、門窗樘、開關五金、崁裝玻璃、通風 百葉等配件或構材。 防火門窗依其防火性能分為甲種防火門 窗及乙種防火門窗,其構造應依左列規定: 一、甲種防火門窗應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 二、乙種防火門窗應具有三十分鐘以上防火時效。 三、防火門窗周邊十五公分範圍內之牆壁應以耐燃 一級材料建造。 四、防火門之門扇寬度,應在七十五公分以上,高 度一百八十公分以上,門扇下緣距離地板面高 度不得大於十公分。 (一)免用鑰匙即可開啟,並裝設經開啟後可自 行關閉之裝置。 (二)單一門扇面積不得超過三平方公尺。 (三)不得裝設門止。 (四)門扇或門堂上應標示常時關閉式防火門等文字。 五、常時關閉式之防火門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免用鑰匙即可開啟,並裝設經開啟後可 自行關閉之裝置。 (二)單一門扇面積不得超過三平方公尺。 (三)不得裝設門止。 (四)門扇或門堂上應標示常時關閉式防火門等文字。 六、常時開放式之防火門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可隨時關閉,並應裝設煙感應器連動或 其他方法控制之自動關閉裝置,始能火 災發生時自動關閉。 (二)關閉後免用鑰匙即可開啟,並應裝設經 開啟後可自行關閉之裝置。 (三)採用防火捲門者,應附設門扇寬度在七十 五公分以上,高度在一百八十公分以上之防火 門。 七、防火門應朝避難方向開啟。但供住宅使用及宿舍 寢室,旅館客房、醫院病房等連接走廊者,不在 此限。. 19.

(27) 第七十九條 修正時間. 防火建築物及防火構造建築物 法規條文內容. 63 年2 月15 日 第七十九條(防火建築物及防火構造建築物)防火構造. 建築物及防火建築物,其總樓地板面積在 1500 ㎡以上者,除供左列用途無法分隔者 外,應按每 1500 ㎡,以具有一小時防火時效 之防火牆、防火樓梯及甲種防火門窗予以區 劃分隔。 一、戲院、電影院、歌廳、演藝場、觀覽場、 集會堂等觀眾席部分;體育館、零售市 場、學校、工廠及其他類似用途建築物。 二、樓梯間、昇降機間。 前項應予區劃範圍內,如備有效自動滅火設 備者免計算其有效範圍樓地板面積之二分之 一。 71年06月15日 第七十九條(防火建築物及防火構造建築物)防火構造. 建築物及防火建築物,其總樓地板面積在 1500 ㎡以上者,應按每 1500 ㎡, 以具有一小 時防火時效之防火牆、防火樓梯及甲種防火 門窗區劃分隔。但供左列使用,無法區劃分 隔者,不在此限: 一、戲院、電影院、歌廳、演藝場、觀覽場、 集會堂等觀眾席部分;體育館、零售市 場、學校、工廠及其他類似用途建築物。 二、樓梯間、昇降機間。 前項應予區劃範圍內,如備有效自動滅火設 備者得免計算其有效範圍樓地板面積之二分 之一。. 20.

(28) 第八十三條 建築物自第十一層以上部分之區劃 修正時間. 條文內容. 63 年2 月15 日 第八十三條(高層建築物之防火區劃)建築物自第十一層以. 上部分,各層之樓地板面積超過 100 ㎡者,應按 每 100 ㎡ 範圍內以符合防火構造之防火牆、防 火樓板、甲、乙種防火門窗等區劃分隔之,但 有左列情形者不在此限: 一、自地板面起 1.2M 以上之室內牆面及天花板均使用不 燃材料,或以不燃材料為底之石膏板、木絲水泥板裝 修者,得按每 200 ㎡ 範圍內區劃並以甲種防火門窗 等區劃之。 二、天花板及室內牆面包括其底材,均以不燃材料裝修者,按 每500 ㎡範圍內區劃,並以甲種防火門等區劃為限。 三、樓梯間、升降機間。 64年08月15日 第八十三條 (高層建築物之防火區劃)建築物自第十一層以. 上部分,除樓梯間及升降機間,應按左列規定 區劃者: 一、樓地板面積超過 100 ㎡者,應按每 100 ㎡範圍內以防 火牆、防火樓板及甲、乙種防火門窗等區劃。 二、自地板面起 1.2M 以上之室內牆面及天花板均使用不燃 材料或以不燃材料為底之石膏板、木絲水泥板裝修者, 得按每 200 ㎡範圍內以防火牆、防火樓板及甲種防火門 窗等區劃之。 天花板及室內牆面包括其底材,均以不燃材料裝修者,得 按每 500 ㎡範圍內以防火牆、防火樓板及甲種防火門窗等 區劃之。. 21.

(29) 83年10月28日 第八十三條 建築物自第十一層以上部分,除樓梯間及昇降機. 外,應按左列規定區劃: 一、樓地板面積超過一OO 平方公尺,應按每一OO 平方公尺範圍 內以防火牆、防火樓板、甲、乙種防火門窗等區劃之。 二、自地板面起高度 1.2M 以上之室內牆面及天花板均 使用不燃材料或以不燃材料為底之石膏板、木絲水 泥板裝修者,得按每 200 ㎡範圍內以防火牆、防火 樓板及甲種防火門窗等區劃之。 三、天花板及室內牆面包括其底材,均以不燃材料裝修 者,得按每 500 ㎡範圍內以防火牆、防火樓板及甲 種防火門窗等區劃之。. 八十六條 分界牆及分間牆構造 修正時間. 條文內容. 63 年2 月15 日 第八十六條 (非屬防火區劃之一般分界牆、分間牆之防. 火規定)分界牆及分間牆構造依下列規定: 一、 連棟式或集合住宅之分界牆,應為防火 構造,並應通達樓板或屋頂。 二、學校、醫院、旅館、寄宿舍、市場與其 他類似用途之建築物,其主要分間牆應 為防火構造或使用不燃材料建造。 71 年6 月15 日 第八十六條 (非屬防火區劃之一般分界牆、分間牆之防. 火規定)分界牆及分間牆構造依下列規定: 一、連棟式或集合住宅之分界牆,應為防火 構造,並應通達樓板或屋頂。 二、學校、醫院、旅館、寄宿舍、市場與其 他類似用途之建築物,其主要分間牆應 為防火構造或使用不燃材料建造。 三、餐飲業之廚房應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 時效之防火牆及乙種防火門窗區劃分 隔,並依建築設備編第五章第三節規定。. 22.

(30) 84 年4 月12 日 第八十六條 分界牆及分間牆構造依下列規定:. 一、三溫暖、視聽歌唱業、理容院、電影院(戲院) 、 酒家、酒吧、歌廳、舞廳、夜總會、補習班、百 貨公司、旅館、保齡球館、學校、醫院、寄宿舍、 市場、總樓地板面積為三百平方公尺以上之餐廳 與其他類似用途之建築物及各級政府機關建築 物,其分間牆應為防火構造或使用不燃材料建造。 二、連棟式或集合住宅之分界牆,應為防火構造,並 應通達樓板或屋頂。 三、餐飲業之廚房應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 火牆及乙種防火門窗區劃分隔,並依建築設備編 第五章第三節規定。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指定使用用途之建築 物,其分間牆應為具一小時防火時效之防火牆。 第八十八條 內部裝修限制 修正時間. 條文內容. 23.

(31) 63 年2 月15 日 第八十八條(內部裝修對象)建築物之內部牆面及天花板之. 裝修材料應依下表及下列規定: 一、應受限制之建築物其用途、層數、樓地板面積等一附表 之規定。 二、附表(一)(二)(三)(七)(九)所列各種建築用途,在其 自樓地板面起高度在一•二公尺以下部分之牆面、窗 台及天花板周圍押條等裝修材料得不受限制。 三、附表(一)(二)(三)所列建築物,如按其樓地板面積每 一百平方公尺範圍內以防火牆、防火樓板及防火門窗 區劃分隔者,其內部裝修得不受限制。 四、凡裝設自動滅火設備及依本編第 100 條規定之排煙設 備者,其內部裝修得不受限制。 五、附表(八)(九)所列建築物,如裝設自動灑水等設備 者,其區劃面積得加倍計算之。 供該用途之專用樓地板面積合計 建築用途、構造. (一). (二). 內部裝修材料. 防火建築物 非防火構造 居 室 或 該 通達地面之走 防火構造建築物 建築物 使用部分 廊樓梯及通道. 戲院、電影院、歌廳、演 觀眾席 觀眾席 400 ㎡以上 100 ㎡以上 藝場、觀覽場、集會堂 醫院、旅館、養老 三層以上在 300 (二層部分) 不燃材料 院、兒童福利設備 ㎡以上﹝醫院以 200 ㎡以上。 耐火板﹝石 在二層以上設有 等。 膏板、木絲 病床為限﹞. 水泥板) 商場、市場、辦公廳、 (二層部分) 耐燃材料 展覽場、夜總會、酒吧、三層以上在 (三) 200 ㎡以上。 酒家、舞廳、遊藝場、 1000 ㎡以上 公共浴室、餐廳等。 地下層、地下工作物供 (四) 全 部 (一)、(三)使用者 (五) 汽車庫、汽車修理場 全 部 不燃材料 (六) 無窗戶之居室 全 部 住宅 二層以上(但頂層除外) 耐火板 (七) 使用燃燒設備之房間 非住宅 全部 (八). 十一層以上部分. (九). 地下建築物. 不燃材料 耐火板. 每200㎡以內有防火區劃之部分 每500㎡以內有防火區劃之部分 不燃材料 防火區劃面積按 100 ㎡以上 不燃材料 200㎡以下區劃者 耐火板 不燃材料 防火區劃面積按 201 ㎡以上 不燃材料 500㎡以下區劃者. 24.

(32) 64年8月5日 第八十八條(內部裝修材料)建築物之內部牆面及天花板之裝修材料應依. 下表規定: 一、應受限制之建築物其用途、層數、樓地板面積等一附表 之規定。 二、附表(一)(二)(三)(七)(九)所列各種建築用途,在其自樓 地板面起高度在一•二公尺以下部分之牆面、窗台及 天花板周圍押條等裝修材料得不受限制。 三、附表(一)(二)(三)所列建築物,如按其樓地板面積每 一百平方公尺範圍內以防火牆、防火樓板及防火門窗區劃分 隔者,其內部裝修得不受限制。 四、凡裝設自動滅火設備及依本編第 100 條規定之排煙設 備者,其內部裝修得不受限制。 五、附表(八)(九)所列建築物,如裝設自動灑水等設備 者,其區劃面積得加倍計算之。 供該用途之專用樓地板面積合計 建築用途、構造.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防火建築物 非防火構造 防火構造建築物 建築物 觀眾席 戲院、電影院、歌廳、演 觀眾席 400 ㎡以上 100 ㎡以上 藝場、觀覽場、集會堂 三層以上部份在 醫院、旅館、養老院、 二層部分 200 ㎡ 300 ㎡以上﹝醫 兒童福利設施等建築 以上。 院以在二層以上 物 設有病床為限﹞ 商場、市場、辦公廳、展覽場、 三層以上在 1000 二層部分 200 ㎡ 夜總會、酒吧、酒家、舞廳、 ㎡以上 以上。 遊藝場、公共浴室、餐廳等。 地下層、地下工作物供 全 部 (一)、(三)使用者 汽車庫、汽車修理場 全 部 無窗戶之居室 全 部 住宅 二層以上(但頂層除外) 使用燃燒設備之房間 非住宅 全部. 內部裝修材料 居室或該使用 部分. 通過地面之走 廊樓梯及通道. 不燃材料 耐火板 (石膏 板、木絲水泥板) 耐燃材料 不燃材料 耐火板. 不燃材料 耐火板. 每 200 ㎡以內有防火區劃之部分 (八) 十一層以上部分. (九) 地下建築物. 每 500 ㎡以內有防火區劃之部分. 不燃材料. 防火區劃面積按 100 ㎡以上 200 ㎡以下區劃者. 不燃材料 耐火板. 防火區劃面積按 201 ㎡以上500㎡以下區劃者. 不燃材料. 不燃材料. 附註:一、附表(一)(二)(三)(七)(九)所列各種建築用途,在其自樓地板面 起高度在 1.2M 以 下部分之牆面、窗台及天花板周圍押條等裝修 材料得不受限制。 二、附表(一)(二)(三)所列建築物,如按其樓地板面積每 100 ㎡範圍內 以防火牆、防火樓板及防火門窗區劃分隔者,其內部裝修得不受限制。 三、凡裝設自動滅火設備及依本編第 100 條規定之排煙設備者,其內部裝修 得不受限制。 四、附表(八)(九)所列建築物,如裝設自動灑水等設備者,其區劃面積得加 倍計算之。. 25.

(33) 84 年4 月12 日 第八十八條 建築物之內部牆面及天花板之裝修材料應依下列規定: 供該用途之專用樓地板面積合計 建築用途、構造.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防火建築物 非防火構造 居室或該使 通過地面之走 防火構造建築物 建築物 用部分 廊樓梯及通道. 戲院、電影院、 歌廳、演藝場、 觀覽場、集會堂 醫院、旅館、養老院、 兒童福利設施、補習 班、寄宿舍等建築物 商場、市場、辦公廳、 展覽場、夜總會、酒吧、 酒家、舞廳、遊藝場、 公共浴室、餐廳、理容 院、視聽歌唱業等。 地下層、地下工作物供 (一)、(三)使用者 汽車庫、汽車修理場 無窗戶之居室 住宅 使用燃燒設備之房間 非住宅. (八) 十一層以上部分. (九) 地下建築物. 內部裝修材料. 全. 部. 全. 部. 全. 部. 全. 部. 不燃材料 耐火板 (石膏板、 木絲水泥 板) 耐燃材料 不燃材料 耐火板. 全 部 不燃材料 全 部 二層以上(但頂層除外) 耐火板 全部. 每200㎡以內有防火區劃之部分 每500㎡以內有防火區劃之部分 防火區劃面積按 100 ㎡以 上 200 ㎡以下區劃者 防火區劃面積按 201 ㎡以 上 500 ㎡以下區劃者. 不燃材料 不燃材料 耐火板. 不燃材料. 不燃材料. 說明: 一、 應受限制之建築物其用途、層數、樓地板面積等依本表之規定。 二、 本表所稱內部裝修係指固著於建築結構如天花板、牆面部分之施 作者。 三、本表(一)(二)(三)(七)(八)(九)所列各種建築用途,在其自 樓地板 面起高度在 1.2 公尺下部分之牆面、窗台及天花 板周圍押條等裝修材料得不受限制。 四、本表(一)(二)(三)所列建築物,如按其樓地板面積每 100 ㎡範 圍 內以防火牆、防火樓板及防火門窗區劃分隔者, 或其設於地面層且樓地板面積在 100 ㎡以下者,其內部裝 修得不受限制。 五、 凡裝設自動滅火設備及依本編第 100 條規定之排煙設備 者,其內部裝修得不受限制。 六、 本表(八)(九)所列建築,如裝設自動灑水等設備者,其區 劃面積得加倍計算之。. 26.

(34) 2-3 國內有關建築物之防火安全資料彙整. 消防設備於建築法系與消防法系之下,為較狹隘的歸屬爭執,因建 築物其最基本與重要目標應為達到公共安全跟消防並無相違(詳圖 一);其過程的變化、基於建築管理的立場、人力的管理、設備的不足 等,當時是互相幫忙立場衍生到目前作業狀態;然而於空間設置於規劃 階段下一開始就應有基本要求存在,若因空間基本要求的設計而使建築 物之相關設備一開始就加的滿滿的或事後再加的方向都是錯誤且浪費 的;因建築物空間是會改變的,但其基本條文必須存在,到底何者是我 們所需要的。. 圖一. 建築物防火安全體系. 建築防火安全體系 建築法 建 築 技 術 規 則. 消 防 設 備. 建築防火 逃 生 避 難. 防 火 (煙) 區 劃. 建 築 室 內 裝 修 防 火. 設備消火 建 築 構 造 防 火. 建 其 築 他 基 地 防 火 條 件. 27. 消 防 用 水 . 栓 箱. 避 難 逃 生 器 具. 自 動 警 報 設 備. 消防法 自 動 警 報 設 備. 偵 煙 感 熱 設 備. 各 類 場 所 消 防 安 全 設 置 標 準.

(35) 圖二. 建築物之生態圖 防水 防火 防潮 防熱 文化 道德 造型 美觀. 藝術. 避難、防震、 基礎構架 構造 防災 、結構 基本需求 法規. 結構材 裝飾材 心理需求使用. 室內. 建築物 環境. 衛生. 生理需求 使用. 設備 維生安全 營建. 水電、空調、 消防、交通、 停車、下水道. 市場. 管理 自然環境 經濟 制度 人為環境 福利 交通、社 區、都市 、地質、 地形、土 壤、氣候 、生態、 水資源 資料來源:張俊哲(變遷中的建築管理-談建築物使用管理制度的建立)建築師雜誌 1995. 什麼是在建築物敷設過程中必須存在的(詳圖二)會影響建築物規 劃設計時思考範圍,保留建築物的基本生存空間、避免敲打及補救性的 安排;若無法在建築師設計確認之基本生存概念,更應於建築技術規則. 28.

(36) 中訂定基本概念,建築法系與消防法系的公共安全是一致性的(詳圖 三)。. 圖三. 防 火 法 規 之 建 立. 防火法規之建立 應 用 之 法 系. 建築法系. 建 築 法 系 下 之 功 能 要 件. 構 造. 消防法系. 應用構造、材料、空間、避難設施、防火設備等 防火 應用各式滅火設備消火、滅火. 都市計劃法系. 逃生避難. 應用防火區、防火帶防火 內部防焰及延燒 外部防焰及延燒. 裝修材料 防火通路 防火設備 性能替代方案.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與都市計劃有關係(詳圖四),朝建築物基地內區劃防止建築物基 地內、外延燒從整個建築防火對策,是防止火災之發生、延燒與消防搶 救之空間倒塌之檢討,與主要構造之耐火時效等(詳圖五)。 就法規體系,法規制度面的整合,先有建築物才有消防設備,空間 利用的整合,亦是設計責任的歸屬。 如天井因空間大小、高度與縱身有絕對關係,其三次方的關係,於 各條文中以性能規定較困難。於總則編開宗明義提及,而不需每一條皆 需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規定。. 29.

(37) 圖四. 建築物之防火型態. 防火區 (建築技術規則第三章第二節) 區域防火. 防火間隔 (建築技術規則第四章第六節) 鄰棟間隔 (分區使用管制規則) 防火牆. 建築防火. (建築技術規則第三章第三節). 防火時效. 建築物防火. 構件 構材. (建築技術規則第三章第二節). 防火設備 防火區劃. (建築技術規則第三章第三節). 裝修材料. (建築技術規則第三章第五節). 避難設施. (建築技術規則第四章第一~五節). 消防設備. (建築技術規則第四章第七節). (建築技術規則第三章第四節). 消防安全設備(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消防與建築的責任區分,其「設施」牽扯建築空間的構造(如:排 煙室、防火區劃、防火門等),而「設備」包括器具及功能屬於消防。 建築物設計應在建築技術規則中訂定,而關於機械的規定應訂於消防法 規。 防火架構於都市性防火與個體性防火,且需將防火帶之應用亦列入 考量,目前技術規則都市性防火與個體性防火是一併說明;而建築技術 規則是否應含防火帶 (建築物區劃範圍) 之應用 。 使用防火設備 (包括材料、使用行為及消防安全設備)為建築技術 規則建築物防火之方向,指的是材料及其施作行為。而一些防火設備的. 30.

(38) 應用上,應將防火設備重新定義。如:消防設備、設備 (過去統稱)及 防火設備, 應避免混淆明確定義。 圖五 區劃之構件與類別. 區劃之構件(材). 樓板、梁、柱 外牆 牆 分戶牆 分間牆 隔間牆 窗 分界牆 門 防火門 梯間 防火捲門 (亦代替防火分間牆) 設備開口. 水平空間區劃 垂直空間(豎道)區劃 區劃類別 面積區劃 用途區劃 街區區劃. 防火區.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防火行為有主動式與被動式(詳圖六),於不同的法令時有不同的 看法,如當消防設備做完稱為主動式,當火災發生時以不燃行為來達到 防火的目的,則稱為被動式, 若燃燒時其安全設備來輔助亦稱為被動 式防火;即消防設備完成為被動式防火(做好檢查),而當火災發生時. 31.

(39) 主動式防火(主動撲滅)。 至於性能法規之應用涉及防火行為與消防設備行為,其立法機構 的”排他性”, 於技術規則中…….擺或不擺?於行政管理上之尊重原主 管機關、應用上產生很大的束縛、使用上必須於不同法令位階上擺入等 等;於性能操作上需考量:技術法規轉入防火行為時之立法根源為何、 法條上無規定的,需徵詢有關機關全部完全同意(建議性亦有困難)、主 管機關依性能如何採納、各機關間相互競合如何平衡、單一機關不承認 時應如何處理…等。 以性能規定大致上以防火時效最多,或應由主管建築機關認定。 於設計部分於總則編對構造或於總則編提出替代方案提出同樣規格或 例外,性能法規之應用,應納入防火設計、人口密度及火災負荷(負 載)之考量。法令修訂之方向以條例為主性能為輔,其大型體育場等 可納入性能之規定,舊有建築物於變更使用時,也應納入性能法規之 考量。 圖六. 影響使用空間防火機能之考量因素 影響使用空間防火機能之考量因素 硬體因素. 軟體因素. 消防設備及消防安全設備. 維護. 設備. 使用強度. 管理. 用途. 設施、材料及內裝. 設施. 構造. 構造. 設備. 空間. 設施. 32. 用途.

(40)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第三章 國外有關建築物防火法規之文獻參考. 3-1 日本法規 按比較法之研究(comparative law),吾國因與日本國情相近, 故多受日本法之影響;建築基準法乃一母法,對建築設計、設備、施工 只做原則性之規定,建築基準法施行令則較為細部規定;二者雖有重複 之處,但並不互相矛盾,吾國只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而本研究計畫, 對日本建築基準法及建築基準法施行令有關建築物防火部份,與建築技 術規則加以對照比較研究,並找出其原意與依據。. 3-2 美國UBC法規 建築基準法之立法目的在於以一統一、基準之建築法律促進建築之 發展,以及確保公共之安全。建築基本法最初係由「建築管理行政國際 公約」(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f Building Officials—ICBO)於 1927 年 10 月 18-21 日在亞力桑大,鳳凰城所舉辦之第六屆會議所制定, 而約每隔三年即有修正版本出版。由 ICBO 所進行之美國建築基準法的 修訂,業已經美國建築監理委員會(Board of Directors)決議自 1997 年暫停修正。 本法分為三大篇(Three-Volume Set),其內容為: 第一篇:行政,消防、生命安全,以及安全檢查之規定 第二篇:結構工程設計規定 第三篇:材料、測試,以及安裝標準之規定. 33.

(41) 第一篇涉及建築法規核心部份,而第二、三篇則較類似於我國建築技術 規則之內容。. 3-3. 主要防火法規分析. 美國法令之體制與吾國差異較大,對於設計上之要求,多規定達到 之性能,設計上給予較大之彈性,且能接納新材料、工法而不需修改法 令,此與我國多規格式規定最大之不同;法規中對建築物之使用有較合 理之分類,並依建築物使用之不同來訂定標準;條文中對於材料或構造 體所應達到之設計要求,除明文規定外,亦對其試驗方法加以說明。 日本以建築基準法為基本母法,僅做原則上之限制,其細部之規定 以建築基準法施行令規定,另以建設省告示之相關試驗依據為輔,而能 清楚明瞭訂定之原意,較吾國建築技術規則規定來的嚴謹。 歷史法學家有言,法律猶如國語,為民族精神之表現,且與一國家 之政治、經濟、習俗及倫理等關係密切,因此每一個國家之法律皆有其 固有獨特之風格。而法律亦屬文化之一部份,各國法律交流,相互影響 應是正常現象。各國法令規定方式不同,不排除參考各個國家,應客觀 考量各種狀況之組合,但應符合台灣本地的需求,一路走來有一定的過 程;作為營建署或消防署於修法時之具體建議。. 3-3-1 性能法規建立應有之認知 一、 法規之型制 1. 基礎法規 2. 制式法規(剛性法規) 3. 替代法規(但書規定) 4. 性能法規(柔性法規). 制式法規 替代法規 (但書規定). 34.

(42) 基礎法規 性能法規. 二、 性能法規建立之條件 1. 規則規章沒有規定時 2. 規則規章上有標準規定,但不能或不是以應付現況時。 3. 讓設計者能在安全無慮又合乎經濟利益之靠良下自由的設計一 棟合乎需求之使用空間。 三、 建築物使用性能法規時考量因子 1. 使用人口密度 2. 開口寬度 3. 避難速度 4. 開發之方法可信度 5. 流動係數 6. 安全係數 四、 日本神戶大學性能審議方法(室崎益輝教授) C.試驗的方法 B. 法律的方法 法令 檢證 方法. 性能規定 性能評價(檢證)法的導入 高度的檢證法 (義務認定). 簡易的檢證法 建築確認. 35. A. 現行規定 現行制式規定 適否 建築確認.

(43) 4.高度評價 (檢證)方法. 記述. 5.各要求性能有關 之評價(檢證). 設計火源的同定 構造耐火性能評價 避難安全性能評價. 位置. 1) 2). 構造耐火性能 避難安全性能. 7.新的試驗方法 耐火試驗方法 防火材料的試驗方法 屋根防火試驗方法. 五、 目標的內容 1. 檢驗制度尚待建立 2. 驗證標準與方法常為人所爭執 3. 「確認」與「認定者」之權責不明 4. 時間成本難以承受 5. 缺乏合格之審查評議人員 6. 教育制度尚待銜接 7. 代審(檢)機構是否被肯定與信任 六、為何要談性能法規 1. 減少設備設施無限制增加。 2. 減少設備設施重複要求。 3. 增加設計彈性空間應用及功能實用之合理性。 4. 增僅新穎設計與技術發展。 5. 允許使用非技術性的方法解決問題。 6. 明確說明立法原意,減少爭論。 7. 明規範可接受危害程度的定義。. 36.

(44) 8. 允許使用不同的設計方法,仍然可以達到法規的安全要求。 9. 超越制式法規在設計上的限制。 10. 減少無效設施、設備對經濟產生之壓力。. 第四章 與日本對照分析 4-1 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章用語定義與日本對照表. 【建法】--- 建築基準法 【建技】--- 建築技術規則. 【建令】--- 建築基準法施行令 【設工】--- 建築設計施工編. 用語. 混凝土、磚或空心磚、瓦、石料、人造石、石棉製品、 鋼鐵、鋁、玻璃、玻璃纖維、礦棉、陶瓷品、砂漿、石 灰及其他類似材料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定合格者。. 不燃材料. 台灣. 條文 第一條二十四款 法令 ︻建技︼ ︻設工︼. 地區. 定義內容. 37.

(45) 不燃材料. 用語定義上沒有定義。. 無 第一條第五款 ︻建令︼. 日本. 無︵耐火板︶ 準不燃材料. 台灣. 木屑洋灰板、石膏板等其他建築材料是依不燃性材料為 準之防火性能者建設大臣指定者稱之。. 耐燃合板、耐燃纖維板、耐燃塑膠板、石膏板及其他類 似之材料,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定合格者。. 耐燃材料. 第一條第二十五款 ︻建技︼ ︻設工︼. 難燃材料. 難燃合板、難燃纖維板、難燃塑膠板等其他建築材料是 具有難燃性者依建設大臣指定者稱之。. 防火構造. 台灣. 第一條第六款 第一條二十款 ︻建令︼ ︻建技︼ ︻設工︼. 日 本. 第二條第九款 ︻建法 ︼. 日本 台 灣. 建築材料中,有關不燃性能〈係指不會在一般火災因火 熱引起燃燒及其他政令所規定的性能〉符合政令大臣規 定或者是經建設大臣認定者謂之。. 具有本編第三章第三節所定防火性能與時效之構造。. 38.

(46) 第二條第七款 ︻建法︼. 耐火構造. 無. 無︵非防火構造︶. 日本. 第二條第七款 ︻建法︼. 準耐火構造. 台灣. 第一條二十八款 ︻建技︼ ︻設工︼. 防火建築物. 日本 台灣. 牆、柱、樓板等建築物的部分構造中,有關耐火性能(指 一般火災至結束止,其間為避免該火災造成建築物的倒 塌及延燒,該建築物的部分所應具備的性能。)採用符 合政令所規定之技術基準之構造如鋼筋混凝土構造、磚 構造等構造,且採用建設大臣所規定,或者是經建設大 臣認定的構造方法者謂之。. 沒有定義。 意指非屬「防火建築物」或「構造為防火構造」之建築 物稱之。. 牆、柱、樓板等建築物的部分構造中,有關準耐火性能(指 為抑制一般火災造成的延燒,該建築物的部分應具備的 性能。與第九之三款 B 及第二七條第一項相同。)符合政令 所規定之技術性基準,且採用建設大臣所規定的結構方 法,或者是經建設大臣認定者謂之。 建築物主要構造及外牆為防火構造;防火牆距基地境界 現在一•五公尺以內,或同一基地內距他棟建築物防火 牆間之水平距離在三公尺以內,牆上設置之開口應合於 本編第七十五條規定。但面對道路或永久空地之防火牆 面,不在此限。. 39.

(47) 耐火建築物. 無. 無︵非防火建築物︶. 台灣. 第二條第九之二款 ︻建法︼. 日本. 係指符合下列基準之建築物。 A. 其主要構造部分屬於下列(1)或(2)中之一者。 (1)耐火構造 (2)對於下列性能(外牆以外的主要構造部分,僅限於(i)項所列 之性能),符合政令所規定之技術基準者。 (i) 針對該建築物的結構、建築設備及用途,能夠承受 室內預期可能發生之火災所產生的火熱,一直到該 火災結束為止。 (ii) 能夠承受該建築物四周發生之一般火災所產生的火 熱,一直到該火災結束為止。 B. 其他外牆開口處有延燒之虞的部分,設置防火門等政令 規定的防火設備(限其構造的遮煙性能(係指防火設備 必須具備的在一般火災中為有效遮擋火燄之性能)符合 政令規定之技術基準者,且採用建設大臣規定的結構方 法或者是經建設大臣認定者)者。. 沒有定義。 意指建築物一部份為防火構造,或建築物為非防火構造 者稱之。. 準耐火建築物. 日本. 第二條第九之三款 ︻建法︼. 耐火建築物以外的建築物,符合下述 A 目或者是 B 目之 一,在外牆開口部有延燒之虞部分設有上款 B 目規定之 防火設備者謂之。 A. 主要構造部為準耐火構造者。 B. A 所列之建築物以外的建築物,具有與 A 同等準耐 火性能者,對於主要構造部之防火措施及其他事項符 合政令所規定之技術基準者。. 40.

(48) 無︵防火間隔︶. 第二條第六款 ︻建法︼. 有延燒之虞的部分. 日本. 第四章第六節 ︻建技︼ ︻設工︼. 台灣. 沒有定義。 第一百十條、第一百十條之一、第一百十條之二. 從鄰地境界線、道路中心線或者是同一基地內之二 棟以上的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合計在五○○平方公尺 以內的建築物視為一棟建築物)之相互外牆間的中心線 起,一層樓在三公尺以下、二層樓在五公尺以下範圍內 的建築物部分謂之。但不含面向防火上有效之公園、廣 場、河川等之空地或水面,或者耐火構造牆及其他類似 部分者。. 41.

(49) 4-2. 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三章建築物防火與日本對照表 用語. 條文 法令. 地區. 條文內容. 防火區. 第一百零二條 ︻建築法︼. 台灣. 第六十三條 ︻建技︼ ︻設工︼. 壹、防火區之劃定應依建築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辦理省(市) 政府對下列各款建築物,應分別規定其建築限制: 一、風景區、古蹟保存區及特定區內之建築物。 二、防火區內之建築物。 貳、 (一)台北市建築管理規則(63 年02 月05 日公佈)第二 十七、二十八、二十九、三十條未修正 (二)台灣省建築管理規則(62 年 9 月 12 日公佈)第 十五、十六、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三 十九、四十條, 於71 年修正後刪除。 (三)高雄市建築管理規則(71 年 08 月 07 日公佈) 參、防火巷避難空地之相關規定條文(建技第四章第六 節)於 71 年 06 月 15 日改為防火間隔。 本法第一百零二條所稱之防火區,係指本法適用地區 內,為防火安全之需要,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劃定 之地區。. 42.

(50) 防火地域. 都計法第九條第十七項. 日本. 防火區內外建 築物之防火規定 第六十四條 ︻建技︼ ︻設工︼. 名稱. 法令 條文. 台灣. 防火區內外建築物之防火規定. 地區. 第六十四條. 關於防火地區、準防火地區的指定 在都市計劃時,已指定防火地區、準防火地區。這是 為將火災的危險從市街地區排除。 在指定防火地區時,團塊式的防火地區指定較經濟。 而較困難的密集市街地區則也有指定為線路式防火地區 (在寬度超過 11m 的幹線道路沿路,對聚集了商業、公 家機關等土地利用度高的地區,從道路界線起,向兩側 深入 11m 的範圍)的情況。 再者,除防火地區、準防火地區以外,特定行政廳會 對市街地區指定適用於建築基準法第 22 條的地區,一般 稱之為法 22 條地區。. 條文內容 第六十四條(防火區內外建築物之防火規定)防火區 之建築物,依本章第二節之規定建造。防 火區外之建築物,依其用途、層數及樓地 板面積等因素,分別適用本編第六十九條 之規定建造。任何建築物之屋頂,應為不 燃材料所建造或覆蓋。. 43.

(51) 屋頂. 第二十二條 ︻建法︼. 日本. 第二二條 特定行政廳對於防火地區及準防火地區以 外的市街地,其指定區域內的建築物之屋頂構 造,為防止因一般火災之火星引起之建築物火 災,在屋頂性能方面,依建築物構造及用途區分 須符合政令所規定之技術基準,並須採用建設大 臣所規定之構造方法或者是經過建設大臣所認定 者。惟茶室、亭子及其他類似之建築物,或者是 樓地板總面積在十平方公尺以內之置物間、收藏 室及其他類似之建築物,其屋頂延燒之虞部分的 以外部分,則不受此限。 第二項 特定行政廳依前項規定指定時,對 於都市計畫區域內之區域須先聽取都市計畫地方 審議會的意見;對於其他區域則須先得到有關市 町村的同意。特定行政廳=法第二條第三二款、都 市計畫地方審議會=都計法第七七條 ※其他相關規定請參閱基準法第二三條、第二四條、 第六一至六三條。. 說明. 1. 本條文係對防火區內與防火區外之建築物適用之建造予以規 定。為防止因火災時飛舞之火星產生延燒,對屋頂之覆蓋物給予 較嚴之規定。所以台灣地區及日本地區皆是有此考量防止都市大 火之形成及蔓延。 2. 為防止延燒之原意良好,但屋頂使用之構造對低層(三層以下) 過於嚴苛,致一般民用建築全為鋼筋混凝土所取代,失去中國傳 統建築及城鄉風貌之地區特色,反而日本地區,可利用都市計劃 地方審議會之意見,來加以考量地方特色及風貌,是我們可以參 考觀摩的對象。 第六十五條 兼跨防火區及非防火區建築物之防火規定 名稱. 條文 法令 地區. 條文內容. 44.

(52) 兼跨防火區及非防火區 建築物之防火規定 第六十五條 ︻建技︼ ︻設工︼ 台灣. 第六十五條(兼跨防火區及非防火區建築物之防火 規定)建築物兼跨於防火區及非防火區 者,應全部依防火區之有關規定。但以 防火牆區劃分開者,得分別適用其規定。. 第六七條 建築物跨越防火地域或者 準防火地域內外時的措施 第二十二條 ︻建法︼ 日本. 建築物跨越防火地域或者準防火地域及 未指定這些地域之區域時,其全部適用 各自之防火地域或準防火地域之建築物 相關的規定。但其建築物位於防火地域 或準防火地域外以防火牆區劃時,該防 火牆之外部分不在此限。. 防火牆=令第一一三條 第二項 建築物跨越防火地域及準防火地域時, 其全部均適用防火區域內之建築物的相關 規定。但建築物在防火地域外以防火牆區劃 時,其防火牆之外部適用於準防火地域內之 建築物的相關規定。 關連=法第九十一條. 說明. 1. 建築物兼跨兩區應從嚴設計;若區劃分開,則可免除。 2. 台灣及日本地區對建築物跨越防火地域或者準防火地域內外 時的措施基本防火安全要求是相同的。. 45.

(53) 第六十六條 防火建築物 第六十八條. 雜項工作物之防火限制. 名稱. 條文 法令. 地區. 條文內容. 防火建築物. 第六十六條. 台灣. ︻建技︼ ︻設工︼. 延燒條件 樓層數. 左邊限制以外. S≧100 ㎡ S≦100 ㎡ 的場合. 規定於防火區外. 三層以上 防火建築物 防火建築物 【建技】 ﹝地面層數﹞. 第六十九條. 三層以下 以不燃材料 以不燃材料 建造 建造 ﹝地面層數﹞. 1. 各層樓地板 耐火建築物 耐火建築物 面積總和在 ﹝含地下樓層﹞ 50 ㎡以內的 平房的附屬 建築物,且外 壁及屋簷為 防火結構。 2. 買賣市場的 屋頂、機械製 耐火建築 造工廠,其要 樓層數為 耐火建築物 物或準耐 構造以不燃 二層或一層 火建築物 材料建造。 3. 超過 2M 的 門、外牆,以 不燃材料建 造或覆蓋。 4. 高度 2M 以下 的門、外牆。 1. 建築技術規則尚未考量地下樓層之防火。 2. 應針對地面層數或總樓地板面積未達標準之建築物需加以檢討, 及建築物與附屬建築物之防火關係、集會活動之屋頂、機械廠房 之主要構造。 3. 未達標準仍應以不燃材料或耐燃一級材料建造。. 三樓以上. 防火建築物. 第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條 ︻建法︼. 日本. 說明. 46.

(54) 第六十八條 ︻建技︼ ︻設工︼ 台灣. 條文 雜項工作物之防火限制 名稱. 條文 法令 地區. 條文內容 第六十八條(雜項工作物之防火限制)防火區內高度 在三公尺以上或裝置在屋頂上之廣告 牌(塔),裝飾物(塔)及類似之工作 物,其主要部分應使用不燃材料。. 招牌等的防火措施. 第六六條 ︻建法︼ 日本. 第六六條 位於防火地域內的招牌、廣告塔、裝飾塔 等其它類似的工作物,其為設置在建築物 的屋頂上或者高度超過三公尺者,主要部 分應由不燃材料建造或者覆蓋。. 說明. 3. 本條文的條文內容及基本精神,在台灣及日本地區的定義及做 法皆是相同。. 47.

(55) 第六十九條. 建築物應為防火建築物及防火構造 名稱 條文. 條文 法令. 地區. 條文說明. 48.

(56) 第六十九條 建築物應為防火建築物及防火構造者,應 依下表之規定。但工廠建築除依下表第五 類規定外,凡作業廠房樓地 板面積合計 超過 50 ㎡者,其主要構造均應以不燃材 料建造。 一、用途. 二、應為防火建築物者 三、應為防火構造者 樓 層 規 定 總樓地板面積 樓層及樓地板面積之和. 第六十九條 ︻建技︼ ︻設工︼. 台灣. 建築物應為防火建築物及防火構造之規定. 戲院、電影院、演藝場、歌廳。地面層以外之樓層 (一) 集會堂.觀覽場及其類. 三層以上之樓層 似用途之建築物 醫院、旅館、集合住宅、寄宿 二層面積在 300 (二) 舍、養老院、兒童福利設施及 三層以上之樓層 ㎡以上。醫院限 其他類似用途之建築物。 於有病房者 學校、辦公廳、體育館、博物 (三) 館、美術館、圖書館、室內游 三層以上之樓層 2000㎡以上。 泳池及其他類似之建築物 商場、市場、展覽場、夜總會、 二層部分之面積 舞廳、餐廳、酒家、公共浴室、 (四) 三層以上之樓層 3000㎡以上 在 飲食店、保齡球館、溜冰場等遊 500 ㎡以上。 藝場及其他類用途之建築物。 倉庫、工廠及其他類似 三層以上之 1500 ㎡以上(工 (五) 用途之建築物。 300㎡以上 廠除外) 汽車庫、修理場、電影攝 (六) 影場、電視播送室及其他 三層以上之樓層 150 ㎡以上 類似用途之建築物。 依危險品種類及儲藏量,另行由內政部以命令規定之。 (七) 危險物儲藏庫。. 說 明 : 表內三層以上之樓層,係表示三層以上之任一樓 層供表列用途時,該棟建築物即應按防火建築物 建造,表示如在第二層供同類用途使用,則可不 受防火建築物或防火構造之限制。但該使用之樓 地板面積,超過表列規定時,即不論層數如何,均 應按防火建築物或防火構造建造。. 49.

(57) 必須是耐火建築或者是準耐火建築物的特殊建築物(第六條、第 二七條、第二八條、第三五條∼第三五條之三、第九○條之三 相關者) (a). (b) (註:耐火). 用途. (c ) (註:耐火). 供做(a)欄用途的部 分(在(1)項時限於客 供做(a)欄用途的 席、(5)項時限於三樓 樓層 以上部分)的樓地板 面積之合計. 附表第一 ︻建法︼. 日本. 耐火建築或者是準耐火建築物的特殊建築物. 劇場、電影院、演藝 場、觀覽場、公會堂、 (1) 集會場等其他類此依 三樓以上的樓層 政令所規定者 政令:未制定 醫院、診療所(限於有 病患收容設施者)、飯 店、旅館、出租宿舍、 (2) 共同住宅、寄宿舍等其 三樓以上的樓層 他類此依政令規定者 政令:令第一一五條之 三第一款. (d) (註:耐火或者準耐火) 供做(a)欄用途之部 分(在(2)項及(4)項 時限於二樓的部分, 且醫院及診療所僅限 於患者之收容設施部 分)之樓地板面積之 合計. 二○○平方公尺(屋 外有觀覽席、一○○ ○平方公尺以上) (註﹕客席部分的樓 地板面積之合計). 三○○平方公尺以上 (註:二樓部分的樓地 板面積合計). 學校、體育館等其他類 此依政令規定者 政令(博物館、美術 (3) 館、圖書館、保齡球 三樓以上的樓層 館、滑雪場、滑冰場、. 二○○○平方公尺以 上. 游泳池或者運動練習 場):令第一一五條之 三第二款 百貨公司、市場、展示 場、酒店、咖啡店、夜 總會、酒吧、舞廳、遊 技場等其他類此依政 五○○○平方公尺 令規定者 三○○○平方公尺以 以上 (4) 政令(公共浴室、約會 三樓以上的樓層 上 (註:二樓部分的樓地 室、料理店、飲食店或 板面積合計) 者經營物品販售業的 店舖〔樓地板面積>一 ○平方公尺〕):令第 一一五條三第三款 倉庫等其他類此依政 二○○平方公尺以上 一五○○平方公尺以 (5) 令規定者 (註:三樓以上部分的 上 樓地板面積合計) 政令:未制定 車庫、汽車修理場等其 他類此依政令規定者 (6) 政令(電影攝影棚或是 三樓以上的樓層 一五○平方公尺以上 電視攝影棚):令第一 一五條之三第四款. 50.

(58) 說明. 1. 在日本地區其建築物的用途分類(1)項,其客席面積大於二○○ 平方公尺或屋外有觀覽席一○○○平方公尺以上者,其要求比照為 耐火建築物;相較之下台灣地區,凡是為客席部份之使用,皆採用 防火建築物之規定。 2. 在日本地區其建築物的用途分類(5)項倉庫用途,其樓地板面 積要求在二○○平方公尺上或三樓以上部分的樓地板面積合計 二○○平方公尺者,皆為防火建築物,但日本的用途分類(5) 項與台灣地區的用途分類(5)項相較之下,台灣地區的用途分 類考慮工廠之使用,並可能帶來其危險,在此方面考慮較周詳。 3. 針對危險物儲藏之部份,在台灣地區則是依危險品種類及儲藏 量,另行由內政部以命令規定之;而日本地區而未多加考慮。 4. 在日本地區建築物之使用用途若無詳細規定,則政府可以以政令 另外規定,避免有所遺漏,在台灣地區尚未有此規定,故本次研 究重點在於建築物用途分類之歸屬。. 第七十條 防火時效 名稱. 條文 法令. 地區. 條文內容. 51.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不論合併入本章之第10.08條 (外匯移轉)及第第11.11條(轉帳與

締約國雙方應確認其對「國際習慣法」之共識,在一般定義上及根據 第 10.05 條、第 10.06 條和附件 10-C 之規定,在國家根據一般法定義

為減少非法媒介情事,本部已擬具本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擬提高 對於仲介機構違反就業服務法第 45 條規定之罰則,加重罰則為 30 萬元以上 150 萬元以下罰鍰,5

一、配管技術士技能檢定規範,原分甲、乙、丙三級(不分項),於民國 64 年 10 月 4 日公告實施,並經民國 68 年、72 年及 75 年 3 次修訂,75 年及 77

退費方式參考「職業 訓練機構設立及管 理辦法」第 16 條規 定。. 3.職業訓練機構一旦被發現有「職業訓練機 構設立及管理辦法」第 18 條所列之違規事

十二、實施容積管制前已 取得建造執照之建 築工程,原建照核 發時建築基地都市 計畫未有應送都市 設計審議規定,惟 現擬依建築技術規

甲方為未成年人時,應具備甲方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及其年齡證明文

建立活動 默契 工作分配 遊戲規則 說明. 發下活動